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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長出庭

發布時間: 2021-01-07 20:13:33

行政首長到法庭應訴對促進依法行政有何用

1.新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專,應當委託行政機屬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以上兩點成為此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點,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關於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問題。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就很難引起他們的高度重視,讓他們切身感受到行政訴訟活動的意義,實現不了監督行政的訴訟目的;

3.與此同時,也很難落實訴訟當事人法律權利對等的原則,導致老百姓「告官見不到官」,無法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最為關鍵的是,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就難以了解行政行為實施的真實狀況,也無法引領和指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就化為泡影。

4.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訴訟活動強調「親歷性」,只有親自出庭並參加各種訴訟活動,才能了解正反雙方的觀點。

Ⅱ 行政首長到法院應訴促進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主要有以下作用:
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有利於行政首長更深層次地擺正自己與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權思想;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一)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使行政首長及時、全面、准確了解掌握本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的狀況、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以偏蓋全、道聽途說,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有針對性地不斷改進本行政機關的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二)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我國實行
,行政首長帶頭出庭應訴,對本部門、本系統的人員,既具有依法行使權利的示範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員慎用手中權利,自覺改變一些官僚、衙門作風,牢記「權為民所用」的執法宗旨,加強學習,規范行為,減少失誤,造就一支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
(三)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讓老百姓能夠感受到行政機關對自己的尊重,能夠真心聽取自己的意見,因而能逐步矯正長期以來自己思想中「官」貴「民」輕的傳統觀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的
和對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長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贏了官司會心情舒暢,輸了官司也會心服口服。
(四)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是尊重法律表現,對公眾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法治意義。同時它有利於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溝通,消除行政機關對法院產生誤解,增進理解與支持,促進
關系的和諧構建,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推動地方整體工作的健康開展,實現依法行政與行政訴訟雙贏。
(五)有利於行政首長更深層次地擺正自己與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權思想。行政首長參加庭審,能夠親自感受法庭氣氛,能夠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訴訟,通過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及時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洞悉引起紛爭的症結之所在,准確把握時機,與
面對面地適時溝通,及時消除雙方心理上的隔閡,以誠相待,有利於擺正位置,消除特權思想。
(六)行政首長出庭,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庭審時,充分陳述自己的主張與理由,經過陳述,抗辨、舉證、質證、認證等庭審程序,讓行政首長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變換角度來考慮問題,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對群眾也是一種很好的宣傳和教育,讓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對社會具有導向作用和
,有助於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為官員與群眾的相互了解和互動提供了時間和空間,創造了平等對話的平台,有利於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結事了,減少信訪上訪情況的發生。

Ⅲ 行政首長到法庭訴訟對促進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行政首長到法庭參與訴訟,有利於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有利於行政首長更深層次地擺正自己與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權思想;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一)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使行政首長及時、全面、准確了解掌握本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狀況、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以偏概全、道聽途說,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有針對性地不斷改進本行政機關的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二)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

我國實行行政首長帶頭出庭應訴,對本部門、本系統的人員,既具有依法行使權利的示範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員慎用手中權力,自覺改變一些官僚衙門作風,牢記「權為民所用」的執法宗旨,通過加強學習,規范行為,減少失誤,進而造就一支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

(三)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

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讓老百姓能夠感受到行政機關對自己的尊重,能夠真心聽取自己的意見,因而能逐步矯正長期以來自己思想中「官」貴「民」輕的傳統觀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對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長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贏了官司會心情舒暢,輸了官司也會心服口服。

(四)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

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是尊重法律表現,對公眾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法治意義。同時它有利於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溝通,消除行政機關對法院產生誤解,增進理解與支持,促進行政與審判關系的和諧構建,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推動地方整體工作的健康開展,實現依法行政與行政訴訟雙贏。

(五)有利於消除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的特權思想。

行政首長參加庭審,能夠親自感受法庭氣氛,能夠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訴訟,通過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及時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洞悉引起紛爭的症結之所在,准確把握時機,與行政相對人面對面地適時溝通,及時消除雙方心理上的隔閡,以誠相待,有利於擺正位置,消除特權思想。

(六)行政首長出庭,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庭審時,充分陳述自己的主張與理由,經過陳述,抗辨、舉證、質證、認證等庭審程序,讓行政首長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變換角度來考慮問題,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對群眾也是一種很好的宣傳和教育,讓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對社會具有導向作用和警示作用,有助於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為官員與群眾的相互了解和互動提供了時間和空間,創造了平等對話的平台,有利於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結事了,減少信訪上訪情況的發生。

Ⅳ 行政首長到法庭應訴對促進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首先,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尊重人民群眾、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實際體現。盡管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很多方面處於不對等的地位,但在行政訴訟中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應該平起平坐的。既然行政相對人出庭,具有行政機關代表資格的行政首長也應該出庭,這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個很好的詮釋。在實際訴訟中,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對法律和行政相對人的一種尊重,是對群眾利益的一種重視。

其次,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敢於承擔責任、塑造良好行政機關形象的客觀需要。有權就有責,行政機關在享有一定權力的同時必須相應地承擔由此帶來的責任,這是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由於主觀或是客觀等諸多方面的原因,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能過程中很可能會發生差錯甚至作出違法行政行為,發生問題本身其實並不可怕,關鍵是看行政機關是否能夠勇於承認錯誤、敢於承擔責任。行政首長出庭,是一個負責任的行政機關的表現,代表的是一個行政機關的良好形象。

再次,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尊重司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律尊嚴的必然要求。類比於一場體育比賽,法院擔任的是裁判員的角色,行政機關和行政相對人一樣也只能是一名運動員,當然由於身份特殊,行政機關可算作是大腕運動員。但不管怎樣,運動員必須尊重裁判員,這是最起碼的常識。因此,不管行政職能怎麼擴張,行政權力怎麼膨脹,接受司法權的審查與制約都是必要的,尊重法院、尊重司法權也是應該的,而行政首長的出庭可以說是體現尊重的一種表現。如若委託律師出庭甚至無人出庭的,只能是對法律尊嚴的損害,也是對自身形象的貶損。

最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是了解執法狀況、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舉措。對於本機關行政執法狀況的了解,行政首長往往來源於自己的觀察和下級的匯報。但由於種種原因,這樣的了解是不全面的,有時甚至是不真實的。聽聽處於對立位置的行政相對人的意見,聽聽在本單位無法聽到的評價,聽聽相對人所反映的問題,對客觀、全面地了解本單位的行政執法狀況,改進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無疑是十分有益,也是十分必要的。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在於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而依法行政的關鍵又在於各級行政首長。推行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對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因此,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由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及受縣政府或縣政府職能部門委託行使部分行政執法職能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應高度重視並積極參加訴訟,以維護法律尊嚴。行政機關首長或主管領導對本單位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中影響重大或爭議金額巨大或人民法院建議行政首長出庭的案件必須出庭應訴。對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其行政首長也必須出庭參加訴訟。對此,縣委人大、政協應將這項工作列入部門崗位責任制的考核內容,作為幹部任免、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參考標准,應形成制度,並規定對行政訴訟的出庭應訴工作不重視,不積極出庭應訴,或在法庭上不能對其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提供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以及行政首長從未出庭應訴,不能詳細了解具體情況和敗訴原因,甚至對人民法院判決消極對待、拒絕履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Ⅳ 行政首長到法庭應訴對促進依法行政有何作業用

行政首長到法庭參與訴訟,有利於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有利於行政首長更深層次地擺正自己與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權思想;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一)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使行政首長及時、全面、准確了解掌握本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狀況、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以偏概全、道聽途說,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有針對性地不斷改進本行政機關的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二)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


我國實行行政首長帶頭出庭應訴,對本部門、本系統的人員,既具有依法行使權利的示範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員慎用手中權力,自覺改變一些官僚衙門作風,牢記「權為民所用」的執法宗旨,通過加強學習,規范行為,減少失誤,進而造就一支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


(三)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


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讓老百姓能夠感受到行政機關對自己的尊重,能夠真心聽取自己的意見,因而能逐步矯正長期以來自己思想中「官」貴「民」輕的傳統觀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對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長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贏了官司會心情舒暢,輸了官司也會心服口服。


(四)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


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是尊重法律表現,對公眾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法治意義。同時它有利於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溝通,消除行政機關對法院產生誤解,增進理解與支持,促進行政與審判關系的和諧構建,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推動地方整體工作的健康開展,實現依法行政與行政訴訟雙贏。


(五)有利於消除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的特權思想。


行政首長參加庭審,能夠親自感受法庭氣氛,能夠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訴訟,通過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及時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洞悉引起紛爭的症結之所在,准確把握時機,與行政相對人面對面地適時溝通,及時消除雙方心理上的隔閡,以誠相待,有利於擺正位置,消除特權思想。


(六)行政首長出庭,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庭審時,充分陳述自己的主張與理由,經過陳述,抗辨、舉證、質證、認證等庭審程序,讓行政首長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變換角度來考慮問題,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對群眾也是一種很好的宣傳和教育,讓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對社會具有導向作用和警示作用,有助於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為官員與群眾的相互了解和互動提供了時間和空間,創造了平等對話的平台,有利於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結事了,減少信訪上訪情況的發生。

Ⅵ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對促進依法行政有什麼作用

新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以上兩點成為此次修改法律的最大亮點,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新行政訴訟法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些條款?從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頒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不難看出答案。
關於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問題。20多年的行政訴訟實踐表明,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就很難引起他們的高度重視,讓他們切身感受到行政訴訟活動的意義,實現不了監督行政的訴訟目的;與此同時,也很難落實訴訟當事人法律權利對等的原則,導致老百姓「告官見不到官」,無法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最為關鍵的是,行政首長不出庭應訴,就難以了解行政行為實施的真實狀況,也無法引領和指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設目標就化為泡影。
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訴訟活動強調「親歷性」,只有親自出庭並參加各種訴訟活動,才能了解正反雙方的觀點,明辨是非。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通過答辯、舉證、陳述、辯論等「親歷性」訴訟活動,能夠在短時間認識到行政行為合法與否、行政爭議的爭點所在,從而意識到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性,有利於從根本上提高行政首長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行政首長出庭一次,勝過十堂法治教育課,不僅能夠提高領導幹部和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以吏為師」的中國,還可以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行使權利維護利益。
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可以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很多行政爭議,只有能夠「拍板」的法定代表人出面才能解決。如果首長不出庭,代理人往往表示要回去匯報,導致原本能夠現場解決的問題久拖不決。新行政訴訟法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就是希望有效解決原告「告官見不到官」的問題,促使行政首長能夠「現場辦公」、「當場拍板」。況且有些行政爭議是非清楚、爭議不大,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及時解決。
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行政機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關鍵在於行政首長。只有行政首長了解和重視行政訴訟活動,才能認識到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重要性,也才能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因此,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並不是「為難」行政首長,而是更好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利於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當然,我國行政機關層級多,范圍廣,不可能要求行政首長在每一個案件中都必須出庭應訴。尤其在行政訴訟案件大量增加的情況下,要求所有案件首長出庭應訴也不現實。為此,新行政訴訟法和《解釋》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里所說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並不意味著不能再委託其他人,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關於行政復議機關當被告的問題。行政訴訟法實施中,復議機關為了避免當被告,對於受理的復議案件,往往採用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方式結案,客觀上給復議機關造成了可乘之機,從而嚴重影響了復議功能的發揮。
為解決這一問題,新行政訴訟法規定,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是當然被告;如果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為共同被告。換句話說,無論復議機關作出何種決定,都要當被告。這樣,就從根本上堵塞了法律漏洞,使得復議機關除了認真履行復議職責之外,沒有更多選擇的餘地。
所謂「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這一規定,可以防範復議機關通過駁回復議請求的方式,避免自己當被告。
在確定被告的具體方式上,《解釋》規定,如果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在訴訟管轄上,《解釋》規定,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在審理程序和證據規則上,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並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在判決方式上,《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並作出相應判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Ⅶ 新規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對促進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1、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提高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訴訟活動強調「親歷性」,只有親自出庭並參加各種訴訟活動,才能了解正反雙方的觀點,明辨是非。行政首長出庭應訴,通過答辯、舉證、陳述、辯論等「親歷性」訴訟活動,能夠在短時間認識到行政行為合法與否、行政爭議的爭點所在,從而意識到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性,有利於從根本上提高行政首長和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觀念和意識。行政首長出庭一次,勝過十堂法治教育課,不僅能夠提高領導幹部和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以吏為師」的中國,還可以增強全社會法治觀念,引導社會公眾依法理性行使權利維護利益。
2、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可以及時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很多行政爭議,只有能夠「拍板」的法定代表人出面才能解決。如果首長不出庭,代理人往往表示要回去匯報,導致原本能夠現場解決的問題久拖不決。新行政訴訟法要求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就是希望有效解決原告「告官見不到官」的問題,促使行政首長能夠「現場辦公」、「當場拍板」。況且有些行政爭議是非清楚、爭議不大,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及時解決。
3、行政首長出庭應訴,有利於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行政訴訟制度的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行政機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關鍵在於行政首長。只有行政首長了解和重視行政訴訟活動,才能認識到行政行為合法與否的重要性,也才能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政。因此,建立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並不是「為難」行政首長,而是更好地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有利於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4、關於行政復議機關當被告的問題。行政訴訟法實施中,復議機關為了避免當被告,對於受理的復議案件,往往採用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方式結案,客觀上給復議機關造成了可乘之機,從而嚴重影響了復議功能的發揮。
5、新行政訴訟法規定,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是當然被告;如果復議機關維持了原行政行為,復議機關與原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為共同被告。換句話說,無論復議機關作出何種決定,都要當被告。這樣,就從根本上堵塞了法律漏洞,使得復議機關除了認真履行復議職責之外,沒有更多選擇的餘地。
6、在確定被告的具體方式上,《解釋》規定,如果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7、在訴訟管轄上,《解釋》規定,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確定案件的級別管轄。
8、在審理程序和證據規則上,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一並審查復議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共同承擔舉證責任,可以由其中一個機關實施舉證行為。復議機關對復議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
9、在判決方式上,《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作出判決的同時,應當對復議決定一並作出相應判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的,可以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的,應當同時判決撤銷復議決定。原行政行為合法、復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確認復議決定違法,同時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原行政行為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因復議程序違法給原告造成損失的,由復議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Ⅷ 行政首長到法庭應訴對促進依法行政有何作用

行政首長到法庭參與訴訟,有利於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有利於行政首長更深層次地擺正自己與老百姓的位置,消除特權思想;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一)增強行政首長的法律意識,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


使行政首長及時、全面、准確了解掌握本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狀況、行政執法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以偏概全、道聽途說,甚至徇私枉法的現象,有針對性地不斷改進本行政機關的工作,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二)有利於提高行政機關整體素質。


我國實行行政首長帶頭出庭應訴,對本部門、本系統的人員,既具有依法行使權利的示範作用,又能警示工作人員慎用手中權力,自覺改變一些官僚衙門作風,牢記「權為民所用」的執法宗旨,通過加強學習,規范行為,減少失誤,進而造就一支過硬的行政執法隊伍。


(三)有利於樹立「官」親民形象,提高政府威信。


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讓老百姓能夠感受到行政機關對自己的尊重,能夠真心聽取自己的意見,因而能逐步矯正長期以來自己思想中「官」貴「民」輕的傳統觀念,能有效地消除老百姓對抗心理,化解官民矛盾,行政首長坐上被告席,老百姓贏了官司會心情舒暢,輸了官司也會心服口服。


(四)有利於優化行政審判環境。


行政首長親自出庭應訴,是尊重法律表現,對公眾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法治意義。同時它有利於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協調、溝通,消除行政機關對法院產生誤解,增進理解與支持,促進行政與審判關系的和諧構建,優化行政審判司法環境,推動地方整體工作的健康開展,實現依法行政與行政訴訟雙贏。


(五)有利於消除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的特權思想。


行政首長參加庭審,能夠親自感受法庭氣氛,能夠站在全局角度看待行政訴訟,通過正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及時了解雙方爭議的焦點,洞悉引起紛爭的症結之所在,准確把握時機,與行政相對人面對面地適時溝通,及時消除雙方心理上的隔閡,以誠相待,有利於擺正位置,消除特權思想。


(六)行政首長出庭,有利於減少涉訴信訪案件的發生。


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庭審時,充分陳述自己的主張與理由,經過陳述,抗辨、舉證、質證、認證等庭審程序,讓行政首長了解老百姓的想法、看法,促使其變換角度來考慮問題,解決問題。另一方面對群眾也是一種很好的宣傳和教育,讓老百姓清楚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對社會具有導向作用和警示作用,有助於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為官員與群眾的相互了解和互動提供了時間和空間,創造了平等對話的平台,有利於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真正的案結事了,減少信訪上訪情況的發生。

Ⅸ 申請行政首長出庭怎麼寫

找人寫

Ⅹ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是哪ユ2ᆲ6法律明確規定的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014年11月1日表決通過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回共和國答行政訴訟法》,其中第三條明確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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