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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個住房租售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7 05:10:15

❶ 國家對租賃房屋的有關規定是什麼

為了加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對租賃雙方的合同進行監證,發給承租人《房屋租賃登記證》。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

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1)首個住房租售法規擴展閱讀:

租房注意事項:

一、虛假宣傳,引誘消費者簽訂合同。一些房屋中介公司以所謂「質優價廉」的房屋招徠看房客戶。投訴案例中就出現過廣告中假稱傢具家電設施轉讓,卻在合同中不加註明,以至消費者購房與看房不實。

二、訂立霸王合同,消費者權益無法保障。一消費者投訴稱,某中介公司在簽訂合同時,約定無論是否經過其介紹,只要消費者與中介公司的信息房源簽訂了合同,就得向其支付中介費。這些條款是不合法的。

三、違規操作,使消費者利益受損。有的中介公司介紹給消費者的房屋屬於非法或缺乏合法手續的房屋,致使購房戶無法辦理手續;有的房屋沒有產權證無法購買,但中介公司為賺取中介費,卻對購房者說不用辦理手續,法律上這樣的房子是得不到保障的。

❷ 一家可以分租給幾個人嗎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不可以。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雖然現在國家還沒有出台相關的法律,但是在一些地方上已經有相關的明文規定。比如:
1、北京住建委、規劃委、公安局、衛生局等部門今日聯合發布通知,明確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標准。《通知》規定,北京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單個房間不得超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此外,《通知》還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規劃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能出租。
2、鄭州每年的3月到5月是人口普查期,將要填寫《鄭州市房屋租賃信息採集表》,將出租房屋狀況、流動人口及相關證照辦理情況上報。
要被清理的房屋類型,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的,違章建築和佔用安全通道亂搭亂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或者是群租的人均居住面積低於5平方米,租賃當事人沒有簽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責任書》的。
3、上海市綜治辦、市高院、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本市住宅小區出租房屋綜合管理的實施意見》,並同步修訂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實施意見進一步嚴格「群租」認定標准,標准規定,任一出租房間居住人數超過2人將被認定為群租。
實施意見明確,在上海市中心城區和市郊城鎮的住宅小區內,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應當認定為群租:
一是將單位集體宿舍設在住宅小區內;
二是將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分割,搭建後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是將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等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員居住;
四是任一出租房間的人均居住面積低於五平方米;
五是任一出租房間的居住人數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的規定,是此次同步修訂管理辦法的新增條款。主要是為了解決出租房間內居住使用人數超過正常居住人數,包括設立集體宿舍的問題。同時,人均面積指房屋實際面積,而非建築面積。

❸ 急求:公房分配法律上如何規定呢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1994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直轄市、市、建制鎮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系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於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時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產權人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

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第九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合格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請所有權登記,領取《房屋共有權證》。

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的,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狀況變動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應當提交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准文件和證件;

(二)購買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批准買賣的文件;

(三)劃撥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劃撥的有關文件;

(四)贈與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批准文件、贈與合同和公證書;

(五)交換的房屋,應當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交換合同。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設定抵押等他項權,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三條 嚴禁塗改、偽造公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可以通過調整、交換等方式,促進合理使用。

繁華地區適宜做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應當逐步安排用於商業、服務業。

第十六條 交換公有房屋使用權,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由交換雙方簽訂書面協議。

交換房屋使用權,使用人必須徵得產權人的同意。產權人應當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用房,不得無故閑置不用。對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產權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權。

第十八條 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原狀。

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異產毗連的,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租賃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准。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協議,明確租賃期限、使用性質和租賃價格,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租賃協議,至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托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或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范圍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復。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 出租經營性房屋的修繕責任,由租賃雙方在協議中議定。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並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私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時,必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可索賠損失: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二十七條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如需繼續使用,應當在租賃期滿前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前必須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時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租賃期限內,房屋產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議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租賃的公有房屋大修或者改造時,承租人應當配合,在租賃期限內,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後原租賃關系不變。

第五章 買賣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買賣公有房屋。

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買賣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後,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價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 國有房屋實行有償轉讓,不得無償劃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售共有房屋時,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七條 公有房屋出售給外國人的,應當符合涉外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修繕

第三十八條 維修養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公有房屋產權人的責任。維修養護共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房屋共有人的責任。

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修繕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修繕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修繕責任人沒有履行修繕責任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修繕責任人進行修繕。

第四十條 公有房屋的修繕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規、政策和標准。

第四十一條 公有危險房屋的鑒定、修復和拆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公有房屋修繕所需的資金,應當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分別列支,嚴禁挪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其證書,並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辦理所有權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三)強占房屋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該房屋強占期間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可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買賣公房的,經審查允許買賣的,責令其補辦手續,繳納稅費,並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5%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允許買賣的,買賣合同無效,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擅自買賣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合同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轉租公有住房的,轉租協議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轉租人轉租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失職,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對修繕責任人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租賃、買賣、修繕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處、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國有農場、林場等公有房屋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❹ 經濟適用房違規出租問題,法院會如何判審有無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根據《關於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八)在取得完全產權前,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只能用於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閑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變住房用途。
(十六)購房人違反本通知第(五)條規定,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立即責令退還;違反本通知第(八)條規定,違規出售、出租、閑置、出借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收回;違反本通知第(九)條規定,對其高消費行為不作出說明,不配合資產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視同以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
對有上述情形的購房人,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各類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承租人 能 討回裝修花費的費用,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租賃了該經濟適用房屬於受害方,因此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有權向出租方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挽回自己的合法損失。理由:該租賃合同違法,因此無效。

❺ 物業公司對住宅出租戶的管理有相關法規依據嗎

物業管理不是對人的管理,是對物的管理,物業公司管理住宅小區,管的是小區的秩序維護、保潔綠化、公共設施設備等不涉及人的管理。對住宅出租戶管理不在物業范圍內,那是居委會的工作。

❻ 關於房屋租賃有何規定,怎樣算違法

將商品房改成出租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只是現在的租賃雙方都是達成共識,你情我願也不會有人去舉報,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具體的可以參考《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當地的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可由建設管理部門查以及《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拓展資料: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雙方當事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應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條款:出租房屋的范圍、面積;房屋租賃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數額及交付時間;房屋修繕的責任、轉租以及違約責任等等。在此基礎上,雙方當事人應持房屋租賃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領取《房屋租賃證》。



❼ 在深圳改變房屋用途,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你好。深圳立幫律師團律師分析:

此類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在無其他影響合同效力情形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分析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是否對改變房屋用途有強制性規定?如果存在強制性規定,此類規定是否屬於影響合同效力的效力性規范?

1、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改變房屋用途設有強制性規定。

首先,根據我國「房地合一」和「房隨地走」的基本政策,建築物及其他附屬設施的使用功能決定於所附著土地的用途,《物權法》第140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8條明確規定土地用途的改變應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次,房屋用途的改變涉及建築物使用目的的根本改變,屬於關系業主利益的重大事項。[2]因此《物權法》第77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為商用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管理規約以及徵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2、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房屋用途改變的強制性規定屬效力性規范。

民法理論認為,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法律行為並不一定為無效,應將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禁止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如果法律並不否認法律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只是對法律行為的外部條件有所要求,則為禁止性規范,例如要求租賃合同應當辦理登記備案的規定就屬於禁止性規范,但未辦理備案並不影響合同效力;如果法律上禁止法律行為本身和其內容的實現,則為效力性規范,例如不得買賣毒品的規定,違反此規定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就未經主管機關批準的房屋用途改變問題而言,首先,如果將其作為禁止性規范,則房屋所有人的行為僅能依靠主管機關的處理或處罰加以糾正,如果在合同效力上不加以否認,就會導致房屋所有人逃避應補交的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影響土地分類管理、城市規劃和相鄰房屋權利人的利益,損害利害關系人的權益,同時也是對其他守規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其次,由於不同用途的房屋在消防、水電等方面的設計布局及程度均有不同,如果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而沒有辦理配套的設施變更,則容易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可以推定,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用於出租的行為是法律所不欲的,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房屋用途改變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效力往規范,當事人違反此強制性規定即導致租賃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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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房屋租賃協議,關於租金支付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據《合同法》第5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並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二二吧條還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為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第陸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陸、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漆、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吧、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第漆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四、第一一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五、第一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一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三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一5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一陸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一漆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一吧條,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三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租賃證》的,注銷其證書,並可處以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以罰款; (三)未徵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罰款。 六、第一9條,房屋租賃人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徵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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