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土地協議
❶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協議還是行政協議
屬於行政合同。因為出讓方是代表國家簽訂合同並收取款項,因此,不屬於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行為。
❷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屬於行政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於典型的行政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一樣,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具體形式,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在於,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法律規范調控的因行使行政權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來看,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行使的都是行政權力。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⑦。由此可見,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就是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這是行政職責,不是民事權利。進行土地出讓,是行使土地管理權的一種具體形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是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行政職責。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相對人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都是行政相對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他是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他是國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相對人。雙方通過合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
❸ 土地局與他人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是不是行政行為
對於《國有土地抄使襲用權出讓合同》的性質,我國法律界認識不一。
就理論界而言,民法學者認為其屬於民事合同,行政法學者認為其屬於行政合同。
在審判實踐中,以前法院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大多作為民事案件來受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該規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規定為第五個民事案由,屬於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為行政行為之一。依據該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的案由應當定為土地行政合同糾紛,應該屬於行政訴訟范圍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於典型的行政合同。
❹ 土地徵用合同屬於行政合同嗎
是行政合同。 1、新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范圍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回規定,認為行答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最高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適用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該條第二款第二項又單獨列出了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受案范圍
❺ 土地出讓合同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對於土地出讓合同的性質,我國法律界認識不一。就理論界而言,民法學者認為其屬於民事版合同,行政法學者認權為其屬於行政合同。在審判實踐中,以前法院將土地出讓合同大多作為民事案件來受理,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該規定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規定為第五個民事案由,屬於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為行政行為之一。依據該通知,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案由應當定為土地行政合同糾紛,應該屬於行政訴訟范圍了。
因此,現如今的土地出讓合同屬於典型的行政合同。
❻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行政合同還是民事合同
土地出讓合同是經濟類的民事合同,但因土地的國有性質,出讓方是政府部門,所以涉及行政部門。
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協議
《土使用權讓合同》屬於典型行政合同合同雙事形行政律關系行政律關系民事律關系回律關系種具體形式答行政律關系民事律關系區別於行政律關系指受律規范調控行使行政權形權利義務關系簽訂《土使用權讓合同》土行政主管部門看合同簽訂履行程行使都行政權力 我《土管理》第八條明確規定務院土行政主管部門統負責全土管理監督工作縣級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門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府根據務院關規定確定⑦由見務院土行政主管部門縣級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全土管理監督工作行政職責民事權利進行土讓行使土管理權種具體形式簽訂《土使用權讓合同》市、縣土行政主管部門項行政職責簽訂《土使用權讓合同》相說簽訂履行合同都行政相簽訂合同程行政許申請;合同履行程家土行政管理相雙通合同形行政律關
❽ 招商引資企業簽訂的土地出讓協議,是行政協議還是民事
你好:復
1、行政合同是指制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和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比較常見的行政合同比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公用徵收補償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等。
2、你所說的管理委員會在招商引資過程中於企業簽訂的協議,要看可能涉及到什麼內容,比方如果是土地使用權之類的,那就是行政合同,如果是作為平等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合同,而沒有利用行政權力,那麼就是民事合同。
3、回答你這個問題的時候不能一刀切,否則可能就混淆了。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❾ 土地租賃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您好, 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出讓合同》屬於典型的民事合同,理應作為民事爭議進行處理。其理由為:
第一,《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對《出讓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規定,且合同內容是依據《合同法》有關合同一般應具備的主要條款而做出的,表明了《出讓合同》的性質應屬於調整物權關系的民事合同范疇。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5]5號《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宗明義地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就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即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糾紛劃為民事糾紛作出了明確規定。
第三,審判實務中也是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作為民事糾紛審理的,如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終字第82號關於上訴人時間房地產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玉環縣國土資源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
另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出讓合同》屬於行政合同。其理由為:
第一,《土地出讓合同》的簽訂一方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他是行使行政權力的國家機關,作為土地的管理者,他負有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管理、監督的職能。
第二,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出讓方與受讓方權利義務存在不對等性,簽訂合同之前,出讓方已將出讓地塊面積、用途、年限及其他限定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對此受讓方無從選擇,且受讓方需改變土地用途等約定條件的必須徵得出讓方同意。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月關於規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中,把行政合同列為行政行為之一。由此決定了《土地出讓合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❿ 水利單位的土地租賃協議是否是行政協議
如果合同里邊明抄確規定襲,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政策法律,如果有這樣的合同約束,甲方就可以因此與乙方解除合同,如果沒有這一規定,不應該《要看合同內容正確答復你才行》如果合同里邊明確規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政策法律,如果有這樣的合同約束,甲方就可以因此與乙方解除合同,如果沒有這一規定,不應該《要看合同內容正確答復你才行》如果合同里邊明確規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政策法律,如果有這樣的合同約束,甲方就可以因此與乙方解除合同,如果沒有這一規定,不應該《要看合同內容正確答復你才行》如果合同里邊明確規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間,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政策法律,如果有這樣的合同約束,甲方就可以因此與乙方解除合同,如果沒有這一規定,不應該《要看合同內容正確答復你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