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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前置

發布時間: 2021-01-07 00:31:34

『壹』 行政訴訟起訴的前置程序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違法確認程序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採取並案審理的方式,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確認,根據違法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大小、內在的關聯性,確定是否賠償。賠償責任的決定不僅是合法性審查的邏輯結果,而且是行政爭議的最終法律解決。

另外一種是受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只有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後,才能給予賠償。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訴訟通常適用的情況主要是:

第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及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已無爭議,但行政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已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但復議機關未對行政賠償問題作出裁決,或者受害人不服復議機關的裁決;

第三,具體行政行為為終局裁決機關所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經不得爭議,受害人對行政賠償問題尚有爭議;

第四,具體行政行為已為法院判決確認為違法,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提出了行政賠償訴訟。

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前置程序在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曾經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樂觀評價:有利於迅速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省時省力,使受害人損失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有利於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於減輕人民法院負擔;體現了國家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和信任,有利於調動其糾正錯誤的主動性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

經過近十年的實踐,行政確認的前置程序已經成為當事人獲得行政賠償的梗阻。由於確認違法基本上是由涉嫌違法的機關自身或者其上級進行。這種「自己當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確認違法極其艱難。加之法律沒有確認期限作出規定,有關機關能拖則拖。當事人對於不予確認的不作為行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只能通過申訴途徑。當事人常常被迫為確認違法、請求賠償而積年累月地上訪、申訴。國家賠償法中關於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糾正錯誤的前置程序設置事實上已經成為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缺陷,有人因此認為上述規定已經使國家賠償法變成了「國家不賠法」。

『貳』 行政復議前置的類型

你好

復議前置情形有:

1、行政權(自然資源所有權)屬糾紛裁決案件。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
4、經營者集中案件《反壟斷法》
5、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叄』 行政復議前置的幾種情形

(1)自然資源所有權、使用權確認案件
(2)治安管理處罰案件;
(3)納稅爭議案件;
(4)工傷保險案件;
(5)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6)對審計機關的審計決定不服的。
好律師網參考

『肆』 哪些案件屬於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

情形如下: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3、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4、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5、 對價格違法的處罰: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行政前置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前置(也叫復議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後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行政復議法》中關於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主要是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由此可見,我國《行政復議法》中主要是對自然資源的確權類爭議做了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規中也僅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九條、《海關法》第六十四條、《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注冊會計師法》第十一條有有關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伍』 哪些行政訴訟必須復議前置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只有以下8種: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15日內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請復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就是審計行政復議前置的規定。
5、治安管理處罰上級公安機關裁決前置。
6、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前置。
7、工傷保險案件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8、對價格違法的處罰
1999年7月10日國務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六條 規定: 經營者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陸』 什麼叫前置性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分前置性許可和非前置性許可。
前置性許可是指:某一行政機關准予公民、專法人或其他組織從屬事特定活動所核發的證明文件,作為其他行政機關核發相應行政許可的前提條件。
例如:國務院發布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設立娛樂場所(指向公眾開放的、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廳、游藝等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對於公眾聚集的經營場所,經營單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時,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此外,金融保險、化學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食品生產經營等行業也需要辦理前置許可。

『柒』 什麼叫前置性行政許可

前置許可證件是指當事人在辦理當前許可事項時,必須持有的上一環節的許可證內件。例如,從事卷容煙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或者審驗《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許可時,必須持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同樣,如果從事食品銷售經營,就要首先取得衛生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後才能辦理《營業執照》在這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食品衛生許可證》就是前置許可證件。

『捌』 什麼是行政前置許可

前置許可證件是指當事人在辦理當前許可事項時,必須持有的上一環節的許可證件。例如,從事卷煙銷售經營的經營者,在辦理或者審驗《營業執照》這一行政許可時,必須持煙草專賣管理機關核發的有效的《煙草專賣許可證》,方能辦理或審驗。在這里,《煙草專賣許可證》就是前置許可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稱的前置行政許可,是指在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時候,應當在辦照環節,向辦照機關提供其他有關部門的前置審批手續,例如,從事飲食業,須事先取得防疫部門的衛生許可證,從事卷煙經營的,應先取得煙草專賣管理部門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等等。申請人憑事先取得的有關行政許可辦理營業執照,這就是工商指的「前置行政許可批准文件」的來由。

『玖』 行政復議前置的有幾種情形

1、《行政復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行政復議,國務院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2、《稅收徵收管理法》第88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海關法》第6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國家安全法》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商標法》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6、《專利法》第41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7、《專利法》第46條第1款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9)行政前置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前置的優點:

1、復議途徑具有快捷的特點。

下面我們以土地確權行政案件說明之。土地行政充分地體現了行政職權的運作,是一種包含了國家強制性意志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歸屬作出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授權作出的,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這類行政案件時認定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等情形的,即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確有錯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只能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而不能或不宜改變其權屬處理決定,而且訴訟途徑存在訴訟期間過長的缺陷;相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具有上述情形的,可以決定變更;

2、有利於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監督,因此,一旦下級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發生糾紛,由上級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僅可以及時了解本系統或本地區的工作情況,而且還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強化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機制;

3、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前置案件,專業性強,涉及面廣,處理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專門的知識,確立行政復議前置原則,便於查明事實,分清是非,使這些行政爭議得以及時解決;

4、法律規定行政復議前置行政案件數量大,復雜程度不一,確立行政復議先行處理原則,可以使大量的這些行政案件解決於行政復議程序之中,可以減輕法院行政審判的壓力,使法院可以集中精力審理經過復議仍解決不了的行政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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