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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行政執法證查詢

發布時間: 2021-01-06 22:12:31

❶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下設單位機構有多少個

執法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資
格,持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後,按以下程序申請著裝:
(一)旗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所轄執法人員信息統一報
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
(二)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包括旗縣市區在內的所轄執法
人員信息統一報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三)自治區直屬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將所轄執法人員信
息統一報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申請著裝應當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著裝
資格申報表》(以下簡稱《資格申報表》,見附件
1),建立著裝檔
案,形成著裝人員信息庫統一管理。
申請單位應以正式文件申請,並詳細說明申請情況。
第十條
執法人員變更執法類別的,通過變更執法類別培訓考
試,取得相應執法資格,持有執法證件後,應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交
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資格變更申報表》(以下簡稱
《資格變更表》,
見附件2),依照第九條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審批
第十一條
每年4月1日至30日為著裝資格申報期。各申報單
位應在此期間,完成執法人員著裝資格申報。逾期未申報的,轉至下
一年度申報期內申報。
第十二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在辦理執法證件注
銷或者吊銷手續的同時,
由所在單位填報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
政執法人員著裝資格注銷表》
(以下簡稱
《資格注銷表》
見附件3),
依照第九條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審批。
(一)調離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崗位)的;
(二)退休的;
(三)死亡或者受傷不能再從事執法工作的;
(四)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或者開除處分
(五)嚴重違反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執法證件被吊銷的;
(六)其他不宜繼續著裝的情形。
第四章
采購與發放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服裝及其標志標識嚴格依據「交
通運輸行政執法形象建設規范一:執法標志標識及執法證件」和「交
通運輸行政執法形象建設規范二:服飾面料規范」要求進行采購。
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確定采購廠商後,應當向自治區交通
運輸廳備案登記。
第十四
每年5月15日至6月15日,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審核
各申報單位《資格申報表》、《資格變更表》、《資格注銷表》等信
息後,
向申報單位下發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服裝核准采
購通知》,各申報單位按照核准采購通知要求,各自安排采購事宜。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胸牌號碼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統一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服裝核准采購通知》
列明的序列
號發放、佩戴。
第十六條
執法服裝的發放標准按交通運輸部和本辦法規定執
行(具體發放標准見附件4)。
執法人員執法服裝和執法標志標識的發放標准可結合實際工作
需要做適當調整。
第五章
著裝行為管理
第十七條
夏裝、春秋裝、冬裝換裝時間由各交通運輸行政執
法機構自行安排確定。但盟市行政區劃范圍內應當統一換裝。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
證件。
5 第十九條
符合著裝條件、配發執法服裝的執法人員,執行公
務期間應當著裝。不符合著裝規定不得上崗執法。
第二十條
非因公務行為不得著裝。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按著裝規范穿著執法服裝,
並按規定
佩帶執法標志標識,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統一規定的樣式、顏色內外配套著裝,
穿著整齊,並保
持執法服裝潔凈、平整,不得破損;
(二)
按照規定佩戴帽徽、肩章、胸牌、領花、臂章等標志,不
同制式標志不得混戴。
不得佩戴、
系掛與執法人員身份或者執行公務
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執法服裝和便
裝;
(四)穿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衣領上翻。
除因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穿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五)穿著夏裝時,內襯衣擺必須束在腰帶內;穿著春秋裝、
冬裝時,內襯衣下擺不得外露;
(六)佩戴胸號牌、武裝帶時,胸號牌掛在上衣左口袋正中處,
武裝帶扎在上裝自上而下第四、五顆鈕扣之間;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或者
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執法人員
鞋跟一般不得高於
2厘米,女性執法人員鞋跟一般不得高於
3厘米;
(八)執法人員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
帽的情形外,應當戴帽;
(九)《交通行政執法風紀》等規范性文件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法服裝、
服飾執法
標志及執法服裝配件,不得變賣或擅自拆、改執法服裝,不得轉借他
人使用。
6 執法人員被取消執法著裝資格後,原配發的執法服飾金屬標志
(含帽徽、肩章、胸標、胸號牌、領花等)應由所在單位負責收回,
逐級上交自治區交通運輸廳。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道
路(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和本辦法規定,定期或不定
期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著裝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任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未經批
准,不得擅自製作、購買、穿著交通運輸執法服裝,佩戴標志標識。
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暫停該單位申領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
資格和申請著裝資格,並限期整改
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內的個人違反上述規定的,取消申領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資格和申請著裝資格,
調離執法機構,
在內蒙
古自治區范圍內不得再從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
非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內的個人違反上述規定的,以涉嫌冒
充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於向未經批准、擅自采購執法服裝及其標志標
識的單位或個人出售、
租賃、
轉借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執法服裝及其標
志標識的,
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列入執法服裝采購廠商黑名單,
全區
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不再采購其產品。
第二十六條
發現執法人員違反《交通行政執法風紀》及本辦
法有關執法著裝規范和要求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
(二)情節嚴重的,或者拒絕改正的,應以通報形式責令其所在
單位整改。
必要時,
可報請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暫停或取消其著裝資格。
7 第二十七條
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社會影響的,由
自治區交通運輸廳取消執法著裝資格。
(一)非因公務需要,穿著執法服裝出入酒店、娛樂場所的
(二)酒後著裝執法的;
(三)粗暴執法、以權謀私的;
(四)擅自將執法服裝提供他人使用的;
(五)被暫扣、吊銷、注銷執法資格的;
(六)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第二十八條
地方海事執法人員的著裝,按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資格申報表
2.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資格變更申報表
3. 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著裝資格注銷表
4.內蒙古自治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個人著裝發放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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