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管轄
Ⅰ 關於行政復議管轄,有哪些規定
對各級國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各級地稅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向該地方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地稅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省、自治區、直轄市另有規定的,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國家稅務總局復議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稅務系統內,向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主管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Ⅱ 關於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問題
從現實中的案例來看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都可以管轄。
最版高人民法院關於執權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屬於「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的情形分別為: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案件;4、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其中上述規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情形主要是針對的政府,而不是政府部門。所以,針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部門,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也可以向中級法院起訴。但是現實中出於基層法院地位較低的考慮,一般向中級法院起訴的較多。
Ⅲ 關於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選擇C,應由C區公安機關管轄,因為C區是違法行為發生地,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條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3)關於行政管轄擴展閱讀: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的一種制度,它的本質其實就是對級別管轄的一種變更和補充。
管轄權要實現轉移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進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有管轄權;
2、移送應當有必要有實際意義;
3、移送應當在隸屬的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4、移送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
管轄權的轉移一般有三種情況:
1、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主要原因有:有管轄權的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確有困難的;或者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有失公正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或者案情重大、復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下級人民法院處理有困難等。
2、上級人民法院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3、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的案件,需經院長批准後報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Ⅳ 一道法律題,關於行政訴訟管轄地
此題,應該選來A,根據行源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確認發明專利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這道題的答案是錯誤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管轄規定是關於地域管轄的,而關於海關處理的案件的管轄的規定是關於級別管轄的,兩者並不矛盾,所以綜合起來,應當歸甲市或乙市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Ⅳ 《行政訴訟法》中行政訴訟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關於案件管轄的規定共計有11個條文: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十九條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Ⅵ 關於行政復議的管轄
按理想想應該是市國稅局,但題目選擇沒有市 國稅局,只有省國稅局,所以其復議機關應是( D. 省國稅局)
註:或許,某些地方縣級國稅局是由省局直管的。
Ⅶ 關於行政案件管轄權的問題
C區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Ⅷ 關於行政復議的管轄
A不對是因為鄉政府和縣公安局都不是復議機關。同理B也不對。C不對是這個復議不是訴訟的先決條件。可以直接訴訟。
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介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復行政案件管轄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08〕1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07年1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