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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怎麼樣

發布時間: 2021-01-05 03:26:53

㈠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2018年從中央層面開始推動的綜合執法,即五大部門內綜合執法,農業綜回合執法、市場綜合執法、文化答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實際上均是綜合執法監察,而非全鏈條的綜合行政執法。通過綜合執法改革,推動形成綜合執法監察與行業規劃監管之間即互相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橄欖型型現代治理結構,推動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會治理新局面。關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執法監察大隊等(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工商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農業執法監察、市場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市政管理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
行政執法監察,又稱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屬於行政執法的范疇,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㈡ 環保局到底是行政機構還是執法機構

環保局中基本有三種編制,一類是機關公務員,基本都是領導;二類是環境監察大隊,按照2013年的新規定,屬於事業一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三類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也是大家通常稱為純事業,如監測站等。
環保局是行政機關,也是執法機構
行政執法許可權是由《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環保局有處罰許可權。

㈢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的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實現到2000年力爭使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的環境保護目標,特作如下決定:
一、明確目標,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
要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抓緊建立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體系和定期公布的制度。
到2000年,全國所有工業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使本轄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直轄市及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環境空氣、地面水環境質量,按功能分區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有關標准;淮河、太湖要實現水體變清;海河、遼河、滇池、巢湖的地面水水質應有明顯改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要根據上述目標,制訂本轄區切實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環境質量的具體目標和措施,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要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的職責,堅決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工作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環境保護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環境保護問題,並形成制度。
二、突出重點,認真解決區域環境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用水安全。要重點保護好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飲用水源,依法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並嚴格管理。要加強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對實現水污染物達標排放仍不能達到國家規定的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體,應依法實施重點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制度和核定製度。要重點治理淮河、海河、遼河和太湖、巢湖、滇池的水污染。要加強其他河流、湖泊、水庫和近海海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重點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控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加重的趨勢。國家環保局要盡快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提出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的劃定意見和目標要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重點防治廢水、廢氣、廢渣和雜訊污染。九五期間,設市城市,特別是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要多方籌措和集中建設資金,因地制宜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認真解決城市水環境污染問題。採暖地區城市要推行集中供熱等清潔供熱方式,不得再建分散的供熱鍋爐房。進一步提高城市燃氣化率,替代直接燃用原煤。到2000年,大、中城市要實現市區內民用爐灶燃用固硫型煤或其他清潔燃料。要優先發展各種形式的城市公共交通。鼓勵採用機動車清潔燃料等措施,減輕車輛尾氣污染。大、中城市要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袋裝,實現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和無害化處置。要採取積極措施控制環境雜訊污染,減少雜訊擾民。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鄉鎮企業環境管理。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地發展少污染和無污染的產業,並與村鎮建設相結合,相對集中建設鄉鎮企業,大幅度提高鄉鎮企業處理污染能力,根本扭轉鄉鎮企業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狀況。責成國家環保局會同農業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部門抓緊制訂有關加強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具體規定。
三、嚴格把關,堅決控制新污染
所有大、中、小型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要提高技術起點,採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嚴禁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和工藝。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必須依法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在建設項目總投資中,必須確保有關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投資。建設項目建成投入生產或使用後,必須確保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要把環境容量,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在污染嚴重的地區,應實行「以新帶老」,確保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減少。
在建設項目審批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准和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其他各有關審批機關一律不得批准建設或投產使用;有關銀行不予貸款。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日常監督監測工作,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的審查和驗收負全部責任。各級計劃、經貿、建設、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嚴把項目審批、登記、規劃、用地、設計、竣工驗收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幹部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法規,擅自批准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凡違反規定的,必須追究有關審批機關和審批人員的責任。
行政監察部門要依照本部門職責和有關規定,加強對政府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工作情況進行執法監察,並就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監察建議和處理意見。
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對驗收時達標,但投入生產或使用後不能穩定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超標排放污染物,同時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整頓。
四、限期達標,加快治理老污染
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現有排污單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可視不同情況定為1至3年;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其關閉、停業或轉產。國家環保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要對重點限期治理項目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排污單位必須保證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隨意停止或閑置環境保護設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正常運行,並依法予以處罰。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對現有年產5000噸以下的造紙廠、年產折牛皮3萬張以下的製革廠、年產500噸以下的染料廠,以及採用坑式和萍鄉式、天地罐和敞開式等落後方式煉焦、煉硫的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取締;對土法煉砷、煉汞、煉鉛鋅、煉油、選金和農葯、漂染、電鍍以及生產石棉製品、放射性製品等企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關閉或停產。對逾期未按規定取締、關閉或停產的,要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及有關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五、採取有效措施,禁止轉嫁廢物污染
依據《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規定,我國禁止境外危險廢物向境內轉移。各級環境保護、外經貿、海關等部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嚴格把住進口關,堅決禁止境外危險廢物和生活垃圾向我國轉移;確需進口作為原料的其他廢物,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經審查許可,方可進口。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批准、驗放和未經批准擅自進口廢物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從嚴懲處。國內廢物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和處置的,須經移出地和接收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放射性固體廢物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貯存和處置的,由國家環保局批准。
六、維護生態平衡,保護和合理開發自然資源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礦產、海洋、動植物、氣候等自然資源和國土生態環境的保護,在維護生態平衡的前提下合理進行開發利用。要發展生態農業,控制農葯、化肥、農膜等對農田和水源的污染;加強礦區等廢棄土地的復墾和生態環境的治理;大力開展植樹造林,堅決制止亂砍濫伐,努力提高森林覆蓋率,加快水土流失地區的綜合治理;恢復發展草原植被,防止過量放牧,禁止在草原和沙化地區砍挖灌木、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積極採用防沙、固沙技術,防治土地荒漠化。
積極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及城市園林綠地並加強保護、建設和管理。堅決取締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內各種破壞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非法開發建設活動。
要加強污染事故和災害的預警和應急工作,努力減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失。
七、完善環境經濟政策,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在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綜合利用、財政稅收、金融信貸及引進外資等方面,抓緊制訂、完善促進環境保護、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經濟政策和措施。在制訂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遵循經濟建設、城鄉建設、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切實增加環境保護投入,逐步提高環境污染防治投入占本地區同期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並建立相應的考核檢查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盡快制訂限制氯氟化碳、哈龍、含鉛汽油生產、進口和使用的有關政策,建立並完善有償使用自然資源和恢復生態環境的經濟補償機制。要按照排污費高於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則,提高現行排污收費標准,促使排污單位積極治理污染。要加強排污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足額徵收排污費。對徵收的排污費、罰沒收入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制度,按規定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城市,可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收取污水處理費。
八、嚴格環保執法,強化環境監督管理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切實履行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加強環境監理執法隊伍建設,嚴格環保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應徵求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對環境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要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和管理體系,開展經常性的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嚴肅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罰代刑等違法違紀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九、積極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大力發展環境保護產業
國家、地方和有關部門的各項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優先安排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及開發工作。要重點研究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污染防治、生物多樣性和生態保護等重大環境科研課題,努力採用高新技術及實用技術。加強基礎環境科學和環境標准及監測技術的研究,大力推廣應用科技成果。
要繼續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積極發展環境保護產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0〕64號),制訂鼓勵和優惠政策,大力發展環境保護產業。要提高環境保護產品和環境工程的質量和技術水平,對生產性能先進可靠、經濟高效的環境保護產品的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等方面優先予以扶持,促進環境保護產業形成規模。
十、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環境意識
環境保護關繫到全民族的生存和發展,保護環境實質上就是保護生產力。各地區、各部門都要進一步提高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廣泛普及和宣傳環境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切實增強全民族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
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把環境保護法律知識作為幹部和職工培訓的重要內容,提高各級領導幹部和人民群眾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大、中、小學要開展環境教育。建立公眾參與機制,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檢舉和揭發各種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應當及時報道和表彰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先進典型,公開揭露和批評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對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
各地區、各部門在參加有關國際活動時,應認真貫徹和積極宣傳我國政府關於全球性環境問題的原則立場,維護我國和發展中國家的權益。
國務院責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㈣ 公務員管理體制

轉變政府職能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轉變職能不僅要把該放的權堅決放開放到位,而且要加強和改善政府管理,把該管的事管住管好。環境保護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是必須提供的一項基本公共服務。環境保護不欠新賬、多還舊賬,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目前,國家層面生態環境保護部門職能分散交叉較為突出,存在權力下放不夠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難以形成嚴格監管的強大合力;基層環保部門被賦予的職能和擔負的任務不匹配,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內在地包括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
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的主要任務
生態環境由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多個要素組成,各要素之間相互關聯、相互作用,兼具生態功能與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必須以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為根本指向,堅持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牢固樹立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理念,堅持保護優先方針,不斷探索環境保護新路,從宏觀戰略層面切入,從再生產全過程著手,從形成山頂到海洋、天上到地下的一體化污染物統一監管模式著力,准確把握和自覺遵循生態環境特點和規律,維護生態環境的系統性、多樣性和可持續性,增強環境監管的統一性和有效性。
(一)建立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
保護生態環境,應以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為重點,以改善環境質量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污染降不下來,環境質量就提不上去,人民群眾也就不會滿意。優先解決損害人民群眾健康的大氣、水、土壤等突出環境污染問題,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建立統一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對工業點源、農業面源、交通移動源等全部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對大氣、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等所有納污介質,加強統一監管。堅持將環境保護要求體現在工業、農業、服務業等各領域,貫穿於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環節,落實到政府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家庭等各方面,嚴格環境法規政策標准,進行綜合管理,實現要素綜合、職能綜合、手段綜合,實現污染治理全防全控。協調處理好污染治理、總量減排、環境質量改善的關系,把環境質量反降級作為剛性約束條件,確保區域流域海域的環境質量不降低、生態服務功能不下降。
實行獨立而統一的環境監管。健全「統一監管、分工負責」和「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監管體系,有序整合不同領域、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監管力量,有效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加強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監督,糾正其執行不到位的行為,特別是糾正地方政府對環境保護的不當干預行為。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強化環境監督執法,推進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等執法機制創新,嚴厲打擊企業違法排污行為。在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執法、環境監測預警等領域和方面,制定科學規范的制度,為實行統一監管和提升執法效能提供保障。
(二)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
生態系統的整體性決定了生態保護修復和污染防治必須打破區域界限,統籌陸地與海洋保護,把海洋環境保護與陸源污染防治結合起來,控制陸源污染,提高海洋污染防治綜合能力,抓好森林、濕地、海洋等重要生態系統的保護修復,促進流域、沿海陸域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良性互動。
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區域聯動機制。生物多樣性豐富區域、典型生態系統分布區域和生態環境脆弱區域,集中了我國大部分重要生物資源,承載了重要的生態服務功能。要在這些區域劃定並嚴守生態紅線,建立生態系統保護修復區域聯動機制。強化區域間工作會商,及時就生態保護修復情況進行交流、溝通和協商。加大區域聯合執法力度,對突出違法行為進行聯合查處。構建生態保護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信息互換互通。
建立陸海統籌的污染防治區域聯動機制。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已陸續建立聯防聯控協作機制,其他地方也要結合地理特徵、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間分布以及污染物輸送規律,加快建立健全區域協作機制。建立區域監測網路和應急響應體系,聯合應對重污染天氣。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促進海洋環境保護與流域污染防治有效銜接,以流域為控制單元,建立流域環境綜合管理模式。
(三)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國有林區是重要的生態安全屏障和森林資源培育戰略基地,在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木材安全、物種安全、糧食安全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要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改革森林資源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國有森林資源監督管理體系,搞活企業經營機制。改革完善政策支持體系,加強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妥善安置富餘職工,推動林區經濟轉型,增強林區發展活力。
我國在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始終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大力促進集體林區綠色富民產業發展,已基本完成集體林地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實現了「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要按照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加大對林下經濟、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森林保險等的支持力度,推進林權抵押貸款,規范和監督林地流轉,探索林木採伐管理制度改革,加強集體林地基礎設施建設。
(四)完善環境信息公布制度,健全舉報制度
環境保護人人有責,必須充分調動一切因素,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要廣泛深入地宣傳生態文明理念和環境保護知識,使其上課本、進社區、入工廠,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強化環境信息公開,擴大公開范圍,完善公開方式,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涉及民生、社會關注度高的環境質量監測、建設項目環評審批、企業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以及環境狀況、重要政策措施和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公開,主動向社會通報。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要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要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強社會責任感,真實客觀地公開環境信息,監督企業按規定公開污染物排放自行監測信息。
健全舉報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生態環境問題進行舉報,切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全面實施環保舉報投訴熱線暢通工程,精心做好環境權益被侵害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加大受理督辦落實力度。發揮好公眾、新聞媒體和社會組織的監督作用,構建全民參與的社會行動體系,推行綠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強輿論引導,積極主動回應公眾關心的環境問題。
(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排污許可是一項國際通用的環境管理制度。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對實行排污許可有原則性規定,但許可條件、程序等具體規定尚未明確。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規范污染物排放許可行為,禁止無證排污和超標准、超總量排污。實行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推進行業性和區域性污染物總量控制,使污染減排與行業優化調整、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緊密銜接,做到增產不增污或增產減污。在總結排污權交易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實施各類排污指標的有償使用和交易,加強排污權交易的組織機構和監管能力建設。
(六)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
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既是保護公民環境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業違法成本、震懾企業違法排污行為的根本對策。要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生態環境損害與公民損害列入賠償范圍。建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機制,合理鑒定、測算生態環境損害范圍和程度,為落實環境責任提供有力支撐。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部門的銜接,推動環境公益訴訟。對排放污染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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