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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行政滲坑

發布時間: 2021-01-07 17:28:56

❶ 洗衣廠偷排廢水是怎麼回事

3月16日,大興區環保局聯合區公安分局環食葯旅中隊,於凌晨對某洗衣廠進行突擊檢查,發現該洗衣廠正在生產,洗衣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廠區南側無防滲漏措施的滲坑裡。根據《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大興區環保局對該洗衣廠處以5萬元罰款,並初步判斷該企業偷排行為已構成行政拘留要件,立即將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門。



大興區環保局監察支隊支隊長任明介紹,水污染物達標排放是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該洗衣廠沒有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夜間直接將超標污水直接排入沒有防滲漏措施的滲坑裡,污染了水體和土壤。該行為不但違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中水污染物達標排放的要求,也適用於《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措施。

北京市環保警察成立以來,市區兩級環保、公安部門密切協作,已成功破獲多起污染環境案件。

❷ 規模以下養殖場違法排污怎麼查處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
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麼,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違法排污案件應該怎麼查處?如何認定規模化?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省日照市環保部門查處了一起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雖採用生物墊料發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墊料變質、菌種死亡,已無法起到分解養殖糞便的作用。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通過溝渠匯集至東南角的簡易土坑中。土坑既未採取硬化、防滲處理,也未建設遮雨棚等配套設施,由南側暗渠連通至下遊河流。現場檢查時雖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顯污水流淌痕跡。
經取樣監測,該土坑中廢水COD為3.46×103mg/L,氨氮為968mg/L,均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DB37/676-2007)中規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標准。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日照市環保局對該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環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 相關法律問題
一、怎樣認定規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關於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准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隻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如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 案件啟示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已明確屬於鄉鎮街道政府工作職責。
實踐中,各地多通過劃定養殖區、統一污染治理設施標准、限期完成建設等措施開展綜合整治。由於鄉鎮街道所屬基層環保機構資源能力不足,且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生產經營行為目前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單靠行政管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為例,涉案養殖經營戶養殖區位於飲用水水源地會水區上游,長期存在養殖廢水糞便直排行為,屬地鄉鎮社區採取多種方式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均未起到明顯效果,在當地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過程中起到負面作用。
養殖經營戶涉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通過暗管排放」和「通過滲坑排放」3種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速辦速結和便於取證等因素,執法部門選擇了「通過滲坑排放」這一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通過查處該案,有力震懾了周邊養殖經營戶的偷排直排行為,加快了養殖污染綜合整治步伐,進一步推動農村環境質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環境安全。
《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活學活用、吃准吃透、靈活掌握,以解決問題為工作導向,以群眾訴求為工作重點,在維護環境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的大背景下,勇於攻堅克難、善於研究方法。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該不斷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包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規范移送流程、建立會商制度等,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鄉鎮街道,健全基層環保機構、提高基層監管能力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❸ 如何履行職責 查處環境污染違法犯罪案件

各中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各地級以上市環境保護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順德區公安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充分發揮行政和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強化司法機關和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的配合,嚴懲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環境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環境保護部、公安部《關於加強環境保護與公安部門執法銜接配合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依法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
(一)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溝通交流,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平台,每半年定期召開有關成員單位參加的聯席會議,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相關部門提起召開,發揮聯席會議的協調指導作用,通報查處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以及聯合執法工作的有關情況,研究聯動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關的對策和措施。
(二)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絡員制度,分別指定一個部門和聯絡員負責查處涉嫌環境犯罪行為的查辦、移送、起訴、判決等各環節的協調溝通,對案情復雜或重大案件進行討論,對有關問題產生重大分歧的,可協商解決或分別提請上級部門確定。
(三)按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工作辦法》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辦、移送、立案監督、起訴、判決等相關情況及時錄入信息共享平台,並可通過平台查詢案件辦理情況,實現行政執法與司法信息互通共享。
二、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職責
(四)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強化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要嚴格依法行政,強化證據意識,採用現場檢查(勘察)、調查詢問、采樣監測、拍照或錄像等方式及時固定證據。
(五)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查處環境違法案件,除依法予以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外,對尚不構成犯罪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應予行政拘留的違法行為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發現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應當積極做好案件調查、證據收集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環境保護系統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標准》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防止「以罰代刑」。
(六)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移送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環境犯罪案件時尚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依法應當做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或者應當給予暫扣或吊銷排污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作出相關行政命令或者行政處罰,並將行政命令和行政處罰決定抄送接受移送的公安機關。
(七)對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違法行為人既不自覺履行,又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分工協作,及時立案偵查
(八)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要緊密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聯合執法機制。環境保護部門在執法檢查、依法實施排污設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時,遇到暴力阻撓或者對執法人員進行恐嚇等情況,或者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需要環境保護部門配合取證、監測、評估污染損失等情況時,相關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相互配合開展聯合執法。
(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關於公安機關提前介入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案件以及聯合辦案制度的規定》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可以商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或聯合辦案,依法及時啟動相應的調查程序,對於重大環境污染等緊急情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責任人員身份不易確定、有逃匿或者銷毀證據可能的,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證據滅失。對於單位涉嫌實施環境污染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控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固定相關證據。
(十)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犯罪事實不成立,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退回相應案卷材料。
(十一)公安機關接到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報案、舉報、控告等,經審查犯罪事實不成立,或者立案偵查後認為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應依法及時予以處理;依法應當追究環境違法行政責任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四、依法履職,強化法律監督
(十二)人民檢察院應依法及時批捕起訴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對於重特大和影響較大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偵查。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力度,切實糾正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追究等問題,對辦理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改進工作,提升環境保護執法能力和水平。
(十三)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監督。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十四)人民檢察院應加強對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中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對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背後有關部門的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依法嚴肅查處。
五、依法審判,嚴懲污染犯罪
(十五)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後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可以向有關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收到司法建議後應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作出司法建議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審結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時,應及時將相關判決文書抄送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十六)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選聘部分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參與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審理。對於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類案件中所涉及的專業技術問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專業技術性問題進行說明,接受法庭和當事人詢問。
(十七)人民法院應充分運用司法手段改善、減輕或者消除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危害狀態,建立資源環境案件的恢復性司法機制。對資源環境案件中的民事訴訟部分,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或者修復環境、賠償損失等責任,使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盡快消除。
六、領會《解釋》,嚴格貫徹執行
(十八)《解釋》內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解釋》第一條第四項關於「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的認定應包含以規避監管為目的,採取隱蔽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解釋》第一條第二項關於「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規定,包括一次性或多次累加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數量達到三噸以上的行為。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後的廢物、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依照《危險廢物鑒別標准通則GB50857-2007》及其相關鑒別標准予以鑒別認定。
(十九)《解釋》第一條第三項關於排放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判定方式:對排放含第一類污染物的污水,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並按照該監控位置的排放限值判定是否超標三倍以上,同時還應在廢水總排口或者其他排入環境的位置采樣以判定是否向環境排放第一類污染物;監測人員無法在車間或者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對第一類水污染物采樣監測的,應根據生產排污特點及排水管網配置情況來設置采樣點位,作為監控位置。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十)對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出具檢驗報告的機構以環境保護部發布的《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推薦機構名錄》為准。監測數據認可按照《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縣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監測數據認可工作程序》實施。對於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中沒有規定排放限值的含重金屬污染物,其中重金屬排放限值不得超過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要求或相應環境質量標准(包括標准數值和測試方法)。
(二十一)《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和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重金屬」不僅指鉛、汞、鎘、鉻,還應包括《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中列明的鎳、銅、鋅、銀、釩、錳、鈷、鉈、銻以及類金屬砷。
(二十二)《解釋》第一條第五項中規定的「行政處罰」包括但不限於同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處罰:「前列行為」包括第一條第五項中列舉的所有行為,並不要求與前次行為一致,所涉物質可以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任意一類,並不要求與前次物質一致:「兩年內」以第一次行政處罰生效日作為起算時間。
(二十三)對於2011年5月1日以後,2013年6月18日《解釋》生效前的污染環境行為,除情節十分嚴重、性質非常惡劣的案件外,只有行為同時符合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才宜根據《解釋》作刑事追究。如果該行為一直延續到《解釋》生效後,則直接適用《解釋》規定。
七、其他
(二十四)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環境污染案件,應當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引導公眾樹立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推動社會共同參與環境保護。
(二十五)本意見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二十六)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如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❹ 布草的國家洗滌標準是什麼

布草的國家洗滌標准參考洗染業管理辦法

❺ 環保局罰款交不上,會怎樣,要是人去拘留了還要處罰不

罰款交不上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去拘留了是否還要罰款,取決於案件的實際情況,因為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罰款和行政拘留,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罰決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5)環保行政滲坑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❻ 做室外發酵床養殖場環保驗收能通過嗎

當前未達到規模化標準的中小養殖經營戶不配套建設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污水糞便直排外部環境等現象仍然存在。
實踐中,對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的具體監管責任在屬地政府,目前沒有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其生產經營行為,環保部門基本不直接辦理這類案件,多轉由鄉鎮街道通過說服教育或其他方式解決,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那麼,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違法排污案件應該怎麼查處?如何認定規模化?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山東省日照市環保部門查處了一起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利用滲坑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案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2日,日照市環保局東港環境監察大隊對某肉鴨養殖經營戶檢查時發現,該養殖戶雖採用生物墊料發酵床,但因管理不善,致使墊料變質、菌種死亡,已無法起到分解養殖糞便的作用。大量養殖污水、糞便未經處理,通過溝渠匯集至東南角的簡易土坑中。土坑既未採取硬化、防滲處理,也未建設遮雨棚等配套設施,由南側暗渠連通至下遊河流。現場檢查時雖未在排放中,但暗渠中有明顯污水流淌痕跡。
經取樣監測,該土坑中廢水COD為3.46×103mg/L,氨氮為968mg/L,均超過《山東省半島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DB37/676-2007)中規定的COD≤50 mg/L,氨氮≤5 mg/L的標准。
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日照市環保局對該養殖場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責令該養殖場立即停止排污,消除環境污染。
2016年8月19日,日照市環保局依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日照市公安局東港分局對該養殖場負責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理決定。
■ 相關法律問題
一、怎樣認定規模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是現行針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專項法律法規,其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按照《山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中關於畜禽養殖場適用規模的界定,肉鴨養殖規模標准為1.5萬只(按存欄數計),而涉案養殖場存欄僅6500隻左右,未達到規模化標准。
二、如何作出行政處罰?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表明該法適用范圍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表明該條款適用范圍亦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同時,《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八款規定:「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該條款所指「含病原體的污水或其他廢棄物」現階段缺乏明確法律界定,難以直接用於畜禽養殖污染案件中。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未對農業、畜禽養殖業固體廢物處置做出明確規定。
綜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階段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經營戶污染環境無法依法做出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如何移送公安機關?
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印發的《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尚不構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要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因此,對違法行為已做出處罰決定,是向公安機關移送的前置條件。在本案中,日照市環保局做出的「責令停止排污」行政命令,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
但是根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編寫的《理解與適用》釋義,「在實踐中,對違法行為做出的處理雖不屬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類型,但只要有專門的文書,並加蓋縣級以上部門公章的,應視為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針對該養殖經營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養殖廢棄物通過滲坑直接外排的違法事實,可以將「責令停止排污」視為行政處罰措施,並依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移送公安機關。
■ 案件啟示
根據山東省委、省政府2016年6月制定下發的《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試行)》,農村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已明確屬於鄉鎮街道政府工作職責。
實踐中,各地多通過劃定養殖區、統一污染治理設施標准、限期完成建設等措施開展綜合整治。由於鄉鎮街道所屬基層環保機構資源能力不足,且規模以下養殖經營戶生產經營行為目前無明確法律法規限定,單靠行政管理難以取得良好效果。
以本案為例,涉案養殖經營戶養殖區位於飲用水水源地會水區上游,長期存在養殖廢水糞便直排行為,屬地鄉鎮社區採取多種方式督促其改正違法行為,均未起到明顯效果,在當地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過程中起到負面作用。
養殖經營戶涉嫌「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通過暗管排放」和「通過滲坑排放」3種違法行為,綜合考慮速辦速結和便於取證等因素,執法部門選擇了「通過滲坑排放」這一違法事實進行處理。
通過查處該案,有力震懾了周邊養殖經營戶的偷排直排行為,加快了養殖污染綜合整治步伐,進一步推動農村環境質量改善,保障下游水源地環境安全。
《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移送拘留、查封扣押等手段,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活學活用、吃准吃透、靈活掌握,以解決問題為工作導向,以群眾訴求為工作重點,在維護環境安全、改善環境質量的大背景下,勇於攻堅克難、善於研究方法。
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應該不斷完善聯勤聯動機制,包括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健全信息共享機制、規范移送流程、建立會商制度等,做到執法工作無縫銜接、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合力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同時,也應清楚地認識到,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在鄉鎮街道,健全基層環保機構、提高基層監管能力是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

❼ 防止污染設施的拆除或閑置審批執法機關有什麼責任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責任進行審批,企業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7)環保行政滲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❽ 人注意了:這幾種常見違法行為要被行政拘留

有些人將《環境保護法》視為中看不中用的假把式,認為干點違法的事沒什麼。那,這些人真是想「少」了!不信看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這個條款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作出了明確規定。
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新環境法的第六十三條,通俗地說就是如何讓第六十三條更具可操作性,日前,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這個辦法更讓以身試法的人,明白了哪些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讓你攤上被行政拘留的事。
一、未環評的三種情形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
二、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三、被責令停止建設後,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二、未取排污證的三種情形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後,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
二、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
三、被責令停止排污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四、違法排污數種情形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臨時排污管道;
滲井、滲坑是指是指無防滲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滲作用的、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和溝、渠等;
灌注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且慢翻篇,《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還包括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偽造用於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動監測儀器設備的監測數據,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違反國家規定,對污染源監控系統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或者對污染源監控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破壞、損毀監控儀器站房、通訊線路、信息採集傳輸設備、視頻設備、電力設備、空調、風機、采樣泵及其它監控設施的,以及破壞、損毀監控設施采樣管線,破壞、損毀監控儀器、儀表的;
三、稀釋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擾監測數據的;
四、其他致使監測、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形。
另外第六十三條第三款還規定,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種情形:
一、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註:何為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❾ ,被行政拘留屬於哪種違法行為

屬於違反治安處罰法的違法行為

❿ 環保局對違法企業有什麼權力

有行政處罰的權利,包括罰款、責令關停等,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10)環保行政滲坑擴展閱讀:

環保部門的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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