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1-06 20:25:19

行政執法證在什麼情況下被暫扣或吊銷

如質檢總局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暫扣其《行政執法證》: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執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應當出示而不出示《行政執法證》,被投訴3次以上的;
(三)故意損毀、塗改《行政執法證》或者將其轉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參加行政執法業務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條規定: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取消其行政執法資格,並吊銷其《行政執法證》:
(一)《行政執法證》被暫扣累計2次的;
(二)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違反執法程序,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將《行政執法證》轉借他人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五)受到辭退或者開除公職行政處分的;
(六)受到治安拘留處罰、勞動教養或者刑事處罰的。
可參照。

② 如何合法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證

審批機關:省交通廳

審批對象:交通系統行政執法人員

審批條件:
1、直接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2、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3、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審批依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交通部(1997)16號部令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 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 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及時列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備查。
第二十條 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

③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依法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有效證件和身份證明。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應當持有統一頒發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實行統一規范、分級管理制度。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工作。人事、財務裝備管理等職能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列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裝備管理。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由專用皮夾和內卡組成。
第七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皮夾為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鏤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AIC」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內部上端鑲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內卡。
第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正面印製持證人照片、姓名、所在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名稱和執法證號,背面印製持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有效期限,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實行全國統一編號。
第九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制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式樣和技術標准,組織製作、發放專用皮夾。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製作、發放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
第十條申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考試、考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確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考試、考核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組織考試、考核等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申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工作;
(二)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
(三)具備從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應有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主要內容,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
(四)經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知識培訓並考試、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發《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一)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有不稱職等次的;
(二)近兩年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有違法違紀記錄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有其他不應當核發情形的。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由申請人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領證申請,申請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審通過後,逐級上報至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核發。
第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限於持證人依照法定職權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職權使用,不得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用於非行政執法活動。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時,應當隨身攜帶並主動出示《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內容齊全且同時使用專用皮夾和內卡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防止遺失、被盜或者損壞。
發現遺失、被盜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並將證件公告作廢後,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證明,按申領程序申請補辦。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損壞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證明,收回毀損證件後,按申領程序申請補辦。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不得塗改、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記載主要內容發生變動、確需換發的,發證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換發。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資料庫,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所管轄區域內持證人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持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及時收回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並交發證機關注銷:
(一)退休的;
(二)調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調離本機關執法崗位的;
(三)辭職、辭退的;
(四)因其他原因應當收回的。
第二十三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暫扣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一)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尚未做出結論的;
(二)受到開除以外行政處分的;
(三)被停止履行執法職責的;
(四)故意損壞、塗改、復制、轉借《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因其他原因應當暫扣的。
第二十四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其《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一)超越法定許可權執法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復制、轉借、抵押、贈送、出賣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利用《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瀆職行為的;
(五)受到開除公職行政處分的;
(六)受到行政拘留處罰、勞動教養、刑事拘留或者判處刑罰的。
第二十五條暫扣、吊銷《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機關或者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擅自製作、發放《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就《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的核發情況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核發備案表》,並將有關管理事項及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自核發之日起,5年內有效。有效期滿的,依據本辦法重新申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④ 交通行政執法證有效期是幾年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1997年11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已於1997年10月16日經第1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范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資格,促進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全國統一制式、統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從事公路路政、道路運政、交通規費征稽、水路運政、航道行政、船舶檢驗、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監督、交通衛生監督、交通通信等行政執法工作的資質和身份證明。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包括《交通行政執法證》和《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四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地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行政管理機構是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的發證機關。
第五條 發證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頒發交通行政執行證件:
(一)在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依法委託的交通管理機構、法律法規授權的交通管理機構直接從事具體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經交通行政執法崗位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
(三)符合《交通行政執法崗位規范》的資質條件。
第六條 縣級或地市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業務管理機構的,由業務管理機構對上述有關人員提出初步審核意見。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業務管理機構應當對其直屬的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並審核後,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七條 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符合條件從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省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八條 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應當將本部門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審核後,由交通部直屬海(水)上安全監督局、直屬港航監督局頒發《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 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所屬的管理機構應當將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水上安全監督人員除外)登記造冊,分別報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黑龍江航運管理局審批、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交通部直屬及雙重領導的港務局對符合條件的人員登記造冊,負責審批、頒發本單位的《交通行政執法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的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證件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對經批准取得交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發證機關應當將其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及時列印、頒發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由執法人員所在單位保管,隨時做好有關記錄。
第十二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隨身攜(佩)戴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持證人應當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執法證中註明的執法門類在法定職責和轄區范圍內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四條 持證人應當妥善保管證件,不得損毀、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第十五條 持證人遺失證件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單位報告,由該單位按證件頒發渠道逐級報請發證機關注銷。發證機關審核屬實,予以注銷,同時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程序辦理補發證件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人調離交通行政執法崗位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收回證件並報發證機關注銷。
第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使用證件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對利用證件牟取私利、從事違法活動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證件。
第十八條 交通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發證機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對持證人上年度以下情況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執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結果;
(二)持證人參加崗位培訓的情況;
(三)持證人執法違紀或重大執法過失的情況;
(四)持證人受獎勵和處分的情況;
(五)發證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九條 發證機關根據年度審驗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對符合年度審驗要求的,由發證機關在證件的年度審驗欄和《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卡片》上貼示當年的年度審驗專用標志,允許持證人繼續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二)對沒有達到年度審驗要求的,不予通過年度審驗。沒有通過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
(三)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取消交通行政執法資格,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發證機關應當將年度審驗的有關信息輸入「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備查。
第二十條 未經發證機關年度審驗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關負責本地區或本部門「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資料庫」的使用和維護,定期向交通部傳輸或報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的有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可根據本規定統一制定全國《水上安全監督行政執法證》的樣式、編號和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發布之前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管理機構頒發的各種名稱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一律停止使用。

⑤ 為什麼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

原因:
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一、全縣所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持有法律、法規規定 的執法證件或者雲南省政府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方 能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二、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檢查或現場處罰時,必須主動 出示合法的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否則,公民、法人或 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三、行政執法人員必須經過綜合執法培訓和專業法律培 訓,才能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四、行政執法人員調離行政執法崗位時,將證件交回發證機關。

⑥ 鄉鎮工勤人員能不能報考行政執法證

行政執法證各地都有相應的管理辦法,基本規定都相同
1、所在單位是行政執法機關或者法律授權的行使執法權的組織;
2、具有執法的職責職能;
3、遵紀守法;
4、經過執法證培訓並考核合格。
符合上述條件的(報考工勤)應當都可以報考行政執法證,除非個別省市的執法證管理辦法對報考人身份有明確要求,如以下幾類規定:
《山東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應當是國家公務員或者是行政執法組織中符合國家公務員資格條件的工作人員;
《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領《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應當具有國家公務員資格;
《海事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海事執法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公務員的資格條件。

⑦ 兩人執法,其中一人沒有行政執法證,屬程序違法嗎能撤銷行政處罰嗎

程序違法行政處罰就無效,不過很難打官司
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⑧ 執法人員必須有執法證是哪個法條的規定

你好!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編輯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監督檢查證。
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規定的行政區域內系統內行使監督權。
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⑨ 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要求身份必須是公務員嗎換句話也就是說考取執法證只能是公務員嗎用法律法規說明

是的。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范圍內任職定級。

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交流。

(9)行政執法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人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2、機關依照職能、國家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職位設置范圍等,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並確定職位的具體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3、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內設機構設置。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