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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法規嗎

發布時間: 2021-01-08 15:46:05

Ⅰ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規定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對什麼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規定,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版原則。對通權過法定文書能夠辦理、通過法定證照能夠辦理、通過書面告知承諾能夠辦理、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規定,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

(1)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法規嗎擴展閱讀: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由國務院於2019年10月22日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依法促進各類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Ⅱ 針對《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關細則,有什麼建議

學習、實施、貫徹。

Ⅲ 黑龍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

屬於地方的
行政規章

Ⅳ 黑龍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那位大神知道

黑龍江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行政法規,因為它是地方政府機關制定的,法律必須經全國人大制定並通過,但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執行實施過程中和法律是一致的。

Ⅳ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明確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什麼制度

優化營商環境條來例明確國源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國家持續深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審查效率。

(5)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法規嗎擴展閱讀:

《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第八條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營商環境評價體系,發揮營商環境評價對優化營商環境的引領和督促作用。開展營商環境評價,不得影響各地區、各部門正常工作,不得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增加市場主體負擔。任何單位不得利用營商環境評價謀取利益。

第九條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

Ⅵ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哪幾部新法律即將頒布實施

202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新頒布實施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是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外商投資法共分6章,包括總則、投資促進、投資保護、投資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42條。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經2019年10月8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國務院於2019年10月22日發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2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以實施《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為契機,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更大力度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破堵點、解難題。

3、土地管理法是指對國家運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對土地財產制度和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所進行管理活動予以規范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四次修改。

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6)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是法規嗎擴展閱讀:

我國立法體制的特點

1、我國立法機構在共產黨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2、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與其常設機構分享立法權,既保證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又能保證經常性的立法活動順利進行。

3、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法律的解釋權和執行法律的監督權使法律的解釋和適用與立法的本意保持一致。

4、國家立法、行政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立法和特別行政區自主立法有機結合,構成了完備的立法體系。

網路-立法程序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網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Ⅶ 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規定 證明事項應當有什麼依據

近日,兩則利好消息振奮人心。 一則是,《優化營商環境條例》23日對外發布,在我國營商環境建設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我國優化營商環境制度建設進入新的階段。另一則是,世界銀行24日發布《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20》,中國排名今年升至第31位,連續兩年入列全球優化營商環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經濟體。
制度建設與世界排名相呼應,彰顯了中國營商環境的扎實進步,也展現了中國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堅定決心。

法治化——從實踐經驗到頂層設計

新華社通稿指出,《條例》總結了近年來我國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人民群眾滿意、市場主體支持的改革舉措用法規制度固化下來,重點針對我國營商環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對標國際先進水平,從完善體制機制的層面作出相應規定。

專家指出,在中國,國務院條例是位階僅次於法律的規范性文件,對國務院部門和地方具有強制約束力。條例的頒布意味著其中的舉措須在各地執行。以往經常在地方出現的一些怪象,如「選擇性政策執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將變成違規行為。

本次《條例》對法律法規的立改廢和調整實施,制定法規政策聽取市場主體意見,為市場主體設置政策適應調整期,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等作了規定。比如:

第三十九條指出: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相關管理事項已作出規定,但未採取行政許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對相關管理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該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第四十條指出: 國家實行行政許可清單管理制度,適時調整行政許可清單並向社會公布,清單之外不得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國家大力精簡已有行政許可。對已取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不得繼續實施或者變相實施,不得轉由行業協會商會或者其他組織實施。

第四十四條指出: 證明事項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依據。設定證明事項,應當堅持確有必要、從嚴控制的原則。對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路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能夠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以及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不得設定證明事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清單之外,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不得索要證明。各地區、各部門之間應當加強證明的互認共享,避免重復索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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