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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葯監執法文書

發布時間: 2021-01-06 07:16:23

❶ 《行政處罰決定書》在葯品文書中簡稱為「行罰」,在食品中也是這樣的簡稱嗎還是簡稱「行罰決」

你所說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行罰」是執法文書編號的「執法性質」,行政處罰決定書簡寫為:行罰。
食品有好幾個部門管理,分種植、生產、流通和餐飲消費等環節,不同部門的文書有不同的規定。
食品餐飲消費環節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執法文書編號沒有「執法性質」,不需簡寫。根據《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的通知》(國食葯監食[2010]187號 )第五十五條規定,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無需體現執法性質,也就不需簡稱。

❷ 請問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執法文書書寫規范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二章文書類型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注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注銷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采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九條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四十條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部門。 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以及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立案時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四十四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載明參加人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和參加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書,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其內容包括: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所屬處(科、室)負責人復核意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四十七條送達回執,是確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時簽收的文書。 送達回執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收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八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處(科、室)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沒收物品名稱、沒收時間、沒收數量、規格、摺合金額、沒收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沒收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對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及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各項內容應當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填寫。 第四十九條物品清單,是在行政處罰中,用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沒收物品時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此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後面,註明主頁文書的文號,並由當事人、案件承辦人簽名。 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的處罰決定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填寫,證實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要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五十一條結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准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時製作的內部文書。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聯系地址、接受單位、案情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三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五十四條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對經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報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撤銷案件所製作的文書。 撤案決定書應寫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案件來源、立案時間、案情調查摘要、撤案理由、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三章製作要求
第五十五條文書製作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標注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 第五十七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另行製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六十條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四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
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3.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7.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8.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0.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1.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2.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3.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現場檢查筆錄 18.監督意見書 19.責令改正通知書 20.詢問筆錄 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3.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4.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7.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 29.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 30.封條 31.技術鑒定委託書 32.檢驗結果告知書 33.案件合議記錄 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35.陳述和申辯筆錄 36.聽證告知書 37.聽證通知書 38.聽證筆錄 39.聽證意見書 40.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42.行政處罰審批表 43.行政處罰決定書 44.送達回執 45.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 46.物品清單 4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48.結案報告 49.案件移送審批表 50.案件移送書 51.撤案決定書[1]

❸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的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試行)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行為,根據《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以下簡稱文書)適用於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等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設有編號的執法文書編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順序號。
如:(京朝)健行罰〔2011〕5號。京朝→代表北京市葯品監督管理局朝陽分局,健→代表執法類別為保健食品類案件(如化→代表化妝品類案件),行罰→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代表年份,5號→代錶行政處罰決定書排序第5號。
第五條文書中預先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空項應當用杠線表示),不得遺漏或者塗改。有選擇項的應當將非選擇項用杠線劃去。
當場填寫的筆錄文書當事人認為記錄有誤,要求修改的,應當在修改處由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
第六條填寫執法文書應當使用藍黑色、黑色鋼筆或者簽字筆,要求字跡清楚,文字規范,用詞准確,標點正確。兩聯以上的文書應當使用無碳復寫紙印製,第一聯留存歸檔。
第七條文書設定的《( )副頁》,是《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案件合議記錄》、《陳述申辯筆錄》、《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聽證筆錄》、《聽證意見書》等文書的續頁,( )處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調查筆錄)副頁》。
第八條文書設定的《( )物品/場所清單》,是《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沒收物品憑證》等文書的附件,( )中應當填寫連接文書名稱,如《(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九條《舉報登記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投訴舉報、上級交辦、下級報請查處、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舉報內容」應當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案發單位(人)、負責人、案發時間、案發地點、重要證據、造成的危害和後果及其影響。
「處理意見」是承辦部門負責人提出的辦理意見。
第十條《立案申請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主管領導審批意見,是單位主管領導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十一條《調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進行案件調查時,依法向案件當事人、直接責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填寫的文字筆錄。
「監督檢查類別」准確註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妝品的研製、生產、經營環節的檢查。
「調查記錄」應當記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時間、地點、主體、事件、過程、情節等,記錄必須准確。
《調查筆錄》採用問答式。需對多人進行調查的,應當分別進行筆錄。
《調查筆錄》填寫完畢後,應當將筆錄交給被檢查方核對或者當場宣讀,被檢查方確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終了處頂格註明「以上情況屬實」的字樣,並在筆錄上逐頁和修改處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寫明日期。
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終了處右下角簽字、註明日期。
第十二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著重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關鍵環節或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現場情況,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現場檢查筆錄》中的「監督檢查類別」、被檢查人的基本情況的填寫,以及檢查完畢將筆錄交由被檢查方核對、認可、簽字等,具體要求同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流通環節抽取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性,向標簽標示的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確認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委託標示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所在地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送達本告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人)名稱或姓名、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地址、樣品名稱、商標、規格、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限、地點、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檢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十五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已經查明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時填寫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六條《責令召回審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主動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產品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避免損害或防止損害擴大,決定對需要進行召回的產品實施責令召回處理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七條《責令召回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生產者(包括產品批准證明文件持有人)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對其組織生產、代理銷售的產品進行強制召回處理的文書。
《責令召回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召回的法律依據、召回報告的遞交日期以及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
「產品信息」,應填寫需要召回產品的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生產者或進口代理單位名稱、地址。
「實施召回的事實依據」,應填寫產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的情況。
「召回要求」,應填寫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召回相關產品的具體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圍、召回的時限、召回進度的報告頻率等。
《責令召回通知書》存根由當事人填寫。
第十八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防止證據隱匿、轉移、銷毀或者防止易於滅失的證據滅失,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內部審批文書。
第十九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條《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作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記保存時,通知當事人的文書。
《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與《()物品清單》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或者作出延期決定的內部審批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要明確查封、扣押還是延期,由承辦人提出採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的依據,由承辦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其生產經營的涉嫌違法的產品、生產原料、生產經營使用的工具設備、生產場所等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與《()物品/場所清單》和《封條》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案件查辦過程中,認為情況復雜,經部門負責人批准,決定對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場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書。
第二十五條《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查封扣押的物品、場所等,排除違法嫌疑後,向當事人發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書。同時填寫《(解除查封)物品/場所清單》。
第二十六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場所等時,對涉案場所、證物採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時使用的標識性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日期,加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章。
《封條》參考尺寸:大封條長38cm、寬11cm;?
小封條長30cm、寬7cm。
第二十七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檢驗鑒定的項目。
第二十八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發現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時,呈請主管領導批准移送的文書:
(一)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部門主管、管轄的;
(二)屬於本部門管轄但還涉及其他部門須追究相關責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填寫「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時,應當將擬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有關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條《案件移送書》,是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時填寫的文書。
在表中「經初步調查」後參照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填寫。
第三十條《行政處理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對涉嫌違法行為已決定立案,將依法進行查處的文書。
第三十一條《案件合議記錄》,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後,由承辦部門負責人組織案件承辦人及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案件討論情況的文書。
「討論記錄」要記載參加合議人員依次發表的意見,對不同意見和保留意見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意見」是在合議人發表意見後形成的綜合處理意見,應當寫明對違法行為的定性結論,違反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條款以及處罰的依據和具體的處罰建議,參加合議人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予以註明。
合議結束後,記錄人將合議記錄交主持人和參加合議人員核對無誤後,分別簽字。
第三十二條《撤案申請表》,是案件立案後,經調查確認違法事實不存在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承辦人報請主管領導批准撤案的內部文書。
第三十三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名稱、違反的法律法規等條款、處罰依據、擬處罰種及罰沒款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的文書。
告知陳述申辯權後,當事人可在約定的時間(一般為3日內)作出口頭或書面陳述申辯。
第三十四條《陳述申辯筆錄》,是在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文書。
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執法程序等進行陳述申辯時,執法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准確記錄陳述申辯原話原意。對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要記錄完整。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申辯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當事人提供文字陳述申辯材料的,應當隨卷保存。
第三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主管領導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於重大、復雜、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案件,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時所填寫的文書。
重大是指社會影響大,危害後果嚴重,涉及面廣等。
復雜是指案情復雜、調查困難、認定困難等。
處罰較重是指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批准證明文件、較大數額罰款。
討論記錄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也可以採用會議紀要形式。
填寫要求同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採用製作式。
「違法事實」應當詳述違法時間、地點、情節、違法物品數量、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及剩餘物品數量和價值等內容。
「有關證據」必須是與違法事實相關聯的證據,如: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銷售憑證、檢驗報告書、照片以及各種物證等。
引用法律、法規、規章要寫全稱,引用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
案件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依次分項列明。
「處罰決定」應當以「依據XXX法第X條第X款第X項……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1.……;2.……;3.……」的表述方式製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或向相關法院起訴;化妝品案件的處罰,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關法院起訴。
有沒收物品的應當註明「見《沒收物品憑證》」。
第三十八條《沒收物品憑證》,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行政處罰決定中適用沒收物品罰種時填寫的文書。
《沒收物品憑證》日期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部門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
第四十條《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沒收物品具體處理情況的文書。
「處理方式」應當註明銷毀(焚燒、深埋、粉碎、毀型、無害化處理)、移交、上交、拍賣等。
「地點」僅指物品銷毀地點。
「經辦人」是具體實施處理物品的人。不同的處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經辦人。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有2名以上承辦人簽字。「承辦人」是指該案的承辦人。特邀參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員。
《沒收物品處理清單》應當一案一單。
第四十一條《聽證告知書》,是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文書。
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擬予處罰的理由、依據、擬處罰種和罰沒款幅度。
第四十二條《聽證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的文書。
第四十三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聽證全過程的記錄。
「聽證方式」註明公開或者不公開。
《聽證筆錄》應當按照所設定的格式填寫。記錄人要准確記錄發言人的原意。
《聽證筆錄》填寫要求同第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向本機關負責人提交的關於聽證情況和處理意見的文書。
《聽證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客觀公正介紹案件基本情況,案件承辦人對案件事實認定、相關證據、理由以及處理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和要求,並將《聽證筆錄》附在《聽證意見書》後備查。
「聽證意見」是聽證主持人綜合案件承辦人員、當事人發表的意見以及證據,確認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程序是否合法、適用法律是否准確,並明確提出對本案的處理意見。
第四十五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執法人員按照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告知權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條第七款。
第四十六條《送達回執》,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有關文書送達當事人的憑證。
「送達方式」註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或公告送達。
「送達文件及文件編號」應當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的名稱和編號。
「備注」用於說明有關事項,如採取郵寄送達的,應當將掛號回執和郵寄憑證粘貼在備註上,並用文字註明。
凡需送達當事人的告知類、通知類文書中已設定當事人簽收欄的,由當事人簽收即為送達。沒有設定的,應當使用送達回執。
第四十七條《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是對當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進行審批的文書,報請主管領導審批後,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
「合議意見」註明經合議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繳納罰沒款的意見,並寫明理由。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處罰決定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時填寫的文書。
「申請執行內容」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事項,包括罰沒款數額、沒收物品名稱及數量等。
「附件」應當分項列明作為執行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物品憑證》、《沒收物品清單》、《送達回執》等,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結案報告》,是行政處罰決定已經履行或執行後,報請主管領導批准結案填寫的文書。
「執行結果」註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註明何種原因。
第五十條調查取證時或者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產品質量可疑,需要抽取樣品檢驗鑒定的,應當填寫相關抽樣記錄憑證。
抽樣人員應當用封簽將所抽樣品當場簽封,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單位(人)有關人員簽字,並加蓋抽樣單位和被抽樣單位公章;被抽樣對象為個人的,由該個人簽字、蓋章。
第五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文書的印製、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預蓋印章的文書,應由專人負責編號、登記發放,嚴防丟失。
第五十二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案件實行一案一卷。不能隨文書裝訂立卷的錄音、錄像、攝影、拍照等實物證據,應當放入證據袋中,隨卷歸檔,並在卷內列表註明錄制內容、數量、時間、地點、製作人等。
第五十三條本規范中所列《現場檢查筆錄》、《調查筆錄》、《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封條》等文書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檢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條本規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行政執法文書(略)
1.舉報登記表(略)
2.立案申請表(略)
3.調查筆錄(略)
4.現場檢查筆錄(略)
5.產品樣品確認告知書(略)
6.檢驗結果告知書(略)
7.責令改正通知書(略)
8.責令召回審批表(略)
9.責令召回通知書(略)
10.先行登記保存物品審批表(略)
11.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2.先行登記保存物品處理決定書(略)
13.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物品通知書(略)
14.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審批表(略)
15.查封(扣押)物品/場所決定書(略)
16.查封(扣押)物品/場所延期決定書(略)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場所通知書(略)
18.()物品/場所清單(略)
19.()副頁(略)
20.封條(略)
21.技術鑒定委託書(略)
22.案件移送審批表(略)
23.案件移送書(略)
24.行政處理通知書(略)
25.案件合議記錄(略)
26.撤案申請表(略)
27.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略)
28.陳述申辯筆錄(略)
29.行政處罰審批表(略)
30.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略)
31.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32.沒收物品憑證(略)
33.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略)
34.沒收物品處理清單(略)
35.聽證告知書(略)
36.聽證通知書(略)
37.聽證筆錄(略)
38.聽證意見書(略)
39.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略)
40.送達回執(略)
41.延(分)期繳納罰沒款審批表(略)
42.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略)
43.行政處罰結案報告(略)

❹ 食葯系統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有哪些

第三十三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❺ 對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怎麼辦啊必須要罰么

對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收到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陳述、申辯,要求從輕處罰,也就是罰款2000元。

《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范》第二十一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對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陳述事實、理由和申辯有無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記錄。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筆錄應寫清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記錄應當盡可能採用原話。對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要記明。

陳述和申辯結束,應將筆錄交當事人或陳述申辯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最後簽名和註明日期。承辦人和記錄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和註明日期。

(5)食葯監執法文書擴展閱讀:

《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范》第二十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書面文件。

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但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並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事先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和地點等。

事先告知書應當蓋有公章並註明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採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抽查檢測。

對抽查檢測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檢驗。抽查檢測結果確定有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立、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製定、實施生產過程式控制制要求,或者食品生產過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規定採取整改措施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並保存相關記錄的;

(四)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記錄、保存銷售信息或者保留銷售票據的;

(五)餐飲服務提供企業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設施、設備的;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的。

❻ 市民投訴食品不合格,結案後。可以向食品葯品監督局申請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文書嗎

抽檢根據《食安法》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處罰的化,要看抽檢結果;根據抽檢結果進行分類處理

❼ 食品葯品行政處罰文書 現場檢查記錄怎麼寫

其實都是來大同小異,專自門有個執法文書,你可在網路里找上下載下來,至於具體的內容,就是一問一答的模式寫,比如:問:你介紹一下自己的基本情況?答:。。。。問:對於此類問題(檢查中出現的問題)的管理要求你知道么?答:。。。。

❽ 關於印發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的通知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

第一條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注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注銷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立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准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詢問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采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聯系的方式和聯系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電話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封條,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九條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四十條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聽證筆錄,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二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部門。
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以及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立案時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四十四條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載明參加人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和參加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由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書,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序。其內容包括: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所屬處(科、室)負責人復核意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四十七條送達回執,是確認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時簽收的文書。
送達回執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收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八條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處(科、室)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沒收物品名稱、沒收時間、沒收數量、規格、摺合金額、沒收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沒收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對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及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各項內容應當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填寫。
第四十九條物品清單,是在行政處罰中,用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沒收物品時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此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後面,註明主頁文書的文號,並由當事人、案件承辦人簽名。
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的處罰決定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填寫,證實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要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五十一條結案報告,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准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時製作的內部文書。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聯系地址、接受單位、案情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三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五十四條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對經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報請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撤銷案件所製作的文書。
撤案決定書應寫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系方式、案件來源、立案時間、案情調查摘要、撤案理由、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五條文書製作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標注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
第五十七條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另行製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六十條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當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六十二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目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3.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7.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8.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0.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1.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2.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3.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現場檢查筆錄
18.監督意見書
19.責令改正通知書
20.詢問筆錄
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3.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4.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7.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
29.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
30.封條
31.技術鑒定委託書
32.檢驗結果告知書
33.案件合議記錄
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35.陳述和申辯筆錄
36.聽證告知書
37.聽證通知書
38.聽證筆錄
39.聽證意見書
40.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42.行政處罰審批表
43.行政處罰決定書
44.送達回執
45.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
46.物品清單
4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48.結案報告
49.案件移送審批表
50.案件移送書
51.撤案決定書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

❾ 食葯局行政處罰文書是最終處罰決定嗎

行政處罰是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對此處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❿ 食品安全執法文書怎麼寫

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徵求意見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規定的文書適用於現場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規范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樣式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范規定的文書樣式外,省級食品葯品監督機關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補充相應文書。 第四條 製作的文書應當完整、准確、規范,符合相應的要求。文書中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機關全稱。文書本身設定文號的,應當在文書標注的「文號」位置編寫相應的文號。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食葯+執法類別+執法性質+[年份]+序號,如京食葯罰[2009]001號。文書本身設定編號的,應當在文書標注的「編號:」後印製編號,編號形式為年份+序號,如2009—001。 第二章 製作要求 第五條 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印製後填寫。應當用藍色或黑色的水筆或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有條件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當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對外使用的文書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當簡明、完整、准確。簽名和註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第七條 調查詢問所作的記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盡量記錄原話。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以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准確清楚。 第八條 當場製作的采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九條 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個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案件來源」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處罰程序》第十四條的內容填寫。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統一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X有限責任公司違反食品安全許可管理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在寫案由時可以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十條 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的,一般應當使用送達回執。 第十一條 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採集鑒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采樣記錄應當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址、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批號、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十二條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鑒定檢驗用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應寫明被采樣人、采樣地點、采樣方法、采樣時間、采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此外,還應當對相應的物品或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十三條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實施產品抽檢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在餐飲服務經營者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簽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難以聯系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采樣日期、被采樣單位或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注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聯系地址、郵編、聯系電話、聯系人。 第十四條 產品樣品確認書,是被要求進行樣品確認的生產或進口代理單位,對樣品是否為其生產或代理所作的確認文書。 產品樣品確認書由被要求確認的單位填寫,應當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見。表明否定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技術鑒定委託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鑒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鑒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合同,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鑒定檢驗的項目。 第十六條 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復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製作的對被監督單位或個人具有指導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改進辦法,使其達到食品安全標准或衛生要求。 對雖有違法事實,但情節輕微,免於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責令改正意見時,應寫明法律依據、改正期限及責令改正意見等內容。 第十八條 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調離通知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通知用人單位將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從業人員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的通知。 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調離通知書應當寫明調離的法律依據,需要調離工作崗位的人員姓名、性別、體檢結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等內容。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或者被污染,或者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採取強制控制措施時發出的文書。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據和作出處理決定的期限,對控制的物品或場所應寫明物品或場所的名稱、控制地點、控制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條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確認被控制的物品或場所不能或不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時,決定對被控制的物品或場所解除控制時發出的文書。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及控制文書作出的時間及文號。 第二十一條 封條,是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生產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二十二條 案件受理記錄,是對檢查發現、群眾檢舉或者控告、上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交辦、下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所作的文字記錄。 案件受理記錄中的案發單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單位全稱、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聯系電話等內容。 案情摘要,應當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案時間、發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應當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 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負責人可以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二十三條 立案報告,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的,屬於本機關管轄的,並需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實施立案調查,向主管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律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對批准立案的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四條 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並移送。 第二十五條 現場檢查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的記錄。 檢查時間,到現場的年、月、日、時、分至幾時幾分。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內容記錄,要將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准確、客觀地記錄下來。 第二十六條 詢問筆錄,是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詢問筆錄分為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兩種。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後果等。 第二十七條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作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二十九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案件調查終結後,承辦人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機構,如科(處、室)等。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監督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既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也應當表明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據以立案的違法事實並不存在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是否同意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三十條 合議記錄,是對擬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或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的文字材料。 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合議記錄必須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對存在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處罰種類、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 事先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地點、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陳述和申辯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陳述和申辯權」或者「不陳述、不申辯」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陳述和申辯筆錄,是對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記錄。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應當寫清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應當盡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錄原話的,記錄應當真實反映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是經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的書面通知。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系方式等。 第三十五條 聽證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的記錄。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等內容。 記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六條 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這里的負責人,是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負責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同時,應當提出責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見。決定書還應當將有關告知事項交代明白,如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復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 第三十八條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填寫與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三十九條 送達回執,是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而證明受送達人已收到的憑證。 送達回執用於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受送達人、送達機關、送達文件名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字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注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條 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給予的處罰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為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提交給人民法院的書面申請。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單位的違法事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來填寫。其目的主要是證實被處罰單位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的()中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四十一條 結案報告,是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正式文件。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寫明理由。 第三章 文書管理及其他 第四十二條 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為提高工作效率,可採取提前加蓋印章,編號管理等方式。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定期送交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負有稽查或者綜合管理職責的機構。 第四十四條 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按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每卷順序按有關材料形成的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第四十五條 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同時廢止。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目錄 1、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2、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 3、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4、產品樣品確認書 5、技術鑒定委託書 6、檢驗結果告知書 7、食品安全監督意見書 8、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人員調離通知書 9、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 10、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決定書 11、封條 12、案件受理記錄 13、立案報告 14、案件移送書 15、現場檢查筆錄 16、詢問筆錄 17、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18、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19、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20、合議記錄 21、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22、陳述和申辯筆錄 23、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24、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 25、聽證筆錄 26、聽證意見書 27、行政處罰決定書 28、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9、送達回執 30、強制執行申請書 31、結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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