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法規
A. 概算為2500萬的EPC總承包裝修工程,需要工程監理嗎麻煩回答時給出法律法規依據。
你這2500萬是怎麼算出來的。
麻煩回答時給出法律法規依據。
B. EPC項目完成招投標程序後,設計單位出圖太慢,可以更換設計單位么,有沒有什麼法律法規的依據,具體怎
根據《華民共標准施工招標文件(2007 版)》第二章 投標須知規定:
"1.4.3 投標存列專情形:
(1)招屬標具獨立資格附屬機構(單位);
(2)本標段前期准備提供設計或咨詢服務設計施工總承包除外;
... ..."
根據文前期進行案設計單位參加投標具體應依據具體項目招標文件主管部門規定
C. 法律上有沒有規定EPC必須是固定總價合同
有這樣的規定。
依據《建築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總承包商對整個建設項目負責,但卻並不意味著總承包商須親自完成整個建設工程項目。除法律明確規定應當由總承包商必須完成的工作外,其餘工作總承包商則可以採取專業分包的方式進行。
(3)epc法規擴展閱讀:
EPC項目的規劃
EPC項目的資源投入包括項目人力、設備、材料、機具、技術、資金等資源的投入,其中部分既有自有的內部資源,也通過采購或其它方式從社會和市場中獲取的資源。
在一定的時期內,由於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能夠獲取的資源數量往往有限,這就存在一個如何合理對資源進行規劃和利用這些有限資源的問題。
如果資源安排不合理,就可能在工期內的某些時段出現資源需求的「高峰」,而在另一時段出現資源需求的「低谷」。
當「高峰」與「低谷」相差很大時,如果某些時段內資源需求量超出最大可供應量,則會造成「供不應求」,導致工期延誤。而當出現資源需求「低谷」時,則可能造成資源的大量積壓,這種資源消耗的失衡,甚至極端時候的資源缺失,必然會影響項目目標的實現。
D. 總包管理費收費費率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原則上不允許分包,總包只能搞清工勞務外包,有一種擦邊球的說法叫勞內務擴大,至於總包管理費,現容在沒有明文規定,一般都是雙方協商,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你是勞務清工,沒有管理費這一說,只是開勞務票即可,分包和勞務擴大是違法的。
E. EPC合同中竣工試驗包含哪些內容,竣工後試驗包含哪些內容,有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
需要你們在合同裡面明確的進行約定。
F. 中國招投標法律法規允許epc總承包模式招標嗎
EPC()是指公司受業主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築設備材料采購,而的是指專業設備、材料的采購;Construction應譯為「建設」,其內容包括施工、安裝、試車、技術培訓等。基於EPC總承包模式較傳統的建設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優勢,其基本特徵可以總結為:(一)在EPC總承包模式下,發包人(業主)不應該過於嚴格地控制總承包人,而應該給總承包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建設中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發包人(業主)不應該審核大部分的施工圖紙、不應該檢查每一個施工工序。發包人(業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進度、了解工程質量是否達到合同要求,建設結果是否能夠最終滿足合同規定的建設工程的功能標准。(二)發包人(業主)對EPC總承包項目的管理一般採取兩種方式:即過程式控制制模式和事後監督模式。(1)、所謂過程式控制制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聘請監理工程師監督總承包商「設計、采購、施工」的各個環節,並簽發支付證書。發包人(業主)通過監理工程師各個環節的監督,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2)、所謂事後監督模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一般不介入對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驗收環節較為嚴格,通過嚴格的竣工驗收對項目實施總過程進行事後監督。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施工合同條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採用該種模式。(三)EPC總承包項目的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整個過程負總責、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及建設工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履約行為負總責。也即,總承包人是EPC總承包項目的第一責任人。因此設計和施工可以是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