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規
『壹』 中國有哪些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教師不能打學生。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明確規定:「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於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以下處罰:
1。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按現行教師管理許可權,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部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解聘。
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解聘包括兩種: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 體罰學生情節嚴重(如手段殘忍、造成傷害甚至死亡結果),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因體罰學生對學生或學校造成損失或損害的,還應依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教師法規擴展閱讀:
直接的肉體打擊是體罰,罰站、罰跑、罰跪、罰蹲、罰面壁、罰體力勞動、用東西故意砸學生等。罰抄寫是變相體罰,威脅、呵斥、諷刺、挖苦、辱罵、刁難等心理攻擊也是變相體罰,甚至是比直接的身體打擊更易傷害學生的體罰。
變相體罰是指用上述體罰方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來體罰學生。變相體罰同樣會侮辱學生人格,傷害學生心靈。其形式歸納有以下幾種:
1、罰抄:非正常作業,強制性罰抄過量作業。(具體作業數量一般可定義如下:罰抄詞語、定律等超過五遍;詩歌、規則等超過兩遍,課文超過一遍。)
2、罰錢:不論數目多少,不論形式如何。
3、罰做值日或罰其打掃衛生並連續幾天。
4、以練習為理由的體罰學生或罰跑、或罰跪、或罰蹲等。
5、逐出教室而不及時處理。
6、辱罵學生,諷刺挖苦學生。
7、敲教鞭,甩東西。
8、未經領導同意,隨意停課或停止學生參加一切活動。
『貳』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義務教育旨在提高我國人口素質,保障兒童受教育的基本權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教育法》的頒布是關系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一件大事,對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教育體系的法制建設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的法規。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叄』 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所規范的教師教育行為是什麼
一、要自覺踐行《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學為人師,行為世范。增強依法治教意識,切實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認真履行教書與育人的雙重職責。堅持正確的教育觀、學生觀、質量觀。教師不得進行有違職業道德的教學活動,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懲罰學生,不得從事有償補習活動,不得擅自公布學生考試成績和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
二、要依據國家課程方案、學科課程標准以及我省關於教育教學的政策規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各學科教師不得隨意調整課程和課時,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其他學科的課時和學生的自習時間。
三、要精心制定學期(學段)教育教學計劃。教育教學計劃包括課堂教學計劃和課外實踐活動教學計劃,內容包括教育教學目標和實施方案。教育教學計劃的制定要符合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要求,符合校情、學情,具體可行,不得盲目追求教學進度。要對教育教學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階段性檢查和總結,及時反饋信息,不斷調整和完善教育教學實施方案。
四、要精心開發課程資源。認真研究國家課程要求,熟悉國家課程方案,熟悉本學科和相關學科課程標准。具有並不斷提高課程開發和課程資源整合的能力,在開好學科課程的同時,能夠開設一定數量的校本課程;在教育教學中能夠積極開發並合理利用校內外各種課程資源。認真研究教材,熟悉本學科教材的編寫意圖和特點,熟悉學段或各年級之間教材的銜接,熟悉相關學科之間教材的聯系與整合要求,熟悉整冊或整個模塊教材的完整結構。在實施課程教學時,能准確把握國家課程標準的要求,結合學生實際和教學條件,創造性地使用教材,全面落實課程目標。
五、要精心備課。備課內容主要包括研究課程標准和教材,分析學生課堂學習的認知前提和情感前提,合理確定教學目標,准確把握教學重點難點,預測學生的認知障礙,科學設計課堂作業,備好所需教具學具,選擇教學手段、學生學習方式和教學組織形式等。提高備課效率和質量,採取集體備課與個人備課相結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網路技術和資源,開展網上研究與備課。教學目標的設置要做到明確具體、可操作、可測評、可達成。重視引發學生認知和思維障礙的教學環節和「引橋性」課程學習資源的設計。課堂練習的設計要有針對性、層次性。認真撰寫教案,教案要因課程、教師、學生和教學環境的不同而異,突出個性化教案的設計。
六、要精心上課。善於根據教學內容、課型、學情的不同,運用適宜的教學模式組織教學。課堂教學的導入簡潔、高效,能引導學生盡快進入學習情境。著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利用自主、合作、探究等學習方式,加強師生、生生之間的交流與互動,最大限度地提高學生課堂教學的參與度,不得「滿堂灌」。面向全體學生,不得只關注部分優秀學生,藉助「小先生制」和教師個別指導加強對學習困難學生的幫助。突破教學的重點、難點,加強思維過程與方法的教學,努力實現「三維目標」的有機統一。加強反饋矯正教學環節,「雙基」教學力爭讓學生做到「堂堂清」、「節節清」、「單元清」。加強學生能力培養,重視整合建模教學。教學手段和教學組織形式的運用合理有效,不搞形式主義。處理好預設與生成的關系,及時把握和運用生成性課程資源,防止機械照搬教案。既重視課程資源的整合與教學內容的拓展,又重視學生對課本內容和練習的學習。重視課內書本學習與課外實踐學習的銜接。
七、要精心進行作業教學。作業教學包括教師設計作業、學生做作業、教師評改作業、實施矯正教學等環節。加強對學生作業設計的研究,增強作業的開放性、探究性和實踐性。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增強作業的層次性、適應性和可選擇性,滿足學生的不同需求。引導學生認真完成教材和國家提供的練習冊上的作業。根據學生的實際需要,提供學生可選擇的補充性作業。不得利用教輔資料布置作業。認真檢查和評改學生的書面作業,做到書面作業全批全改。全面了解每一位學生的作業情況,根據對反饋信息的科學分析,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指導,加強矯正性教學。不得讓學生家長代為評改作業。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製作業量。
八、要精心組織考試與評價。教師應具備科學命題能力。各類考試要以《課程標准》為依據,加強與社會實際和學生生活經驗的聯系,重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以及實驗操作等方面能力的考查。每次考試結束後,在全面分析學生試卷的基礎上,認真實施矯正教學,教會學生舉一反三,鞏固學習成果,提高學習能力。嚴格執行考試規定,不得違規組織任何考試,不得按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或公布名次。班主任負責學生成長記錄檔案的建立,學科教師協助班主任做好相關工作。
九、要精心指導學生課外學習與生活。把指導學生的課外學習和實踐活動作為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教學工作計劃。每學期組織學生開展一定數量的學科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幫助學生制定節假日、雙休日學習與生活計劃,指導學生利用課外時間開展基於興趣與愛好的讀書、學科拓展和社會實踐活動。加強對學習困難學生的學習指導,幫助學生學會學習,增強學習信心。對學生課前預習的指導要注意層次性和針對性,不得提出劃一要求,或提供以試題為主要內容的「導學案」。指導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讀書成長、自然觀察、社會考查、科學探究、參觀游學等課外自主學習和實踐活動,指導學生開展藝術、體育、科技等興趣小組和專業社團的活動。科學協調課堂教學和課外活動安排,防止加重學生的負擔。加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不斷提高對學生學習與生活指導的實效性。
十、要精心進行教育教學反思。定期對課程資源開發、教案設計、上課、作業教學、考試、學生學習與生活指導等教育教學活動進行反思,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明確方向,在不斷實踐與反思中,明確和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學特色。堅持寫教育教學日誌。
『肆』 教師管理法規包括哪些
第一章 總 則
為深化學校內部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加強教育教學管理,構建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提高辦學效益,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細則。
本細則包括總則、聘任、行為規范、教學工作要求及考核辦法、附則五項內容。
第二章 聘 任
一、教師實行聘任制。聘任教師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二、教師聘任工作由校長負責,在聘任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校委會的監督作用。
三、教師任職的基本條件
1.對中國傳統文化具有一定的認識和感悟,並能身體力行。
2. 依法持有教師資格證書。
3.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忠於黨的教育事業。
4.男性教師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教師年齡在5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
5.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教育教學能力。
四、聘任工作的基本程序
教師聘任工作根據上級要求一般每學年進行一次,實行雙向選擇,時間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間。基本程序如下:
1.學校向教師公布教學崗位設置情況和任職條件,供教師選擇。
2.教師根據自己的能力和意願,提出應聘申請。
3.教學管理部門根據崗位職責要求和教師意願以考試方式進行初選,報校長室審批。
4.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參考個人意願以講課形式進行再選,確定聘任。
5.公布聘任結果,簽定聘任合同。
五、學校根據上年度考核情況,可以對教師不予聘用;在學期中途,可以根據教學管理考核情況對責任教師予以解聘;教師可以應聘也可以拒聘或辭去教師職務。
六、學校解聘教師或教師辭聘,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三章 教師日常行為規范
一、禮儀規范
1.在校衣著整齊,化妝自然得體,不濃妝艷抹。
2.舉止端莊,語言文明,禮貌待人。謙虛謹慎,尊重同志,同事間應搞好團結,不打架吵嘴,相互學習,相互幫助,關心集體,維護集體榮譽,共創文明組,不打擊誹謗在教育教學上作出成績積極向上的教師。友愛同事,團結合作,真誠待人,同事見面主動鞠躬問好。
3.尊重、關心、愛護學生,學生問好應還禮,自覺使用普通話。
4.進入教室、參加各類會議均應把手機調至震動檔,不得接聽手機。
二、教育教學規范
1.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每位教職工都要主動關心每位學生及各種校內突發事件。
2.課前准備要充分,提前一分鍾站到教室門口,上課鈴響准時進入教室(專用教室教師必須帶領學生進入),中途不得離開課堂,不接待家長。
3.上下課規范行禮、問好、道別,准時下課不得拖堂。
4.上課精神飽滿,教態自然親切,教學語言規范,使用普通話,板書字跡工整清晰。
5.面向全體學生,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及時抓差缺。嚴禁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
6.重視德育在學科中的滲透,多渠道,全方位地抓好學生思想道德。
7.活動課兼任教師要落實好崗位職責,保證四到位(場地、人員、器材、輔導),切實抓出效果。
8.嚴禁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網聊天或玩游戲等與教學天關的娛樂活動。
9.主動與學生家長聯系,做好家訪工作,增強教育合力。
10.樹立良好學風,刻苦磚研業務,探索教育規律,改進教育方法,提高教育教學水平。
三、生活規范:
1.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中途外出要請假,回來要銷假。
2.按時參加各類會議及教研活動,做好筆記。
3.值日教師每天做好辦公室清潔衛生工作,保持辦公室整齊、美觀、舒適。
4.多層次、多渠道關注學生,主動糾正學生不良衛生習慣。
5.愛護學校公物,節約用水用電。
6.食堂排隊打飯,安靜就餐。
四.學習規范:
嚴格按照學校安排的學習任務和學習內容參加學習,具體參見《蘭州大方經典學校德育學習方案》和《蘭州大方經典學校德育培訓方案》。
第四章 教學工作要求及考核制度
一、教學工作要求
(一)備課:備課是根據課程標準的要求深入把握教材的首要環節,是上好課的前提,具體包括備學生與備教材兩部分。
1.備學生: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全面了解學生、貼近學生是整個教學的核心。學生的心理、身體狀況、興趣趨向及意志力等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影響著教學的正常進行與教學效果的彰顯,因而教師備課時首先要結合學生原有的基礎制定切合實際的學科教學計劃,經過備課組共同研究修改、教研組通過和教務處審批後實施。如中途需要變更授課計劃,須經教務處批准。
2.備教材:教師必須反復認真地學習課程標准,鑽研教材,並根據教學要求,須超前一周備課並寫好教案,上課前對教案反復修改,嚴禁無教案上課。經驗比較豐富的中老年教師可寫簡案,其他教師寫詳案。不論詳案簡案,每節課都必須制訂明確的教學目標和清晰的教學過程,要提出突出重點、把握關鍵和分散難點的措施,合理安排教學結構,選擇恰當的教學方法,教有反思,改有記錄。
3.備課組全體教師要及時集體備課,共同研究相關教學段的要求、教學內容中的重點、難點及其處理方法,共同探索在教學過程中對學生進行啟發思維的手段,統一教學進度、教學要求、基本達標檢測試題。
附:比較規范教案基本內容
1.教學課題 2.教學達標要求 3.課型 4.教學重點、難點 5.教具准備
6.教學過程(包含備學生) 7.小結 8.板書設計 9.作業設置 10.教學反思
(二)上課:上課是整個教學工作的中心環節,上好課是提高教學質量的關鍵。
教學目標明確。要根據教學目標安排好教學的各個環節,使每節課的教學目的和要求符合課程標准要求,符合學生的實際。
教學內容正確。教學內容要注意科學性和思想性的統一,對概念、定義的表述,對原理、定律的論證,以及對事例的引用,都要准確無誤。要抓住關鍵,突出重點,並注意新舊知識的銜接,把握教材的內在聯系,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要挖掘教材的思想性,將德育滲透於教學之中;重視非智力因素的培養,管教管導,教書育人。
教學方法恰當。教學方法既是科學,又是藝術;既要符合認知規律,又要充分發揮學生的創造性。要貫徹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的原則,要正確處理好兩者的關系。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教育手段,提高課堂教學效益。
教學基本功扎實。教師要努力提高演講、解題、示範、實驗操作、製作教具等方面的基本功。語言要准確、規范、精練、生動,富有啟發性和吸引力,用普通話授課。板書要正確、工整、清楚、簡潔,布局結構合理,體現講課的重點和過程。要注意儀表美,教師儀表要端正大方,教態要親切、自然,表情、動作要自然生動。體育教師上室外課要穿運動鞋。
嚴格上課規范。教師應該在上課前1分鍾到教室門口候課,隱性督促學生做好上課准備。上下課要嚴肅師生禮儀。上課不遲到、不早退、不拖堂,不擅自調課、不提前下課,不中途離開教室;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要重視教學衛生,注意糾正學生的坐立姿勢。
(三)作業的布置和處理:作業是課堂教學的延續,是鞏固和檢查教學效果的重要手段。
布置作業要依據課程標准和教材要求進行精選,作業量要適當,注意減輕學生過重的負擔,每天的課外作業總量不超過1.5小時。
凡布置的作業,教師必須先行鑽研,對各種解法都要心中有數,並根據作業的難易和容易出現的問題,都要心中有數。
教師應要求學生認真、按時完成作業,做到字跡端正、整齊清潔,過程完整,格式規范。不準抄襲作業。
要認真及時批改作業,不錯改、漏批,批註要工整,符號要統一,記分要客觀公正、規范。作業成績以優、良、中、差評定,並註明批改日期。評語要鼓勵性,批改方式可多種多樣,但要講究實效。對基礎差的學生,提倡面批;對作業中出現的問題,教師要做好記錄,並及時評講;對做錯者,要令其課後訂正。
關於作業要做到「四有四必」:有發必收,有收必批,有批必評,有評必改。
(四)輔導:輔導是課堂教學的必要補充,是實行分類指導、提優補差不可缺少的環節。
輔導應針對學生的不同程度。因人制宜。對基礎差的學生要熱情關懷,重點輔導,幫助他們端正學習態度,掌握學習方法,提高學習能力,培養好的學習習慣,使他們能完成學習任務。對學習成績優異者,應充分發揮其特長和優勢,組織好課外學習小組,以促進其進一步提高。
輔導可採用集體輔導、個別輔導、同學間互幫互助及組織學習「一幫一」小組等多種形式進行。
課外輔導要有計劃,有準備,有目的,有記載。輔導時要有全局觀念,兼顧其他學科。
(五)練習:
(六)成績考核與評定:考核是對學生的知識、能力的綜合檢查,是教學評價的一個重要手段。
各科教學要加強平時的學業考查,應該把課堂提問記分、課堂練習記分、作業記分、周末考查折算為平時成績。
考前教師要幫助學生進行復習,考試命題要依據課程標准和教材,從學生實際出發,著重考查基礎知識和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試卷要難易適當,分量適中,內容科學,卷面整潔。
要認真監考,嚴肅考試紀律,嚴禁作弊,及時認真地處理考試中出現的違紀事件,實事求是的反映學生的真實成績。
期中、期末考試後,應該認真閱卷,並及時做好成績(等級)統計和質量分析工作,認真研究並改進教學措施。
二、教學工作考核制度
為切實提高教學質量,實行「教師自查、教研組集中查、學校(教務處)統一查」,定期檢查教師的教案、學生作業,每日進行上課巡查,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通報,情節嚴重者將予以處罰。如以下行為則屬於扣分項目:
1.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2.有私定教輔材料並違反規定亂收費行為。
3.曠職一天或曠課一節。
4.不積極參加集體備課和校本培訓。
5.在學校組織的考試中,監考、閱卷老師違反有關規定。
6.上班遲到、早退,上課遲到、早退、中途離開課堂、擅自調課,擅自停課。
7. 私自隨意變動上課時間或地點。
8.未按規定完成教學工作。
9.未參加政治學習、升旗儀式、教研活動、備課活動等。
10.未履行請假手續離崗。
11.值日工作不及時到位。
12.上課、集體活動時間、會議時間接打手機。
13.未按照規定完成學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14.搞有償家教。
15.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本細則適用於全校所有教學人員(含教師、教學輔助人員、教學管理人員)。
本細則解釋權在校長室。
『伍』 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於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准。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識結構。潛心鑽研業務,勇於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陸』 我國法律對教師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編輯本段]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 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 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 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 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 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 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託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柒』 有關教師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用法律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和社會地位的不斷提高;加強教師隊伍的規范化管理,確保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斷優化和提高。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是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的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是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的法規。
4、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是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捌』 教師法律法規有哪些
比較主要的就是《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
『玖』 教師資格證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的大概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點:
一、教育基本法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的基本法。總則對涉及我國教育全局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包括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指導思想、教育的地位教育的任務等內容。
分則對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教育投人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①教育基本制度
《教育法》明確了我國教育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學校教育制度,義務教育制度職業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試制度、學業證書制度學位制度掃除文真制度教育督導制度和教育評估制度。
②教育者權利與義務
《教育法》對於教育者的權利、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為深人規范教育者的權利義務提供了教育的依
據。在這些規定里包括教師的地位待遇,建立國家教師資格制度,以及教師職務聘任制度、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制度等,
③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
在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方面,《教育法》規定了受教育者享有的基本權利,並規定了受教育者應履行的義務。在受教育者權利與義務規定方面,特別強調了國家要保證受教育者在人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法》是教育單行法,依據是《憲法》和《教育法》制定。總則規定了義務教育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據;高度概括了我國義務教育的基本內涵和特點;明確了適齡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以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義務。
《義務教育法》分則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教師、教育教學、經費保障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教師法》是教育單行法,總則規定了《教師法》的宗旨和法律適用范圍,明確了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及「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的專業職責,同時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整個社會對保障教師合法權益和社會地位的義務。分則對教師享有的權利和義務、資格和培訓、考核、待遇、獎勵及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般被作為教育單行法看待。未成年人的保護問題,不僅僅是教育活動領域中的問題,也是社會生活領域中的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需要出發,制定了保護未成年人成長的法律規范,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五、《中華 人民共和國預未成年人犯罪法》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系密切,兩者實質上都著眼於未成年人的保護,兩者是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的關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旨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責任主體涉及學校、家庭、社會和司法部門。
六、《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是教育部制定頒發的,屬於「教育規章」。為實施未成年人安全保護提供了實際操作規則。《辦法》不僅與學生的權利保護有關,也與教育活動中學校權益、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秩序相關。
七、《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 -2020年)》
《規劃綱要》是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層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1世紀第2個十年指導全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的綱領性文件。規定了我國這一時期教育發展的總體方向、戰略任務和各個教育領域改革發展的主要任務。《規劃綱要》適時地回答了我國在21世紀教育改革與
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指明了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方向,為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改進和完善提供了依據。
具體法律條文詳見配套教材。
[常考點]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拾』 教育教學法規
教育政策法規
一、教育法制的有關概念
(一)教育法制——概括來講,教育法制是指教育法律制度、教育法律制度的運行,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教育法律意識、教育法學教育和研究等。 (二)依法治教——指在民主的基礎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應明確以下幾點: 1、依法治教的主體:包括各級行政機關、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公民。
2、依法治教的范圍:包括國家機關管理教育、舉辦學校、學校辦學、教師教學、學生學習等教育十分明顯的教育活動,以及教育經費撥款、舉辦校辦產業、捐資助學等有關教育的活動。 3、依法治教的依據: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其他與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理解「依法治教」這一概念必須與「以法治教」、「以罰治教」相區分。 注意區別「教育法制」與「教育法治」。前者是指與教育法律制度有關的概念,後者則與「依法治教」基本相同。
(三)教育法——是體現統治階級在教育方面的意志,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教育活動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教育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育法與某些教材上使用的「教育法規」內涵、外延基本一致;狹義的教育法專指有關教育的法律。我們一般是從廣義上使用教育法的概念。
(四)教育法律規范(簡稱教育法規)——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文表現出來的、具有自由內在邏輯結構的一般行為規則。 二、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二)受教育機會平等(三)教育活動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四)權利和義務相一致(五)教育法制統一 三、教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
(一)教育法律的功能體現為統治功能和社會功能。
(二)教育法的作用是調整有關教育的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 「有關教育的活動」,專指有目的、有意識、有組織培養人的教育活動以及與此緊密相關的其它活動。
「社會關系」專指前述教育活動中產生的教育內部及教育外部關系。 第二節 教育法律規范
一、教育法律規范的含義和特徵
教育法律規范是由教育法律所確定的人們的行為規范。其特徵與一般法律規范的特徵基本相同,即具有規范性和概括性。 二、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
(一)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情況。 (二)行為准則——法律規范中指明的行為規則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後果——當某種條件或情況出現時。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做出或沒有作出「行為准則」要求的某種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 三、教育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 (一)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又稱「教育的憲法」或教育法規體系的「母法」。 2、教育單行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
1、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比較全面、系統規定。 2、規定——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做部分規定。 3、辦法——對某一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規定。 (四)地方性教育法規
1、執行法、補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2、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規 (五)教育規章 按照制定發布機關教育規章可分為兩類: 1、部門教育規章 2、政府教育規章
教育法規體系 層 級 形 式
制 定 機 關 第一層次 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層次 教育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教育單行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第三層次 教育行政法規 國務院
第四層次
地方性教育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或其常委會 第五層次
教育規章
部門教育規章 國家教育委員會及國務院部委 政府教育規章
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教育法》的基本內容
《教育法》分十章八十四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我國教育的性質、方針、基本原則 2、教育管理體制 3、教育基本制度 4、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權利和義務 5、教育經費的籌措體制 6、違反《教育法》的法律責任 《教師法》的主要內容 《教師法》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教育人事法律,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制定的單行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2、教師的任用制度 3、教師的培養、培訓和考核 4、教師的待遇 5、違反《教師法》的法律責任
另外,《教師法》還對教師的申訴制度作了較為完整的規定。 第三節 教育法律關系
一、教育法律關系的含義及其特徵
教育法律關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聯系的社會關系。 二、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
可以成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者、學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公民等。 三、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
教育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教育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即教育法律關系客觀
一)物
1、不動產 包括場地、房屋和其它建築設施以及場館等。 2、動產 包括資金、教學儀器設備等。
(二)行為
1、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行為 3、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教育教學行為
第二講 教師與法 第一節 教師的法律地位 一、「教師」的法律含義
法律意義上的「教師」是指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 可從三個方面加以理解: (一)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二)教師必須從教於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 (三)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二、教師的權利
教師的權利指教師在教育活動中享有的由教育法賦予的權利。是國家對教師在教育活動中可以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的許可與保障。
(一)教育教學權(二)科學研究權 (三)管理學生權 (與工作有關的權利) (四)獲取報酬待遇權(五)民主管理權 (六)進修培訓權 (與自身利益有關的權利) 三、教師的義務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為一定行為的約束。 (一)道德義務 (二)教學義務(三)教育義務(四)關心學生的義務 (五)批評的義務(六)提高的義務
第二節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
有關教師的法律制度是指一個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並且推行的教師制度的總稱。通常包括教師資格(許可)制度、職務(職稱)制度、任用制度、培訓進修制度及獎懲制度。 一、教師資格制度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教師實行的一種特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一般包括: (一)教師資格分類 (二)教師資格條件
1、必須是中國公民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4、具有教育教學能力 5、具備規定的學歷或者國家資格考試合格 (三)教師資格考試 (四)教師資格的認定 二、教師職務制度
教師職務制度就是國家對教師崗位設置及各級崗位任職條件和取得的該崗位職務的程序等方面的有關規定的總稱。
(一)職務系列規定 我國設高等學校教師、中等專業學校教師、中學 教師、小學教師和技工學校教師職務五個系列。 (二)任職條件規定
1、具備各級各類相應教師的資格; 2、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教書育人;3、具備相應的教育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具有教育科學理論的基礎知識,能全面地、熟練地履行現職務職責; 4、具備學歷、學位要求; 5、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
。 (三)評審規定 各級教師職務評審的程序、許可權以及評審組織的組成辦法等,教師職務條例都有明確規定。 第三節 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一、任命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靠行政關系來管理和使用教師,所以,教師有義務在工作中服從學校的命令。 二、聘任制下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系 學校和教師的關系是以共同的意願為前提,以平等互利為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沒有行政隸屬關系。 第四節 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學生的權利 (一)接受教育權(二)獲取教育扶助權(三)獲得相應學業證書權(四)申訴權 二、學生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其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和規定。 三、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 (一)教師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二)教師與學生的平等關系 第三講 教育法律責任 第一節 教育法律責任概述 一、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 法律責任有廣義、狹義之分。一般說到法律責任時,是在狹義上使用這個概念的。指法律關系主體實施了違法行為而必須承擔的否定性的法律後果,在法學上又稱其為「第二性義務」。 教育法的法律責任與其它社會責任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1、必須有法律規范的規定; 2、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 3、由違法的教育法律關系主體所承擔; 4、由國家專門機關或國家授權機關依法追究。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教育法根據違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違法行為的性質,規定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三種主要方式: (一)違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責任 1、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行政處分共有八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 (二)違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責任 (三)違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5種; 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3種。 三、教育法律責任的內容 (一)制裁 1、人身罰 2、能力罰 3、財產罰 4、申誡罰 (二)補救 1、財產補救2、精神補救3、違法行為否定 (三)強制
第二節 教育法律責任的主體 一、教育法律責任主體 (一)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三)就學學生及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人;(四)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要件
(一)有損害事實(二)損害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教育法(三)行為人有過錯(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三、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形式
(一)教育行政機關和其它國家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如消除影響、賠償等。(二)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既有制裁性法律責任,又有補救性法律責任。(三)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與校長、教師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因其法律地位的不同而不同。(四)學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對他們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既不能採取一般的行政處分形式,也不宜採取行政罰款形式,一般採用紀律處分。(五)家長或其他監護人雖然其本身並不負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因其監護對象的特殊性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六)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依侵犯教育法的內容和性質將承擔刑事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