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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執法立案

發布時間: 2021-01-07 06:23:46

⑴ 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後多久立案

一般的在接到投訴後的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6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情況延長30個工作日);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 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
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 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
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⑵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的來源有幾種

(1)、受害人控告。即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勞動者向勞動保障部門控告違法版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如權拖欠和剋扣工資、超時加班加點、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依法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 (2)、群眾舉報。與案件無關的人員或新聞媒體向勞動保障部門檢舉、揭發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勞動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和揭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 (3)、有關組織移送。沒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及有關組織發現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將其移交給勞動保障部門進行處理。 (4)、上級機關交辦。 (5)、違法用人單位的主動交代。一些用人單位往往懾於法律的威嚴,主動到勞動保障部門說明情況,接受檢查,糾正違法行為。 (6)、勞動保障部門通過檢查發現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這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立案的主要來源。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法規規定,在勞動保障部門對違法行為的查處過程中,可以作為證據的種類分為以下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

⑶ 農民工要提供什麼材料勞動監察大隊才能立案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所需要材料如下:
(1)投訴應當由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專勞動行政部門屬遞交投訴文書。投訴文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①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②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事項,並應有投訴人的簽名或蓋章。
(2)投訴人證明材料。投訴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應提供原件核對);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注冊登記資料(確實不能提供的,經說明後可不提交)。集體投訴推薦代表的還需要提交推薦人簽章的推薦委託文書。
(3)相關證據材料。提交必要證據材料以證明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如證明勞動關系及與投訴請求有關的證據材料。具體事宜可以直接咨詢勞動監察,以勞動監察的要求為准。

⑷ 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後,經調查,可以撤銷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監察案件立案後經調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銷立案:
1、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2、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改正的;
3、被調查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沒有財產進行分配,又沒有相關義務承受人的;
4、不屬於立案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
5、不屬於勞動保障部門監察職權范圍的;
6、根據《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應當由勞動爭議處理或訴訟程序辦理的;
7、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超過2年的;
8、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撤銷立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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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後幾天能立案

一般的在接到投訴後的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6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雜情況延長30個工作日);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受理,並於受理之日立案查處:
(一)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發生在2年內的;
(二) 有明確的被投訴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
法律的行為所造成的;
(三) 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並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
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投訴人。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知投訴人補正投訴材料。
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即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的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當告訴投訴人;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於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⑹ 勞動監察大隊立案過了9個月還沒結果,怎麼辦

申訴狀及證據材料交了嗎?
如果交了,可以再次前往要求立案。
如果材料沒交,說明你沒有立案成功,也就是勞動仲裁委尚未受理。
也許是勞動監察大隊忙,而忘了相關事宜。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你可以重新整理材料,擬具申訴書,重新申請立案,立案後,勞動仲裁委應在45日內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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