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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行政職權

發布時間: 2021-01-06 21:23:06

① 英國政府職能機關有哪些什麼是聯邦政府

英國樞密院
Privy Council of Britain
英王的私人顧問機關,也是代錶王權的最高行政機關。它是由國王的佃戶總管、宮廷官員和國王選定的其他人組成的王國法院演變而來的。中世紀時,成為協助國王處理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務的中央政府機構。1688年「光榮革命」後,英國逐步確立了君主立憲政體,樞密院遂失去實際權力。18世紀初,原樞密院外交委員會發展為內閣。從此,樞密院名義上仍是英國最高政府機構,實際上大部分權力由內閣行使。其任務主要是主持王室典禮和內閣宣誓就職儀式,處理某些上訴案件,以樞密院令的形式宣布議會的召開、休會和解散,對外宣戰或媾和以及發布內閣制定的部分政府命令等。樞密院成員包括全體入閣大臣、大主教 2人、全權大使、下院議長、大法官以及國內的和英聯邦的著名人士等等,總計約 300多人。他們均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任期終身。院全體會議只在英王加冕或結婚、內閣就職時召開,法定人數為 3人。院內設有科學和工業研究委員會、農業研究委員會、醫葯研究委員會等各種委員會,擔負重要的研究責任。其中司法委員會最為重要,它負責審理教會法院、捕獲法院以及英聯邦某些成員國和殖民地司法機關的上訴案件。

上院
貴族院又稱上院。它的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法律貴族、家權貴族、終身貴族、蘇格蘭貴族、愛爾蘭貴族組成。由於女王可以臨時增封爵位,而議員死亡無需增補,所以貴族院議員人數不定。1986年貴族院共有1196名議員,其中有64名女議員,有349名終身貴族,其餘全部是世襲貴族。 貴族多數是保守黨人,而且老人佔多數,貴族院平均年齡為63歲,80歲以上的有95人。這些貴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車馬費。所以恩格斯諷刺地稱貴族院為"退休政界人物的養老院"。(馬恩全集第1卷,第682頁)

貴族院議長不是選舉產生,他由貴族院中大法官兼任。上院開會時他擔任主席,議長權力不大,院內一切程序都要按院會決定。
貴族院開會時間與平民院相同。開會法定人數僅3人,通過法案的人數為30人,經常出席會議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當議案的內容涉及到議員切實利益時參加的人才多些。
貴族院的職權逐漸被削弱。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後,英國議會都是以貴族院為主體,甚至到了19世紀,首相的人選仍在貴族院中物色。由於貴族院主要代表著保守的資產階級、貴族和教會的利益,一貫堅持故步自封政策,不能適應迅速發展的資本主義的要求,經常拒絕通過政府的一些重要法案。1909-- 1911年因累進稅法案引起了平民院和貴族院的沖突,1909年貴族院否決了政府提出的財政法案,致使政府陷入困境,經過斗爭,1911年在首相阿斯魁士(Herbef Asguifh)的領導下議會通過了國會法,其中規定:1平民院通過的財政法案送交貴族院後,在一個月內不能通過,該法案就可直接送交國王公布實行; 2對某一法案是否屬財政立法如有爭議,則由平民院議長裁定;3平民院通過的其他法案,雖被貴族院否決,但經平民院在二年內連續三個會議中連續通過,則該法案不經貴族院審議,呈請國王公布為法律。這樣貴族院對財政法案已無權加以阻撓,對法案也只有二年的延擱否決權。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工黨執政,在推行福利和社會改革政策時,又經常遭到貴族院用二年延擱否決權加以阻撓,於是1949年4月議會通過"議會法",其中規定:"公共法案若經平民院連續二個會議通過,雖經貴族院的否決,也可成為法律",所以貴族院的延擱否決權從以前兩年減為一年,貴族院權力進一步被削弱了。
貴族院的另一職權,是行使英國的最高的司法權,它是英國本土各級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有權審理除蘇格蘭刑事案件以外的所以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黨執政時,以貴族院不是司法人才為理由,打算取消掉上院的司法權,後來雙方進行妥協,保留了貴族院的司法權,而以加封法律貴族的方法來彌補缺乏法律知識的缺陷。
貴族院的權力雖一再被削弱,但它在國家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視,因為:
第一,貴族院還保留財政法的討論權。由於貴族院有不少人擔任過國家的重要職務,富有經驗,他們對財政法案的意見仍然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貴族院還保留對法案的一年延擱否決權,這對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礙作用,特別是對帶有時間性的議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實質性失效。
第三,貴族院掌握最高司法權。
第四,對下院通過的法案經貴族院審查後可以糾正法案中存在的缺點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備,更有利於資產階級統治的需要。
對於貴族院的存廢問題,自19世紀以來一直成為英國政治生活中爭論的問題,爭論的中心是廢除還是改造?保守黨始終主張改造,不是廢除。工黨對這一問題先後主張不一致。1958年保守黨執政後制定了終身貴族法,其中規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務、文藝、科學、企業家、軍人、工會官僚等各階層中取得優異成績的人提請英王封為終身貴族,取得男爵的封號,進入上院。資產階級希望在保留貴族院的基礎上,擴大貴族院的范圍,增加貴族種類的辦法,在貴族院身上掛上幾筆民主的色彩以緩和群眾的反對。
從資產階級的角度看,如果把貴族院廢除掉改為民選的上院,那麼就會發生兩院職權的分工問題,民選的上院是不會甘心屈居於下院的從屬地位。同時還會產生內閣同時向兩院負責的問題,這必將給內閣制的政治體制實施帶領困難,因而繼續保留貴族院會給政權穩定帶來好處。
當然英國人民的保守的愛惜國家傳統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會基礎。

② 英國政治制度體現了三權分立原則嗎

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權思想由來已久,其源頭可遠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確提出分權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洛克生活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後,他在總結革命經驗並吸取前人混合政體思想的基礎上,系統提出了其分權思想,從而初步奠定了近現代西方國家組織形式的理論基礎。
,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後,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裡,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民意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採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③ 英國政治體制的權利制衡關系

是的,英國政治制度體現了三權分立原則。
英國也有三種不同的權利機構,但政治結構不像美國那樣具有明確的三權分立特徵,而是以稍許有別的方式在議會的上下兩院之間、議會與內閣之間、執政黨與反對黨之間發展出一種互相監督和制衡的制度。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分權思想由來已久,其源頭可遠溯到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近代最早明確提出分權思想的人之一是17世紀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洛克生活於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年代,革命成功後,他在總結革命經驗並吸取前人混合政體思想的基礎上,系統提出了其分權思想,從而初步奠定了近現代西方國家組織形式的理論基礎。

分權的目的——保護私權。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中,人人都具有天賦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卻相互侵擾,為了克服這種缺陷,人們就以契約的形式,讓渡出自由懲罰他人的權力,交給一個中間人行使,這樣國家就產生了。與霍布斯不同,洛克特別指出,人們在相互訂立契約的時候,並沒有把所有的權利都交出去,而是保留了作為最基本權利的生命、自由權和財產權,這些權利都是不可讓與和不可剝奪的。根據這種觀點,國家的目的應是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但是,在君主專制政體下,對個人權利造成最大傷害的卻往往是國家權力,他認為人們若把財產交給專制君主來保護,便是無異於為了防止狐狸的騷擾而甘願為獅子吞食,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君主政體下政府的權力過分集中,缺乏對權力的制約,為了防範政府超出人們對它的授權,更好地保護人們的權利,分權便是必要的了。

分權的依據——社會契約。國家權力應如何劃分呢?洛克是依據社會契約這條主線從國家權力的起源上對這個問題展開論述的。他指出原始狀態的缺陷在於對人們的彼此侵害行為缺乏一個裁決的共同尺度,同時更缺少一個保證裁決的執行者。國家的作用就是彌補這兩個缺陷。據此,國家最基本的權力就是立法權和執行權。所謂立法權,就是指導如何運用國家的力量以保障社會及其成員的權利,所謂執行權就是負責執行制定的和繼承有效的法律的權力。以上兩者都是國家對訂立契約的社會成員的內部權力,是最基本的權力。除此以外,在國家生活中,還有一種處理與國家無契約關系的個人和群體的權力,洛克稱之為外交權,它是決定戰爭與和平、聯合與結盟以及同國外進行交往的權力。至此,洛克依據契約論這條主線,將國家權力劃分為立法權、執行權與外交權三種。但出於權力實際運行的考慮,洛克又指出,如果執行權和外交權掌握在不同的各自行動的人手中,就會使公眾的力量處於不同的支配之下,遲早會導致紛亂和災禍。因此他把外交權作為執行權的一部分。這樣,國家權力實際上就是由立法權和執行權兩部分組成。

分權的關鍵——限制權力。在《政府論》中,洛克明確地指出分權與權力分散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他說分權不是簡單的在形式上將權力分散化,而是更有效地對權力加以限制。如果被分立的權力沒有得到應有的控制,權力的公共性同樣會受到扭曲並對私權造成更大的侵犯。為此洛克提出以下主張:第一,權力應是彼此分立的。他說,如果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掌握在同一個或一批人手裡,權力能夠帶來利益的屬性就會對人性的弱點造成極大的誘惑,使他們動輒就攫取權力以謀取私利。因此立法權和執行權應絕對分開,立法權歸屬於民選議會,執行權則屬於世襲的君主。第二,權力之間是不平等的。洛克強調立法權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但是這種地位僅僅是相對政府而言的。他解釋說:只要政府存在,立法權就是最高的權力,因為誰能對另一個人訂立法律就必須在他之上。第三,各種權力都是有限的。對立法權的限制是:議會只能以人民的福利為立法的宗旨,以人民的授權為存在的基礎,其權力不能濫用和轉讓並隨時可以被人民收回,立法機關僅在制定法律時才存在,其成員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約束。對執行權的限制是,政府必須嚴格地按照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辦事,不得自行其是或者濫用權力。最後他指出,如果立法機關和君主任何一方違背人民的委託時,人民都有權利推翻他們。

洛克的分權制衡思想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新興的資產階級同封建專制制度斗爭的產物。它的分權思想雖然不系統,但卻第一次為資產階級用民主形式組織國家奠定了理論基礎。分權制衡的思想經過孟德斯鳩等人的發展成為了西方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項主要原則。
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他說:「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並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系,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
孟氏的分權理論與洛克的分權理論相比有重大的發展,孟氏的三權劃分比洛克更明確,且比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僅說明分權,而且進一步說明了權力行使過程中發生矛盾沖突時如何解決,不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資產階級革命的作用,而且對未來國家如何防止權力濫用,如何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提供了參考模式。
首先,從三權分立的目的看,無論對於該理論的創始人還是運用該理論的國家來講,三權分立就是為了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防止某一國家機關或者個人的獨裁和專制,從而保證國家政治上的穩定。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如果同一個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制裁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因此,無論對於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對權力的制約都是一種實在的需要,只是資本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整體利益,而是社會主義國家制約權力的本質是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權利。
其次,從三權分立的內容看,在英國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的事實已成為歷史以後,按分權理論建立的資本主義的國家機關,都根據國家權力的表現形式將其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這三種國家機關分別行使不同的國家權力,並使之存在相互制約關系。在資本主義國家裡,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很難說這三種權力是分立的,就連代表民意的代議機關實際上也是有產者的論壇和表決器,但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仍然是資產階級為維護其整體利益,為保證國家權力有效、正常運行而採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從三權分立的功能來看,在國家生活中,它大體發揮了以下幾種功能:1、區分功能。現代美國憲法學家柯爾文曾把三權分立總結為四個要點:<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固有的獨特的職能;<2>這些獨特的職能應由三個分別配備人員的政府部門各自行使;<3>三個部門在憲法上應該是平等、互相獨立的;<4>立法部門不能把權力委託給他人。此種說明為許多學者所接受,特別在美國這個說明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現代大多數國家在實踐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種國家機關的設置(包括社會主義國家),使得國家職能得到合理的區分和實現,這的確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國家權力在區分的前提下,根據其職能配置不同的權力機制,使得它們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門因權力過大而導致權力運行失衡。3、制約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職能的差異,機構的分離,職權的劃分,相互間權力運行的牽制,使得三種權力能夠達到有效的制約。4、補救功能。當三種機關中的某一機關在行使權力不當招致社會不滿時,其他的機關可以行使權力,挽回影響和損失,從而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

④ 英國和美國兩種政治制度的比較

英國政治制度

1、英國是實行「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
國家元首 君主(英國女王)
政府首腦 首相
英國女王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 「臨朝而不理政」。王室作為名義上的國家領袖,只具有象徵意義,實際權力掌握在首相手裡。君主在禮儀上、形式上仍是至高無上的,在國內、國際的國事活動中,享有榮譽和尊崇。按照英國的憲法規定:英王有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級法官的權力;有召集、終止議會的會議和解散議會的權力;有批准和公布法律的權力等等。事實上,英王在法律上的權力早已讓給了內閣。英王的政務活動都由內閣安排。甚至於英王接見國內外要人,也必須由內閣安排,英王成了一個虛君王位,完全服從內閣的安排和控制。
2、議會
英國議會是資產階級議會的鼻祖,號稱「議會之母」。其歷史是資產階級議會中最長的。由下院和上院組成。
下院(平民院)議員由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全部改選。
下院的職權主要為:立法、監督政府和監督財政。
上院(貴族院)議員不是選舉產生的,由王室後裔、世襲貴族、教會大主教等組成。在早期的議會中,上院的權力與地位曾遠比下院重要。時至今日,上、下兩院的地位剛巧顛倒。上院的職權主要有「延擱否決權」、「通過權」。「延擱否決權」指上院不能否決下院所通過的議案,只能將議案拖延一年生效。「通過權」
上院1000多名議員只要30名同意即通過。
3、內閣、首相
內閣是英國政府中真正操縱政治及行政大權的機構,是英國政府的領導核心。英國內閣由下院中席位最多的政黨組成。
內閣首相不是選舉直接產生,而是在每屆議會大選後,由下院中獲得多數選票的黨派領導領袖擔任,英王任命。
在一個國家中,國家政權長期由兩個勢力最強大的政黨執政,這就叫兩黨制
1990年以來,英國由保守黨與工黨執政。
在野黨 反對黨 組成「影子內閣」
在朝黨 執政黨 組成內閣
內閣成員由首相決定,內閣成員對首相絕對服從,若發生政治分歧,只有兩種選擇,辭職或服從。
總之,首相不僅控制著內閣,而且操縱著議會,集行政與立法大權於一身,這在資本主義政治體制中的確首屈一指。

美國政治制度

1、美國是實行「總統制」政體的國家。
國家元首 總統
政府首腦 總統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總統制的國家。美國有總統選舉採取選舉人制度,是間接選舉。即首先由各州的選民投票選出數目相當於該州在國會中的參議院和眾議員人數的一批總統選舉人,然後由各州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副總統。獲得270張選舉人票的總統候選人才能當選。憲法規定如果總統候選人沒有獲得過半數票時,眾議院應從得票最多的三個候選人中選出一人為總統。總統任期為四年,以兩屆為限。
2、國會
美國國會由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組成。兩院的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參議院
總統與外國締結的條約及總統任命的高級官員須經參議院,參議院還有權審判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副總統候選人沒有獲得絕對多數票時,參議院應從得票最多的兩個候選人中選出一人為副總統)復選副總統。參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出,每州2名,實行各州代表權平等原則。現有議員100名。當選參議員必須年滿30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9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6年,每2年改選l/3,連選得連任。副總統是參議院的當然議長。
眾議院
眾議院有權提出財政案和彈劾案,有權在特殊條件下復選總統。眾議員數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每州至少1名。按1929年《議席分配法》,將眾議員總數固定為435名,並根據聯邦商務部統計局每10年提供的各州人口變動情況,重新調整各州之間的議席分配。眾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必須年滿25歲,作為美國公民已滿7年,當選時為選出州的居民。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眾議院議長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
3、政權組織形式
實行分權與制衡的原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國會、總統、法院掌管,三個部門行使權力時,彼此互相牽制,以達到權力平衡。國會有立法權,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否決,國會又有權在三分之二議員通過的情況下推翻總統的否決;總統有權任命高級官員,但須經國會認可,國會有權依法彈核總統和高級文官;最高法院法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認可,最高法院又可對國會通過的法律以違憲為由宣布無效。
行政機關是以由人民直接選舉的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 並以副總統輔之, 下設幾個行政部門。 政府的權力有聯邦政府、州政府之分, 憲法起草人根據政府必須接近百姓才不致剝奪人民自由的原則, 將有關各州自治權保留給州政府, 各州政府本身擁有立法、司法、行政諸許可權, 聯邦政府的權力系以一州政府無法單獨行使者為限。
4、兩黨制。
共和黨、民主黨是美國兩大政黨之一。在美國實行的兩黨制中共和黨與民主黨輪流執政。共和黨以象為徽,民主黨以驢為徽。因此人們把兩黨的競爭稱之為驢象之爭。

⑤ 英國司法部的職權范圍

該部處理三個被移交予職權的政府(北愛爾蘭行政當局、蘇格蘭政府和威爾士議會政府)專與整個聯合王國之屬間的關系。
它管轄整個聯合王國的裁判所,並且有其他諸多遍及整個聯合王國的職責,如人權和選舉改革。 另見: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律系統
司法部沒有對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刑事司法、法庭、監獄和假釋的責任,而只有對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以上事務的責任。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司法權中,司法部負責處理所有涉嫌犯罪者,從被逮捕之時直到被定罪的犯罪者被從監獄釋放。蘇格蘭的法律系統獨立於英格蘭的法律系統,而且刑事法律制裁、治安和監獄是蘇格蘭政府的責任。
雖然北愛爾蘭法律是聯合王國國會的「保留」事務,但它不是司法部的責任。北愛爾蘭法庭管理機構是北愛爾蘭的大法官部;北愛爾蘭治安局的成員由北愛爾蘭國務大臣任命;北愛爾蘭監獄管理機構是北愛爾蘭事務部的一個行政機構。 司法部在對君主屬地的關繫上有某些責任:
在白廳與這些島嶼政府的聯絡中擔任主線承認對由這些島嶼的立法會議通過的法規的御准將聯合王國法律延伸至這些島嶼制定在這些島嶼的君主任命

⑥ 19世紀末,英國內閣權力包括什麼

內閣的主要職權:一是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二是按照議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行政權力。三是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系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
四、首相、內閣和政府的產生與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英王批准後內閣和政府便告組成。在英國內閣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腦和多數黨領袖)是掌握國家實權的關鍵人物,但是以首相為首的內閣和政府都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如首相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工作,有責任回答議員的質詢。
嚴格來說,『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應稱之為『國會制』或『議會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不但個別之閣員需對議會負責,內閣整體亦需對議會負責。如果議會對某位閣員或整體內閣不信任,個別閣員或整體內閣便需要辭職以示負責。責任制內閣,可以用這樣一句話概括:是資本主義國家由內閣總攬國家行政權力並向議會負責的一種國家政權組織形式。
五、英國內閣的主要作用:政府中的高級大臣組成的。英國內閣是英國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既操縱立法,又管理行政,被看作是對「國家行政的最高控制」,「政府的主要工具」以及「大多數立法和行政主動性的來源」,總之,它是國家的行政之巔。它的作用可以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第一,它是政府的最高決策機構。包括內政、外交、防務、教育、科研等各項決策。第二,控制立法。現代社會中由於立法量的增加及其復雜化,議員個人既無設備又缺乏全面的知識和足夠的信息來准備復雜的議案,導致政府逐漸加強對立法的控制,政府提出公議案,這種議案都是由內閣提交下院通過的。而且在准備議案中,內閣委員會越來越多的參與其中,即先由內閣列出議案原則,再由他組織有關大臣、文官、專家等一起磋商議案細節,然後交內閣審定。最後提交下院通過。第三,作為政黨的領導。首相是執政黨領袖,內閣大臣都是由執政黨領導組成的。內閣除了對國家、政府進行行政上的領導外,同時也對其政黨行使著領導權。如討論決定黨的方針政策,競選宣言等,在下院和公眾中,為其 黨的政策、行動進行宣傳,解釋和辯護等。

⑦ 英國的最高行政權和最高行政機關到底是在首相 還是在內閣

是首相,英國的政治首腦,國家的實際領導

英國首相組織的內閣權力有:
①制定內外政策。
②行使最高行政權力。
③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門職權。

⑧ 英國政治制度中權力中心是什麼

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和政權結構的基本原則和組織形式。按照這一理論原則,資產階級將國家權力劃分為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的三個部分:立法、行政、司法。並建立相應的國家機關,分別行使這三個方面的權力。資產階級國家在憲法上規定:立法權,即國家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權力,由議會行使。行政權,即治理整個國家內政外交的權力。這一實際主宰資產階級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外交等大權的機構,就是資產階級國家的中央政府。司法權,即監督法律的執行和行使審判的權力,由法院行使。三權之間,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職權范圍,又相互制約,任何一方的權力都受到另一方的限制。這就是資產階級國家所謂分權和制衡原則。

三權分立,作為一種學說,由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唯物主義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洛克首創的,十八世紀法國著名的啟蒙學家孟德斯鳩則發展和完善了這一理論。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說,是當時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限制和反對王權,爭取政治統治權的思想武器,具有歷史進步性。隨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資產階級在現代的代議制國家裡奪得了獨占的政治統治。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說,已經成為近代資產階級國家政治制度的理論依據,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政權組織結構的基本原則

⑨ 英國首相有哪幾方面的權力

(1)英王任免內閣成員和其他政府官員、主教和教士、以及冊封終身貴族,都由首相提名,首版相有權改組內閣,選權擇內閣閣員人選。(2)有權決定內閣議事日程並主持內閣會議,首相的總結性發言就是內閣對有關問題的決定,首相宣布某項新的政府政策,內閣成員必須擁護和支持。(3)作為政府首腦,代表內閣在議會為政府的重要政策進行解釋和辯護,負責回答下院對政府總政策及政府行為的質詢。(4)當下院通過對政府的不信任案時,首相有權也是提請英王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5)按傳統習慣,首相也是首席財政大臣和文官大臣,通過領導財政常務次官、文官首腦和內閣次官掌握高級文官的任免權,保持對常任公務員的控制。(6)作為執政黨領袖,首相可通過黨紀約束在議會占據多數的本黨議員,從而影響和左右議會的立法活動。(7)首相還有權通過內閣提請英王宣布「全國處於緊急狀態」,政府可在緊急狀態下行使廣泛的非常權力,等等。

⑩ 英國內閣的權力有哪些

內閣的主要職權:
一是對提交議會討論的政策作出最後的決定。二是按照議專會規定的政策行使最高屬行政權力。三是協調和確定政府各部的職權。議會與內閣的關系是:最高的立法機關議會產生內閣,閣員大都由議員兼任,內閣必須集體對議會負責,因此內閣制政府具有對議會全權負責的特徵。
四、首相、內閣和政府的產生與組成的法定程序:英王任命首相→首相提出內閣成員和政府成員名單→英王批准後內閣和政府便告組成。在英國內閣制中,首相一身二任(政府首腦和多數黨領袖)是掌握國家實權的關鍵人物,但是以首相為首的內閣和政府都必須接受議會的監督,如首相有義務向議會報告工作,有責任回答議員的質詢。
嚴格來說,『內閣制』(parliamentalism)應稱之為『國會制』或『議會內閣制』。議會內閣制是以議會(國會)為權力核心,行政系統受議會的節制,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內閣)則對議會負責。而且不同於總統制的制衡(check
and
balances)理念,議會內閣制的基本原則是責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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