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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訪審批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1-08 01:13:01

㈠ 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

第1條:為規范律師人事調動、業務監督和規范律師個人業務收支行為,為端正本單位律師利益心態、矯正本單位律師的職業行為和為了造就本單位律師的優秀職業品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行業特定紀律規則,結合本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對不遵守本規則的律師禁止調入,違反本紀律的律師必須依法和依本規程嚴肅處理 第2條:本單位人事、業務和財務管理人員依本規程在履行人事管理、業務監督、財務控制、財務管理職責 。 相關人員由本所主任指定並授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行業特別規定以及本紀律規程行使職權承擔責任,對本所主任負責,主任對全所負責. 第3條:在本單位執業的全體律師、實習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均須遵守本規程,本紀律規程自2006年1月1日發布試運行 不按照本規定辦事的律師和工作人員不得錄用或應當及時清退。 本規定2006年2月10日正式執行.至2006年3月1日以前不願受此約束的任何人均可聲明或申請結清在本所的債權債務以及處理好必需事項後經財務部門確認無誤報主任批准後調離。如有遺漏本所有權繼續追償. 未了結與本所債權債務的律師不得調離,造成損失的律師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後方准調離。 第4條: 本規程是2006年2月10日以後已經在編或加入的本執業單位成員願意並接受此人事,業務,財務紀律約束的依據。每一位新加入本所的人員必須仔細閱讀並准確理解本紀律的內容和各自遵照執行的內容。 第5條:本所作為依法設立的律師執業單位,其業務收入是指:全體律師在統一收案,統一收費的基礎上,由全體律師共同對外開展律師業務獲得的業務和勞務收入,其一年的總和是本財務計算單位的年度總收入. 絕對禁止律師直接坐支的現象,絕對禁止律師收費後直接將款項歸己然後向所內交稅和交納留成的錯誤做法,對這樣的危險行為應告知其將會有侵佔、截留、挪用本單位資金的刑事法律責任的重大風險,本所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避免和杜絕此類現象發生.(詳見刑法第271-272條) 第6條:本單位律師在履行本所律師職務過程中取得的任何業務收入必須:統一進入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財務帳戶.每月按照規定標准計算應納稅額,並由本單位代扣代繳. 1,依法納稅後的余額減去特定額度的金額或特定比例的分成留在本單位,其餘部分按照本規定內容確定的部分是律師個人取得的勞動報酬. 2,該規定和程序不能顛倒或錯位.全體律師應當遵守. 3,私自收案,私自收費5000元以下的沒收非法所得,本所處理或呈報司法局和律師協會處理 私自收案,私自收費5000元以上的沒收非法所得,視情節交公安機關或呈報司法局和律師協會處理. 4,歸屬於北京市先知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費包括本單位任何一位律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本單位名義和職務行為應取得的下列各項業務收入: 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法律幫助費,審查起訴階段辯護費,審判階段的辯護費,各種申訴案件代理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費,論證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費、執行代理費;民事,經濟,行政,勞動案件的代理費,調查費,論證費,咨詢費,資料費等,常年法律顧問費、臨時法律顧問費,專項事務法律顧問費,非訴訟事務代理費,調查費,專項事務的代理費,復議案件代理費等。 第7條:關於財務和稅務事項, 需要重申:每個律師都有納稅的的義務,也必須遵守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本所依法代扣代繳各項稅金,並對各位律師的收支單獨核算.具體操作做法依照法律規定許可按以下方式處理,稅賦承擔規則如下: 1,具有合夥人身份的律師必須承擔每筆業務收入總計3種納稅標准: 第1種情況:以當年本所業務收入在100萬元以下時計算的納稅義務,稅率是10.5%. 第2種情況11.5% 以當年本所業務收入100萬元以上至300萬之間計算,稅率是11.。5%. 第3種情況,以當年本所業務收入300萬以上時開始計算的納稅義務,稅率是12。5% . 2,提成律師承辦律師的案件辦結後,個人的個案辦案收入按比例納稅後的余額扣除本所規定的提取比例與律師聘用合同約定的比例費用或金額,並無投訴事件發生且無退費的情況下可提取應得部分薪酬。 3,不具有合夥人身份的律師應當在承擔1款納稅義務之後,按照有關一般律師納稅義務的規定,.另加法定的超額累進納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度;其餘部分與本所按約定分成.詳見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的相關規定.工資律師起征點為每月1600元以上部分計征個人所得稅. 4:當具備合夥人身份的律師與不具備合夥人身份的律師合辦案件取得收入時,按各自所收費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5,聯網的稅控機列印出具發票時即產生應納稅記錄,同時就產生納稅額度.並按月計征.承辦律師必須保證票面金額足數入帳,如不能及時收回律師費的應當立即交回作廢並輸入聯網稅控系統核銷記錄.對不能保證及時按票面金額入帳的應採取先開本所收據然後換發票的辦法操作. 第8條:發票開出後未入帳的款項,發票不能及時收回作廢的情況發生後由承辦律師承擔補足的經濟風險責任和法律風險責任,對發現有侵佔挪用本單位資金5000元以下的本所處理,5000元以上應依法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9條:辦理社保的律師有兩個途徑: 一是自行開戶,自行辦理,費用不在本所財務帳目中顯示。相關手續由律師本人辦理。這種辦法費用低,效果好,律師不會因調動工作而影響個人的社保利益.建議各位律師和新調入的律師按照此模式辦理個人社保事務. 二是在事務所開戶內辦理的律師應將其始終不低於三個月的社保金額存在本所銀行帳戶,金額不足時應及時補足,不能補足的就會產生對其他律師的不良影響,甚至會對本所財務運行產生重大沖擊,導致財務收支嚴重不穩定的現象.因此本所對未能補足律師的按撤消或調離處理。 三是全部社保費用均應從每個律師自行選擇的標准辦理,該費用的支出來源應為參保律師的提成或特定金額部分。所里墊付的應直接從該律師帳目中扣回,原則上所里不應墊付。在2006年度不再為調入的新律師辦理次項事務,各位律師應自行辦理個人開戶的律師社保事務. 第10條: 禁止任何律師業務收入不進帳的行為,任何律師都必須嚴格遵守本所的財務制度,開出發票的的律師應及時將業務收入入帳,對隱瞞真實的收入情況,弄虛作假,侵佔、挪用業務收入的、套取騙取個人薪酬的律師將視情節依法交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處理,本所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所內的處理措施。有特殊情況的必須報知本所主任並在最短時間內補辦手續入帳。 第11條: 絕對禁止任何律師參與客戶的洗錢或貪污、賄賂等違法犯罪活動,如有發現立即報司法機關處理。給本所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並根據實際情況賠償3-10倍的信譽損失。其他法律責任各位律師應當知悉,不再此重復。 第12條: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的律師,本所採取主動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措施予以矯正,對不服從監督管理的律師或實習律師可以採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限制提款,限制辦案.限制調動等多種方法; 對有重大過失或故意違法違規的經教育不改者除採取前述措施外還可以依相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其所造成的損失以3至10倍進行追償. 第13條:嚴格執行統一收案,統一收費制度,嚴格執行本所統收統支的財務制度.對承接的律師業務實行初審把關,進程監督,結案總結,收費和支出監管的辦法;實行事務所指派制,對委託人法律顧問單位當事人的指名要求的律師盡量滿足其要求,如不能滿足時,指派其同意的其他律師完 成相關律師業務任務.被指派的律師應當盡職盡責的努力完成指派任務,對敷衍了事,不盡職盡責的律師本所將嚴肅處理. 第14條:每個律師都有義務按規定裝訂業務案卷,對不按照規定裝訂業務案卷的律師實行督促和勸告無效的本所有權採取限制措施和其他措施制裁. 第15條:本所採取定期和不定期回訪客戶的辦法,徵求委託人和顧問單位的相關人員對律師工作的評價意見和建議,並對發現的與本所律師有關的問題進行處理,同時對需要完善和補救的的事項進行及時的處理.對隱瞞不良行為的律師進行糾察監督糾正. 對抗拒或阻撓本所回訪的律師應採取加大力度的查處或限制措施.發現重大違法違紀情況的依本規定嚴肅處理. 第16條:同所業務合作規則. 1:本所律師合作辦案時的利益分配依主要業務來源的律師意見為基準意見,他的分配意見將是本所律師業務收入分配的具體界線.財務和業務監管以本所登記為准。 本所全部律師每年度與本所律師之間不計薪酬的案件合作或獨立配合的案件數量不應當少於3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 2:本所將根據律師的倡導提供必要的項目支持或整體性的業務拓展活動的計劃和組織的支持。 3:實習律師與正式律師一同辦案時一般不帶有薪酬,但承辦律師願意支付部分津貼的可以遵照執行. 4:禁止任何律師或工作人員在所內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律師或工作人員都可以向主任說明不正當競爭的任何事情。對不正當競爭的律師應採取相應的懲罰和懲戒措施或經濟制裁。 5:禁止本所律師為他所律師或非本所人員提供涉及本所商業秘密的信息或便利,在法律手續和業務費用方面應嚴格區分各自的歸屬,禁止代開發票,禁止律師之間代辦財務收支手續和人事調動手續以及業務手續。原則上應當各辦各的手續,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說明核實後方可辦理,並由被代辦的律師補辦確認手續. 6:在本所律師之間的合作應當是積極配合,互相依靠和信任的關系,任何破壞這種關系的行為都應當制止。對本所律師合作辦案的責任採取主辦律師負責或指派律師共同負責的形式考評。 7:離婚案件最好是異性不代理,必要時本所指派適合的律師代辦,其業務收入主要分配內容以案件來源的律師意見為准。 8:異地開庭、調查、取證、走訪、或看守所會見、作筆錄時應當有2名律師進行,包括實習律師或本所工作人員。 第17條:案件討論論證制度應當是本所始終堅持的工作作風,交流學習必要的職業技能和鍛煉良好的職業素質。敦促不參加學習和活動的律師參加所內外各項有益活動.對所內的公共事務每個律師都有權利和義務貢獻自己的知識和力量. 第18條: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廣泛、容易被國內外媒體關注或宣傳誤導的案件、大案要案應當及時匯報和請示,如本所律師不能妥善處理的,應當報請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師協會,請求指示和指導.。 第19條:在本所2006年新進入的律師和實習律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管理方面,實行全員合同管理,未簽訂合同的不準接觸實質性的律師工作內容。 第20條:對原有的律師和工作人員的基本責任制度. 1,合夥人實行經濟責任制、職責責任制、指導實習律師責任制、綜合勤務責任制的辦法進行考核,淘汰嚴重不稱職的合夥人, 2,對於原有的律師進行業務和執業技術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和心理素質,並進行業務考核,對嚴重不合格的律師予以辭退,不願意被辭退的律師可以調離。 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基本業務任務和基本的所內公益活動的責任。未簽訂合同的律師應當限期調離。 3,對實習律師必須嚴加管加理,專門指導和督促,並按照正式律師的標准嚴格要求,不允許給本所不合格的實習律師填寫實習合格轉正的鑒定.以確保本所實習律師的品質和聲譽良好.對不服從管理的實習律師可以根據情況採取懲罰和懲戒措施直至終止實習,注銷登記,必要時將其表現情況報司法局備案。 第21條::新調入的律師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在本所取得律師個人利益,但必須遵守本所的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 1:簽訂聘用合同時確定提成比例,按本所薪酬管理辦法執行。 2: 簽訂聘用合同時確定以年或季度上交本所約定額度的稅後分成或稅後固定業績交所部分或事先交齊後加入本所 其餘部分歸個人按月核算提取。 3:簽訂聘用合同時確定的其他形式如每月的特定工薪。或工薪加提成比例。 4:不參與經營的合夥人或成為合夥人可以選擇比照執行。財務管理人員依據每個人的合同進行管理核算本月該律師的業務收支情況並列出明細,並於下月10日統一發放上一個月的薪酬。 第22條:事務所的年檢注冊費由事務所承擔,律師本人的年檢注冊費用由各位自行律師承擔,於每年年檢前一個月交至所內,屆時如果不能交到所里,將按照其本人不注冊處理。本所在2006年不再為任何律師墊付此類費用.2005年已墊付的律師應當在本年度償還. 第23條:辦公空間的設立和調整:….略 ……辦公用品和消耗用品的費用控制 本所將削減多餘的電話和網路設置.對計算機和辦公席位實行特定化管理.維修和維護由使用人負責.損壞的應當賠償. 本所不斷的採用高新技術和裝備改善律師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模式.第24條:文宣印品的製作費用應確立為自願出資的律師享用。不出資不得享用的規則。 第25條:在所內擁有固定辦公席位的律師將根據每人的不同情況,設定不同的標准,使各位律師完成他認可的並力所能及的為本所完成特別約定金額的稅後凈留成作為基準任務. 第26條:所內律師自發或組織活動由消費時採取AA制,合夥人參加的時候出資建議要多於一般律師為宜.。 第27條:所內的財務積累用於發展本所, 用於對投資律師的投資回報和獎勵有貢獻的律師或清償事務所初創時的債務. 第28條:本所設立案件分析委員會、執業律師(包括實習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督導團,市場拓展工作等內部機制。選聘相應的律師分管具體事宜。 第29條:違反律師法和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和本紀律規程的本單位律師,本所採取主動監督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措施予以矯正,對不服從監督管理的律師或實習律師可以採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於限制提款,限制辦案.限制調動等多種方法; 對有重大過失或故意違法違規的經教育不改者除採取此上只是一部分,具體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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