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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

發布時間: 2021-01-05 12:14:49

Ⅰ 剛開業和朋友合租門面門執法局的人給我開的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朋友手續齊全,我怎麼辦

是不是城管類的,估計是來要錢的,去他們那裡交點就行了,好像名字叫城市管理費。

Ⅱ 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為了調查采證詢問當事人可以製作、使用傳喚通知書嗎謝謝

不可以!是違法的。
工商部門出具《詢問通知書》的法律依據是1987年9月17日實施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詢問投機倒把行為人、嫌疑人和證人。詢問時可以通知被詢問人到指定地點進行」。但2008年1月23日這部古董法規已經被國務院發布的第516號令廢止,取而替之的是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其中第二十四條指出辦案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但請注意,這里工商執法人員已經不可以再使用《詢問通知書》這種強制手段的形式進行詢問取證。實際上已經中止工商部門以濫發《詢問通知書》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權力。

有工商部門朋友反駁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法規司編著的《工商管理機關行政處罰使用手冊》認為:「詢問通知書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查辦違法案件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詢問的書面文書。」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商管理機關行政處罰使用手冊》是部門文件,沒有法律效力。執法機關不能用部門使用手冊行使執法權力。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八條「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沒有法定依據而為當事人設定了「在規定地點、規定時間接受詢問」的義務,就是對當事人行動自由權利的侵犯。所取得的證據當然無效。
《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由於沒有法定依據而使用了帶有行政強制命令性質的《詢問通知》所取得的詢問筆錄,也將會被法院歸於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應被質疑;
《證據規定》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由於無法定依據而增加了個「傳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屬於違反程序所取得的證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辦案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應視情節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Ⅲ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可以不理會嗎

程序一般是調查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若不配合調查或其他的話行政機關會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然,對決定書不服你可以提出復議或行政訴訟。

Ⅳ 如何應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調查取證

可能會有這樣一種場景,某一天突然有兩位身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稱「工商部門」)制服的執法人員來到公司,在亮出執法證後,要見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負責人,聲稱在依法調查取證,義正辭嚴地告知公司有配合調查和如實提供材料的義務,並要求將其指定的所有材料全部提供給他們。該怎麼辦?不必慌張。本文將簡要介紹如何應對此類調查取證,以資備用:
一、查驗執法證件和身份
調查取證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法人員應當持有統一頒發的《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方可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因此,執法人員是否持有有效的執法證,是其能否調查取證的前提。
查驗執法證時,注意查看並記住姓名、照片、工作單位以及執法證的有效期等信息(記載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組織製作、發放所管轄區域內《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內卡上)。同時,請注意,執法證應當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組織製作、發放專用皮夾(豎式黑色皮質,外部正面鏤刻工商行政管理徽章圖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執法證」字樣,背面鏤刻英文「AIC」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字樣;內部上端鑲嵌工商行政管理徽章一枚和「工商行政管理」六字,下端放置內卡)。若未同時使用專用皮夾和內卡,該執法證則屬於無效證件。
若發現執法人員所持的執法證無效,或者執法人員與執法證載明的人員不一致,或者執法證超出有效期等情形的,可以拒絕接受調查取證。
二、了解工商部門是否具有管轄權
需要了解的是,前往公司進行調查取證的工商部門應當是有權管轄的工商部門,否則公司有權予以拒絕配合調查。
工商部門取得管轄權的依據應當是:1、違法行為發生在其轄區范圍內(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媒介發布違法廣告的行為除外);或者2、上級工商部門將其管轄的案件移交給該工商部門管轄;或者3、上級工商部門從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工商部門中指定該工商部門管轄;但是,無論哪一種情形,均需要違法行為發生於該工商部門或上級工商部門的轄區范圍內。因此,在接受調查之前,可以向執法人員了解,其就發生於何地的何種違法行為對公司進行調查取證;公司是作為違法行為的當事人接受調查,還是作為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單位配合調查。
如果工商部門不能告知其具有管轄權的依據,在此情況下,公司有權要求其提供其具有管轄權的證明材料。

三、了解工商部門是否遵循了合法的調查取證程序
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必須遵循如下的主要程序:
1、工商部門的調查取證應當在對違法行為進行立案之後。實際操作中,很多工商部門是未立案先調查,在取得了所需的證據後再行立案,採取補簽立案文件的方式完善程序。
2、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為兩人同行,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如果工商部門的執法人員不是按照上述程序,公司有權拒絕配合其調查取證。此外,對於工商部門在調查取證時,採取檢查、抽樣取證、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查封或扣押等措施的,另有其他程序性的要求,具體可參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在此不一一詳述。
四、是否必須即時向工商部門的執法人員提供其要求的材料
一般情況下,工商部門的執法人員在現場是非常嚴肅並且態度是比較堅決(乃至強硬)的,要求當場查閱所需的材料或者要求公司當場提供所需的材料,造成一種必須按照其要求行事的情勢。實際上,根據行政調查是否存在實效保證手段為標准,行政調查分為任意性調查和強制性調查。任意性調查,是指法律上沒有提供保證手段,行政機關也不能強制實施,完全依賴相對人的同意與協助才能進行的調查。強制性調查,是指相對人承擔必須接受調查的法定義務,如果拒絕調查,行政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力保證行政調查的實施。
無論是《行政處罰法》,還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就工商部門的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事宜,均沒有關於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法律責任,即該等調查取證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需要提醒的是,對於涉及到反壟斷、產品質量、商標、食品安全、傳銷、直銷、無照經營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違法行為時,如果拒絕配合調查,工商部門將有可能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採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因此,在核實了工商部門有權調查取證並且程序合法的情況下,如果公司存在特定的情形不能即時提供其所需的材料的,亦可向工商部門進行說明,要求給予充分的時間准備材料。此外,工商部門的執法人員不應任意問詢和索要材料,其要求應當亦僅限於與工商部門正在調查的違法行為有關,且該等「有關」應當是「直接相關」。
五、《詢問通知書》只是一種辦案文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在公司拒絕即時提供工商部門執法人員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後,執法人員可能會出具一份《詢問通知書》,要求公司指派人員在其指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問詢和提供所需的材料。
《詢問通知書》的原始法律依據是《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施行細則》,但是該細則已經在2008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廢止。盡管如此,該通知書作為工商部門的辦案文書被沿用下來。目前,工商部門認為出具該通知書的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但是,稍加註意可以發現,《行政處罰法》的該款規定並沒有授予工商部門要求當事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指定時間前往其指定地點「交代問題」的權力。歸結言之,《詢問通知書》只是工商部門為了調查取證目的而自製使用的辦案文書,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值得注意的是,我們發現,一些地方的工商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會將當事人是否依據《詢問通知書》行事作為加重處罰的情節。盡管我們認為工商部門如此行事存在違法嫌疑,但是出於「好漢不吃眼前虧」的商業利益的考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可根據《詢問通知書》的要求適當配合。
六、慎重審核和簽署詢問或調查筆錄
工商部門在調查取證時,一般會製作現場筆錄,並要求簽字或蓋章確認。此時,應當詳細審核筆錄內容與所述內容、事實是否相符;若有任何不符之處或者模糊之處,可以要求予以更正,切不可盲目簽字或蓋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現場筆錄的證據效力優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因此,一旦不利於公司的現場筆錄被簽字或蓋章確認,之後將很難有機會推翻該等筆錄記載的內容,無法有效地維護公司的合法利益。
七、應對工商部門調查取證的主要原則
工商部門在實際的調查取證時,往往不會告知其真實的目的,而採取一定的執法策略(譬如強硬態度、任意索要財務和交易資料、不達目的不離開現場等),給當事人或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一種心理壓迫和情勢壓迫。在此情況下,為了順利應對工商部門的調查取證,可遵循如下的主要原則:
1、採取不卑不亢的態度。在遇到工商部門調查取證時,不要因為工商部門是公權部門而對其唯唯諾諾,但是亦要給予其足夠的尊重。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採取暴力、威脅、利誘、賄賂等不合法的方式應對工商部門調查取證。
2、在回復工商部門的任何問詢或向其提供材料之前,可以要求工商部門示明管轄權和調查取證的依據,並說明其調查取證與違法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明確其要求公司提供的材料與違法行為之間的直接相關性。
3、無論工商部門採取何種策略,均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執法原則。對於工商部門的執法人員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絕;對於其合法、合理的要求,若不能即時予以滿足的,可以說明原因,要求給予充分時間予以准備,一般不建議簡單、粗暴地直接予以拒絕。
4、回復問詢和提供材料應當謹慎配合。對於工商部門的問詢回復,以及向其提供的材料,應當僅限於與違法行為有關,避免工商部門「順藤摸瓜」式、「瞞天過海」式等執法。當然,對於能夠提供且無害於公司利益的情況下,可以盡量配合工商部門的調查。
由於工商部門調查取證的原因和方式各不相同,被調查的公司在執法中所處的當事人的地位、商業利益和考量亦各不相同,故上述一般性的應對方法亦僅供參考。具體到個案,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勢予以判斷,並運用恰當的應對方法,既盡到配合工商部門的合法、合理的調查取證的義務,又不致因不配合或者過度配合而遭受不必要的行政處罰。

Ⅳ 在行政執法程序中,到底是先下達《調查通知書》 還是先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當然要先調查,發現有違法行為才要整改。

Ⅵ 建設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是否有期限

建設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沒有期限。
請看實例。

湖北省建設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
宜城市景海置業公司:
根據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及管理人員巡查報告,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建設管理法規,我局決定於2012年7月17日9時在本局建築業管理科,對你公司在錦湖名都項目竣工驗收及驗收備案的有關建設活動進行調查。屆時請你公司主管領導(如不是法定代表人請持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書)攜帶如下資料備查:
1、錦湖名都項目批准文件;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3、施工中標通知書;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5、監理中標通知書;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7、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8、開發企業資質證書;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0、施工單位工程竣工報告;11、建設單位竣工驗收報告(以上均持原件留復印件)。

宜城市城鄉建設局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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