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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滯後

發布時間: 2021-01-05 16:43:21

『壹』 為什麼法律永遠都有滯後性

只有社會發展到一定的階段,新鮮事物的不斷產生,矛盾的不斷出現才會推動立法。

『貳』 法律是對以往經驗的總結,這就決定了法律的滯後性,法律在制定的當天就已經滯後了,,是什麼意思

你好,法律的穩定性決定了法律的滯後性。
因為法律,尤其是當代法治社會下的民主法律,要求很高的穩定性和總結性,原因是為了避免出現「朝令夕改」、「一案多判」的情況而導致法律不公,法律的制定者們往往要總結幾十年乃至幾百年的經驗,對一個行為是否應當由法律評價、法律如何評價進行充分的總結,才制定出非常穩定的條文,便用適用於各種各樣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
但是,這種制定的方式往往是對過去經驗的總結,法律的預測性體現在對行為的預測上,而不是條文的預測上(樓上大神的回答有點問題),舉個例子,我們深信以後可能出現各種高科技的犯罪,但是法律不會預測某些犯罪而作出超前的規定。
社會的進步日新月異,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不斷復雜,法律是無法完全涵蓋所有的情況的,新出現的事物層出不窮,法律有時候也會捉襟見肘。再舉個例子,在以前的婚姻都不涉及買房、登記這些問題,但是現在房價不斷攀升,子女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的離婚又該如何處理呢? 2007年之後全國各地爆發類似現象,法院有些難以適從,從而推動了《婚姻法解釋三》的出台,但是在法律出台時,很多類似的狀況已經得到了各種各樣的判決,可以說可能已經產生了不公正,但是法律就是這樣,必須為了「 穩定性」 而犧牲掉一部分的 「及時公平」,也就是你說的:法律制定當天,其實已經滯後了。

『叄』 為什麼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都有明顯的滯後性

不單止是我國,全世界的法律法規等都具有滯後性,這是不可避免的,因為法律不能假設,不能預想可能發生什麼,進而對該可能性進行立法。

『肆』 如何理解法律的滯後性和穩定性

法律的滯後性是因為社會是發展的,法律一經制定出來就具有滯後性

『伍』 怎麼論述法律的滯後性

法律的滯後性就是說法律是取決於立法者的認知水平等一系列因素,當在制定某個法律的時候預測的情況總是有限的,而社會又是快速發展的,此時先制定下來的法律對於新出現的新情況可能有顧及不到之處,這就是法律的滯後。

社會是運動的,但法律不可能時刻反映社會變化,便出現了法律的滯後性,這是法治無法迴避的代價。如果與社會一致的法條就適用,與社會不同步的法條因其滯後性就不適用,最終將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可適用。

面對法律的滯後性問題,我們應堅定不移地堅持依法辦事,但必須同時不斷提高立法技術,不斷強化修法程序,尤其是強化公民提出修法動議的權利,最大限度地解決法律的滯後性問題。

滯後性問題關於幾個方面:

一、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特點:

①法的作用體現在法與社會的交互影響中;

②法的作用直接表現為國家權力的行使;③法的作用本質上是社會自身力量的體現。

2、法具有局限性

①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或「改變」社會;

②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

③法律規制和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④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如法的滯後性。

(5)法規滯後擴展閱讀:

法律有一定滯後現象的原因:

(一)立法理念的偏差

我國立法的被動性首先體現在立法理念的偏差上。馬克思主義立法觀以立法與社會物質基礎相互關系作為我國立法的總指導思想。馬克思主義立法觀認為,立法的基礎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立法者不是在製造法,而僅僅是在表述法的觀點等。

它強調物質的決定性和立法的客觀性,但是理論和實踐中曲解了它的內涵,在理念上產生了偏差:一方面認為一切立法行為都是因為社會物質生活條件而存在而發展,形成經濟基礎決定法的觀點。

片面看待立法,以至於一切與立法有關的行為都圍繞經濟展開,忽視了與社會管理緊密相關的立法,以至於社會生活中悲劇頻發而相關立法卻少之又少。

另一方面認為立法就是對社會物質的刻板寫照,否定了立法的主觀能動性以及對於社會的積極反作用。這就反映在一種具體的指導思想上,即先改革後立法的指導思想――以政策引導改革實踐,積累改革經驗,最後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

從立法工作看,過去著重考慮法律確認改革成果的作用較多,而對法律指導和推動改革的作用認識不足,由此造成:一是立法不適應改革的要求,許多在改革中產生的新事物,得不到立法的及時確認;二是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推進改革,仍習慣運用軟約束的政策性文件。

產生這種格局的原因是政策靈活多變,在我國建立初期,百廢待興,無法可依的時候,政策的作用不容小覷。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加深,社會飛速發展,政策治標不治本的弊病逐漸凸顯,尤其是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特點,亟待法律的引導和監督

「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滯後立法觀對於瞬息萬變的社會管理情形已經捉襟見肘。因此這種舊的立法思想已經妨礙了社會管理相關法律的創新與完善,從而使得改革中出現的新矛盾找不到法律途徑來化解,政策思想得不到真正貫徹實施。

(二)立法運用的被動

特定時代的法只能是對特定階段法律關系一般性、普遍性的反映,那麼希望立法事無巨細,涵蓋一切法律關系,在現實社會中是不可能的。而面對社會高速的轉軌,立法永遠都是滯後的,這個論斷毋庸置疑。

我國法律體系具有成文法系的特點,注重法律的穩定性,所立之法一經公布確立並且生效實施,就不能朝令夕改,隨意變動。

而我國的社會體制正由封閉向多元開放的社會轉型,各種社會關系大量推陳出新,而法律的穩定性面對這樣多變的社會關系所表現出來的軟弱,是任何一個快速轉軌的國家無法避免的尷尬。

社會關系迅速發展,由此提出的繁重的立法任務,對我國立法者們來說也壓力不小。

(三)立法預測的輕視

社會變革與立法息息相關,也是立法的強大推動力。黨中央提出加強與創新社會管理,這與我國社會所反映的重要問題和解決這些社會問題的急迫程度有密切關系。社會問題主要存在於基層社會,當它們能夠引起黨中央領導高度關注的時候,證明其影響范圍較大又急需解決了。

其中與立法相關的熱點問題,尤其是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立法,亟待我們認真梳理、制定和完善。但是這些熱點民生問題,在現實社會中已經存在多時,並且引發了不小的社會矛盾,直至出現重大悲劇性後果才引起立法者們的思考和關注。

以食品安全為例,近年來,毒奶粉、「蘇丹紅」辣醬、石蠟火鍋底料、瘦肉精、毒大米、地溝油……問題食品之多,涉及范圍之廣,造成惡果之重,已到了令人談「食」色變的地步,特別是2008年爆出的「三鹿奶粉事件」,直接推動了當時正在三審中的《食品安全法(草案)》8個方面的修改。

按照道理說,該制定中的法案應該將這些社會頻發的重大食品安全問題考慮進去,為什麼卻又在悲劇發生後才進行所謂的調整和修改呢?立法如此滯後於社會需求,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不論是立法學研究還是立法實踐以及立法制度的法律規定中,對立法預測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

運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考察和測算立法的發展趨勢和未來狀況,這就是立法預測。立法預測的主要任務是探尋現階段和今後一定時期內應當通過立法途徑加以解決的社會關系,同時對該社會關系進行立法預期達到的社會效果、可能產生怎樣的社會影響進行研究評估。

它的存在主要保證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從而有利於立法者作出科學適時的制定、修改、廢除和完善法律法規的決策。因此,立法預測是立法准備階段的關鍵環節。

隨著社會管理活動的發展,一些重大社會矛盾應成為立法活動的重點,由於這些問題在社會管理中本來就很難解決,通過立法對這些事項進行利益博弈,自然也會給立法工作帶來極大挑戰。

因此需要深入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通過嚴謹的立法准備工作,才能充分認識和把握社會矛盾的發展變化,保證立法質量,使制定出的法律、法規盡可能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

然而在立法實踐中,我國立法預測非常落後,缺乏對其理論、方法、技術、條件的研究,沒有立法預測的專門機構和專業人才;在立法實踐中,很少有人涉獵立法預測問題,因此法案起草者在立法技術、社會科學研究技術、立法理論和方法論上缺乏適當的訓練。

正是由於對立法預測的忽視,導致立法者不能深入社會了解社會一線問題,形成了兩種負面的立法態度和方法:(1)盲目的、隨意性的態度和方法,想到什麼法就立什麼法,喜歡立什麼法就立什麼法;(2)消極的、被動的態度和方法,哪方面出了問題就立哪方面的法,哪方面需要應付就立哪方面的法。

綜上所述,一些法律的出台缺乏主動性、科學性,而令社會管理活動無法同步進行,甚至就算頒布了卻因缺乏現實性而無法執行,坐等社會矛盾的激烈爆發,以悲劇收場。

可見,滯後立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已遠遠超出我們的想像。這與我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和要求不相適應。

(四)信息溝通機制的缺失

立法是國家重大的政治活動,用來調整社會關系、緩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手段之一,在這一活動的過程中,立法行為不會也不應該是完全獨立的,而是通過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把各種利益訴求融入立法中。

然而,就是因為兩者互動不夠,造成立法者盲目、被動。從一方面來看,立法的行為過程本應該就是需要公民積極參與的民主立法,在廣泛收集民意的基礎上,進行科學的立法預測。

但是在立法實踐過程中,由於經常遇到一些復雜艱深的專業問題,所以法律草案起草者大多是專門的學者和專家。

從法案到法的過程幾乎是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狀態下進行,立法的公開渠道不夠暢通,公眾參與的可能性較小,過多的依賴於「精英」立法。導致各種利益群體少有途徑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無法在相互交流基礎上進行利益博弈最大化。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_吳志攀:「互聯網+」的興起與法律的滯後性

『陸』 全球范圍之內的法律法規存在嚴重滯後性的案件發生過的法律法規司法條款有出現過的嗎

全球范圍內,法律制定及實施實踐客觀上永遠落後於現實的需要,也永遠會根據現實需要而制定!

『柒』 國家法律己已出台,相關地方法規出台滯後,實施相關法規的執行時間節點以哪個為准

立法法第七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捌』 政治中怎樣區分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

一、《條例》、《辦法》、《意見》等字眼屬於行政手段。

宏觀調控手段分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包括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

經濟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政策影響;

法律手段有時是政府制定的經濟法規;

行政手段則是政府發布的經濟命令。

二、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1)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

(2)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3)行政手段則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

2、內容不同。

(1)經濟手段包括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經濟計劃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從宏觀上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的基本依據。

(2)經濟政策是指政府指導和影響經濟活動所規定並付諸實施的一切准則和措施,它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價格政策、匯率政策、稅收政策等。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法律監督。

(3)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標、行政規章制度和條例。

3、任務不同。

(1)經濟手段的任務在於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搞好經濟發展預測,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的合理布局規劃,集中必要的物力財力進行重點建設,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

(2)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則主要是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節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維護經濟活動參加者的合法權益。

4、調控范圍不同。

(1)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調節市場上經濟活動主體的一切經濟活動;

(2)行政手段的運用要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和限度內。

比如,在生產領域,對一些不符合國家投資結構政策和技術政策要求的產品要用行政加以干預;在社會分配領域要側重國民收入再分配,以實現社會公平;在交換領域,政府要運用行政手段強制人們遵守市場規則,以保證市場公平競爭;在消費領域則著重調節社會消費基金總額,如工資總額,社會集團購買力等,防止消費基金增長過快。

5、特點不同。

(1)經濟手段具有戰略性、宏觀性、指導性和間接性的特點。這表現在它確定的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的布局,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通過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利益來影響和調節各種經濟活動。

(2)法律手段對經濟主體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嚴格的強制性,對經濟運行的調節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明確的規定性。

(3)行政手段具有直接、快速和強制性的特點,它的作用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呈垂直性。行政手段是國家直接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或規范企業行為的指令,它通過行政系統上下級隸屬關系的強制力量進行。在嚴重通貨膨脹、經濟結構失衡等非常時期,間接的經濟手段難以產生快速強烈的效應,此時動用嚴厲的行政手段往往能立竿見影。

6、執行的主體不同。

(1)執行經濟手段的主體有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2)執行法律手段的國家機關有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

(3)而行政機關則是執行行政手段的唯一機關。

7、地位不同。

宏觀調控以經濟和法律手段為主,行政手段為輔。

8、發展趨勢不同。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宏觀調控中的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將不斷得到強化,而行政手段則逐步趨向縮減(但不會最終消失)。

9、實例區分。

(1)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利率政策、匯率政策、產品購銷政策、價格政策、扶貧政策、產業政策等。如:國家恢復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2)法律手段如: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在2000年春節熱銷商品中查獲假冒偽劣「五糧液」「劍南春」酒,承德「露露」「大白兔」奶糖等假冒偽劣商品價值200多萬元.

(3)行政手段如:政府下令關閉污染嚴重的小煤窯、小油田等

(8)法規滯後擴展閱讀:

1、經濟手段:這是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藉助於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杠桿是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等,通過媒體宣傳,達到調控目的。

2、法律手段: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司法,運用經濟法規來調節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通過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公有財產、個人財產,維護各種所有制經濟、各個經濟組織和社會成員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各種經濟組織之間橫向和縱向的關系,保證經濟運行的正常秩序。

法律手段的內容包括經濟司法和經濟立法兩個方面。經濟立法主要是由立法機關制定各種經濟法規,保護市場主體權益;經濟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制度、程序,對經濟案件進行檢察和審理的活動,維護市場秩序,懲罰和制裁經濟犯罪。

3、行政手段:這是依靠行政機構,採取強制性的命令、指示、規定等行政方式來調節經濟活動,以達到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權威性、縱向性、無償性及速效性等特點。社會主義宏觀經濟調控還不能放棄必要的行政手段。因為計劃手段、經濟手段的調節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計劃手段有相對穩定性,不能靈活地調節經濟活動;

經濟手段具有短期性、滯後性和調節後果的不確定性。當計劃、經濟手段的調節都無效時,就只能採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當國民經濟重大比例關系失調或社會經濟某一領域失控時,運用行政手段調節將能更迅速地扭轉失控,更快地恢復正常的經濟秩序。當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規的手段,不可濫用,必須在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加以運用。

『玖』 B2C電商環境下法律滯後性與執行性的改變辦法

B2C,是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直接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全新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則通過網路在網上購物、在網上支付。相比傳統的購物模式,這種模式為客戶和企業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空間,也大大提高了商品服務的交易效率。
雖然我國電子商務B2C市場取得突破性進步,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網路購物水平仍然處在初級階段,中國電子商務的三大主要問題——市場、信用、配送問題,仍亟需解決。中國的市場體系尚且還不健全、不規范,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坑蒙拐騙時常發生,市場行為主體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嚴厲的社會監督,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保障。
中國對電子商務立法非常重視,目前,我國主要的電子商務相關法規可以分為與互聯網技術相關的法規條例和與互聯網提供內容相關的法規條例。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對電子合同和電子證據的法律效力問題有所涉及。我國於2004年頒布實施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電子簽名法》。此外,調整民事關系的基本法《民法通則》,知識產權法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以及數目更多的各類行政法法規、規章、條例、單行條例等,均涉及有關信息應用的相關規定。但與世界上電子商務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相對比較滯後,國內立法方面直接規范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屈指可數。
2010年5月31日,《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這是我國首個規范網上購物的管理辦法,《辦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了立法之目的在於「為規范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但就其目前實施情況來看,該《辦法》的實際效果似乎並不如人意。
B2C作為電子商務的一種模式,又有其自身特殊性,更需要與之發展相適應的相關法律法規。如曾經轟動一時的麥考林與夢芭莎一案,就對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B2C也存在電子商務操作基本規則方面的法律問題,如電子合同成立的形式及效力、電子支付;B2C網路交易的復雜性決定了其需要一套覆蓋全國的誠信體系,進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加強信用法制建設;B2C支付體系的有效運行,就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作為支撐等等。可見,在我國,目前B2C模式下的電子商務立法仍然存在許多空白領域,需要盡快對立法進行系統完善。
基於國外先進的電子商務立法經驗、我國B2C的發展趨勢以及國內立法現狀就電子商務立法完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應遵循電子商務立法原則
電子商務立法原則對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的建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其貫穿於整個立法活動中,因而立法應在遵循實施中立、安全等原則的前提下順利進行和完成。實施中立原則
特別要求不能將傳統書面環境下的法律規范(如書面、簽名等法律要求)效力,置於電子商務法之上,而應中立對待,根據具體環境特徵的需求,來決定法律的實施。電子商務是在虛擬環境下進行的在線交易,其面對面的交易模式及跨國性等對安全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安全性原則構成了電子商務立法中的強制性規范立法的基礎。
(二)注重與全球的電子商務立法接軌
在互聯網這個打破地理空間界限、無國界的虛擬世界裡,B2C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主體以網址為主要活動場所,電子商務超越地域性和無疆域性的特性使得消費者可以進入任意一個國家企業的網站進行網購。同樣,企業也要面對來自不同國家、地域的消費者,那麼在出現合同糾紛時就難以確定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進行規制。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電子商務法制建設必須適應國際化的需求,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必須參照國際法律規則趨於完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電子商務示範法》是電子商務立法中的範本之一。
(三)規范B2C電子商務在線交易主體及准入制度
由於B2C的高速成長,吸引了各類行業巨頭的強烈關注,互聯網企業和傳統企業紛紛躍躍欲試,分搶一杯羹。然而,眾所周知,虛擬主體的存在對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造成了嚴重威脅。目前,在線交易主體的確認只是一個網上商業的政府管制問題,我國主要依賴的是工商管理部門的網上商事主體公示和認證制度加以解決。由於我國目前尚未頒布全國性規范電子商務交易主體資格的法律,使得涉及在線交易主體的合法性及信用性問題層出不窮。 基於我國B2C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應該在適應我國B2C發展的大環境下,完善電子商務立法時首先應明確確保網上交易主體的真實存在,進而在如何認定交易主體資格,特別是自然人的交易資格等問題上加以規制,並且,電子商務在線交易主體的設立條件和市場准入條件的設立仍應遵循保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則。在對在線交易主體的資格認定上可以借鑒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的經驗,不必僅局限於只對交易主體進入市場的事前監管,也可以從其從事交易的後果方面進行監管,如強制納入稅務登記等。
(四)加強電子支付的安全保障力度
支付體系的順利運行對B2C的健康穩定運行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還沒有對電子資金劃撥進行專門立法,可以在注重本國實際的基礎上借鑒美國的《電子資金劃撥法》,來保護小額電子資金劃撥自然人客戶的合法權益;亦或借鑒歐盟電子商務立法,來確定電子支付關系中的合同形式、責任、法律援助、顧客信息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五)注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目前,我國商業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網上出售的產品質量等問題層出不窮,退賠、修理、更換等手續的完成比較困難,因此需要制定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法律規范。另外,迄今為止,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網路隱私權加以保護,使得我國公民的網路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針對以上問題,首先應借鑒當今電子商務最發達的美國的一些經驗。美國支持統一商務法律框架(),在各州都執行統一商務法規(UCC),並已經應用於電子商務領域。我國應積極借鑒以健全我國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其次,我國還應當通過修訂法律和制定新法等方式,規定個人對其信息資料所享有的權利。此外,還要對當事人權利遭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資料收集主體未按所聲明的目的使用信息、不當泄漏資料甚至出售給第三方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予以明確。

『拾』 因單位繳納保險滯後導致退休人員損失的養老金該怎麼解決,有何法規

即使單位繳納保險滯後,退休人員也不會損失養老金,以後會一並補償到退休金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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