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行政強製法實施細則

行政強製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1-01-06 10:46:03

Ⅰ 《行政強製法》有規定,《稅收征管法》沒

《行政強製法》和《稅收征管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屬於同一位階的法律。如何准確把握二者之間的關系和法律適用,對於當前稅務機關貫徹落實《行政強製法》具有重要意義。《行政強製法》是行政強制領域的「一般法」,而《稅收征管法》中有關稅務行政強制行為的規定,屬於「特別法」的范疇。按照通常的法律適用原則,應是「特別法」優先「一般法」適用,自然《稅收征管法》中的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也優先《行政強製法》的規定。但是,這種機械地套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會給稅務依法行政執法實踐活動帶來不利影響。

一是《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一法律規定明確了兩項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若僅從「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來看待《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征管法》的關系,與「新法」優於「舊法」的適用原則就產生了矛盾,對《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征管法》關系的理解也是不全面的。

二是從一般意義上說,規范行政強制領域的「一般法」應當優先確立,這對實施具有特別領域的行政強制行為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然而,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中,往往都是特別領域的有關法律規定在先,而具有普遍意義的一般規定滯後。這是由中國國情特點和獨特的法制建設規律所決定的。中國法制建設發展模式是先行探索實踐,再通過立法加以規范,逐漸形成了中國獨特的法治發展道路。我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法治國家的建設也是在法制建設並不完備基礎上提出來的。從這一視角去分析,對「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產生理解上的分歧或不一致也是可以理解的。

三是從目前實施的《行政強製法》的具體規定來看,法律規則和制度的設計都充分考慮了法律適用關系問題。《行政強製法》明確了諸多「例外」條款,即「法律或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為把握《行政強製法》和《稅收征管法》的關系提供了明確的判斷取向。這不僅解決了《行政強製法》作為「一般法」與《稅收征管法》作為「特別法」的關系,而且也較好地兼顧了《行政強製法》作為「新法」與《稅收征管法》作為「舊法」的關系,從而為兩部法律規定間的具體適用提供了實踐參照。

妥善處理《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征管法》的銜接

做好《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征管法》的銜接工作,是直接關乎《行政強製法》在稅收執法活動中能否得到有效執行的關鍵環節。

一是《行政強製法》規定有法律、行政法規除外事項的,應按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如《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限,設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既然《行政強製法》規定有「例外」條款,這樣《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和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就可以優先適用,即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強製法》規定的「例外」條款,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還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是《行政強製法》有規定,《稅收征管法》沒有規定,應按《行政強製法》執行。如《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有過規定,應按《行政強製法》執行,即稅務機關查封、扣押納稅人場所、設施或財物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稅務機關承擔。再如《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稅收征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金額沒有相應規定,應按《行政強製法》執行。

三是《行政強製法》沒有規定除外事項的,無論《稅收征管法》是否有規定,應一律按《行政強製法》執行。如《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等條款,都明確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必經法定程序,《稅收征管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需按照《行政強製法》執行。稅務機關應在實施《行政強製法》過程中,將法定程序及要件規定與稅收執法實踐緊密結合,細化行政強制流程,量化行政強制裁量標准,規范行政強制的實施程序。

四是《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征管法》都有規定,但規定存在不一致時,應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此外,《行政強製法》沒有規定,《稅收征管法》有規定,且不與《行政強製法》抵觸,可適用《稅收征管法》。

Ⅱ 行政強製法8條包含了行政法的什麼原則

平衡原則、比例原則、行政強製法定原則、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和救濟原則。

Ⅲ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我國法律有關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規定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將符合法定程序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三大條件之一,大大推進了理論與實務界對行政程序法的關注。我國法律、法規已經建立起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這里,作一列舉說明。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1、聽取意見制度。200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58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2.起草審查制度。立法法第59條規定:「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3.公布制度。立法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執行任務的公安人員在查驗居民的身份證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1995年7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12條規定:「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人員需要登船執行公務的,應當著制服並出示證件。」2.告知制度。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檢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3.說明理由制度。1996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4.迴避制度。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3款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5.合議制度。行政處罰法第38條第3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6.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第5章第3節專門規定了「聽證程序」,其中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7.審執分離制度。行政處罰法第46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國務院於1997年11月發布了《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8.復議制度。199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對11種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復議的程序。9.司法審查制度。1989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此前,我國已有120多個法律、法規規定,不服行政機關決定或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進一步擴大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10.順序制度。199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除了公安人員可以當場予以處罰的以外,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應適用以下程序:(1)傳喚;(2)訊問;(3)取證;(4)裁決。這一規定確定了處罰程序的順序,顛倒順序是違法的。11.時限制度。這是在法律、法規中規定得比較多的一項行政程序制度。例如1994年7月國務院批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市、縣公安局對出境申請應當在30天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60天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對我國法律、法規中關於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規定進行分析,可以看出,1990年以前,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處於非常薄弱的狀態;1990年以來,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發展很快,越來越多的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在制定或修訂時注意到了程序方面的規范。特別是,我國已經有了幾部主要規定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法規。如:1990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1991年1月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條例》(後為1999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所取代);1995年1月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中的行政賠償部分;1996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處罰法》等。除了《行政訴訟法》總體上屬於訴訟程序法,其中部分內容屬於行政程序法以外,其他幾部法律均以規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為主,分別規定了我國行政領域的幾大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賠償程序和行政復議程序,使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發展向前推進了一大步。這里應當特別提到的是,我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程序的規定尤其反映了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大進步。該法第5章專門規定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其中包含著表明身份制度、統一格式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告知權利制度、聽證制度、審執分離制度、迴避制度、合議制度等行政程序法律的許多重要制度,體現了行政程序法律的各項基本原則。特別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更是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一個重要突破。可以說,《行政處罰法》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進一步發展,已經而且還將繼續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最後,應松年就完善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提出了幾點建議。他說,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制建設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我國現行行政程序立法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缺乏系統性。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分散在各類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由此造成各個行業、各個類別的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上不一致。除了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復議三類行政行為基本統一以外,其他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不統一的狀況還嚴重存在。2.處於次要地位。許多行政程序法律規范混合規定在各個行政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基本上都以規定實體規范為主,兼顧程序規范,甚至有的法律、法規仍然只有實體規范而完全沒有程序規范,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還遠遠沒有解決。3.偏重事後程序和過於籠統。即使規定了一定的程序規范的行政法律、法規,多數也存在重事後程序、輕事先程序的問題,以及程序規范不具體、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問題。也就是說,多數行政法律、法規往往只是簡單地規定相對人可以申請復議、可以提起訴訟,或者只是籠統、粗疏地規定程序事項,對程序性問題在起草時缺乏細致的分析研究,在法律、法規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4.法律責任不明確。大多數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程序規范,卻沒有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責任,很容易使法定程序得不到嚴格執行。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必須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應當建立和完善什麼樣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一個應當認真探討的問題。我想就以下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1.我國應當早日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已經提上了國家立法的議程。李鵬委員長在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指出:「要制定行政強制措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收費法,為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創造條件。」我們已經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收費法也有了比較成熟的草稿。可以說,我們已經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對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聲也很高,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的條件已經成熟。2.應當把行政程序法列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主要部門法。我國目前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作為當務之急,盡管這個體系的范圍很難劃定,但不少學者認為,不管這個體系的范圍怎樣劃分,行政程序法毫無疑問是其中的主要部門法,並不因為它有「行政」二字就與經濟無關。其理由是:第一,行政程序法是市場主體的地位和權利的保障。第二,行政程序法是市場經濟所追求的效率、效益的保障。第三,行政程序法是建立全國統一市場和進入世界統一市場的保障。3.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功能類型應當是以效率為基礎的權利保障型。我國學者多數主張「並重型」,即根據我國的情況,應當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兩方面。從提高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識來看,應當保障公民的程序權利。但是,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如果脫離社會利益而過分強調公民權利的保障,就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因此,也要把效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效率型和權利保障型都是非此即彼的思路,並不可取。「並重型」的具體設想是把效率和權利保障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這樣的功能類型既不是完全的效率型,也不是完全的權利保障型,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中間類型。「並重型」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立法者應當從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出發,考慮每個公民的具體利益應當保障到什麼程度。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處理好效率與權利保障的關系,因為效率更多地反映社會利益,而權利保障更多地反映個人利益。處理兩者關系的原則是:以提高效率為范圍,以權利保障為目標,在效率允許范圍內,對權利的保障努力達到「最大化」。這個原則可以稱為「效率對權利的最大寬容度原則」,或簡稱為「權利最大化原則」。因此,所謂「並重型」,就是以效率作為基礎、范圍和限度,以權利的最大化作為目標的功能類型,所以也可以稱為「以效率為基礎的權利保障型」。4.在行政程序法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聽證制度。聽證制度已經成為許多國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能否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聽證制度,將是我國能否成功地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關鍵。我國已建立三種不同的聽證制度,最早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數額較大的罰款時進行聽證,並對聽證的具體程序作了規定;二是價格法規定的在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建立聽證制度;三是立法法規定的在起草行政法規時,可採取聽證會的形式等。聽證制度正在我國迅速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第一,這三種聽證的主要區別何在?第二,三種聽證各應遵循哪些程序?至今尚無明確規定。聽證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律中確認,將使社會主義民主原則中聽取對方意見和參與精神得到很好的體現,因而是行政程序法中極為重要的制度。

Ⅳ 工商局行政執法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規

工商局行政執法的內容比較多。
法律方面的有《公司法》、《商標法回》、《廣告法》、《消費者權益保答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等。
法規條例方面的有《商標法實施細則》、《廣告管理條例》、《企業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企業登記名冊規定》、《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關於交納商標注冊費的通知》等。
國際條約方面有《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實施細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Ⅳ 交警暫扣車輛停車費收費標准

公安機關扣押車輛的停車費由公安機關承擔,當事人不用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託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5)行政強製法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對發生交通事故後肇事車輛的處理主要是規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出於查清事故事實的原因,交通警察是有權力扣留肇事車輛的,但是必須按出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不得扣留所載貨物。

2、第28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後,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

3、第37條: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Ⅵ 稅收征管法與行政強製法關於行政強制的規定有何不同

行政強製法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之後又一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重要法律,與稅務機關關系重大。行政強製法的頒布實施,對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納稅人等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以下簡稱《行政強製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號,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就行政強制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有:

1.對加收滯納金不服提請行政訴訟

稅收法規規定必須結清滯納金或提供相應擔保,並且先提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才能提請行政訴訟;行政強製法規定對加收滯納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對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徵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徵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託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行為不服的,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加處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該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對加收滯納金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無需先申請行政復議,也不需要繳納滯納金或提供相應擔保。

2.關於稅收保全措施期限的規定

稅收法規規定稅收保全的期限一般為6個月內。《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

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一般為30日內。《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30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作為行政法規,對查封、扣押期限的規定,屬於《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但是,《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對凍結存款期限的規定,不屬於《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法定情形。

3.關於稅收罰款行政強制執行開始的時間

稅收法規規定當事人知道受處罰之日起逾期3個月,既不繳納,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請行政訴訟的,稅務機關對罰款可以強制執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行政強製法關於稅收罰款強制執行開始時間早於稅收法規的規定。《行政強製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30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4.行政強製法的創設性規定

行政強製法有明確規定,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未作規定的問題:

第一,報告制度。對於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製法》第十九條規定: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行行政強制措施時,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沒有此項規定。

第二,關於新增"製作現場筆錄"規定。《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規定,其中第七項要求製作現場筆錄;《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均沒有規定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要製作現場筆錄。

第三,關於新增"滯納金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規定;《稅收征管法》沒有相應規定。

第四,關於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問題。《行政強製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無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3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稅收征管法》等未作規定。

5.納稅人涉稅權利與風險的提示

目前,《行政強製法》已經開始實施,稅務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其採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同樣要受《行政強製法》關於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因此,《行政強製法》較稅收法規對行政相對人權利保護更到位的規定,納稅人應當據理力爭,稅務機關也不應只知稅法不知行政強製法,從而忽視納稅人的權利。同樣,納稅人也要熟知行政強製法對自己義務性的規定,將涉稅風險降至最低。

Ⅶ 請問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征管法沖突的地方有哪些

二是《行政強製法》有規定,《稅收征管法》沒有規定,應按《行政強製法》執行。如《行政強製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稅收征管法》沒有明確規定,僅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有過規定,應按《行政強製法》執行,即稅務機關查封、扣押納稅人場所、設施或財物等發生的保管費用由稅務機關承擔。再如《行政強製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稅收征管法》對加收滯納金的金額沒有相應規定,應按《行政強製法》執行。

三是《行政強製法》沒有規定除外事項的,無論《稅收征管法》是否有規定,應一律按《行政強製法》執行。如《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 條等條款,都明確規定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的必經法定程序,《稅收征管法》並沒有明確規定,需按照《行政強製法》執行。稅務機關應在實施 《行政強製法》過程中,將法定程序及要件規定與稅收執法實踐緊密結合,細化行政強制流程,量化行政強制裁量標准,規范行政強制的實施程序。

四是《行政強製法》與《稅收征管法》都有規定,但規定存在不一致時,應按照《立法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此外,《行政強製法》沒有規定,《稅收征管法》有規定,且不與《行政強製法》抵觸,可適用《稅收征管法》。

Ⅷ 紀律處分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許可權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http://www.lawxp.com/statute/s973421.html#div12415144

Ⅸ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58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修改有關規章的決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