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詢問筆錄
簽字或者按手印都代表對筆錄內容的確認
2. 當事人拒絕做詢問筆錄應該怎麼辦沒有詢問筆錄,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嗎
當事人拒絕做詢問筆錄,只要證據充分,不影響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沒有詢問筆錄不影響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現場檢查、詢問筆錄作為證據的種類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證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轉移。
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時,執法人員應當對拒絕簽字的情況詳加記載,並說明當事人是因為筆錄記載不實而拒絕簽字還是因為不配合執法而拒絕簽字。如果有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場,可以讓其作為見證人見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這樣可以增強詢問筆錄的證明力。
(2)行政執法詢問筆錄擴展閱讀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3. 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現場筆錄已經能夠證明案件事實,還需要做詢問筆錄嗎
譬如超限車輛,現場筆錄記錄了相關情況,車輛有過磅單,這兩個證據證明當版事人的違章行權為已經足夠了。我認為不需要再做詢問筆錄;譬如改型車輛,有現場筆錄記錄相關情況,我們有當事人簽字按手印的車輛營運證復印近證明車輛的登記尺寸,有車輛的錄像證明其實際尺寸,有這幾個證據也已經能夠完全證明車輛的違章情況,我認為也不需要再做詢問筆錄。不知道這樣認為是否正確
4. 行政執法中 對當事人作的詢問筆錄 是書證還是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
5. (城管)建設行政執法調查詢問筆錄都應該問什麼
主要是詢問當事人的一些具體信息,比如是哪裡人,身份證號碼等,然後是確認當內事人的違法事件容是否屬實,然後告知其行為,違法了那條法律,根據哪條法律對他進行處罰。最後是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在筆錄中有所添加內容!
6. 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製作的詢問筆錄能不能直接用於刑事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專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屬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行政執法部門在辦理案件中製作的詢問筆錄並不是書證,轉到刑事程序中來,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屬於言詞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第2款規定可以轉到刑事訴訟中的作為證據使用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都是實物證據。而言詞證據往往不能不直接在刑事訴訟中採納為證據材料。
7. 無行政執法證的人員可否記錄詢問筆錄
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執法人員在執法之前要先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等,如果沒有,那麼行政相對人可以拒絕其執法行為。
8. 行政執法部門的詢問筆錄是否能當做證據,做完筆錄後被詢問人反悔了怎麼辦
1、行政執法部門的詢問筆錄是否能當做證據?
當然可以。
2、做完筆錄後被詢問人反悔了怎麼辦?
這很正常,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筆錄並不是唯一的證據。
9. 工商行政執法,找了幾個證人來做詢問筆錄,沒有經過他們同意的錄音能不能用做案件的證據
證人已同意做詢問筆錄並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確認,工商執法人員同步錄音是可以的,雖然沒有直接告之證人在做筆錄的同時進行了錄音,但仍可以做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