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屬執法嗎
A. 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道縣調查隊科員 是 縣(區)級及以下直屬機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 嗎
是的,調查隊是國家統計局的派出機構,是基層隊,受湖南調查總隊管理,不受當地管理,但也不是每個縣都有調查隊,他的級別與當地統計局級別一樣都是科級單位,一般新考進來的公務員員都是科員級別。
B. 行政執法部門傳那個就是當事人去調查情況當事人不去會什麼後果
使面對自己為什麼會調查,首先要弄清這個事情,如果是真正的為依法了相關的規定。相信不去也真的是在逃避不了什麼,相信後果比較惡劣的話。與相應的執法機關會執行強制執行這個就不美好了。
C. 紀委調查取證時出示一個執法證可以嗎
供參考:一、關於您沒有出示執法證
從我國當今法律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上看,您雖然違回背《行政處罰法答》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的規定,但是由於我國對於行政程序不重視並且還沒有專門的行政程序法,法律僅僅規定了嚴重違背法律程序的法律責任,您的行為顯然不是嚴重違背法律程序的行為.對於您的行為法律上的確違法,但是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屬於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的情形。
二、關於偷拍
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偷拍取得的行政證據,並不必然無效,只要沒有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證據是有效的
三、關於檢察院干預
嚴格來說,這不屬於檢察院職權范圍,行政相對人應當向您所在的行政系統和法院需求救濟,檢察院行為屬於越權行為,在本機關內部完全可以解決。
D. 執法部門的調查筆錄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嗎
您好,根據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該筆錄的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公開的法定范圍!
E. 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執法機關依法調查和公開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則不屬於侵權行為。
對抄
F. 行政執法案件中,被調查的當事人享有什麼權利和義務 被調查的當事人權利: 一、對於辦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請迴避的權利: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二、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接受詢問的權利。 三、有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權利。 四、對於人民警察的詢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五、有核對詢問筆錄的權利。 六、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七、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有拒絕繳納罰款的權利。 八、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時,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控告、檢舉的權利。 被調查的當事人義務: 一、如實回答詢問的義務。 二、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 三、履行處罰決定的義務。 (6)調查屬執法嗎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案件中,被調查的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G. 調查人不是執法人調查問卷筆錄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法律效應,處罰法明確要求調查取證要具備執法資格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人員進行 H. 公安在調查期間出現驗指紋和驗尿現象屬於正常執法嗎
取指紋,在沒有錄入過指紋的情況下是為了錄入新指紋,已錄入,是為了比對之前的嫌疑人遺留指紋。 I. 行政處罰調查取證過程中必須遵守那些規定 1、局屬各執法單位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2、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法律依據: 《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制度》: 第十三條:局屬各執法單位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或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9)調查屬執法嗎擴展閱讀: 第三節調查和證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行政程序啟動後,行政機關應當調查事實,收集證據。 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在調查記錄中予以記載。行政機關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證據。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配合行政機關調查,並提供與調查有關的材料與信息。知曉有關情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協助行政機關的調查。 公民協助行政機關調查,其所在單位不得扣減工資;沒有工作單位的,因協助調查造成的誤工損失,由行政機關按當地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給予補助。因協助調查產生的其他合理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六十八條 行政機關應當採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觀、全面收集證據,不得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第六十九條行政執法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當事人陳述;(四)證人證言;(五)視聽資料;(六)鑒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七十條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錄、非法竊聽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取得的;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 (四)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相關人員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五)被技術處理而無法辨認真偽的; (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 (八)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七十一條 作為行政執法決定依據的證據應當查證屬實。當事人有權對作為定案依據的證據發表意見,提出異議。未經當事人發表意見的證據不能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第七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依職權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依申請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其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第七十三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並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對於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予以記錄並歸入案卷。 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行政機關應當進行審查,並採納其合理的意見;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會的; (二)行政機關依法告知聽證權利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 熱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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