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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審批土地

發布時間: 2021-01-07 06:28:08

㈠ 在國土資源部批地需要哪些東西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土地管理和調控。2004年印發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在嚴格土地執法、加強規劃管理、保障農民權益、促進集約用地、健全責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採取措施,積極落實,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當前土地管理特別是土地調控中出現了一些新動向、新問題,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低成本工業用地過度擴張,違法違規用地、濫佔耕地現象屢禁不止,嚴把土地「閘門」任務仍然十分艱巨。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採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將新增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包括佔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相應的計劃指標。國土資源部要加強對各地實際建設用地和土地徵收情況的核查。 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調整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依法由國務院分批次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調整為每年由省級人民政府匯總後一次申報,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報國務院批准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實施方案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嚴格實行問責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土地違法違規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土地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應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領導責任。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完善土地違法違規領導責任追究辦法。 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的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規范土地出讓收支管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總價款全額納入地方預算,繳入地方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出讓總價款必須首先按規定足額安排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不足,其餘資金應逐步提高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比重,以及用於廉租住房建設和完善國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設施建設。 四、調整建設用地有關稅費政策 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對違規減免和欠繳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進行清理,限期追繳。其中,國發〔2004〕 28號文件下發後減免和欠繳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額清繳;逾期未繳的,暫不辦理用地審批。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要抓緊制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和適時調整的具體辦法,並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佔用稅徵收標准,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國土資源部、法制辦要抓緊制訂具體辦法。財稅部門要加強稅收征管,嚴格控制減免稅。 五、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 國家根據土地等級、區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六、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七、強化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國務院賦予的職責,加強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及時提出糾正或整改意見。對糾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糾正整改。糾正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執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八、嚴肅懲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批准徵收、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執行國家土地調控政策、超計劃批地用地、未按期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規定稅費、未按期足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而徵佔土地,以及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以規避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應依法上報國務院審批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完善土地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機制,加大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監察部要會同國土資源部等有關部門,在近期集中開展一次以查處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行為為重點的專項行動。對重大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要公開處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性,認真貫徹、堅決執行中央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措施。各地區要結合執行本通知,對國發〔2004〕28號文件實施以來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對清查出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嚴肅處理。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農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統計局、法制辦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盡快制定本通知實施的配套文件,共同做好加強土地調控的各項工作。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做好對本通知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在2006年年底前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二00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完) 解讀: 為什麼要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標准? 從國際經驗看,不動產稅收一般佔地方財政收入的70%以上,而我國地方財政收入主要依靠與工商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僅這三項稅收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所佔的比重就達到70%,不動產方面的稅收所佔比重很低。完善不動產稅收政策、加大不動產稅收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應當成為下一步完善地方財政收入結構的方向。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大不動產保有成本,研究開征物業稅(不動產稅),《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加大對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根據我國現行土地稅收設置,在建設用地保有環節的稅收只有城鎮土地使用稅。從徵收情況看,2003—2005年,城鎮土地使用稅實際徵收額分別為:91.5億元、106.2億元、137.3億元,占同期地方財政收入的比例不到1%。主要問題就是稅率過低,平均稅負只有1.2元/平方米,並且征繳不到位,對多佔少用、浪費土地現象缺乏經濟制約。從實際操作看,物業稅的出台需要一定過程,目前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既可以起到提高建設用地保有成本的目的,又簡便易行,便於操作。為此,《通知》明確要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標准,擬在現行基礎上提高2倍,並嚴格控制減免稅范圍。 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標准,可以有效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據初步測算,標准提高後,全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收入將從2005年的137.3億元提高到400億元以上,不僅可以加大用地者的土地保有成本,促進集約節約用地,還可以增加地方財政收入,優化地方財政收入結構,促使城市政府立足於存量建設用地的有效利用,緩解城市規模擴張沖動。 《通知》提出的調控措施對地價水平會產生什麼影響? 《通知》從調整利益機制入手,提出將社會保障費用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以及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標准等政策措施。這些措施的實施,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地價的構成和水平。 從當前地價構成看,取得成本(征地補償安置和拆遷費用)、開發成本(幾通一平費用)和政府收益(相關稅費和土地純收益),大體各佔1/3,其中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費明顯偏低。從一些試點城市的測算看,政策調整後,征地補償安置費大體要提高1倍,地方政府獲取的土地出讓純收益在地價中的比重將有所下降。對地價水平的影響是:房地產用地出讓價格將基本持平(房地產用地是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價格由市場決定),工業用地的出讓價格將上漲40%—60%,但也只是恢復到基準地價的水平(工業用地價格一般是成本價格,目前,按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是按基準地價的70%確定的,各地工業用地實際出讓價比這還要低)。從這些試點城市的實際情況看,地價上漲的幅度是可以承受的。同時,工業用地價格適度提高,也可以從經濟上抑制工業用地過度擴張,有利於促進各地招商引資質量的提高。 為什麼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 當前土地調控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工業用地增速過快,除了投資拉動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地區之間惡性競爭,競相壓低地價招商引資,一些地方為引進工業項目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政策。這一方面造成國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也助長了大量低水平重復建設。對此,《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準地價制訂並公布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准。但從實際情況看,一些地方為了方便招商引資而人為壓低最低價標准,甚至人為壓低基準地價,造成了新的區域不平衡。為解決這一問題,《通知》明確國家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以遏制各地招商引資中競相壓低地價的惡性競爭行為。同時,這一制度也有利於各地招商引資質量的提高,有利於地區之間產業的梯度轉移,有利於以工補農、以城促鄉、城鄉統籌的和諧社會的建立。 需要說明的是,國家要建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統一公布制度,並不是全國工業用地一個價格,而是要根據全國土地等級、基準地價水平等綜合平衡後分等級確定,在綜合平衡過程中,要充分體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所確定的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等不同主體功能區的土地利用政策,體現國家區域發展政策,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訂並公布各地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不得低於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同時,為保證最低價制度的嚴格實施,增強工業用地出讓的公開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通知》強調要規范工業用地出讓管理,明確工業用地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價格不得低於公布的最低價標准;低於最低價標准出讓土地,或以各種形式給予補貼或返還的,屬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記得採納啊

㈡ 200平方公里土地開發需要中央審批嗎

當然要了,比一個鎮都大了。

㈢ 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土地確權的規定

一、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二、依法依規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有關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有利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在全國土地調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法有序開展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三、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各地應以「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准確」為原則,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集體土地所有權調查技術規定》、《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相關技術規定和標准。

四、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確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五、依法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受本農民集體成員的委託行使所有權;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3)中央審批土地擴展閱讀: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所有權,主要是城鎮范圍內的土地;一種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要是農村范圍內的土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總的來說,做的是不錯的。這次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要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等三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土地確權的五項原則:

一是依法依規原則。

二是便民高效原則。

三是因地制宜原則。允許各地根據自身的經濟、社會、技術條件和工作基礎,在滿足維護農民土地權益和管理需要的前提下,進一步細化政策,選擇合適的技術手段。

四是急需優先原則。

五是全面覆蓋原則。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覆蓋到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參考資料

中國農業部官網-《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

㈣ 澳門回歸15周年中央會批准土地給澳門嗎

批不批土地和十五周年有什麼關系,現在橫琴那地算是吧

㈤ 為繞開國務院,基層政府將耕地改用途地分割審批,違法嗎

一、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規的意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我國國情和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積極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走符合中國國情的新型工業化、城市化道路。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佔地的,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二)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審批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許可權,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三)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補充耕地的數量、質量實行按等級折算,防止佔多補少、占優補劣。不能自行補充的,必須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要列入專戶管理,不得減免和挪作他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也必須將補充耕地費用列入工程概算。(四)禁止非法壓低地價招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準地價制定並公布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准。協議出讓土地除必須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外,出讓價格不得低於最低價標准。違反規定出讓土地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追究刑事責任。(五)嚴格依法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當前要著重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濫用行政權力侵犯農民合法權益的問題。要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非法批地、佔地等違法案件。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合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處土地違法行為,又查處違法責任人。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對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徵收土地和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必須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實施管理(六)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園區)和城市新區(小區)。對清理後擬保留的開發區,必須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約和產業集聚的原則嚴格審核。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也不得擅自修改。(七)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農用地轉用的年度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跨年度結轉使用計劃指標必須嚴格規范。改進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下達和考核法,對國家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和城、鎮、村的建設用地實行分類下達,並按照定額指標、利用效益等分別考核。(八)從嚴從緊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總量和速度。加強農用地轉用審批的規劃和計劃審查,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對農用地轉用的控制和引導,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為鞏固土地市場治理整頓成果,2004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不再追加;對過去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在2004年年底前不能足額償還的地方,暫緩下達該地區2005年農用地轉用計劃。(九)加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發展改革等部門要通過適當方式告知項目單位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後,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項目建設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核准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國土資源部門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設項目。(十)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並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凡佔用農用地的必須依法審批手續。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引導新鄉村工業向建制鎮和規劃確定的小城鎮集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十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必須保證現有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基本農田要落實到地塊和農戶,並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註明。基本農田保護圖件備案工作,應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後三個月內完成。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擅自改變用途,這是不可逾越的「紅線」。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經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法定最高標准執行,對以繳納耕地開墾費方式補充耕地的,繳納標准按當地最高標准執行。禁止佔用基本農田挖魚塘、種樹和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活動,禁止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或者「設施農業」等任何名義,佔用基本農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三、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制度(十二)完善征地補償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訂並公布各市縣征地的統一年產值標准或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做到同地同價,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將征地費用足額列入概算。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在城市規劃區內,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當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提出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制度的指導性意見。(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要將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經批準的征地事項,除特殊情況外,應予以公示。(十五)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監管。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法。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農業、民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的監督。四、健全土地節約利用和收益分配機制(十六)實行強化節約和集約用地政策。建設用地要嚴格控制增量,積極盤活存量,把節約用地放在首位,重點在盤活存量上下功夫。新上建設項目首先要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建設佔用耕地、林地、草原和濕地。開展對存量建設用地資源的普查,研究制定鼓勵盤活存量的政策措施。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調整有關廠區綠化率的規定,不得圈佔土地搞「花園式工廠」。在開發區(園區)推廣多層標准廠房。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項目,也要節約合理用地。今後,供地時要將土地用途、容積率等使用條件的約定寫入土地使用合同。對工業項目用地必須有投資強度、開發進度等控制性要求。土地使用權人不按照約定條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在加強耕地佔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的同時,進一步調整和完善相關稅制,加大對建設用地取得和保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十七)推進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嚴格控制劃撥用地范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逐步實行有償使用。運用價格機制抑制多佔、濫占和浪費土地。除按現行規定必須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用地外,工業用地也要創造條件逐步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經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經依法批准轉讓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公開交易,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出讓金;低於市場價交易的,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十八)制訂和實施新的土地使用標准。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國土資源部門對淘汰類、限制類項目分別實行禁止和限制用地,並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工程項目建設用地定額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法。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類房地產、高爾夫球場等用地的審批。(十九)嚴禁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閑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二十)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法。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先繳後分,按規定的標准就地全額繳入國庫,不得減免,並由國庫按規定的比例就地分成劃繳。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減免和欠繳的,要依法追繳。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適時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取標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嚴格按法定用途使用,由中央支配的部分,要向糧食主產區傾斜。探索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遏製片面追求土地收益的短期行為。五、建立完善耕地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責任制度(二十一)明確土地管理的權力和責任。調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權力和責任在中央,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權力和利益在地方,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責任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負主要責任。在確保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用地安排,依照法定許可權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進行審批,按規定用途決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分成部分的分配和使用,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佔補平衡,並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採取多種形式,確保耕地保護目標落實到基層。(二十二)建立耕地保護責任的考核體系。國務院定期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國務院報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履行情況。實行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的動態監測和預警制度。國土資源部會同農業部、監察部、審計署、統計局等部門定期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並向國務院報告。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成效突出的,要給予表彰,並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傾斜。對沒有達到責任目標的,要在全國通報,並責令限期補充耕地和補劃基本農田。對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情況也要定期考核。(二十三)嚴格土地管理責任追究制。對違反法律規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發生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未完成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的、征地侵害農民合法權益引發群體性事件且未能及時解決的、減免和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未按期完成基本農田圖件備案工作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定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同時,上級政府要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征地審批。具體法由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訂。實行補充耕地監督的責任追究制,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負責對補充耕地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驗收,並對驗收結果承擔責任。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二十四)強化對土地執法行為的監督。建立公開的土地違法立案標准。對有案不查、執法不嚴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直接給予行政處罰。堅決糾正違法用地只通過罰款就補合法手續的行為。對違法用地及其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按法律規定應當拆除或沒收的,不得以罰款、補手續取代;確需補手續的,依法處罰後,從新從高進行征地補償和收取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規費。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向地方派駐土地督察專員,監督土地執法行為。(二十五)加強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設。2004年年底以前要完成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理順領導幹部管理體制、工作機制和加強基層隊伍建設。市、縣人民政府要保證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機構、編制、經費到位,切實發揮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在土地管理執法中的作用。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土地分類、調查、登記和統計制度,啟動新一輪土地調查,保證土地數據的真實性。組織實施「金土工程」。充分利用現代高新技術加強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耕地保護、土地市場的動態監測網路。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把落實好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為對執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檢驗。高度重視土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推進土地管理體制改革,不斷完善土地法制,建立嚴格、科學、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確保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國務院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㈥ 土地審批都需要什麼手續

1、土地分配審批 土地分配審批的權力由各級人民委員會負責行使。 土地分配的對象主要包括:家庭和個人建造住宅用地;企事業單位用地;各類工商業項目及建設發展包括工業園區用地。 具體審批機構和審批許可權如下: 以下部門有權批准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①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批准由政府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②中央政府可以審查和批准由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遞交的用於農業和林業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度計劃。 依據國民大會批準的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詳細計劃以及國民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關於已分 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用途的土地轉化為其他用地的年 度計劃,在必要的情況下,政府可以決定把分配土地用於任何用途。 ③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依據規定把 分配土地用於非農業和林業生產的用途。 下列部門可以分配用於農業和林業生產用途的土地: ①省和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組織使用; ②行政區人民委員會可以把農業和林業用地分配給家庭和個人使用。 各級土地管理機構是土地審批事務的實際執行者,依照各級人民委員會的授權,負責接受用地者的用地申請;准備有關審查資料(如投資項目許可、分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當前正在使用土地的重新分配只有在土地收回(Land Recovery,下稱土地徵收)之後才可以進行。

㈦ 對外交通用地多少畝要想中央審批

需國務院審批的是: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面積超過70公頃的。
具體的可以查本省的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上面對批准許可權和批准面積有明確規定。

㈧ 征地多少以上要報中央國務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㈨ 地方政府要用多少土地才需中央審批。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以上供參考。

㈩ 政府徵收2000畝土地要經中央批准嗎

需要經過國務院批准。只要徵收的土地面積超過70公頃的(基本農田和耕地不用專達到70公頃),就需要經過國務屬院批准(基本農田和耕地沒達到70公頃的也要經國務院批准),2000畝約等於133公頃,因此要經中央批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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