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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技術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1-08 22:05:11

⑴ 開煤礦都要些什麼手續呢都要通過哪些部門審批

通過國務院、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監察局辦理煤礦開采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許可證等煤礦、鐵礦手續.

⑵ 煤礦從安全形度怎麼來審批安全措施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技術審批工作,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特製訂本制度。
一、凡用於施工生產的圖紙、技術通知、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不經審批的圖紙資料,不準用於施工,無措施的及圖紙資料不全的工程嚴禁開工。
二、采區設計、區域設計、水平設計和圖紙及資料必須進行會審。單項工程設計按程序進行審簽。
三、重要檢修、安裝工程、通防措施、採掘作業規程都要進行會審簽字。補充修改及臨時措施可按規定進行審簽後下發。
四、用於生產的各種資料、技術通知單、安全通知單、內業資料必須按程序傳閱、審批後下發。
五、《煤礦安全規程》明文規定的審批要求,必須按規定審批,否則不準施工。
六、凡需上一級部門審批的必須報上一級部門審批,不經審批的不準施工。

詳細資料如下: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范安全技術審批行為,落實技術責任,依據《規程》和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審批制度。

一、下列情況之一,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後,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1.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編制開采設計 (《規程》第79條)。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上報時包括開採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規程》第133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規程》第176條)。

4.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二、下列技術文件,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能化公司報集團公司備案)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規程》第133條)。

2.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規程》第151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及審批意見(《規程》第176條)。

4.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礦井,撤銷突出危險的鑒定報告和審批文件(《規程》第176條)。

5.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規程》第228條)。

三、下列技術文件,由各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審批。

1.礦井風量計算辦法(《規程》第103條)。

2.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核定報告(《規程》第104條)。

3.礦井初步設計和礦井安全專篇(註:礦井安全專篇經集團公司審查後,按程序報上級安全監查部門審批)。

4.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

四、下列情況之一,由各單位(煤礦)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總經理審批。

1.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以上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50條)。

2.採煤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規程》規定時,採用專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137條)。

3.突出礦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規程》第177條)。

4.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面以下的採掘設計(《規程》第262條)。

5.「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規程》第269條)。

6.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 .

⑶ 煤礦各種措施審批表技術礦長和總工程師必須有那個

總工程師是必須的,況且據我所知現在的煤礦大部分沒有技術礦長這個職務。

⑷ 煤礦上要改變採煤工藝,由誰審批呢

如果要改變採煤工藝,一般應該礦級總工程師組織編制設計方案和施工規程,報上級集團回公司總工程師批准,或者答報縣處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技術主管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報同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礦井第一次採用放頂煤開采,或者煤層(瓦斯)賦存條件變化較大的區域採用放頂煤開采時,必須根據頂板、煤層、瓦斯、自然發火、水文地質、煤塵爆炸性、沖擊地壓等地質特徵和災害危險性編制開采設計,開采設計應當經專家論證或者委託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評價後報集團公司或者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⑸ 國家發改委煤礦企業審批放權了嗎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低於120萬噸煤礦項目下放省級政府審批

⑹ 煤礦需要哪些證件和辦理程序

辦理煤礦手續和證件:

通過國務院、省國土資源廳、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監察局辦理煤礦開采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經營許可證等煤礦、鐵礦手續.
1、規定礦區范圍應提交的材料
(1)規定礦區范圍申請書;
(2)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地質報告。
2、申請采礦權應提交的材料
(1)申請登記書和礦區范圍圖;
(2)營業執照、資信證明原件;
(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審批文件;
(4)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准文件原件;
(5)開采礦產資源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文件;
(6)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使用費減免文件;
(7)佔用礦產儲量申報登記表。
3、礦權延續和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書;
(2)州(地、市)、縣(市、行委)關於延續、變更的審查意見;
(3)延續、變更申請登記書;
(4)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4、采礦權轉讓應提交的材料
(1)轉讓申請書;
(2)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3)受讓人資質條件證明文件;
(4)原發證機關出具的轉讓人符合轉讓條件的書面材料;
(5)礦產資源開采情況報告;
(6)國有礦山企業同時提交主管部門同意轉讓采礦權的批准文件;
(7)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須提交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及價款減免文件;
(8)采礦權再次轉讓的,須提交上一次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9)轉讓的采礦權屬非國家出資的,須由轉讓申請人提交有關的出資證明;
(10)采礦權許可證正、副本。
5、辦理時限
(1)新立采礦權40日;
(2)延續變更采礦權30日;
(3)轉讓采礦權40日。
6、需交納的費用
(1)采礦權價款:按價款確認及減免文件收取;
(2)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收取,每平方公里1000元;
(3)登記費:大型礦山500元,中型礦山300元,小型礦山200元

⑺ 誰有煤礦上用的全技術審批制度啊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技術審批工作,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特製訂本制度。
一、凡用於施工生產的圖紙、技術通知、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不經審批的圖紙資料,不準用於施工,無措施的及圖紙資料不全的工程嚴禁開工。
二、采區設計、區域設計、水平設計和圖紙及資料必須進行會審。單項工程設計按程序進行審簽。
三、重要檢修、安裝工程、通防措施、採掘作業規程都要進行會審簽字。補充修改及臨時措施可按規定進行審簽後下發。
四、用於生產的各種資料、技術通知單、安全通知單、內業資料必須按程序傳閱、審批後下發。
五、《煤礦安全規程》明文規定的審批要求,必須按規定審批,否則不準施工。
六、凡需上一級部門審批的必須報上一級部門審批,不經審批的不準施工。

詳細資料如下:

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規范安全技術審批行為,落實技術責任,依據《規程》和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審批制度。

一、下列情況之一,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定後,按程序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

1.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築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編制開采設計 (《規程》第79條)。

2.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上報時包括開採煤層最短發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爆炸性的鑒定結果)(《規程》第133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規程》第176條)。

4.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報告;生產礦井地質報告;礦井技術改造、擴建、水平延深補充勘探地質報告;閉坑地質報告。

二、下列技術文件,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能化公司報集團公司備案)

1.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總結報告(《規程》第133條)。

2.煤塵爆炸性鑒定結果(《規程》第151條)。

3.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報告及審批意見(《規程》第176條)。

4.確認不再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礦井,撤銷突出危險的鑒定報告和審批文件(《規程》第176條)。

5.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規程》第228條)。

三、下列技術文件,由各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組織編制,報集團公司審批。

1.礦井風量計算辦法(《規程》第103條)。

2.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核定報告(《規程》第104條)。

3.礦井初步設計和礦井安全專篇(註:礦井安全專篇經集團公司審查後,按程序報上級安全監查部門審批)。

4.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煤礦工人技術操作規程。

四、下列情況之一,由各單位(煤礦)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總經理審批。

1.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以上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50條)。

2.採煤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或等於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規程》規定時,採用專用排瓦斯巷,所制定的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137條)。

3.突出礦井的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規程》第177條)。

4.水淹區積水無法排除,在積水面以下的採掘設計(《規程》第262條)。

5.「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規程》第269條)。

6.承壓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隔水層能承受的水頭值小於實際水頭值時的開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規程》第270條)。

五、下列情況之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1.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規程》第7條)。

2.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規程》第9條)。

3.采區設計方案(《規程》第48條)。

4.綜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設計(《規程》第67、68、79、81條)。

5.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規程》第81條)。

6.沖擊地壓礦井的防治沖擊地壓實施細則、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7.有沖擊危險的邊角煤、采區內殘留煤柱、孤島工作面等高應力集中區的開采設計及防沖措施。

8.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新水平,必須編制包括沖擊地壓防治措施的專門設計。

9.礦井製冷降溫設計或改造方案。(《規程》第102條)。

10.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所編制的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規程》第107條)。

11.礦井開拓新水平和准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其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所制定的安全措施(《規程》第112條)。

12.礦井反風演習計劃(《規程》第122條)。

13.礦井地面永久抽放系統設計或改造方案。(《規程》第145、146、148條)。

14.採煤工作面不採取煤層注水措施的報告(《規程》第154條)。

15.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范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採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時,所制定的排放瓦斯的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140、141條)。

16.礦井安全監控系統設計或改造方案。(《規程》第158條)。

17.突出礦井的季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規程》第177條)。

18.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規程》第179條)。

19.突出礦井對突出煤層區域突出危險預測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預測報告(《規程》第186條)。

20.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標的審定(《規程》第190條)。

21.開采保護層,采空區內需留煤(岩)柱的請示(《規程》第197條)。

22.石門揭穿突出煤層前,所編制的設計和制定的綜合防突措施(《規程》第199條)。

23.煤礦企業應查明礦區和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在編制中長期生產規劃和年度計劃時,應編制相應的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規程》第251條)。

24.采區首采工作面、「三下」開采工作面、受水威脅的回採工作面、有沖擊地壓災害傾向回採工作面採掘地質說明書;采區地質說明書;礦井補充勘查設計及勘查成果報告。

25.礦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礦井,對排水能力、水倉容量應編制專門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80條)。

26.在有水或未固結的灌漿區、有淤泥的廢棄井巷、岩石洞穴附近採掘設計(《規程》第263條)。

27.水淹區域下廢棄的防水煤柱開采安全措施(《規程》第264條)。

28.采區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規程》第267條)。

29.重大探放水設計(鄰礦老空積水區、強導水斷層破碎帶、岩溶陷落柱、強富水強承壓含水層)、注漿堵水設計、疏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

30.井田內有與河流、湖泊、富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陷落柱時,經探查後依據其准確位置確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31.銷毀爆炸材料,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規程》第309條)。

32.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公司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規程》第435條)。

33.涉及重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項目試驗及推廣的綜采(放)工作面開采專項設計及有關安全措施。

34.礦井生產系統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改造方案。

35.礦井供水系統、注漿系統、束管監測系統設計或改造方案。

36.井筒治理方案設計及施工組織設計。

37.礦井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繼續使用報告。

38.礦井停產檢修計劃。

39.礦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藝有較大變化的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安全技術措施。

40.如果必須在井下采區內部、礦井主要回風井巷和通風機房20米范圍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41.設立專用爆破器材倉庫、儲存室的請示報告及設計。

六、下列情況之一,由礦有關單位(部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審批。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5條)。

2.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4條)。

3.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岩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41條)。

4.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45條)。

5.採煤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49條)。

6.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採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53條)。

7.採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對於軟岩條件下,初撐力確實達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54條)。

8.採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57條)。

9.採煤工作面採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58條)。

10.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採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下一煤層採用跨落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制訂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上報公司備案(《規程》第62條)。

11.綜采(放)工作面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上報專業公司(能化公司)備案(《規程》第67、68條)。

12.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工作面傾角大於15度時,液壓支架必須採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度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時的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支架和其它設備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67條)。

13.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67條)。

14.採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塵、防火、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68條)。

15.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每次發生沖擊後,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徵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並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81條)。

16.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81條)。

17.沖擊地壓煤層進行採掘工作前,必須編制包括防治沖擊地壓內容的掘進與回採作業規程及專項措施的實施規程,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8.維修傾斜井巷,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92條)。

19.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96條)。

20.巷道貫通措施(包括貫通各類硐室、采空區、各類安全技術邊界)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08條)。

21.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採煤工作面、採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採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採用串聯通風,所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14條)。

22.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1條)。

23.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4條)。

24.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5條)。

25.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採用壓入式,不得採用抽出式,如果採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27條)。

26.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方案,必須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33條)。

27.採掘工作面風流中CO2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後,進行處理(《規程》第139條)。

28.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後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40條)。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採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需報公司審批的除外)。

29.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CO2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41條)。

30.礦井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45、147、148條)。

31.突出礦井的月度防治突出措施計劃,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77條)。

32.因一台通風機檢修,造成礦井通風無備用通風機的情況下,必須制定專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33.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報告,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186條)。

34.突出煤層進行採掘作業前,必須編制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05條)。

35.採取震動爆破措施必須編制專門設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報公司備案(《規程》第210條)。

36.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制定防煤塵、片幫、冒頂以及瓦斯超限、出現火源、再次發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14條)。

37.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15條)。

38.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規程》第223條)。

在井下進行照相、錄像,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長審批。

39.封閉火區滅火時,必須採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45條)。

40.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49條)。

41.巷道掘進地質說明書,一般的回採工作面採掘地質說明書;回採工作面采後地質總結、采區采後地質總結。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42.井田內有與河流、溶洞、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陷落柱時,必須查出其確切位置,並按規定留設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須編制探查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65條)。

43.工作面水文地質探查(物探、鑽探、化探和水文地質實驗)設計,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67條)。

44.煤層頂板有含水層和水體存在時,應當觀測「三帶」發育高度。當導水裂隙帶范圍內的含水層或老空積水影響安全開采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68條)。

45.井巷揭穿含水層、地質構造帶前,必須編制探放水和注漿堵水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76條)。

46.對新掘進巷道內建築的防水閘門,必須進行注水耐壓試驗,試壓應有專門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73條)。

47.探水或接近積水地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排放水設計,並採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85條)。

48.採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確定探水線,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86條)。

(1) 接近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臨煤礦時;

(2) 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 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 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6) 接近有水的灌漿區時;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

49.排水過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氣體突然湧出的可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294條)。

50.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制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07條)。

51.掘進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1條)。

52.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採掘工作面採用毫秒爆破時,若採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2條)。

53.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採掘工作面的實體煤中,為增加煤體裂隙、松動煤體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葯,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3條)。

54.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29條)。

55.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採用爆破處理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規程》第330條)。

56.立井提升系統,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檢驗結果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規程》第412條)。

57.重大機電安裝工程的施工組織措施及技術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8.采區電氣設備使用3300V供電時,專門制定的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審批。

59.按《規程》進行的防墜器試驗結果,須經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總工程師認定。

60.聯系測量時,必須制訂井筒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希望上述資料對您有所幫助!

⑻ 煤礦探放水允掘審批制度

探掘公來示、日報、驗自收及審批制度

1、探放水隊要根據各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中的探放水規定和措施進行探放水工作,並在井下探放水牌上填寫清楚鑽孔的特徵。
2、當班驗收員要驗收本工作面的探放水和掘進情況,並在公示牌上填寫清楚當班的探水、掘進情況,並簽字。
3、當班的帶班長、安全員、瓦斯檢查員要對公示牌填寫的內容進行核查,並在公示牌上簽字。
4、礦領導根據上報探掘進度情況,審批並向探放水隊下達探掘任務。

⑼ 煤礦技改項目需要哪些部門審批

煤炭廳、煤監局、所屬集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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