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停止執行
㈠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在()可以停止執行 多選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版但是,有下列權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㈡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可以停止執行為什麼
一、《行政復議法》第21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復議制度的一項原則。
這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復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范圍和職責范圍。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
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對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便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就有可能對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響,無益於保護公共利益。例如,衛生防疫機關對某管理相對人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權作出沒收或者銷毀的處理決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後,就停止執行有關的處理決定,那麼可能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會繼續出售,繼續危害社會。
㈢ 行為在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但什麼可以停止執行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版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權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㈣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為什麼不能停止執行
一、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行政復議申請的提出而停止執行。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一原則,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復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范圍和職責范圍。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對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便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就有可能對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響,無益於保護公共利益。
總的來說,以行政復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為原則,同時兼以附條件的停止執行,在維護國家行政權的尊嚴和兼顧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是一種可行而且合理的選擇。
㈤ 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版有下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㈥ 行政復議期間,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哪些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申請人申專請停止執行,行屬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㈦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7)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停止執行擴展閱讀:
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