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行政執法 » 行政處罰成續

行政處罰成續

發布時間: 2021-01-05 02:07:39

❶ 怎麼解釋行政處罰法中的"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連續狀態,是指當事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並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的情形。

在認定違法行為是否處於連續狀態時,應當允許獨立的違法行為之間存在適當的時間間隔,且間隔時間不宜過短。

參考刑事追究時效制度,即行為人在前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期內又做出新的違法行為的,前一違法行為的追究期限從後一違法行為做出之日起計算。

因此,當事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觸犯同一個行政處罰規定,實施的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之間的時間間隔,可以考慮不超過2年,否則不能認定為違法行為處於連續狀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行政處罰成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❷ 《行政處罰法》對處罰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有明確規定,違法來行為在源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❸ 行政處罰從立案到做出決定的時限

法律對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作出的特別規定,主要有以下情況:(1)有的違法行為較其他行為輕微,但依法又不能完全免除行政處罰,為體現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在確定追究時效方面不宜整齊劃一,而應當通過單行法律有所例外,即根據具體情況採用較短的追究時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理。」這樣,凡是治安管理處罰領域的時效問題,就要適用六個月的時效期間,而不是二年。(2)有的違法行為的危害性比較嚴重,單行法律採用較長的追究時效,以更好地震懾違法行為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四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關在3年以內可以追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在3年以後發現的,免予處罰」。
行政處罰時效從何時起計算,涉及追究時間的長短。行政處罰法規定了兩種計算方法:(1)一般情況下,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應當理解為違法行為成立之日。由於法律、法規對各種形態的違法行為所規定的具體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因而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標准也不相同。對只要實施了規定的行為即構成違法,而不需要某種危害後果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中規定的「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行為,以及「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不聽勸阻強行通行」的行為,應當從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對需要有某種危害後果發生才構成違法的行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在草原上砍挖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行為,則應當從該危害後果發生之日起計算。(2)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基於同一的或者概括的違法目的,連續多次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而觸犯同一個法條的情況。如在相隔不太長的時間里多次販賣盜版激光視盤,或者多次製造假酒等情況,就屬於違法行為有連續狀態。對於有連續狀態的違法行為,盡管可以按獨立存在的具體行為的個數將其分解為若干相應的違法行為,但由於它們在性質上完全相同,處理中並不對各個獨立行為分別適用行政處罰,而是以一行為依法從重論處。公安部在《關於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規定,對連續行為的處罰,不適用「分別裁決,合並執行」的方法。所謂違法行為有繼續狀態,是指行為人的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後,該行為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處於不間斷持續的狀態。如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行為,以及在城鎮違反規定使用高量過大的音響器材,不聽勸阻,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行為,在其結束以前,都是有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這些行為雖然經過的時間可能較長,但實質上只是一個行為,因此只能適用一次行政處罰。鑒於有連續狀態違法行為和有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都存在一定的延續時間,為了使這兩類行為受到應有的制裁,行政處罰法規定,其追究時效均應當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❹ 行政處罰法的處罰時效是多久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抄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4)行政處罰成續擴展閱讀:

限制

適用條件限制

行政處罰適用是指行政主體在認定相對方行為違法的基礎上,依法決定對相對方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處罰的活動。

行政處罰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是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是指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❺ 案件移送後行政處罰是否繼續

執法人員認為,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是從不同側面追究葯品零售企業售假的法律責任,在案件移送公安部門的同時也應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也有人認為,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是為了追究當事人可能存在的罪行。銷售假葯的違法行為屬於一個行為,按照「一事不再罰「原則,如果已經追究刑事責任,就無需再追究其行政責任。
追究刑罰後一般不再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從字面上理解,行為人的一個行為違反某一規范或數個規范,如果行政處罰的內容是罰款,則只能處罰一次;如果處罰內容並非罰款,則可以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一事不再罰」原則在法學界存在較大爭議。有學者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一事不再罰」有以下三方面涵義:1.同一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處罰;2.不同機關依據不同法律規范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同種類的行政處罰;3.違法行為已受到刑罰後,除法律規定或特殊情況外,不得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1]8號)中明確,「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時將案件移送書及有關材料目錄抄送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機關在移送案件時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並抄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原則上應當在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或者免於刑事處罰後,再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追究刑事責任時原則上不能同時給予行政處罰,但在移送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已作出行政處罰的需相應折抵對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到位的案件,如需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即「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中辦發[2011]8號通知明確,一種違法行為如果構成犯罪,就不再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在追究刑事責任時要進行相應折抵,需進行折抵最典型的就是自由罰和經濟罰。
特殊情形特殊對待但在特定情況下,對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生產、銷售假葯情節嚴重的,除追究刑事責任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吊銷其《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偷稅、漏稅行為構成犯罪的,除要追究刑事責任外,行政機關還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彌補刑法在打擊某一犯罪時的不足,由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共同形成打擊犯罪的合力,以更有力地打擊犯罪行為。

❻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中,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句話到底是怎麼理解

A、對李某違法行為的追究時效應從1998年1月起算,因為他的違法行為具有連續、繼續的狀態,是在這個時候停止的。
B、已經超過了6個月的追訟時效,故不予以處罰。
C、李某主動停止違法行為,在本題中無從得知,即使是主動停止的,由於他的這種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並不能消除,所以不屬於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D、配合查處違法行為,需要有立功表現,本題中得不出李某已經立功的結論。

兩年的時效,那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而而此案應適應《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屬於一般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特殊法,特殊法優於普通法。 答案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答案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❼ 行政處罰有沒有時效期

行政處罰有時效期。1月9日發生的事情,到5月11日才拘留人合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7)行政處罰成續擴展閱讀:

案例:

今年5月12日,長沙市民何志明在對其摩托車進行年審時,收到一張交通違章處罰通知單,並被告知:只有繳納罰款後才能進行年檢、年審。

令人奇怪的是,這張《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上的日期是2000年3月。何先生覺得納悶,他的摩托車在2001年、2002年都順利通過年檢了,並且從沒收到過罰款單,今年怎麼突然收到一份「過期」的罰款單呢?而且,事情已經過去3年多了,自己已根本記不清當時是否有過違章行為。

當問到交通違章處罰是否有時效問題時,這位負責人說:「這種行政處罰沒有時間限制,即使過了3年,只要屬實,仍然有效。」這位負責人還 透露:「為簡化處罰程序,交警支隊正考慮對2002年以前的電子違章進行免處,但在正式決定尚未出台之前,上述處罰行為仍然有效。」

《機動車駕駛員交通違章記分辦法》關於記分時效是這樣規定的:「記分周期為一年度,一個記分周期滿後,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12分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可見,追究交通違章行為是有「時效性」的。

盡管在交通管理的相關規定中沒有明確交通違章處罰的「時效」時間,但這種時效實際上是存在的,當年所扣的「分值」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就是最好的佐證。3年前的交通違章罰款沒繳納,不是何先生的過錯,是有關部門工作失誤和失職造成的。因此,何先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❽ 行政行政處罰中限期補辦手續的期限是如何規定

《行政處罰法》中對行政處罰的期限的規定如下: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專處罰決定依法作屬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