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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執法機制

發布時間: 2021-01-04 18:01:25

⑴ 簡述稅收法制管理機制具體內容

稅收管理體系的現代化,即建立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整體要求的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具體包括:
1、實現稅收管理體系整體的現代化。社會現代化包括稅收管理的現代化。稅收管理體系現代化的基本要求在於稅收管理體系整體功能的現代化,與社會整體現代化及其它社會結構體系現代化相協調,滿足現代社會所賦予稅收管理體系的各種現代結構功能需求。
2、實現稅收管理體系結構要素的現代化,如,管理機構、管理技術、管理人員、管理法制等主要要素的現代化。
一、形成現代稅收管理的多元價值目標體系。
現代社會對稅收管理體系結構功能需求的多元化決定了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價值目標的多元化。作為稅收行政執法過程,稅收管理體系的基本價值目標在於充分保障、准確實施稅收實體法律制度,即能夠提供可靠的手段,來使頒布的稅收法律和規章盡可能地得到完全的貫徹,從而使法定的字面上的稅制與實際運行的稅制之間的距離縮小到最低程度。
不僅如此,稅收管理體系所提供的稅收管理程序還具有許多相對獨立於稅收實體價值目標之外的現代稅收管理程序價值目標,包括納稅人民主參與價值、稅收管理和平秩序價值、稅收管理權利保障價值、稅收管理公平分配正義價值、稅收管理程序制衡價值等。稅務機關內部,形成以共同價值觀為引領,建立員工成長與組織發展進步相協調的,協調、協作、和諧、共贏的組織文化。在征納之間,積極倡導信賴合作主義理念,建立起基於互信的,合作、配合、遵從、共贏的組織文化。
二、建立現代稅收管理結構形式。
根據現代稅收管理的內在規律和國際通行做法,建立與納稅人自主評定製度(Self-Assessment System 簡稱SAS[i])相適應的現代稅收管理格局,即,以依法治稅為原則,以現代信息技術和專業化人才隊伍為保障,建立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為基礎,優化服務,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評定為重點,以稅收違法調查為震懾,規范執法,促進遵從的現代稅收管理新格局。
其基本特徵主要包括:稅收管理中心內容包括稅收服務和稅收執法,根本目標是促進稅收遵從。以納稅人自主申報為基礎建立現代稅收服務體系。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建立現代稅收執法體系。以依法治稅為准繩,建立法治化現代稅收管理新秩序。以信息技術深化應用、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等為重點,為促進稅收遵從提供支持保障。
三、實現稅收管理體系的運行管理現代化。
稅收管理體系本身成為符合現代管理科學要求的現代管理系統。根據稅收管理體系的運行特點,現代管理理論的最新成果被科學地運用於稅收管理體系的管理實踐中,形成比較成熟的現代稅收管理管理理論體系。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源的分布特點,建立與現代征管需求相適應的、集約化和扁平化的稅收管理組織機構體系。
根據現代法治原則和現代管理原則,對征管體系中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進行有效配置,保障稅收管理體系價值目標的有效實現;建立比較完備的稅收管理徵收成本和納稅人稅收遵從成本的測控體系。根據現代管理要求,稅收管理業務流程結構、征管職能配置科學合理,體系各層面之間、各層面的不同環節之間銜接流暢、運行高效。
四、實現稅收管理法制現代化。
法制現代化意味著,社會生活的統治形式和統治手段是法律;國家機關不僅僅適用法律,而且其本身也為法律所支配;法律是衡量國家及個人行為的標准。實現稅收管理法制現代化,要求形成完整、嚴密、簡明、和諧的現代稅收實體法律體系和現代稅收管理程序法律體系,稅收法律解釋具有嚴格的合法性;
稅收管理體系成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稅收執法體系,稅收法律在稅收管理體系中處於至上地位,以法定主義為內容的現代法治原則成為稅收管理體系的靈魂,稅收法律制度成為稅收管理體系的核心機制;稅收管理的程序合法性成為稅收法律權威的確證機制,稅收管理活動全面納入法律設定的軌道之中,能夠充分確證稅收法律自身的價值,並且能夠得到社會成員的高度認同;
一切稅收管理行為以法律為依據,所有稅收管理執法人員在稅收管理活動中向法律負責;稅收管理資源的配置以有利於稅收法制目標的實現為基本價值;稅收管理法律既賦予稅務機關以法定的行政執法權力,同時,也對稅收管理行為的進行制約;稅收法律既確定納稅人應當承擔的納稅義務,同時也是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同時,稅收法律得到廣大納稅人的普遍遵從。在稅收管理程序重點解決好以下兩個方面:
1、落實納稅人自主申報制度(SAS)。在納稅人自主申報階段,稅務機關不再實施基於管戶的稅收執法活動,主要向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採集與納稅申報相關的外部涉稅等。
2、以健全完善的稅收評定製度(tax assessment)[ii]為主要內容實施稅源管理。在受理納稅申報之後,稅務機關不再按照原來的納稅評估辦法實施稅源監控,而是按照規范的稅收評定程序實施稅源管理。稅收評定製度成為稅源管理的主要形式和過程,稅務稽查在稅源管理中發揮震懾作用。
3、合理分擔征納雙方的舉證責任。改變稅務機關在稅源監控過程中不適當承擔舉證責任分配格局。依法賦予納稅人在稅收管理活動中的舉證權利和責任,從法理上提升稅收管理的效率,同時,從法律上規避稅收執法風險。
五、稅收管理體系運行管理的現代化。
稅收管理效率價值也是現代稅收管理體系的一個重要價值目標。稅收管理效率價值在三個方面得到充分體現:
1、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即稅收徵收所支付的資源消耗和納稅人因履行納稅義務所支付的資源消耗最小化,因履行納稅義務所支付的資源消耗最小化,或者,單位稅收徵收成本徵收效益最大化和納稅人單位辦稅成本效益最大化。
2、稅收管理活動中,征納雙方以最少的時間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有效辦稅成果,或以同樣的時間消耗取得最多的有效辦稅成果。
3、稅收管理體系運行的整體效能與社會整體對稅收管理功能需求之間的重合度高。
取消基於管戶的稅源管理方式,全面實施稅源分類管理。在受理申報前,集中由辦稅服務部門為納稅人提供日常的稅收服務,受理申報之後,稅務機關根據稅收風險指向對高風險納稅人實施有針對性的、動態的風險控管。破除屬地稅務機關、管戶的管理員與納稅人之間的固定的管理被管理關系。
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以風險管理為導向對納稅人實施結構化分類管理,如:確立符合大企業納稅人遵從管理要求的管理方式。
1、按照OECD提供管理方略[iii],建立大企業公司治理和大企業稅收遵從風險管理相結合的個性化稅收服務工作機制;
2、在稅收評定程序上,建立團隊化、專業化、高頻率的遵從風險控管機制;
3、全市國稅系統的優質征管資源優先向大企業稅收遵從管理團隊傾斜。
六、實現稅收管理人員現代化。
根據現代管理理念,充分發揮稅收管理人員的潛能成為稅收管理體系管理的主要目標;在稅收管理體系內形成促進人全面發展的獨特的稅收管理組織文化。造就一支適應現代社會和現代稅收管理要求的稅收管理隊伍,即稅收管理人員的現代化,是稅收管理體系現代化的根本。現代化的稅收管理隊伍應主要由接受過良好的專業教育、具有豐富的稅收管理職業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的人士組成,包括,資深的會計師、經濟師、律師以及資深的稅收行政管理專家、資深的國際稅收問題專家等各種不同類型的稅務專家。
這些職業稅收管理專門人士成為適應現代法治要求、市場經濟要求、經濟全球化要求和稅收管理信息化要求的稅收管理主導力量。為此,在現代稅收管理體系內部形成比較完善的現代稅收管理職業人員管理機制,包括:建立起適應稅收管理職業特點的、比較規范的稅務職業人員選拔制度;建立比較穩定的稅收管理職業保障制度;建立比較嚴明的稅收管理人員懲戒制度;形成適應現代稅收管理職業特點的稅收管理人員職業道德准則;建立適應現代社會要求的稅收管理職業能級評價體系;建立適應稅收管理人員經常性知識更新需要的教育培訓機制等。
七、實現稅收管理技術、手段、流程的現代化。
稅收管理技術、手段的現代化是稅收管理體系現代化的一個重要特徵。先進的數學、統計分析技術及方法、通訊、信息技術成為稅收管理各領域、各主要環節的重要支撐,稅收管理過程的數理化、智能化、自動化大幅提升。通過稅收管理技術、手段的現代化建設,信息技術等現代科技成果被廣泛地應用於稅收管理領域和稅收管理的各主要環節;信息化裝備成為稅收管理的基本手段;現代通訊網路傳輸的電子信息成為稅收管理信息獲取的主要來源和實現稅源監控的主要渠道;滿足日常稅收管理需要的應用軟體系統涵蓋稅收管理體系各個主要環節;稅源、稅基信息處於有效的監控之下,稅收管理信息獲取、加工處理、分析使用成為稅收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適應現代稅收管理需要的其它稅收管理裝備、設備、工具得到有效配置和保障。
形成以稅收管理流程設計及管理技術、稅收管理調查技術、稅收評定技術、稅務稽查技術、稅收法律解釋及適用技術等為主要內容現代稅收管理技術體系。具體包括:以流程為導向、以納稅人為中心的稅收服務工作流體系,以風險管理為導向、以稅收評定為重點的稅收執法工作流體系,以法定主義為導向、以依法治稅為核心的稅收法制工作流體系,以促進遵從為導向、以人力、技術為關鍵的支持保障工作流體系。
建立情報驅動的稅收遵從風險管理過程邏輯和運行方式。將情報管理作為風險管理的前置步驟,作為風險分析識別和風險應對的前提,作為稅源專業化技術過程的邏輯起點。將情報採集應用貫穿於風險管理全過程。工作流驅動成為稅收管理專業化分工、協作

⑵ 稅收執法知識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按照法定標准,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稅收這一概念的要點可以表述為五點:
1.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稅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
3.稅收是用法律建立起來的分配關系;
4.稅收採取實物或貨幣兩種徵收形式;
5.稅收具備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

稅收具有三種主要職能:
1.籌集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國家憑借政權,運用稅收從國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會純收入,以保障國民經濟的再生產。
2.經濟的職能。稅收在籌集國家收入的同時,可以調節社會資源在不同經濟成分,不同地區,不同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分配,以實現社會發展的經濟目標。
3.監督職能。稅收分配涉及生產、流通、分配各個領域,通過收入增減,稅源變化靈敏地反映國民經濟的發展變化趨勢,並以各種有效措施促進社會生產的正常進行。

稅收:

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地取得實物或貨幣的一種特殊分配活動。它體現著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稅、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分配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稅機關繳納一定的財產以形成國家財政收入,從而使國家得以具備滿足人民對公共服務需要的能力的一種活動。」

第一種觀點確切的說屬於經濟學中對於稅收的界定,並沒有超越這個范疇。這種觀點應當是被多數人認可或接受的,因為目前多數稅收(法)教科書,特別是基礎教學用書上廣泛採用的就是這種觀點。這種觀點是站在國家作為再分配者的角度,依靠國家這個強有力的政治權力作為後盾形成的。由於這種觀點是建立在「征納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基礎上的,從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從思想上無視納稅人的法律地位,在稅收征管中側重於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而忽視對納稅人權力的保障。

對於第二種觀點有學者認為:主要是從「個人本位」,即人民需要的角度,並結合國家提供公共需要的職能來說明稅收的起源和本質。稅法不過是以人民的授權為前提,將其意志法律化的結果,從而保證其對公共服務的需要能夠得到持續的、質更高量更多的滿足,似乎更符合我國「人民當家作主」和「人民主權國家」的實質 。(摘自《另一個角度看稅法》)

稅收的三性:指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

稅收的強制性指在國家稅法規定的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稅收的無償性指國家征稅以後納稅人交納的實物或貨幣隨之就轉變為國家所有,不需要立即付給納稅人以任何報酬,也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的固定性指國家在征稅以前,就通過法律形式,把每種稅的納稅人、課稅對象及徵收比例等都規定下來,以便征納雙方共同遵守。

稅與費的區別在於:

稅收具有無償性,而費則具有有償性。費是向受益者收取的代價,是提供某種服務或准許某種作用權力而獲得的補償。

徵收的主體不同。稅收的徵收主體是代表國家的各級稅務機關和海關,而費的收取主體有的是政府部門,有的是事業機關,有的是經濟部門。

稅收具有穩定性,而費則具有靈活性。稅法一經制訂對全國有統一效力,相對具有穩定性,而費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門、不同地區根據實際情況靈活確定,具有靈活性。

兩者的使用方向不一。稅收收入是由國家預算統一安排使用,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物資儲備、文教、行政、國防、援外等支出,而費一般有專門的用途,專款專用。

稅收的"中性"

稅收中性包含兩種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它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稅收饒讓:

稅收饒讓,是指一國政俯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得到減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稅,同樣給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國規定的稅率補征。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

稅收罰金與稅收罰款都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因違犯稅收法律、法規而依法強制處以其一定數量金錢的處罰和制裁。但兩者卻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

稅收罰金是人民法院判決已構成稅務犯罪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一種財產罰的刑事處分。這種罰金是一種附加刑,是一種刑罰。

稅收罰款則是稅務機關依照一定的許可權,對違犯稅收法律、法規但不夠刑事處分或免於刑事處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的一種財產罰的行政處罰。

國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增值稅;2、消費稅、3、進口產品增值稅、消費稅、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稅(海關代征);4、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5、中央企業所得稅;6地方銀行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7、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8、證券交易稅;9、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10、出口產品退稅管理;11、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12、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13、按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地稅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稅種

1、營業稅、2、個人所得稅、3、土地增值稅;4、城市維護建設稅;5、車輛使用稅;6、房產稅;7、屠宰稅;8、資源稅;9、城鎮土地使用稅;10、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1、地方企業所得稅;12、印花稅;13、筵席稅;14、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15、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

社會主義是稅收的本質: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國家把人民群眾創造的財富以稅收的形式集中起來,不論是直接用於經濟建設,發展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還是由於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國防,都是為廣大人民的利益服務的,廣大人民群眾是稅收的最終受益者。因此,我國稅收在本質上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新型稅收。這是區別於資本主義國家稅收的顯著特點。

⑶ 淺議如何規范稅收執法程序

不規范表現 對程序合法認識還不到位。隨著依法治國的思想深入人心,國稅幹部在執法過程中逐漸樹立了較強的法制觀念,過去執法過程中以權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憑感覺、經驗和關系執法的現象大大減少。但是少數國稅幹部對稅務程序法的價值仍存在認識不足,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實際上,隨著新的《稅收征管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相繼出台,程序法已經被提到相當重要的地位。特別是《行政許可法》對稅務執法行為進行了嚴格的規范,只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執法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有效性。如果在稅務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將導致稅務行政行為的無效,給執法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個別執法主體不合法。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就是稅務行政行為的實施者。如果稅務行政行為的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那麼就不具有實施稅務行政行為的條件,即無權實施稅務行政行為。在稅務執法過程中,讓納稅人能夠確認執法資格的法定證件包括稅務檢查證、稅務執法證以及稅務機關的委託書。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者入戶工作中,應當出示證件。目前,在基層稅務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個別執法不帶證、執法不亮證的問題。存在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稅務執法者認為與企業的關系很熟,沒有必要亮證,另一方面,可能是企業並沒有向稅務執法者提出出示證件的要求。但是,這都給稅務執法工作埋下了隱患。此外,由於崗位調動等原因,法定證件不能及時辦理,導致個別稅務執法者無證執法的情況存在。 執法程序存在一定的隨意性。在基層國稅機關中執法過程中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隨意性,特別是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簡易程序是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處罰的程序。稅務執法人員在發票管理、集貿稅收檢查、納稅申報、稅務資料報送等環節經常使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並不等於沒有程序,其仍然是一個完整的執法過程。首先要出示證件、亮明身份;第二要說明處罰的理由;第三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第四要製作筆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違法行為客觀狀態當場製作筆錄,並要當事人簽字;第五要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第六要及時備案。工作中,往往容易忽視筆錄製作和備案工作。其實,只有嚴格按照以上六個步驟做出的行政處罰行為才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隨著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和法制工作的不斷健全,相關政策規定更新快、更新頻繁,具體業務環節規定日趨細化,對基層稅務機關日常執法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對基層執行人員來說,需要在日常工作中熟悉掌握和使用新文書的規定和用法,負擔很重。時間長了,就難免造成新舊混淆、使用錯誤等問題。 執法主體素質不過硬。目前國稅隊伍中還存在一部分執法人員素質較差,影響了稅收執法水平整體的提高。一是部分稅務人員文化素質較低,日常不注重學習,對稅收業務一竅不通,無法勝任稅收工作。二是大多數稅務人員只重視學習和掌握稅收、財會知識,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學習和掌握,以致在執法過程中,不會應用法律武器,正確行使依法治稅的權力,造成執法偏差。在執法過程中,有些國稅幹部犯執法程序錯誤並不是程序意識的缺失,更不是主觀故意,而是他們對程序規則的不熟悉、不掌握,在不知情的情況沒有按照法定規則履行程序。規范的措施 強化程序意識。稅收程序合法是衡量一個稅收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標志。加強程序化建設,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增強各級國稅幹部的程序意識,加大對法律法規尤其是具體程序履行細節的普及培訓力度。通過程序意識的增強,使廣大國稅幹部自覺學習程序,自覺履行程序、自覺遵守程序,將國稅機關的行政處罰權納入法治軌道,減少其運作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參與權。現代行政管理領域紛繁復雜,要提升程序化建設水平,沒有相對人的參與和配合,行政執法很難做到規范有序,行政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應當是一種互動合作的關系。各級國稅機關應緊緊圍繞民主化進程的推進,更多地引導行政相對人參與管理活動。各級國稅機關要通過增強相對人的參與來規范和約束行政執法的行為,確保各項程序能夠履行到位。 公開執法監管程序。一方面, 對內對所有執法項目的內容進行分類梳理,根據各崗位的職責,以「圖表」形式重新明確項目操作流程、受理時限、審批許可權,規范稅收執法文書在各個崗位間傳遞方式和時限,使各崗位稅收執法內容明確、責任明確、流轉順暢,使各個崗位國稅幹部都能明確為什麼要這樣做,應該如何做,怎樣做才能做得更好。另一方面,對外執法項目要公開化。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將「登記及資格認定、徵收方式鑒定及定額核定、發票管理、納稅申報及稅款徵收、防偽稅控管理、相關證明」等項目通過公示牌、《執法項目公開手冊》、牆報、觸摸屏、國稅網站等向全體納稅人公開,對重點項目採取「圖表」與文書相結合方式公開,明確辦稅資料、辦稅要求、辦稅程序和辦稅期限,公開服務承諾、救濟方式,體現執法公開性、公正性和透明性,提高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和履行納稅義務自覺性和主動性。 強化監管執法程序監督。行之有效的管理監督機制,是加強稅收執法程序化的保證。法制部門與監察部門聯手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設置高壓線,可以從制度上保證一線執法人員杜絕執法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各級國稅機關要制訂稅收執法糾錯措施,通過談心、戒免談話、考核扣獎等手段,落實過錯責任追究,增強幹部執法責任意識,提高執法質量。 加強執法隊伍建設。要加強對全員的稅收法制知識的學習,每年至少組織兩次專業性的法律或執法知識的大型培訓或者講座,以增強法律意識和宏觀概念; 加強執法人員實際操作性的培訓,對於新的執法流程和執法文書,製作清晰的實例進行講解和培訓;製作和不斷更新執法文書示例,掛在內網供大家使用下載;所有執法文書均掛在內網,方便查詢和使用。 利用信息技術促進程序化建設。利用信息技術規范程序運作,是程序化建設的一場革命,它能將制度和科技完美結合,確保程序履行始終處在法治軌道上。要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把信息化建設與創新監管制度、提高服務水平融合起來,依託信息化建設全面推進程序化建設。一方面,要依託信息化著力提高公共服務水平,進一步完善國稅行政管理機關政府網站的服務功能。另一方面,要依託信息化著力提高監管執法科技水平,推動信息化手段在執法方面的廣泛運用,提高監管執法的現代化水平。

⑷ 稅收管理體制是指什麼

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稅權的劃分有縱向劃分和橫向版劃分的權區別。縱向劃分是指稅權在中央與地方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橫向劃分是指稅權在同級立法、司法、行政等國家機構之間的劃分。
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是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財政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稅權,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法律法規的解釋權、稅種的開征或停徵權、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稅收的加征和減免權等。如果按大類劃分,可以簡單地將稅收管理許可權劃分為稅收立法權和稅收執法權兩類。

⑸ 什麼是稅收執法責任制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稅務機關根據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稅收徵收管理的特點,將稅收執法責任具體分解落實到執法人員,並通過對執法行為評議考核和對執法過錯行為的責任追究,規范稅收徵收管理,保證法律、法規得以正確貫徹實施的一項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

⑹ 稅收執法過程式控制制

為了漸進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近日,我對國家行政機關率先在全系統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國家稅務總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情況及實行模式進行了研究。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主要情況

(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簡況

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全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始於上世紀末,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了「依法治稅」的「五項目標」、「四個機制」,並選擇了部分基層單位進行試點工作。2000年初,總局領導針對如何有效治理本系統的各類違法、腐敗問題,進行了調查研究,認為「依法治稅的精義在於全面實現稅收法治化,重點在於用法律規范約束稅收執法行為,並在法治的基礎上實現稅收效率的優化。」他們認為:「要藉助『金稅工程』的建設,在內部建立一種控制與規范執法行為的稅收法律執行機制,一種以法治、效率為核心的制度或機制(一種內部自我約束機制),來實現依法治稅目標和要求」。2001年,稅務總局召開了全國稅務系統依法治稅工作會議,一個與現代管理理念相融合,有現代化信息技術支撐的責任約束機制,成為稅務機關依法治稅的選擇。會後,總局制發了《關於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意見》、系統的提出了構建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整體框架體系及要求。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在學習總結比較分析一些地方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應構建怎樣的制度或者操作機制?如何進行具體的操作?等問題組織精幹力量,用近一年的時間進行了具體制度設計,自動考核信息系統開發,並進行了推行試點。經過反復驗證、修改、完善,形成了一個以責任約束為核心,制度與信息系統相結合的稅收法律執行機制。即:稅收執法責任制。2002年6月,這一機制在河南省國稅系統全面推行。江蘇、浙江等省、區、市國稅系統根據總局依法治稅工作指導方針,在總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借鑒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原理,開發了國稅系統效能監控系統,辦公自動化管理系統,這些系統的開發解決了執法崗位「做什麼、怎麼做,工作流程怎麼走,超時越權違規預警,做錯了怎麼辦」等問題。2002年,總局決定將加強推行稅收執法責任製作為依法治稅的重中之重,按照「統一設計、分類指導,重點突破,漸次推進」的思路,制定了今後5年推進執法責任制「三步走」的總體規劃。總局部署後,各地方國稅、地稅系統結合本地實際進行廣泛的實踐活動。2005年3月,總局部署了江蘇等11個地方地稅系統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2005年6月,總局召開全國稅務系統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會議,會議按照「抓兩頭帶中間,抓典型促一般,抓檢查促落實」的要求,明確了深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工作目標與任務。2005年9月總局制發了《關於深入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工作的意見》和《關於稅收執法管理信息系統及計算機自動考核試點工作的通知》,並在河南、遼寧等13個地方國稅系統,山東、安徽、甘肅、雲南、江蘇等地稅系統開發升級自動考核軟體,2006年4月河南、安徽、貴州、北京等14個省(市)國稅局上線運行自動考核系統。

(二)主要成效

五年來,國家稅務機關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主要取得了如下成效:

1、初步實現了「權本位」向「責本位」的轉變。全國稅務機關各級領導及其執法人員,通過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增強了法治意識,扭轉了行政執法重權輕責的現象,由於責任追究制度的創新和落實,強化了責任落實,解決了追究缺位等問題。五年來,全國稅務系統累計追究27.4萬人次的執法責任。

2、為建立效能行政管理體制,找到了嶄新的管理理念和載體。稅務機關運用先進的過程管理理念,依託信息化手段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的「人盯人」、「人管人」等粗放的、簡單的、低效能的方式,走向利用計算機進行自動監控的過程管理。從內部運行上,解放了執行人員大量的手工操作,節約了行政成本,規范了各環節之間大量的自由裁量行為,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從源頭上預防了違法、違紀行為和腐敗問題的發生;從社會管理上,由於電子手段的公開化、詳盡化、時限化的特徵,大大方便了管理相對人,增大了服務含量,提升了管理效能。近三年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有70%以上的單位在所在地人大、政府組織的行風評議中位居前三名,樹立了稅務機關的良好形象。

3、規范了行政權力內部監督運行機制。稅務機關依託電子手段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把執法的依據、職能,編制為執法流程,把稅收實體法細化為崗位工作標准、許可權、責任,通過完善各環節的互相制約、互相制衡的機制,使每一項執法職責必須按程序、標准、時限履行。這種「齒輪傳動式」的機制,形成了過程監督,使執法權力始終處於「公開」、「透明」的狀態下,從而制約規范了執法行為,降低了自由裁量意志對稅收執法行為的影響,促進了依法行政。

4、實現了行政管理領域的制度創新。稅務機關在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中不搞形式主義,他們密切結合部門管理的需要和改革的需要,敢花氣力,潛心研究,建立起了以崗職、責任、流程、過錯追究相對應的管理機制和執法過程的監控機制,為解決崗責不清、權責不對等、管理秩序混亂、執法隨意、甚至以權謀私等老大難問題找到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在轉變政府職能的歷史階段,實踐了舊的行政管理方式向現代化管理方式的跨越。

5、促進了稅收收入的增長。稅務部門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五年來,全國稅收收入從2001年的15165億元,上升到2005年的30867億元。五年間稅收年均增長19.5%,年均增收3640億元,特別是2004年和2005年連續兩年增收在5000億元以上,增收額超過了稅改初年1994年全年的收入總額。與此前的五年相比,年均增長率為3.3百分點,年均增收額增加2302億元。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是根本。同時,各級稅務部門堅持依法治稅,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加強徵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是稅收收入增長的有力保證。

二、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主要模式簡析

全國國稅和地稅機關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認真探索了實行模式,通過分析歸類,他們的主要模式有三種,即:責任獨立型模式、質量管理型模式、執法效績考核型模式。

(一)責任獨立型模式

責任獨立型模式是稅務機關按照責權統一的原則,和「過程式控制制,持續改進」的管理理念,在科學劃分稅收執法權、合理分解崗位職責的基礎上,設定工作規程,確定責任追究標准,對執法責任進行追究,從而落實稅收執法責任,提高稅收執法效能的一種稅收執法責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以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為基礎,征管體系和IS09000體系與之融合,結合「一窗式」服務和對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要求,通過層層簽訂稅收執法責任書形式來實現的。

責任獨立型模式的特點:

1、崗位職責明確化。責任獨立型模式是建立在劃分職權、明晰崗位職責的基礎上的,根據每個崗位不同分工,對執法權力、內容、程序方式等都作出明確規定,有效地解決了崗責不清、責任不明的問題。

2、工作規程標准化。責任獨立型模式嚴格依照《征管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稅收執法許可權和稅收執法事項進行標准化分解,明確執法程序和執法責任。實現了崗責設置統一,責權利界定明晰。

3、評議考核規范化。責任獨立型模式通過計算機網路信息技術對稅收執法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公正地評價和認定執法主體是否按崗位職責和程序完成其法定的各項工作,對稅收執法職責的履行情況按照統一的標准和尺度進行考核,為是否追究行為主體的執法責任提供了依據。

4、責任追究制度化。責任獨立型模式以崗位職責劃分為基礎,以工作規程中的具體執法標准和執法許可權為基本要求,以評議考核的結果為直接依據,本著有錯必究、過罰相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行為主體的執法責任進行追究。

(二)質量管理型模式

質量管理型模式,是指以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為基礎,將執法責任制的各項規定與之融合,通過質量的內審、外審,落實執法責任的一種稅收執法責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將IS09000質量管理標准導入稅收管理過程中,運用質量管理中人力資源配置原理,對稅務機關內部崗位、職責及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進行重組、調整和細化,把執法過程分解為若干環節,形成新的治稅與管理流程,並運用管理系統特有的質量記錄功能,真實記錄稅收執法的每一個過程、環節、每一個「權力點」的真實數據,即:執法責任考核的有效證據。建立起稅務質量管理體系。

質量管理型模式的特點:

1、嚴密性。質量管理型模式將IS090O0質量管理標准引入稅收執法管理過程,並融入現代管理科學理論和信息技術,綜合考慮與稅收執法緊密相關的組織結構、程序、過程和資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確稅收執法過程的控制要求和稅收執法質量的驗證要求,使稅收執法工作和影響稅收執法工作結果的全部因素處於受控狀態,建立起預防和處理不符合要求的稅收執法業務的責任機制。

2、真實性。質量管理型模式運用質量管理系統特有的質量記錄功能,記錄的執法數據客觀、公正、全面、系統。避免了人為的不確定、不真實等因素,為確保稅收執法行為符合要求和有效運行提供了客觀證據。

3、持續性。質量管理型模式利用質量管理系統的管理評審、質量審核、糾正措施控制等程序,對稅收執法的適應性、有效性進行定期評審,並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持續改進。

(三)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

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是稅務機關在稅收執法管理體系中,以績效管理體系為主體,將執法責任制歸依到稅務機關整體發展目標體系中,通過內部持續、動態的溝通,明確執法人員的工作任務及績效目標,並確定對執法人員執法結果的衡量方法的一種稅收執法責任制模式。

它的工作原理是:根據上級對執法任務的要求和執法主體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要求,確立執法績效目標。根據執法績效目標先按業務流程橫向分解指標,再按組織結構自上而下審視確認,明確落實執法績效目標的要點、事項、程序以及標准和要求等,從而形成稅收執法績效指標體系(稅收執法績效計劃)。績效指標體系形成後,再建立健全監控稅收執法績效的各類制度。在一個績效周期結束後,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對績效周期內,執法體系及個人執法結果性指標(業績),行為性指標(能力和態度)進行考核評價,得出評價結果。在最終的執法績效評價結果生效之前,與考評主體就評價結果進行評價,查找執法績效不佳的原因,並根據過錯形式對行為人進行責任追究。

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的特點:

1、目的性明確。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要求各執法主體,將執法目標和執法要求轉化為執法績效考核目標,使執法人員有明確的執法導向。

2、模式簡單、成本較低。實行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不需要將稅收執法責任制與稅務質量管理機制在執法過程中融合,它與稅務質量管理機制「體繫上獨立、操作上上分開、結果上融合」。

3、方式靈活,突出執法結果。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突出結果控制。執法主體在一個績效循環期結束後,考評主體和執法主體共同全面審視、評判效績管理的方法、手段和執法效益,不斷強化執法責任,保障執法任務落實。

三、對三種模式的比較及簡析

(一)共性簡析。

全國稅務機關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三種主要實行模式,都以信息化為基礎手段;它們共同體現了依法行政主要是解決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的法律控制問題,即: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范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它們都體現了建立起,以法律規范為准繩,以法定職權為基礎,以分解權力為重點,以執法過程式控制制為中心,以執法程度為軌跡,以執法監督為保障,以落實執法責任為歸宿,以責任追究為制約的行政執法體系要求;它們都體現了實現執法主體法定化,執法目標具體化,執法責任明晰化,執法行為規范化,責任追究制度化的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目標要求。

(二)個性簡析。

1、責任獨立型模式,緊緊抓住明確責任、落實責任這一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問題。一是,以分解法定職責為起點,以事定崗,依法定責,權責相當,解決了「做什麼」的問題;二是,明確執法程序,細化執法標准要求,解決了「怎麼做」的問題;三是,建立健全評議考核機制,實施「人機」結合的考核方式,解決了「乾的怎麼樣」的問題;四是,依法界定執法責任性質,嚴格進行責任追究,解決了「做的不好怎麼辦」的問題。但是,在目前的執法條件和環境下,要嚴格實行責任獨立型模式,還有一定的困難,主要是:責任追究面較大。如河南省國稅系統,2002年6月份,違法過錯行為就達79349項,受到責任追究的責任人達9963人次,被追究的面達全系統總執法人數的66.3%;2004年6月份,在持續改進的基礎上,違法過錯行為還達1464項,受到責任追究的責任人還有182人次,被追究的面達全系統總執法人數的1.16%,挫傷了執法人員的執法積極性,有的縣、市局領導存在不願追、不敢追的心理和問題等。

2、質量管理型模式,借鑒ISO9000的框架結構,搭建了以稅收執法責任制度為基礎,以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採取科學取捨管理手段,整合考核項目、程序,對稅收的執法過程實行有效控制,對執法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事後考核追究的執法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型模式存在以下需要認真對待和研究的問題,一是整個系統設置過於細致,不可避免的出現了責任獨立型模式上述遇到的問題;二是系統繁鎖,有悖於效率原則;三是一定程度上造成資源浪費。稅收執法責任制本身依存於信息化征管信息系統,又另引入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使稅收執法過程式控制制,還要對稅收質量管理體系的追究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進行程序性、標准化的評審。

3、執法效績考核型模式,是在明確執法人員的執法職責和執法績效目標並確定對執法人員執法結果的評估辦法的基礎上,以績效管理體系為主體,將稅收執法責任制歸依到績效管理體系中的「體繫上獨立、操作上分開、結果上融合」的稅收執法責任體系。它突出結果控制,強調執法質量目標考核,實行執法績效考核型模式,是依法行政理念的提升。但這一模式由於沒有得到充分重視和深入研究,目前還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它強調執法效績的價值出於動機與過程,對執法過程的控制有所忽視,主觀因素較大;二是它強調結果上融合,而忽視了民主觀念的貫徹;三是它強調以執法人員為評價中心,缺失對決策和決策者,執行和執行者,決策者和執行者這三個單元結合起來進行整體評價的機制等。

四、幾點啟示

啟示一:探索和實踐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是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本質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它作為一種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的行政法律制度,它應有它內在的組成結構和外在的表現形式。行政執法責任制內在的組成結構,體現的是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由此它務求構建充分體現履行行政職責的至上性和強調行使行政職權的權利與遵守行政權力所承擔的義務的對稱性和一致性的制度和機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外在表現形式,應是一個以執法權力為切入點,釉責任約束為核心,通過建立執法權運行、監督、防範、制約、激勵、懲處等制度和機制,來落實法定職責,承擔執法責任。全國稅務機關探索並實踐的上述三種模式,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本質要求。

啟示二: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模式的構成要素,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客觀要求。從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容要求來看,行政執法責任制是通過崗位設置、權責歸集、規范整合、考核追究、機制創設而構建的。由此,構建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一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不是一個單一的制度,包含了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多環節、多層面的制度體系的要求,如:崗位執法權運行制度,監控、評議考核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等。二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是一系列制度及環節有機結合的機制整體。各項制度內容及環節之間是相互制約、依存和連接的。正是這種制約、依存和連接構成了行政執法責任制的統一體。如上述三種主要模式所反映出的稅收執法責任制的特點,其中,如:以稅收執法權為切入點設置的稅收崗位執法權運行制度,是稅收執法責任制的基礎,它既是稅收執法的規范狀態,也是監控、考核的對象的制度設置的依據。再如,監控、考核制度是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關鍵;責任追究是稅收執法責任制的重心,它既是考核的歸宿,又是規范稅收執法行為的保障等。三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構建,旨在從自身出發,要結合本部門的實際,通過明晰權力,明確責任量化考核、激勵及責任追究等途徑,規范執法行為和提高行政效率。四要掌握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價值取向,是公正、公平與效率。行政執法責任制從約權入手,到責任追究,使執法與責任相結合,實現了權責統一;行政執法責任制從內部規范了執法行為,促進了權力的依法行使,減少了執法隨意性,體現了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和社會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通過崗位設置、環節制約、監控考核、責任追究等減少了工作懈怠,尤其是運用信息化系統使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啟示三:明確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模式的基本原則和內容,是把握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方向的根本。結合本部門的實際,選擇一定的模式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其目的都是使執法主體明確自己手中有多少執法權,有什麼性質的執法權,怎麼合理配置執法權,執法權怎麼規范有效行使,評議考核如何科學高效,責任追究如何准確公正,如何充分利用種種社會資源實現行政權運行監控效益的最大化等。為此,行政執法實行模式構建應堅持以法律規范為前提,以執法事實為基礎,以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為目的基本原則。堅持法律規范為前提原則就要求行政執法責任制各項制度的設置及每一個細節都要體現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並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具體落實;堅持以執法事實為基礎原則,要求建立行政執法機制應從本部門的業務特點出發,建立法律執行流程應與本部門業務流程相結合;要求法律執法規范與部門業務規范相統一;要求監控考核以本部門業務事實為基礎;要求責任追究應與責任人的執法錯誤性質、程度相對應,要求有不斷糾正執法錯誤的機制,促使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堅持以規范執法,提高執法效率為目的,要求行政執法權依法行使;有限權力和權力充分行使,行政執法權行使要標准化、程序化、證據化;要求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與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求執法人員和行政機關,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啟示四:不斷創新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保障。僅就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模式結構而言,現還處於初創階段。雖然對執法主體、執法環節、執法時限、執法過程及程序方面進行了有益的規范,但對執法行為的實體方面,如:對某一執法行為是否嚴格依法進行,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否准確,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和實施那些較為有效監控考核措施等,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和研究。要解決這個問題,首要途徑就是要在監督考核追究制度及指標設計等方面加強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實現執法監控與執法質量監控的統一,既要考核執法水平,又要考核具體的執法質量,並使責任形式、責任體系與執法質量相對應,實現行政執法質與量並重。

啟示五:依託並不斷提升信息化水平,使行政執法走向規范化、制度化、標准化、電子化,實現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制度價值和技術價值的統一,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尋求的路徑和長效機制。上述三種主要模式為何得以成功,就在於信息化發揮了重要作用。依託信息化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社會發展的要求,依託信息化通過規范執法行為,強化權力監督,改進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服務水平等一系列措施的完善,從操作和技術層面上為實現公正與效率構建一個具體制度與信息技術結合的體系,使公正與效率等價值目標的追求滲透到執法流程的每一個環節,每一項職權,體現在行政執法監控考核以及責任追究的全過程之中,是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內在要求。只有客觀的、公正的、科學的機制存在,行政執法責任制才有生命力,才能實現它制度的價值。

⑺ 稅收執法監督的形式

稅收執法監督源於國家法律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稅務系統外部監督,主要指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稅收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督導;二是稅務系統內部監督,主要指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活動所進行的監控、檢查和調整,也包括同級監督。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做好執法監督工作。
一、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
1.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這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稅收法律活動所進行的監督。這種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法律監督主要是對稅務機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調查或評議,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或備案,督促稅務機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撤消稅務機關的違規「立法」行為。工作監督主要是深入稅收征管一線,聽取和審議稅務機關的工作匯報,或向稅務機關提出涉稅質詢案。各級稅務機關應為國家權力機關實施有效監督創造條件。
2.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主要是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命令的情況,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所進行的監察。稅務機關對行政監察機關發現的稅務行政違法違紀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家法紀規定予以處理。
3.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根據有關經濟資料和國家法律、法規,對稅務機關的財務收支活動、遵守財經法紀情況所進行的審核和檢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認真學習審計方法、審計方式和審計報告,徹底糾正審計中所發現的問題。
4.檢察機關的監督。這是指檢察機關通過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並制裁各類稅務職務犯罪行為。稅務機關除積極配合檢察機關預防並打擊貪污、受賄等以稅謀私之類的犯罪行為外,更應該注重對失職、瀆職犯罪的防範與打擊。
5.審判機關的監督。主要是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對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活動。各級稅務機關應從稅務行政訴訟敗訴案件中吸取教訓,改進稅務行政執法活動,提高稅收執法質量。
6.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監督。主要是通過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各級政法委員會和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等部門,對稅務機關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監督,保障政令暢通,防止各級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濫用權力。
7.各種社會監督。主要包括各種社會組織和人民團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這種監督具有反應速度快、傳播范圍廣、影響大等特點,對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作用巨大。各級稅務機關應該一如既往地重視、研究、運用各種社會監督,加強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率,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二、稅收執法的內部監督
隨著外部監督的加強,各級稅務機關對內部執法監督日益重視,實行了諸如規范性文件會簽制度、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行政復議制度等內部監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監督機制還不夠健全,在監督主體、監督權力、監督客體、監督內容、監督形式等方面還有許多問題亟待研究、完善。
1.監督主體。即由誰來實施同級稅收執法監督,執法監督機構應具備什麼樣的資格。從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執法檢查制度、行政聽證制度看,由負責稅收法制工作的機構實施稅收執法監督。但是,許多地市級稅務機關至今沒有專門的法制機構,縣級稅務機關一律不設法制機構,由其他職能機構代行執法監督等職責,這樣難免被代行機構的「正業」所淹沒。縣級稅務機關不設稅收法制機構,違背了執法規范、執法監督、執法救濟的主要任務就在縣級稅務機關的事實。因此,完善地市以下稅務機關稅收法制機構設置,充實骨幹人才,是適應稅收法制工作要求的必由之路。
2.監督權力。這是涉及執法監督做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一定的執法監督權,對於有效開展執法監督,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實現執法監督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如果沒有相應的執法監督權,執法監督就形同虛設,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在確立稅收法制機構執法監督主體資格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力。
3.監督內容。監督內容是監督客體的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和恰當性。執法監督的首要內容是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應主要從執法主體資格、執法許可權、執法目的、執法證據、執法程序、適用法律法規六個方面去審核。其次是審查執法行為的恰當性,主要是針對稅務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有無畸輕畸重現象,有無執法惡意,有無故意放縱,有無隨意放棄執法權力。
4.監督程序。即執法監督按照什麼時間、步驟、順序和形式進行。這實際是執法監督如何啟動的問題。執法監督的形式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執法檢查、行政聽證、行政復議等。其中,行政聽證、行政復議是法定形式,其他形式是稅務系統制度性規定。規范性文件會簽備案制度應在報送時間、報送步驟、報送責任、會簽形式和簽署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應從提高審理效率和質量的角度出發,作出更具有操作性的規定。執法檢查是執法監督日常化的重要形式,要堅持日常化、隨時化,要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題,最大限度地減少問題的積累。
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外部監督是促進內部監督的強化劑,是促進稅收規范執法不可或缺的條件。加強日常化的內部監督,是積極配合外部監督的重要方式,是自我規范執法行為的有效方法。

⑻ .簡述稅收法制管理機制的具體內容

稅收管理是國家以法律為依據,根據稅收的特點及其客觀規律,對稅收參與社會分配活動全過程進行決策、計劃、組織、協調和監督控制,以保證稅收職能作用得以實現的一種管理活動,也是政府通過稅收滿足自身需求,促進經濟結構合理化的一種活動。 稅收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稅收法制管理、稅收徵收管理、稅收計劃管理、稅務行政管理。 1.稅收法制管理是指稅法的制定和實施,具體包括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的全過程。稅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是整個國家稅收制度的核心,是稅收分配活動的准則和規范。稅收立法工作由國家立法機關負責,稅收執法工作由各級稅務機關承擔,稅收司法工作由國家司法機關來執行。 稅收立法是整個國家立法活動的一部分。與一般的立法的含義相對應,稅收立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立法指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各種不同規范等級和效力等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稅收立法則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稅收法律的活動。稅收立法是由制定、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法規的一系列活動構成的。稅收立法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只有通過制定法律,把稅收征納關系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才能作到依法治稅。 稅收立法主要包括稅收立法體制和稅收立法程序兩大方面;其中,稅收立法體制主要是指立法機關和立法許可權的劃分。 稅收立法許可權一般包括國家立法、地方立法、授權立法和行政立法。由於各級機構的稅收立法不同,因此,所制定的稅收法律規范的級次、效力也不同。 對稅收立法活動來說,稅收立法程序也十分重要。稅收立法程序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在制定、修改和廢止稅收法律規范的活動中應該履行的步驟和方法。稅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須依法定程序進行才具有法定效力,稅收立法程序是使稅收立法活動規范化、科學化的重要保證。稅收立法的實踐證明,嚴格按照立法程序進行活動,對於保證國家稅法的嚴密、規范,提高法律的權威性和適用性,維護稅收法治的尊嚴是十分重要的。其中提出稅收議案是稅收立法的第一道程序。稅收議案提出後,稅收立法程序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審議稅收立法議案的階段,審議結束後,稅收立法程序進行表決和通過稅法議案的階段。表決的結果直接影響到稅法草案能否成為法律。立法機關或制定機關將通過的稅法用一定形式正式公開發布。它標志著稅法制定程序的最後完成。稅法公布之後,或立即生效,或在指定的日期生效。 2.稅收徵收管理是一種執行性管理,是指稅法制定之後,稅務機關組織、計劃、協調、指揮稅務人員,將稅法具體實施的過程。具體包括稅務登記管理、納稅申報管理、稅款徵收管理、減稅免稅及退稅管理、稅收票證管理、納稅檢查和稅務稽查、納稅檔案資料管理。 3.稅收計劃管理主要包括稅收計劃管理、稅收重點稅源管理、稅收會計管理、稅收統計管理。 4.稅務行政管理,又稱稅務組織管理,是對稅務機關內部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進行的管理。具體包括稅務機構的設置管理、徵收機關的組織與分工管理、稅務工作的程序管理、稅務人員的組織建設與思想建設管理、對稅務人員的監督與考核、稅務行政復議與訴訟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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