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糾紛
① 行政合同糾紛解決途徑
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合同糾紛。對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 政府行政過錯導致合同糾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答案:b刑事訴訟
c行政訴訟【解析】刑事訴訟、行政訴訟,這兩個訴訟,不是民事訴訟的范疇,故不是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非常明確是民事案件,合同糾紛也屬於民事案件的范疇。故是屬於中級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③ 常見的專利行政糾紛有哪些
專利糾紛是指有關當事人之間關於專利的權利義務所發生的爭議。專利糾紛的種類很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六類:
1.專利申請權糾紛
專利申請權糾紛是專利糾紛中的一類,主要包括:一是關於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糾紛;二是關於誰是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糾紛;三是關於協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誰有權申請專利的糾紛。
專利糾紛有哪些?
2.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專利申請公布或公告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根據我國專利法規的規定,從公布專利申請起,到授予專利權止這段時間內,如果有人使用該項已經申請專利的發明,申請人有權要求取得報酬,或者保留在專利權被批准後補收專利使用費的權利。有關當事人如果因此發生糾紛,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關於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的糾紛
強制許可就是非自願許可,是指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經過行政程序允許符合條件的第三人利用該項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並向其頒發強制許可證,目的是限制專利權人壟斷專利權。但是,被許可使用人應當向專利權支付使用費。有關當事人因此引起糾紛,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專利侵權糾紛
該類糾紛較多,主要包括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權的糾紛;假冒他人專利的糾紛;專利行政侵權糾紛,即專利機關作出了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實施強制許可決定和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侵犯甚至剝奪了專利權人合法權利而引起的糾紛。
5.專利權歸屬糾紛
是指發明創造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後,有關當事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真正的權利人所發生的確權糾紛。專利權屬糾紛最常見的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的爭議,以及某項專利權是否屬於共有而產生的爭議。此類糾紛既可以由專利機關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類糾紛只解決權屬糾紛,即只解決專利權的主體,誰是專利權人,而不審查專利權的客體問題。
專利權歸屬糾紛與專利申請權糾紛有相似之處,即爭議的焦點都是誰應真正持有專利技術。但是,專利權歸屬糾紛與專利申請權糾紛卻是兩類不同的糾紛。主要區別是:第一,從時間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發生在專利權授予之前,而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專利權被授予以後的糾紛;第二,從內容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爭議的焦點是誰對發明創造有權申請專利,而專利權歸屬糾紛是對已確定為專利的發明創造重新提出誰是專利權人;第三,從形態上看,專利申請權爭議的標的能否被授予專利尚處於未決狀態,而專利權屆糾紛爭議的標的則是實際存在的一項已經專利機關確認的專利;第四,從處理結果上看,專利申請權糾紛的處理不涉及專利權的歸屬,而專利權歸屬糾紛則必須明確判定誰是已被授予專利權的一項發明創造的真正權利人。
6,專利許可或專利轉讓合同糾紛
專利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合同;專利轉讓合同,是指轉讓專利所有權的合同。轉讓後,專利權人即喪失了專有權,而受讓人即成為新的專利專有權人。當事人之間所發生的這種專利合同糾紛,實踐中正在增多。
④ 公民對於行政機關針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行政調解,可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我國《行抄政復議法》第8條第2款規定:「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見,公民如果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調解不服的,是不能以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而只能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⑤ 環境糾紛行政處理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依照中國《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在中國其他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中也都有類似的規定。就中國國家行政機關所具有的行政處理權力的性質分析,國家行政機關處理平等主體間民事糾紛的主要方式應當有行政裁決(administrati veverdict)和行政調解(administrative intercession)這兩種。以下本書將分別論述。
1.關於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裁決
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裁決,是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以下簡稱「環境污染處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運用行政權力,對當事人因環境污染所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決定的處理方式。
由於目前在中國環境保護基本法以及環境污染防治立法中,多數均未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到底應當按照什麼方式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因此一般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行使行政裁決權來處理環境污染糾紛。
行政裁決屬於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concrete administrative act) ,環境行政裁決程序必須依法經當事人申請選擇才能進行。因此為了保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環境行政裁決必須依法受到法律或者司法機關的監督。若當事人對環境行政裁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關於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調解
環境污染糾紛的行政調解,是指環境污染處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法,以第三人的身份,居間對當事人因環境污染所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進行調解,並作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調解書(reconciliation agreement)的處理方式。
目前,在環境污染糾紛處理的實踐上,由於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害怕因發動行政裁決權力處理環境污染糾紛而成為「被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一般均將「行政處理」作「行政調解」解釋。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要求下級機關在處理環境污染糾紛時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
1991年11月26日,針對《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理」性質不明、實踐中爭議很大(如不服處理時到底應當依照行政還是民事訴訟程序提起訴訟)的問題,國家環境保護局向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發出了「關於如何正確理解和執行《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二款的請示」。1992年1月31日,全國人大法律工作委員會辦公廳作出答復,稱同意國家環境保護局的意見。即「因環境污染損害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能以作出處理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但是,該答復並未否認行政裁決也屬於行政處理的一種形式。而現實中這種處理的方式也呈現出多樣化,在具體實踐上有作出行政調解處理的、也有作出行政裁決處理的。在訴訟方面,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則按照是調解處理還是裁決處理而決定具體訴訟的程序。
但是,新的立法傾向已經表明,環境污染防治立法已經開始在立法上將性質不明的「行政處理」改變為「調解處理」的字樣。例如,1995年頒布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在第71條第二款規定:「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⑥ 處理行政糾紛的方式
該題沒有正確選項。
如果不是法律出版社的資料,出現錯誤是可以理解的:)
【選項分析】:
「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是單一行政行為(兩方關系),不是處理行政糾紛(三方關系)的方式;
「行政仲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不包括行政糾紛。
「法院判決」這一用法太不專業,一般直接稱「行政訴訟」(除此之外什麼方式還能審判行政案件?!),所以D是重復多餘的。
正確答案應該是行政復議(兩大爭議解決機制之一),不過選項中沒有。這個資料的編者太惡搞了~
⑦ 行政糾紛的含義
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國家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因行政管理活動而產生的爭議。
中文名:行政爭議
又稱:行政糾紛
解釋:因行政管理活動而產生的爭議
構成行政爭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爭議的雙方中有一方是行政機關。
(2)爭議是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行為引起的。
(3)行政爭議是以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形成行政法律上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為前提。沒有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行政爭議便不存在。
(4)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出復議或訴訟,是法律允許的,解決行政爭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⑧ 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是什麼意思
您好,這句話的意思主要是說行政合同糾紛一般通過行政復議或這是行政訴訟進行解決。行政復議是向其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訴訟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所請的一種司法救濟途徑。
⑨ 行政合同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您好,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行政合同糾紛一般通過行政復議或這是行政訴訟進行解決。行政復議是向其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訴訟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所請的一種司法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