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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裁包括

發布時間: 2021-01-07 22:56:57

行政制裁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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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制裁措施是落實好行政制裁的有效保障,行政制裁的措施可分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勞動教養三大類,每一類有不同的要求和注意事項。下面,小編將會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一下關於行政制裁措施的相關的知識。
一、行政制裁措施:
行政制裁可分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勞動教養。
1、行政處罰是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公民或法人實施的一種強制性措施,是對有輕微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種制裁。
2、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或所屬人員所實施的一種懲戒措施。在中國,行政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開除、留用察看等。
3、勞動教養是中國對違法但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種措施。
二、什麼是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其它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其它法律規范及內部紀律規定,但尚不夠刑事處分的人員,依法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制裁措施。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依據制裁者與被制裁者的隸屬關系,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凡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如公安、稅務、海關等機關)對個人或法人採取的制裁措施叫行政處罰;而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給予其所屬人員的制裁叫行政處分,在中國亦稱紀律處分。
三、行政制裁特點:
1、只涉及違反行政法規和內部規章的責任問題,不涉及諸如刑事或民事責任問題。如果一個行為同時引起上述兩種法律關系,則應分別給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兩者不能互相代替;
2、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權利;
3、行政制裁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作出;
4、行政制裁適用行政程序。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行政制裁措施主要是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和勞動教養三大類,而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情況。而且,行政制裁和司法制裁值兩種不同的懲罰方式,如果都有違反的時候,兩者是不能互相代替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太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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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行政制裁和行政復議有什麼區別

您好,沒有行政制裁這個說法哦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是兩個並行的法律救濟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言,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有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救濟功能。但兩者有著區別,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是在行政訴訟之前進行的。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救濟,由人民法院作出訴訟裁決,是最終的解決辦法,也被稱作「司法最終救濟」原則。兩者比較而言,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訴訟優於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申請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復議權,而不能替代司法機關對行政爭議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決;
第二,依賴行政復議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存在其自身難以完全克服的不足。
因為行政復議機關和被申請人都是行政機關,容易陷入先入為主的境地,從而影響對事實的正確判斷和對法律法規的正確理解。在某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由於與被申請人存在密切關系,或者因行政爭議本身存在牽連關系,出於包庇牽就被申請人的錯誤思想出發,可能出現有錯不糾的現象。因此,規定行政復議決定原則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這體現了法律對保護復議申請人訴權的價值取向,也體現國家重視權力之間的制約機制,將行政權充分置於司法監督之下,有利於促使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公正處理行政復議案件,也有利於監督被申請人依法行政職權。

㈢ 行政裁決和行政制裁有什麼區別

行政裁決 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裁決的主題具有法定性。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行政裁決的特徵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但是並非任何一個行政機關都可以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只有那些對特定行政管理事項有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經法律法規明確授權,才能對其管理職權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成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如《商標法》、《專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衛生法》、《葯品管理法》等對侵權賠償爭議和權屬爭議作出規定,授權有關行政機關對這些爭議予以裁決。
2、行政裁決的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了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是行政裁決的前提。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職能的擴大,行政機關獲得了對民事糾紛的裁決權。但行政機關參與民事糾紛的裁決並非涉及所有民事領域,只有在民事糾紛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對該民事糾紛進行裁決,以實現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爭議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可以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裁決。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為,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啟動裁決程序。
4、行政裁決具有準司法性。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行使裁決權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裁決時,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決民事糾紛,有司法性質,同時又是以行政機關的身份裁決爭議,具有行政性質。因此,行政裁決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稱為准司法性。
5、行政裁決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針對特定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是對已經發生的民事糾紛依職權作出的法律結論。這種行政裁決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特徵。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裁決而引起的糾紛屬於行政糾紛。對此,除屬於法定終局裁決的情形外,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編輯]行政裁決的種類
根據我國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裁決的種類有:
1、侵權糾紛的裁決。侵權糾紛是由於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犯而產生的糾紛。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權益受到他方侵害時,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進行制止和決定賠償,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裁決。法律明文規定行政主體在對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同時,對違法行為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可依法做出強制性賠償裁決。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補償糾紛的裁決。補償,在現代漢語中的解釋是「抵消損失、消耗,補足缺失、差額」,在法學詞語中,是指對財產侵害行為造成損失的補償,著眼於被剝奪的財物,予以公平彌補。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涉及到補償的還有草原、水面、灘塗、土地徵用的補償等。
3、損害賠償糾紛裁決。損害賠償糾紛是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後,要求侵害者給予損害賠償所引起的糾紛。這種糾紛通常存在於食品衛生、葯品管理、環境保護、醫療衛生、產品質量、社會福利等方面。產生損害糾紛時,權益受到損害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行政機關作出裁決,確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使其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或賠償。如《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權屬糾紛的裁決。權屬糾紛,是指雙方當事人因某一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產生爭議,包括土地、草原、水流、灘塗、礦產等自然資源的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依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確認,並作出裁決。如《土地管理法》第13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對土地權屬爭議所作的處理,就是行政裁決。
5、國有資產產權裁決。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第29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因對國有資產的經營權、使用權等發生爭議而產生的糾紛,應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的前提下,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同級或共同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和裁定,必要時報有權管轄的人民政府裁定,國務院擁有最終裁定權。」
6、專利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如《專利法》第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7、勞動工資、經濟補償裁決。所謂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是指因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糾紛。如《勞動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⑴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⑵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⑷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8、民間糾紛的裁決。如國務院頒布的《民間糾紛處理辦法》規定,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裁決民間糾紛。基層人民政府對民間糾紛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處理決定書,並經基層人民政府負責人審定、司法助理員署名後加蓋基層人民政府印章。基層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必須執行。如有異議的,可以在處理決定作出後,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十五天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基層人民政府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採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執行。
[編輯]行政裁決的原則
1,合法原則。行政裁決自受理到做出裁決的整個過程都應依法進行,不僅要符合實體法,也要符合程序法。行政主體不僅要依據行政法律、法規,還要依據民商事法律法規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做出裁決。行政主體受理這類爭議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在對行政裁決書進行強制執行或申請法院執行時也應依法進行。堅持行政合法性原則正是依法行政的體現。
2,公平原則。行政機關運用行政裁決權,必須公平。首先,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處於獨立的第三人地位,以公斷人的身份進行裁決。其次,必須客觀全面地認定事實,正確地運用法律,並公開裁定程序。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裁決權,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在程序上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平等的機會,以確保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實現裁決的公平。
3,迴避原則。行政主體在行政裁決中要真正做到超脫於雙方當事人,處於中立地位,就必須實行迴避原則。執行行政裁決權的人員,如果與被裁決的民事爭議或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主動退出糾紛的裁決。
4,調解原則。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制度,有它獨特的作用,它可以減少訴訟,節省費用和有利於安定團結。調解在中國有肥沃的土壤和無限的生命力,進行行政裁決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雙方自願要求調解,那麼行政主體就應進行調解,並依法進行。
5,職能分離原則。行政機關對有關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問題作出決定,調查與作出裁決的職能實行分離。即負責調查的公務員不能參與行政裁決,負責裁決的公務員原則上應當由沒有參與調查的公務員擔任。
6,效率原則。行政機關在進行裁決時,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編輯]行政裁決程序
依法行政包含著程序合法,要通過立法規定行政裁決的程序。行政實體法更多的是賦予行政主體公權力,限制私權利,而行政程序法恰恰相反,它對行政主體的活動設置一些約束性規范,限制公權力,保障相對人的私權利,通過程序法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到平衡。行政裁決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是指民事爭議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向人權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解決糾紛的請求。申請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必須是民事權益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二是申請是向有關的行政主體提出;三是申請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法律規定必須提交申請書和其它文書;四是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
2、立案。行政裁決機構在收到當事人申請書後,應當對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行政裁決機構不予受理並應通知申請人,告知其理由。
3、通知。行政機關立案後應當通知民事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並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有關材料等有關情況。
4、答辯。民事爭議當事人在收到裁決申請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答辯在行政裁決程序中極為重要,它一方面可以幫助對方當事人了解申請人申請爭議的事實與理由,以便進行辯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有利於裁決機構了解真相、查清事實,作出正確裁決。對方不答辯的,行政機關可徑行裁決。
5、審查。行政裁決機關收到答辯書後,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需補充調查或鑒定的。進行調查、勘驗或鑒定,對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質量等技術性爭議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裁決機關將所有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如果尚有疑問或經當事人請求,可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相互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6、裁決。行政裁決機關在審理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做出裁決。行政裁決機關製作並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應載明當事人雙方的姓名、地址、爭議的內容、對爭議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根據,並註明是否為終局裁決。如不是終局裁決,應寫明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期限和受理機關。
7、執行。裁決生效後,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否則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行政裁決的救濟
1、關於行政復議問題
目前對於行政裁決是否能提起行政復議,有不同的意見,有人認為行政裁決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理由是行政裁決是對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的處理,屬於《行政復議法》第8條第2款規定的情形,即「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其他處理」的情形,不屬於行政復議的范圍。也有人認為,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理由是《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裁決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當然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37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該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第三種意見認為,行政裁決涉及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即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對於有關行政法律關系,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對於民事法律關系,應當就其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應當以裁決機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裁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裁決不屬於《行政復議法》第8條第2款所規定的「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情形。調解行為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雖然發生一定影響,但調解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發生影響的決定因素是當事人的意志。調解沒有執行力,當事人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而行政裁決的內容,直接確定或影響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且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行為。行政裁決一經作出,即具有公定力、預決力、確定力、約束力及執行力,因此,行政裁決是可以被提起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2、關於行政訴訟問題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13條《森林法)第14條規定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以原爭議雙方為訴訟當事人。根據該批復精神,各級法院曾一度將所有的行政裁決案件均作民事案件受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改變了上述答復的態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有關土地、礦產、森林等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的處理決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根據上述規定,法院對行政裁決案件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受理。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未將行政裁決案件排除在受案范圍之外,審判實務中對行政裁決案件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也漸趨一致,各級法院也都受理了大量的行政裁決案件。

行政制裁 指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據法律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規章制度,對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分,或違反內部紀律的人員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勞動教養三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㈣ 常見的民事責任和行政制裁有哪些

編輯本段法律制裁的種類 根據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的性質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違憲制裁。(一)民事制裁 民事

㈤ 行政制裁的含義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國家行政機關行政違法者所實施的法律制裁版。行政制裁分權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㈥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區別有哪些內容

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區別主要是,行政制裁是指尚未構成犯罪的法人或公民的處內罰或處分,而刑事制裁又稱為刑罰容,是指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實施的法律制裁,是審判機關對違反刑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實施刑罰。

㈦ 行政制裁包括哪些

你好,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勞動教養三種。
①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回關依照行政隸答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②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③勞動教養是由公安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規、危害社會秩序和他人人身安全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者所實施的懲罰措施。
希望對你有幫助。

㈧ 行政制裁包括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就特定事項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作出的單方行政職權行為。

種類包括:

1.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

非行政許可比照列入。具體許可、非許可項目以《行政許可法》實施後的清理、認定結果為准。

2.行政處罰:是指具有法定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欄項目要以每個單行法規規定的具體違法行為為標准,每個具體違法行為填報一條「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

(1)警告(包括通報批評、責令檢討、責令悔過等)。警告屬於申誠罰,是一種影響相對方聲譽、給相對方施加一定精神上壓力的處罰。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所謂沒收違法所得,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相對人通過違法行為獲取的財產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沒收非法財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違禁物品或者用以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收歸國有的處罰形式。如淫穢錄像帶、非法出版物等。

(4)暫扣、吊銷許可證或執照。

(5)責令停產停業。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3.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包括兩種,一是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預防或制止正在發展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危險狀態以及不利後果,或者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予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也叫「即時強制」。二是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時,行政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

(1)對人身的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戒毒、強制扣留、強制管束、強制約束、強制隔離、強制治療、強制戒毒、強制傳喚、強制履行、強制服役、對在公共場所鬧事者採取強行帶離現場或驅散等等;

(2)對財產的強制。如查封、扣押、凍結等等;

(3)對行為的強制:強制許可等。

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強行拆除、強制銷毀、變價出售、強制抵繳、強制退還。

4.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取得相對方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徵收有以下幾種:

(1)稅的徵收。包括國稅、地稅和關稅三大類。

(2)行政性收費的徵收包括:環保費的徵收。如排污費的徵收等;資源費的徵收。如礦產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徵收等;建設資金費的徵收。如重點水利、電力建設項目的資金徵收、重點能源項目、交通項目的建設資金項目的徵收等;使用費的徵收。如土地使用費、車輛通行費和公路養路費的徵收等;管理費的徵收。如工商管理費、城建管理費的徵收等;滯納金徵收。

5.行政給付: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包括撫恤金、離退休金、社會救濟金、自然災害救濟金等。

具體表現形式:安置、補助、撫恤、優待、救災扶貧等。

6.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對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平等主體間的特定民事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有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權屬糾紛的裁決。

(1)對自然資源的確權裁決,如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裁決;

(2)民事賠償的裁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民事賠償的裁決;

(3)根據專利法、商標法的規定,由行政機關組織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專利和商標糾紛案件,包括行政爭議和民事確權糾紛的裁判等等,都屬於行政裁決、裁判制度。設立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點是缺乏對裁決、裁判程序的規定。

行政復議、行政仲裁比照列入。

7.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予以確定、許可證明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法律規范和行政活動的實際情況,行政確認的形式主要有:

(1)確定。如頒發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專利證、商標專用權證等;

(2)認可。如對產品質量的認證等。

(3)證明。如學歷、學位證明、居民身份證明、親屬關系的證明、貨物原產地證明等;

(4)登記。如產權登記、戶籍登記、婚姻登記等;

行政確認的內容主要有:

(1)對法律上主體資格、身份及法律地位的確認。如通過企業、公司登記對企業、公司經營主體資格的確認。

(2)對權屬的確認。如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認、對房屋所有權的確認。

(3)對法律關系的確認。如婚姻登記就是對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的確認。

(4)對法律事實的確認。如計程車出城登記就是對計程車駕駛出城這一法律事實的確認。

(5)對法律責任的確認。如醫療事故鑒定、交能事故的認定便是對法律責任的確認。

(6)對能力的確認。如技術鑒定即是對個人是否具有從事某種行為的能力的確認。

8.行政監督檢查: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檢查的行政行為。如產品質量的抽查。

「行政監督檢查權」指對管理相對人進行檢查指導、監督管理的許可權。行政執法部門對自己負責執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一般均有行政監督檢查權。

9.其他種類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備案等)。

㈨ 行政制裁的種類有哪些

一、行政制裁的種類有哪些?
行政制裁,是國家對行政違法者依其所應負的行政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措施。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類。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國家行政機關或企業事業單位依照行政法規或內部規章對違法亂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法人或公民的處罰或處分。
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系,對違反行政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行政處罰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實施的行政制裁。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七種形式。
依據制裁者與被制裁者的隸屬關系,行政制裁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凡由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如公安、稅務、海關等機關)對個人或法人採取的制裁措施叫行政處罰;而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賦予的許可權給予其所屬人員的制裁叫行政處分,在中國亦稱紀律處分。
二、
行政制裁的特點
①只涉及違反行政法規和內部規章的責任問題,不涉及諸如刑事或民事責任問題。如果一個行為同時引起上述兩種法律關系,則應分別給予行政制裁或司法制裁,兩者不能互相代替;
②不涉及公民的政治權利;
③行政制裁由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授權的企事業單位的行政領導作出;
④行政制裁適用行政程序。
利用行政手段對違法行為或者違法人員進行處罰是比較常見的手段,一般存在於違法人員的相關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如果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的,則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手段來訴訟解決,具體情況應當結合違法行為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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