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訴訟法
Ⅰ 新《行政訴訟法》的新判決類型有哪些
新行政訴訟法有下列幾種判決形式及適用情形。一是駁回原告的行政訴訟請求。二是判決行政回機關重新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三是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政機關,判決其履行法定義務。四是判決具有支付義務的行政機關,履行支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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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新《行政訴訟法》規定
新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 規章)不合法,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一並請求對該( 規章 )進行審查
Ⅲ 新行政訴訟法修改有那些新內容
如果是錯的話,理由只有一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原審判決遺漏行政賠償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應當予以賠償的,在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同時,可以就行政賠償問題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就行政賠償部分發回重審。當事人在第二審期間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Ⅳ 新《行政訴訟法》有哪些看點
一、突出行政訴訟的解決糾紛功能更加強調行政監督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分析:
《行政訴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地指出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行政訴訟有3個功能: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和解決行政爭議,即監督、救濟、解紛。以往,我國比較注重行政訴訟的監督和救濟功能,忽視了它的解決糾紛功能。
新《行政訴訟法》第一條增加了「解決行政爭議」6個字,刪去了「維護」2個字。這一增一減,凸顯我國對加大行政爭議解決力度,加強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監督,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態度和決心。
二、受案范圍擴大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新《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分析: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是關於訴權的規定,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到行政侵權時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從上述變化可以看出,此次修改擴大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可訴的行政行為類型增加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為。也就是說,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行政行為一律不可訴。這大大限制了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導致一些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卻無法得到法律救濟。
新《行政訴訟法》將相關條文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律修改為「行政行為」,為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去除了法律原則上的障礙。在此基礎上,新《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以列舉的形式增加了對行政機關作出關於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不服、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多種新型案件。
2.行政侵權的主體范圍擴大
新《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一款,明確了行政侵權主體的范圍。
近年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已經成為大勢所趨,社會組織依法承擔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會越來越多。在實踐中,這類組織實施的行為同樣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造成實際影響,將這類社會組織納入可訴對象,有利於充分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明確規定行政首長應出庭應訴
新《行政訴訟法》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第三款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分析:
新增加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充分彰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在實踐中,相對於行政相對人而言,行政機關往往處於強勢地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後,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法院也不受理。取證難、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不僅使行政訴訟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也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在有些地方形成了「信訪不信法」的局面。
新《行政訴訟法》強調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依法受理案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這是一個宣示性條款,體現了在行政訴訟中對當事人訴權和法院獨立審判權的保障。行政首長出庭應訴,一方面可以緩解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推動案件的順利解決。
四、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等行政行為納入受案范圍
現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共列舉8類可訴具體行政行為: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新《行政訴訟法》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Ⅳ 行政訴訟法新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修改1】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攤派費用的,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等行政行為納入了受案范圍。
【修改2】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改3】起訴應當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修改4】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不能當場判定的,應接收起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修改5】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修改6】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修改7】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幹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修改8】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增加規定「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修改9】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修改10】修改後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決行政爭議」的表述。
Ⅵ 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對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
1、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新行政訴訟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Ⅶ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哪些重要修改
第一:明確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律立案,有利於解決行政立案難問題。
《新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內容是《舊法》中不從規定的,它明確了法院必須依法立案的法定職責。
第二、 登記立案制度及上級法院直接立案審理制度的確立,是解決立案難問題的重大舉措
《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起訴狀立案登記制。五十二條規定,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後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
那麼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新法》五十四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Ⅷ 2015新的行政訴訟法全文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發文單位:國務院
文 號:國務院令第321號
發布日期:2001-11-16
執行日期:2002-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立項
第三章 起草
第四章 審查
第五章 決定與公布
第六章 行政法規解釋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法規制定程 序,保證行政法規質量,根據憲法、立法 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 例。
第二條 行政法規的立項、起草、審 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制定行政法規,應當遵循立 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和法律的 規定。
第四條 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稱「條 例」,也可以稱「規定」、「辦法」等。國務院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 授權決定製定的行政法規,稱「暫行條 例」或者「暫行規定」。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 規章不得稱「條例」。
第五條 行政法規應當備而不繁,邏 輯嚴密,條文明確、具體,用語准確、簡 潔,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規根據內容需要,可以分章、 節、條、款、項、目。章、節、條的序號 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 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 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 國務院於每年年初編制本年 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 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 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 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 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 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 度。
第八條 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根據國 家總體工作部署對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 項申請匯總研究,突出重點,統籌兼顧, 擬訂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報國務院 審批。
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行政 法規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適應改革、發展、穩定的需 要;
(二)有關的改革實踐經驗基本成 熟;
(三)所要解決的問題屬於國務院職 權范圍並需要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事 項。
第九條 對列入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 計劃的行政法規項目,承擔起草任務的部 門應當抓緊工作,按照要求上報國務院。
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在執行中可 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條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組織起 草。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行政法 規由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或者幾個部門具體 負責起草工作,也可以確定由國務院法制 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第十一條 起草行政法規,除應當遵 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並符合憲法和 法律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體現改革精神,科學規范行政 行為,促進政府職能向經濟調節、社會管 理、公共服務轉變;
(二)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 則,相同或者相近的職能規定由一個行政 機關承擔,簡化行政管理手續;
(三)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合法權益,在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 的同時,應當規定其相應的權利和保障權 利實現的途徑;
(四)體現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責任相 統一的原則,在賦予有關行政機關必要的 職權的同時,應當規定其行使職權的條 件、程序和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二條 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 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 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 採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 形式。
第十三條 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 應當就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 門關系緊密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協商一 致;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 應當在上報行政法規草案送審稿(以下簡 稱行政法規送審稿)時說明情況和理由。
第十四條 起草行政法規,起草部門 應當對涉及有關管理體制、方針政策等需 要國務院決策的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報國務院決定。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向國務院報送的 行政法規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主要負 責人簽署。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規 送審稿,應當由該幾個部門主要負責人共 同簽署。
第十六條 起草部門將行政法規送審 稿報送國務院審查時,應當一並報送行政 法規送審稿的說明和有關材料。
行政法規送審稿的說明應當對立法的 必要性,確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對送審 稿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徵求有關機關、 組織和公民意見的情況等作出說明。有關 材料主要包括國內外的有關立法資料、調 研報告、考察報告等。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七條 報送國務院的行政法規送 審稿,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負責審查。
國務院法制機構主要從以下方面對行 政法規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和 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 定;
(三)是否與有關行政法規協調、銜 接;
(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 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
Ⅸ 新的行政訴訟法出台了嗎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其中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現行行政訴訟法於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此次為該法實施24年來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該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第六次會議審議,歷經三次審議通過。修改後的行訴法將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