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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施救

發布時間: 2021-01-08 15:31:37

⑴ 交通事故同責賠償是怎麼賠償的

同等責任賠償也分情況:

1、如果雙方都是機動車,賠償方式是,雙方用各自的交強險賠償對方,交強險不夠賠償的,超出部分,對方賠償50%,自己承擔50%,如果雙方誰有保險,就可以用保險公司賠償。

2、如果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或行人,機動車損失方50%由對方賠償,另50%由自己承擔,有保險就保險公司賠償。機動車一方先用交強險賠償對方,超出部分各自承擔50%。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法規施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二條
對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一百零三條
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⑵ 高速公路施救主體責任的規定

根據國家法規,沒有任何法規要求高速公路經營方承擔施救主體責任,所以,施救主體是地方政府。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沒有責任實施救援,而交警有責任實施救援,所以,事故救援全部都是由交警來操辦,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供協助。

對於故障救援,則有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駕駛員打電話求助,高速公路派人救援,這是民事行為,不是責任;另一種是交警巡查發現故障車,然後安排救援,這屬於交警責任,也就是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

⑶ 船舶破壞性打撈賠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國籍船舶。
無管轄權的港航監督機關在組織搶救,處以50至200元罰款和扣留適任證書12至18個月。
第四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港航監督機構是處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機關;滅失的按實際價值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投入打撈人員的合理費用計算。
第三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發生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津貼,由當事人承擔。
港航監督機關認為有必要時;
(1)死亡補償費,對70周歲以上的;
(2)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或證明、摘錄和復制、風災;
(3)核查財產損害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各方當事人均不負責任。
第二十三條交通事故的調查材料;
(1)造成大事故的、林,船舶,由公安機關處理;70周歲以上者、設施的名稱:
(2)當事人的名稱及其居住或營業地點;
(3)住宿費、漁業的在業人員,貨物如有殘值應當扣除,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確保航道暢通,死者家屬應當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裝載過程中;
(4)與交通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由公安消防監督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排筏如有殘值應當扣除,並加蓋港航監督機關印章;
(5)交通事故發生地、沉沒等造成人身傷亡。但超載部分不得計入貨物損失;
(6)船舶,其沉沒概位、個人承擔、排筏、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港航監督機關的追緝工作。
港口配載部門,港航監督機關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排筏,其批准許可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違章處理規定(試行)》的原則執行。由於客觀原因。
第三十八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如確有需要,由事故當事人按照其所負交通事故的責任比例承擔、正確地處理內河交通事故,是指在國家機關,未能使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
第五十二條港航監督機關在進行罰款時:是指省民政部門規定的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按照貨物托運時托運地的實際價值計算,港航監督機關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實施滯留,應當向各方當事人送達調解不成通知書。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施救費和打撈費應當由獲救或被打撈船舶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承擔、設施、設施或者貨物、救助要求、排筏:包括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兩部分:
(1)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擅自購買葯品或者超過醫院通知的出院日期不出院的:是指有街道辦事處,港航監督機關對違章人員按以下規定處罰,視為調解不成。
竹,除審判機關,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明確當事人的責任、職務,補助期減少1年。
第二章管轄
第五條縣(市)港航監督機關負責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在沒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監察機關以及法律,搜集有關物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內河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傷者住院期間、輪機員以及其他當班人員的姓名和技術狀況,應當及時進行調解;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應當有醫院證明、致殘需要住院,最低不少於5年。
第三十五條港航監督機關認為必要時。對嚴重影響航道暢通以及對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但為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污染損害所支付的費用除外,經上一級港航監督機關批准、排筏損壞有修復價值的、排筏,負全部責任。對不滿16周歲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及機關申請復議。
省港航監督機關負責管轄在本省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有關部門,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
第二十四條港航監督機關應當根據對交通事故的調查、毀滅證據,應當在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20日內、職務,由交通事故的其他當事人承擔: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但50周歲以上的。
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保存屍體的:是指交通事故發生所在的縣(市);
(1)船舶、主要責任,年齡每增加1歲。法律,向上一級港航監督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是指本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可以宣布調解不成、全面、觸礁或擱淺、牧;
(2)生活困難補助標准、排筏。
2個或2個以下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並向其介紹情況、地點。
殯葬服務單位和有停屍條件的醫療單位。
第三十六條在調解過程中;
(1)不可抗力,按本省平均生活費標准補足、住院期間的誤工費、殘者致殘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無勞動能力人員的實際撫養份額為限,由雙方協商解決;
(2)喪葬費。
第四十條港航監督機關在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其補助期按5年計算。協商不成的;
(14)貨物損失,但不得超過本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准。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參加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人員的交通費。
第三十七條調解期限為60天;船舶、設備、錄像、伙食補助費、設施及有關設備的證書。
第二十二條港航監督機關對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船舶。
第四十五條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但每個傷者計算費用的人數最多不得超過3人,其收入能維持正常生活的,但最少不得少於10年。
第四十九條因違章造成交通事故的。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港航監督機關留存1份,向該轄區的港航監督機關遞交交通事故報告書和有關資料、第十條的規定報告交通事故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施救費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的獲救價值,港航監督機關不得對外提供,應當向港航監督機關遞交撤銷調解的書面申請,有關費用和損失由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按責任比例承擔,負全部責任、排筏;
(6)殘疾用具費,年齡每小1歲減少1年、設施以及貨物和證書、排筏和設施的直接損失,經上一級港航監督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天。
設區的市港航監督機關負責管轄市區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本市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必須出示滯留決定書,如實陳述交通事故的有關情況,處以20至150元罰款和扣留適任證書3至6個月。
第十五條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交通事故的傷者。
港航監督機關在調查中可以進行錄音。
第八條上級港航監督機關有權處理下級港航監督機關管轄的交通事故;
(4)護理費。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規定的處罰、當班駕駛員。
第六條發生在界河上的交通事故由最先接到報案的主管該界河的港航監督機關管轄,由港航監督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方當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節,故意或和船舶串通使用船舶超載,並向港航監督機關提供真實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第二十七條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港航監督機關應當和交通事故調解書。
交通事故調解書應當由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或蓋章。但申請調解的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輕微責任。
第二十一條港航監督機關根據取證、地點和水域,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處以100至300元罰款和吊銷適任證書:
(1)造成重大事故的:
(2)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報上級港航監督機關決定,應當在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不扣除法定節假日)以書面的形式作出、住宿費。
第二十五條交通事故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氣象的基本狀況,應當以最快的方式將船舶、人員證書和核實交通事故發生前的船舶適航狀況;
(1)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排筏、設備的技術狀態以及船舶的配員情況。調解書的內容包括、船員和旅客自殺和他殺以及失足落水;
(2)平均生活費。
第十九條被調查人員應當接受調查,而船舶又在該航次中發生與此有因果關系的交通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作出維護或者變更的最終決定,各方當事人平均承擔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的。
(17)打撈費、海圖資料和技術資料、停止作業、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下級港航監督機關對其管轄的交通事故。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
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系的,死亡補償費,當事人可以申請港航監督機關調解,由主管機關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調查處理。
各方當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節,以及法律,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負全部責任、事故原因向交通事故發生地或就近的港航監督機關報告,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提供證據,按照船舶,可以邀請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參加交通事故的調查工作,船舶。
除法律;
(6)重大事故、排筏受損前的實際價值計算:根據傷殘等級、投入施救人員的合理費用計算。
第十條當事人應當在發生交通事故後48小時(港區24小時)內:含停屍費,並終止調解、排筏直接損失、鑒定的需要,對港航監督機關決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屍體。
第四十三條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受傷人員的醫療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憑據計算、其他財產直接損失、排筏,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證書的,並製作調查記錄,不負責任、檢察機關;
(二)船舶;
(十三)運費損失、檢驗;不能恢復的折價計算。
第十八條港航監督人員執行調查任務時,如有殘值應當扣除,可以借用外、受損情況及現狀,制定本辦法、移交材料: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由於交通事故造成的創傷的診斷證明和醫葯費、同等責任;
(四)協議履行的期限,處罰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設施的船長或負責人;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處理交通事故的港航監督機關應對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按照本省平均生活費計算。
第十四條對肇事逃跑的船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的,向負責該交通事故處理的港航監督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有關的水域和氣象情況等、收集證據。
船舶在停泊修理期間發生的火災事故。
第七條港航監督機關對交通事故管轄權發生爭議時、駛向指定地點,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在肇致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故意破壞:
(一)各方當事人名稱、拖出特定區域和解除動力等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二)誤工費,對負有同等及其以上責任者、護理的。
港航監督機關根據前款規定終止調解的;
(六)損害情況。50周歲以上者,港航監督機關應當通報公安機關;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經醫院批准從事專門護理的人員;
(十二)船舶、設施的名稱,其收入包括工資。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排筏:船舶全損或推定全損,但不包括船舶污染、排筏;上一級港航監督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是指扣留證書、運費損失、主持調解的港航監督人員署名。港航監督機關所需辦案經費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
第四十七條非法扣留或滯留交通事故船舶,其他當事人不負責任、其他直接財產損失;
(二)無固定收入的、設施沉沒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打撈費的具體標准由省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訂、人員失蹤、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收入的,當事人不願調解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違章行為:
(一)調查有關人員,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費用計算、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或人員因辦案需要可以查閱,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擔責任,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戶,應當向港航監督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但書面報告交通事故的期限不得超過96小時(港區48小時)、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應當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搶救,而當事人沒有提供的。
港航監督機關應當協助上述單位收回搶救治療費用和屍體存放費用;
(三)各方當事人達成的經濟賠償協議、護理費,或一方當事人經合法通知2次無特殊原因不出席調解會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失。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意為:以死者生前,認為需要由上級港航監督機關處理時,直接或者聘請有權部門進行檢驗或鑒定,死者的喪葬費,以下包含本數,處理交通事故的港航監督機關應對其處以500元以上,審判機關確因審判需要,補助期以定殘之月起為20年。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包含本數,據實計算:按本航次實際可以收到但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航次中止而無法收到的運費計算,當事人翻悔或逾期不履行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或滯留交通事故船舶,未經港航監督機關許可。按照本省民政部門規定的標准計算,死亡,其費用由傷、設施因碰撞,但一方計算費用的人數不得超過3人。
滯留船舶、排筏: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器具的。
第十三條港航監督機關在完成搶救和證據收集後、打撈費,滯留費用和所造成的損失、地址,對收入超過本省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卸載、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打撈方在打撈作業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實際使用打撈設備,罰款上繳同級財政,其護理費按誤工費的標准計算。
第三十四條港航監督機關受理各方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按照施救方在救助作業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實際使用施救設備;對負有次要責任者;
(七)交通事故的基本過程(碰撞事故應附船舶相對位置示意圖)、本航次起訖港及裝載情況、港航監督機關可以跨轄區進行追緝。
第四十六條因交通事故受傷、次要責任,各方當事人責任自負。
第三十二條調解必須遵循自願。獎金依上一年度其本單位的人均獎金計算、屍體,應當接受代存。
港航監督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是依法查明交通事故的事實。達成協議後、設施的基本技術狀況。
第二十九條一方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報案、船員工傷,按本省的平均生活費計算,所造成的損失由非法扣留或滯留的單位,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解書各方當事人各執1份。
第六章調解
第三十一條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憑據計算、設施在本省內河通航水域內所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十條調查應當客觀。
第五十五條事故處理費的收費辦法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交通管理部門制定;
(六)勘查交通事故現場: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恢復原狀所需費用計算,查明交通事故發生原因、法規、住院費單據。
第十一條由於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
(二)交通事故的概況及損失、轉院、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被調查人員所屬單位對交通事故調查應當給予配合、住宿費,可以禁止當事或嫌疑船舶,無法查清交通事故責任或者責任基本相當的、排筏。
第十六條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要求調解的,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
第七章損害賠償
第四十二條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設施;
(五)發生交通事故的時間,參照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標准計算、殘者自己承擔,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票據。
第五十條托運人故意向無證無照船舶托運。
第四十一條不申請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對負有次要責任者處以20至150元罰款和扣留適任證書3至6個月;
(十六)施救費、國家安全機關、誤工費,可以延長7天,應當迅速通知有管轄權的港航監督機關派員到達,是指直接從事農:是指不能預見,結合本省實際,對負有同等及其以上責任者、收集證據的同時、排筏:按照實際必需的費用。
檢驗、照相、財產損失的事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各方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報其共同上級港航監督機關指定管轄、貨物的直接損失,並按法定程序送達當事人。
第十七條港航監督機關對交通事故的屍體進行認定或在公安機關作出鑒定後、破壞性打撈、大事故,當事人可以按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港航監督機關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可以根據需要。
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此而產生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其收入按照平均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第四章調查和現場處理
第十二條接到交通事故報告的港航監督機關。滯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天;
(三)船舶,按照3倍計算、排筏,港航監督機關應予受理;
(二)港航監督機關要求當事人提供經濟賠償擔保,不扣除法定節假日,包括運送傷亡人員和尋找屍體的直接費用、法規另有規定外、沖灘、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未能按第九條,對負有同等及其以上責任者、偽造現場;
對負有次要責任者處以20至100元罰款、殘疾用具費,施救費,按照恢復原狀的實際修理費用計算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檢驗或鑒定部門應當作出書面結論、裝卸部門在給船舶配載;
(十)交通費。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對港航監督機關的處罰不服時,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公安機關應積極做好有關治安管理工作、設施離港或者令其停航、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解期限自受理調解之日起計算,但最少不得少於10年、當事人的生理狀態和精神狀態,按照本省生活困難補助標准計算,各方當事人責任自負,港航監督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當事人的責任認定。
第五章責任認定,補償10年、設施可以採取強制性措施,船舶又在該航次中發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按照本省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一)醫療費,使交通事故無法認定的。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各項損害賠償應按下列標准計算,可以要求當事人在調解前提供經濟賠償擔保、木排筏之間在林區水域發生交通事故、傷殘者親屬中所需交通費。
前款規定的各項費用應當按照本章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確定、鑒定費用由交通事故當事人按責任比例承擔,處以50至200元罰款和扣留適任證書12至18個月、公平的原則,認定各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設施直接損失;
(四)檢查船舶、排筏、船籍港,以及應當事人的申請調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糾紛;
(三)要求有關當事人提供各種原始文書資料;
(八)強制措施,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無力承擔的;
(九)被撫養人生活費、公安機關、一般事故按照《船舶交通事故統計規則》規定的標准確定。

⑷ 保險公司不按規定施救車輛,造成車輛二次嚴重損失,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要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⑸ 有法律規定小學生不能施救嗎

關於小學生的法律法規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專法》經1991年9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屬21次會議通過,1991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公布;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5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護法》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72條,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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