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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行政案

發布時間: 2021-01-07 22:25:46

『壹』 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後如何認定逃稅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對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進行了修改,並將原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的偷稅罪修改為逃稅罪(暫定罪名)。上述修改開創了刑事立法上入罪與去罪相結合的先例,即使行為已構成犯罪,只要行為人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條件,就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這契合了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從立法上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既有利於稅收徵收,又極大節約了司法資源,對未來的刑事立法、司法都將產生一定的積極示範效應。對於這一修改,在司法實踐中應作正確理解。
一、行政處罰是否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序
在研究逃稅罪的適用過程中,對這一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處罰不是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序。理由是,從《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第一款來看,只要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公安機關就可以立案。立案之後,如果犯罪嫌疑人補繳了應納稅款和繳納滯納金,接受了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予撤案,但並不能基於《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就排除公安機關的立案權。
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處罰是刑事追訴的前置程序。理由是,盡管從字面上來看,前一觀點是正確的,但根據法條第四款的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納稅人補繳了應納稅款,繳納了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意味著,法律對此種行為給予了較輕的評價,刑罰其實是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保障,只要國家稅收沒有損失,就不追究納稅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稅務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前,不能確定國家稅收是否有實際損失,在此情況下,公安機關就不宜立案。
筆者認為,通觀《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的規定,第四款實際是對第一款的補充,二者不能割裂開來理解。根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實施了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後,如果其補繳了應納稅款,繳納了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所謂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實質就是不構成犯罪。而納稅人實施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後,其是否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是不能確定的。因此,在行政處罰程序完成之前,是無法確定是否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立案的條件之一,因此,對於不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納稅人,在行政處罰程序完成之前,公安機關不能立案。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發現這種案件線索後,應將案件移交稅務機關處理。但是,對於扣繳義務人的逃稅行為,以及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稅的,只要達到了立案追訴標准,可直接立案。
二、關於行政處罰是否應限定為生效的行政處罰問題
法條第四款中規定的已受「行政處罰」中的「行政處罰」是否需要限定為「生效的行政處罰」?對這一問題的理解,存在較大爭議。
一種觀點認為,應限定為「生效的行政處罰」。理由是:有利於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見,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是納稅人的法定權利。如果規定納稅人一旦不接受行政處罰就立即啟動刑事追訴程序,這無異於以司法機關的刑事追訴權變相剝奪納稅人法定的申請行政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權,而且,容易造成稅務機關在作具體行政行為時的專橫與恣意。
另一種觀點認為,無需限定為「生效的行政處罰」。理由是: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實施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本身就觸犯刑律,其如果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就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這是法律給予納稅人的一種寬宥,在此情況下,不存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問題,只要其不接受行政處罰,就應立案對其進行刑事追訴。如果將行政處罰限定為「生效的行政處罰」,將延緩刑事追訴的時間,增加行政訴訟的審理負擔,不利於打擊逃稅犯罪。
對於這一問題,筆者同意後一種觀點。理由是:首先,法條中並未要求是生效的行政處罰,在立案追訴時將行政處罰限定為生效的行政處罰有違立法原意。另外,納稅人接受行政處罰,並不意味著其申請行政復議權和提起行政訴訟權的必然滅失。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無論是在行政復議期間還是在行政訴訟期間,均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事實上,納稅人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是其法定義務,在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免予刑事追訴後,仍然可另行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納稅人哪怕是為了免予刑事追訴而違心地「自願」接受行政處罰,其「自願」接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對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三、關於納稅人的刑事免責寬宥權截止時間點問題
司法實踐中,如果納稅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後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是否應撤銷案件或者將案件移送給稅務機關?
有人認為,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納稅人是可以在二審終結前任何訴訟階段行使其刑事免責寬宥權的,因此,公安機關立案後,納稅人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公安機關應撤銷案件。盡管上述結論從法理上推論是正確的,但是,筆者認為,刑法給予納稅人的刑事免責寬宥權不是無限期的,應有一個權利行使的截止時間點。權利應該有所限制,否則,容易導致權利的濫用。很顯然,納稅人的上述刑事免責寬宥權如果沒有一個權利行使的時間截止點,就會使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長期處於一種不穩定狀態,甚至到二審終結前,只要納稅人補繳了應納稅款,繳納了滯納金,接受了行政處罰,就歸於無罪,從而使前面已經經過的刑事訴訟程序全部歸於無效,這不僅損害了司法尊嚴,而且浪費了司法資源。鑒於此,必須為納稅人的刑事免責寬宥權設置一個權利行使的時間截止點。從維護司法尊嚴出發,只要納稅人不補繳應納稅款,或者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就意味著納稅人以其實際行為表明其放棄刑事免責寬宥權的態度,而權利一經放棄便歸於消滅,因此,稅務機關就應將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並由此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也就是說,公安機關立案後,納稅人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也不能帶來不予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法律結果,其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接受行政處罰的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時的一個情節予以考慮。
筆者認為,法條未明確規定納稅人的刑事免責寬宥權的權利行使的時間截止點,應屬立法疏漏,對此,應盡快通過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貳』 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正確答案

C.對代替他人參加高考的行為應作出行政處罰

詳細解析

C項符合題意: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和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可知,代替他人參加高考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應處於刑事處罰而非行政處罰,當選;

D項不符合題意: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包括偽造貨幣罪在內的9個適用死刑的罪名,對偽造貨幣罪不再處以死刑,排除;

B項不符合題意: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知,組織群眾在醫院鬧事、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排除;

A項不符合題意: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編造虛假險情在微信中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排除。

『叄』 關於刑法或行政法或訴訟法的案例分析,急用,謝謝!

案例(2)
1.某縣人民政府為確保其轄區某鄉的水利修復工程如期竣工,根據上級口頭指示,作出如下決定:該鄉凡有勞動能力者除在校學生外,都必須上堤參加水利修復工程,違者處罰。每一勞動力缺工一天,罰款50元。罰款達200元的,可強行收繳,並拘留10天。該鄉以此決定為依據,對農民張某作出罰款300元(當場收繳),並拘留10天的行政處罰決定。張某不服,於接到處罰決定書的第二天,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請問:1.該縣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此案?為什麼? 2. 張某能否單獨就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向該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為什麼? 3.張某能否單獨就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向上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為什麼?
2.某省文化廳位於該省政府所在地的A區,該省衛生廳位地該省政府所在地的B區,1993年文化廳和衛生廳就位於C區的一幢辦公大樓的使用權發生爭議。該省政府作出裁決,確認衛生廳擁有該大樓的使用權。文化廳不服,欲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1)文化廳應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誰是本案的被告? (2)該案由哪個法院管轄? (3) 本案有哪些訴訟參加人?其訴訟地位如何?各自如何參加訴訟?

1.答:(1)該縣人民法院應該受理此案。因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侵犯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 不能。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3)不能。因為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對抽象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不能單獨提起。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的同時,才能一並對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為提起行政復議。
2.答:(1)文化廳應提起行政訴訟,被告為省政府。 (2)該案應由不動產所在地C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本案訴訟參加人及其地位是:原告文化廳、被告省政府、第三人衛生廳。原告通過起訴直接參加行政訴訟,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請參加行政訴訟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行政訴訟。

『肆』 新刑法全文傳銷案如何處罰

一、根據刑法第224條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根據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

該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傳銷定義,第二十四條對三種參與人員規定了法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4)刑法行政案擴展閱讀:

傳銷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

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 年6 月18 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 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為國家法規所禁止,但為達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禁止傳銷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刑法

『伍』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區別

第一,針對的行為不同。

行政處罰針對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

而刑罰針對的則是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行為。

性質相同的行為,由於惡劣程度不同,造成的後果不同,就會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

第二,作出處罰所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而刑罰的適用依據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國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

第三,處罰實施的機關不同。

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非行政機關組織。

它的實施主體要比刑罰的實施主體廣泛得多。刑罰只能由法院決定,然後交給執行機關

第四,處罰種類不同。

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類。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外國人犯罪的驅逐出境。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行政處罰雖然也有針對人身的,但是只有一種,即行政拘留,而且行政拘留的上限是15天,在嚴厲程度上是無法與刑罰相比的。

(5)刑法行政案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

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

2018年9月5日上午,深圳龍華法院對公訴機關以涉黑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殷某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開設賭場罪一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據悉,這是龍華法院全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以來公開審理的首起涉黑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

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陸』 刑事立案與行政立案的手續是否一樣

兩種立案方式完全不一樣,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回的行政行為違答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提出起訴,由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案件。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柒』 虛開增值稅票屬於刑事還是行政案。

虛開增值稅票抄屬於刑事案件。

  1.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從事賬務工作一定要依法辦事,不能利用虛開增值稅發票等謀取小利,偷逃稅款。

『捌』 刑法修正案七關於逃稅罪第四款: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

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制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條增加了第四款,即「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須滿足以下條件:
(1)納稅人的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納稅人在犯偷稅罪後,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全部稅款,並繳納滯納金;
(3)稅務機關已經對其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4)在本次偷稅行為以前的五年內沒有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包括累犯的情形)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玖』 刑事責任可以和行政責任同時承擔嗎

1、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2、刑事責任包括兩種:刑罰和非刑罰處理方法。
(1)刑罰
①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對犯罪分子只能判一種主刑。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②附加刑。是既可以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即對同一犯罪行為既可以在主刑之後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也可以獨立判處一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行政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違反經濟法律法規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行政責任是指因為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這里還有一個法律責任的順序問題,如果在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之後,違法行為人就無力承擔罰款的行政處罰責任,那麼,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間,應當首先承擔哪一責任,本法沒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據這一原則,在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間,應當首先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承擔行政責任。關於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關系,行政處罰法規定,應當給予刑事處罰的必須給予刑事處罰,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在作出刑事處罰時,在罰金和刑期方面應當折抵。這一規定的目的,一是要確定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關系,即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要分離,而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是要相聯系,不能因行政處罰而免除民事責任;二是要解決當前行政處罰中「以罰代刑」的問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所針對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對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我國法律制度中,刑事案件是統一由公、檢、法三個司法機關管轄的,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如果認為該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必須移送對刑事案件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目前,在行政處罰實踐中,有的行政執法機關出於本部門利益的考慮,對該移送的刑事案件不移送,罰款了事;有的是由於行政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差,不能准確的判定罪與非罪,出現了以罰代刑問題,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以罰代刑」弊端太多,是行政機關腐敗表現之一,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 影響了對法律正確地貫徹執行,必須及時地予以糾正、解決,堅決予以制止。

『拾』 行政訴訟,被告有明確犯罪事實,可依據《刑法》那條追加立案條款

行政訴訟針對的是行政單位做出的決定,被告只能是做出決定的行政部門。一個行政部門如何出現犯罪事實?
問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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