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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審批表

發布時間: 2021-01-06 11:54:23

『壹』 關於雲南省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申請審批表蓋章事宜!

村公所出具證明材料附在表後即可。

『貳』 雲南省成立行業商會的審批手續和審批單位是哪裡

體育具樂部營理暫行規定(討論稿)(國家體育總局體育信息中心)

體育俱樂部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法規,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俱樂部的業』務主管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俱樂部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批; (二)監督體育俱樂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俱樂部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俱樂部年度檢查的初審,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五)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俱樂部的違法行為; (六)其他應由業務主管機關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申請成立職業體育俱樂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俱樂部章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教練員,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符合單項運動協會要求的職業運動員隊伍; (四)有相應的後備力量運動員隊伍; (五)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六)有符合標準的訓練、比賽器材和場地; (七)有辦公場所和運動員宿舍; (八)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立業余體育俱樂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俱樂部章程; (二)有專(兼)職的管理人員、教練員,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必要的資金和經費; (四)有固定的訓練器材、場地;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成立健身體育俱樂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俱樂部章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專(兼)職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必要的資金和經費; (四)有專用的符合標準的健身器材、場地;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體育俱樂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名稱、住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人或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申請成立職業體育俱樂部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他俱樂部可向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成立體育俱樂部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訓練、比賽場地和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書或使用證明; (三)驗資報告和經費來源證明; (四)負責人、教練員、運動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俱樂部章程; (六)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成立的有效文件30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y批准成立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向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二條 申請人自收到批准成立通知的30日內,持批准文件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體育俱樂部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即告成立,應按俱樂部章程開展活動,並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體育俱樂部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體育俱樂部變更法人代表、負責人時,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五條 體育俱樂部要進行年度的檢查、總結,年度檢查、總結情況應書面報體育行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六條 體育俱樂部修改章程、變更登記內容、終止或破產時,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再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體育行政部門可委託相應的體育總會、單項運動協會負責體育俱樂部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體育俱樂部應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體育俱樂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業務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報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處罰,直至撤銷登記資格。

什麼是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或備案,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類社會團體;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管理其機關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或經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成立,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單位。包括:
1、學術性社團:各類學會、研究會等;
2、行業性社團:各類協會、商會等;
3、專業性社團:各類從事專業業務的促進會等;
4、聯合性社團:各類聯合會、聯誼會(同學會、校友會)等;
5、基金會: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由民政部和各級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的單位;
6、其他群眾團體:工會、共青團等。
社團法人的特殊規定:
1、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人民團體,即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8大團體: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工商業聯合會等為社會團體法人。但這些單位的下級單位均需登記認可。
2、經國務院批准可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如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法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為社會團體法人。
3、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成立,不需要進行登記的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

什麼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是指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的;或經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成立,且具備法人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
1、民辦教育單位。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2、民辦醫療衛生單位。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3、民辦文化單位。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4、民辦科技單位。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5、民辦體育單位。如民辦體育俱樂部、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6、民辦勞動服務單位。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7、民辦民政福利單位。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紹所、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8、民辦社會中介服務單位。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人才交流中心等。

通用航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第一百四十七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
(民航總局令第130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項目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自用公務飛行、搜索救援飛行、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航空運動訓練飛行、個人飛行與娛樂飛行活動。
第七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取酬的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活動,並處以l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已核准登記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取酬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活動,並視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
(民航總局令第133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以及使用限制類適航證的航空器和輕於空氣的航空器從事私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航空運動訓練飛行、航空運動表演飛行、個人娛樂飛行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航空俱樂部的經營許可管理。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動的主管部門。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第五條 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項目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甲類 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航空探礦、空中游覽、公務飛行、私用或商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直升機引航作業、航空器代管業務、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
(二)乙類 航空攝影、空中廣告、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類 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類未包含的經營項目的類別,由民航總局確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未經批准,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使用航空運動器材和飛行器(包括降落傘、動力傘、滑翔傘、懸掛滑翔機等)從事經營活動的航空俱樂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120號)

C章 特殊的飛行運行
第91.217條 適航審定為初級類航空器的運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駕駛初級類航空器為取得報酬或租金而進行商業性載客飛行。
H章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要求
第91.70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應當經局方按照本章審定合格並獲得局方頒發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航空飛行。
第9l.733條 對空中游覽飛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氣球外,實施空中游覽飛行的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必須在同一起降點完成,該起降點必須在運營人的運行規范中得到批准,並且航空器在飛行時距起降點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40千米。對於使用自由氣球實施的空中游覽飛行,其飛行區域必須在運營人的運行規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飛行的起飛和著陸地點必須包含在該區域之內。
(b)初級類飛機、滑翔機以及局方規定的某些特定型號航空器不得用於空中游覽飛行。
O章 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0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管理超輕型飛行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規則。在本章中,超輕型飛行器是指由單人駕駛,僅用於娛樂或體育活動、不需要任何適航證的空中飛行器具,並且符台下列條件之一:
(a)如無動力驅動,空機重量小於71千克(155磅);
(b)如有動力驅動,應當滿足下列限制:
(1)空機重量小於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險時使用的漂浮和安全裝置;
(2)燃油容量不超過20升(5美製加侖);
(3)全馬力平飛中,校正空速小於100千米/小時(55海里/小時);
(4)發動機停車後的失速速度不超過校正空速45千米/小時(24海里/小時)。
第91.1303條 檢查的要求
(a)在局方要求時,按照本章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任何人應當允許局方檢查其飛行器是否適用於本章的規定。
(b)在局方要求時,超輕型飛行器的駕駛員或運營人應當提供表明該超輕型飛行器只遵守本章規定的可靠證據。
第91.1305條 偏離
需要偏離本章要求實施運行的任何人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書面偏離批准文件。
第91.1307條 合格證和登記
(a)超輕型飛行器及其部件和設備不要求按航空器適航審定標准進行審定,也不要求具有適航證。
(b)局方對駕駛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沒有航空知識、年齡及經歷的具體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員執照及體檢合格證。
(c)超輕型飛行器不要求國籍登記或噴塗任何標志。
第9l.1309條 有危害的運行
(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b)任何人不得允許從超輕型飛行器上以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體。
第91.1311條 晝間運行
(a)超輕型飛行器只允許在日出至日落之間運行。
(b)如果超輕型飛行器裝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燈,且至少在5公里可見,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時問前30分鍾和公布的日落時間後30分鍾的黎明和黃昏運行該飛行器。
第91.1313條 在航空器附近運行的規則
(a)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應當保持警覺,觀察並避開其他航空器,並且將航行優先權讓給所有航空器。
(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其他航空器產生碰撞危險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c)有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應當將航行優先權讓給無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
第9l.1315條 在人口稠密區上空運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鎮、居民區的人口稠密區或任何露天人群集會上空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7條 在特定空域里的運行
未經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9條 在空中危險區、空中禁區或空中限制區的運行
未經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險區、禁區或限制區機構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險區、禁區或限制區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3條 地面目視參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5條 飛行能見度和距離雲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飛行能見度或距雲距離小於本規則第91.155條要求的基本目視飛行規則最低天氣標准時運行超輕型飛行囂。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國務院、中央軍委令371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要求,需要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
第十二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及有關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一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l O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給予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飛行執照的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飛行的;
(二)未按批準的飛行計劃飛行的;
(三)不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的;
(四)未經批准飛入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的。

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
(1991年8月1O日國家體委令第l5號發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運動器材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
航空體育運動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飛機、直升機、滑翔機、載人氣球、飛艇等。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管理本地區的航空體育運動。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發布的航空法規及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有關航空管理的規章制度,實施對本地區航空體育運動的管理。
第六條 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航空運動學校、航空運動訓練基地、航空體育俱樂部等)和個人,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主管外,還應根據開展不同的航空運動項目分別接受民航地區管理局有關通用航空的行業管理,接受當地空中交通管制、無線電管理等主管部門有關業務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 從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動以外的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報告並辦理登記手續。
使民用航空器進行航空體育運動的,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履行申請審批手續,取得通用航空許可證。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的施放氣球活動。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
第六條 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
未按規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十三條 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委託的縣級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如實填寫「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提供「施放氣球資質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資格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安全要求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對施放氣球單位給予警告,可以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超出審批范圍,施放氣球的;
(二)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的;
(三)塗改、偽造或者轉借資質證或者資格證的;
(四)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
(五)施放的氣球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六)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
(七)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時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l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令[2000]5號2000年11月10日發布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以開展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民辦的中心、院、社、俱樂部、場館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並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第四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准文件,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
(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叄』 雲南省《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對象》制度

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信息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准確、及時、全面監測並掌握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實施情況,促進建立資格確認、資金管理、資金發放、社會監督等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運行機制,確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正常、穩定、可持續實施,根據《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印發全國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78號)(以下簡稱《試點方案》)和《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具體確認條件的通知》(國人口發〔2007〕95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按照「分工協作、分級負責、運轉協調、管理規范、快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信息登記、傳輸、應用、維護、質量控制等制度,建立「全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並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三條本規范適用於各級人口計生部門和相關部門(機構)進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在各級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組織管理部門統一協調指導下,按照《試點方案》要求,人口計生部門和相關部門(機構)各司其職,落實工作責任。

第五條各級人口計生部門負責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信息錄入上報、編制資金需求計劃、掌握專項資金運行情況、檔案管理及考核評估工作。

第三章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信息

第六條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實行年審制。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確認程序分為個人申報、村級評議、鄉級初審、縣級審批並公示、省地備案五個步驟。

第七條每年1月15日前,個人申報。堅持自願申報原則,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出申報,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申報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包括《死亡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第八條每年2月15日前,村級評議。村(居)委會對本年度申報要求確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對象,都要逐戶逐項上門核實,核實後簽署評議意見。符合條件的,要將《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說明原因。

對上年度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本年度不符合條件的,要向申報人或其家人說明原因,並填寫《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退出審批表》(見附件4,以下簡稱《退出審批表》),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有關信息雖有變化但仍然符合條件的,要將新的《申報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

第九條每年3月15日前,鄉級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對村級上報的資料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的《申報表》、《退出審批表》等資料報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批。

第十條每年3月31日前,縣級審批。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查,確認本年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並組織公示。

第十一條每年4月30日前,信息錄入和變更。經確認具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資格和退出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范圍的對象,由縣級依據《申報表》和《退出審批表》,將其信息錄入「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

省、地兩級人口計生部門要登錄「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負責督促各縣(市、區)及時錄入上報信息,進行數據下載和必要的匯總分析,將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名單及其匯總表進行備案。

第十二條每年5月10日前,報送信息。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向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人數測算匯總表》(見附件5)。待專項資金到位後及時將最終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見附件6)提供給代理發放機構。

第四章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信息

第十三條每年5月15日前,省級人口計生部門和財政部門聯合行文向國家人口計生委和財政部上報《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人數測算匯總表》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測算表》(見附件7)。

每年6月30日前,中央財政按照國家人口計生委提供的當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人數測算匯總表,將所負擔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下達到相關省份。7月31日前,地方財政負擔的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應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四條每年8月31日前,人口計生部門應向代理發放機構提供當年《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花名冊》並督促代理發放及時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12月31日前人口計生部門應與代理發放機構核對獎勵扶助金發放情況,代理發放機構應將《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金發放情況花名冊》(見附件8)以紙質和電子文件方式反饋給人口計生部門,由人口計生部門導入「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

在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劃撥到個人賬戶之前,發現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信息有誤,不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條件的,終止向該扶助對象發放資金,填寫《退出審批表》,並及時在「特別扶助管理信息系統」中作變更處理。

第十五條每年1月31日前,縣級及以上人口計生部門分別向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同級財政部門上報和反饋上年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專項資金發放情況,即:《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發放情況匯總表》(見附件9)。

第十六條各級建立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人數和扶助資金需求預測預報制度。每年縣級、地級、省級分別於當年的9月10日、20日、30日前向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報送下年度《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人數測算匯總表》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資金測算表》。

第五章信息管理與質量監督

第十七條各相關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專人負責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各相關部門應建立信息質量監督檢查機制,對本部門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人口計生部門應對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資格確認工作和資金發放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扶助對象准確、資金及時發放到位。資金發放情況的檢查可與扶助對象資格年審結合進行。

第十九條人口計生部門與財政部門、代理發放機構之間相互交流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及資金信息應同時使用書面和電子文檔兩種格式。書面格式的資料,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後報送。電子文檔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信息安全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建立信息搜集、處理、利用、發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明確各級各類用戶的使用許可權和安全責任。妥善保管密碼,密碼至少每半年更換一次,不得越權獲取或處理信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將各種書面工作資料保存入檔,並定期進行電子信息的備份,長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備份信息資源。

第二十二條鼓勵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的管理與代理發放機構的信息系統、公安戶籍管理信息系統、殘疾人管理信息系統、育齡婦女信息系統等有機結合,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范由國家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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