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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三屆行政長官

發布時間: 2021-01-04 16:11:38

1. 香港前幾任行政長官的名字都是哪些

1997年7月1日,董建華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行政長官,2002年6月30日離任;
2005年3月12日至版6月2日曾蔭權權任署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於2005年6月21日正式上任為香港第二屆特首,2007年6月30日離任。2007年7月1日連任為第三屆特首;

2012年3月,梁振英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四任行政長官,2012年7月就職,成為香港第四屆特首,也是第三位特首。

2. 歷任香港和澳門行政長官是誰

一、歷任香港行政長官

1997-2005,董建華,男,漢族,1937年5月生,浙江舟山人,英國利物浦大學畢業。

2005-2012,曾蔭權,1944年10月生於香港。1981年獲美國哈佛大學碩士學位。

2012-2017,梁振英,男,漢族,1954年8月12日生於香港,祖籍山東威海。

2017-至今,林鄭月娥,1957年5月13日出生於香港,1980年從香港大學畢業後加入香港政府。

二、歷任澳門行政長官

1999-2009,何厚鏵,男,漢族,1955年3月出生於澳門,廣東番禺人,加拿大約克大學工商管理系畢業。

2009-2019,崔世安,1957年1月出生於澳門,祖籍廣東新會,畢業於澳門嶺南中學,後赴美國留學,獲美國加州州立大學衛生管理學士、俄克拉荷馬州大學公共衛生碩士及博士學位。

2019-至今,賀一誠,男,1957年6月出生於澳門。

(2)香港第三屆行政長官擴展閱讀

行政長官的設立背景: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職始於1998年,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的述職始於2000年。

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這一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它是在實踐中創造出來的「慣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3條第2款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5條第2款的規定: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應當是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的形式之一。


3. 論香港行政長官的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特區首長,亦可簡稱特首;英語:Chief Executive,簡稱 C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及香港最高代表,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職責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8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其主要職責包括:領導香港政府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簽署、公報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申訴專員、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主持行政會議與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委員根據《香港基本法》規定,香港行政長官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六個月內產生。當出缺(或休假)時,會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署任。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產生辦法: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另外,《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一、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200人
專業界2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200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200人
</dd>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三、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以個人身分投票。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六、第一屆行政長官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產生。
七、二〇〇七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一屆行政長官於1996年由推選委員會選出,委員400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第二屆特首按照《附件一》規定,於2002年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委員增至800人。第二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委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所屬界別分組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基本法》只規定了首兩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2007年以後循序漸進地最終達至普選。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解釋了《基本法》第45條,間接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的可能。隨後政府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決,第三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決定了香港將在2017年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另於2020年可以普選立法會。

4.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特別行政長官是怎麼選出來的

香港特別抄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
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一屆行政長官於1996年由推選委員會選出,委員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第二屆特首按照基本法《附件一》規定,於2002年由第一屆選舉委員會選出,委員增至八百人。第二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委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所屬界別分組的選民(各界別合共十六萬人)選出。
第三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推選委員會人數保持八百人。
第四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推選委員會人數增加到一千二百人。

5. 香港行政長官一屆幾年

每屆任期5年,可連任一次。

產生辦法: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1997年第一屆行政長官由第一屆的選舉委員會選出,成員1200人,中央政府任命。2002年第2屆特首由同一選舉委員會選出。2005年第2屆特首補選已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選舉委員會成員大致與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與立法會同一功能組別的選民(各界別合共160,000人)選出。

2007第3屆特首選舉內容仍未有定案,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已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2008年普選立法會的可能。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每屆任期是5年,每人只可以連任一次。如行政長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離職,繼任人應在6個月內產生。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解釋基本法方式說明補選的行政長官只是完成前任餘下的任期。

(5)香港第三屆行政長官擴展閱讀

歷任行政長官

(1)、董建華(Tung Chee-hwa)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董建華(Tung Chee-hwa)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署理特首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3月12日—2005年6月2日。

署理特首唐英年(Henry Tang Ying-yen)2005年6月2日—2005年6月21日。

續任特首 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2005年6月21日—2007年6月30日。

(3)、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梁振英(Leung Chun-ying)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

(5)、林鄭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2017年7月1日—今。

6. 香港第四任行政長官是誰

第一屆: 董建華.
第二屆: 董建華, 但他在未完成第2任期的情況下以健康理由辭職, 之後由: 曾蔭權接任餘下任期, 所以同屬第二屆
第三屆: 曾蔭權
第四屆: 梁振英

所以,
第四屆: 梁振英, 至於人數, 目前只有三位

7.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現任行政長官是誰

澳門
崔世安,現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 崔世安,祖籍廣東新會,1957年1月生於澳門,畢業於澳門嶺南中學,後赴美國留學,獲美國加州州立大學衛生管理學士、俄克拉荷馬州大學公共衛生碩士及博士學位。澳門回歸祖國前,曾任澳門鏡平學校校長、鏡平專業進修中心校長,並在澳門多個社會團體任職。曾任澳門立法會議員,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委員。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一直擔任特區政府社會文化司司長職務並兼任多項公職,是特區政府第一屆行政會委員。2009年5月辭去社會文化司司長職務參加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在7月26日舉行的選舉中當選為第三任行政長官人選,並於8月10日獲國務院任命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三任行政長官。任期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
香港
梁振英,1954年8月生於香港,祖籍山東威海。1974年獲理工學院建築測量系高級文憑。1977年布里斯托理工學院畢業。199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成員,1999年7月至2011年9月任香港特區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召集人。他曾任香港特區基本法咨詢委員會執委、秘書長,港事顧問,香港特區籌委會預委會委員兼政務小組組長,香港特區籌委會副主任委員等職。是第十屆、十一屆全國政協常委。1999年獲香港特區政府金紫荊星章。

8. 香港選舉制度的行政長官選舉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6條,行政長官每屆任期5年,由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選舉具體細則由香港法例第569章《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訂明。《基本法》附件一第4節同時訂明,有意參選行政長官的人需獲得100個選委會委員提名,方可正式成為候選人。投票以不記名方式、絕對多數制進行,候選人即需取得401票才能當選。與許多西方選舉制度不同,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31條,勝出的候選人須聲明他不是政黨的成員。
1996年舉行的首次行政長官選舉中,共有3名候選人。北京委任的400名推委會委員人投票後,董建華獲得80%的選票,擊敗對手吳光正及楊鐵梁當選。2002年,董建華在無競爭對手下,挾著713名選委會委員提名支持而獲得自動連任。
不過,董建華於2005年3月辭職,行政長官辭職後補選過程成為社會關注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爭議聲之中,解釋《基本法》謂行政長官辭職不等於任期完結,因此繼任的行政長官曾蔭權只能完成董建華的任期,即到2007年終結,而不是從2005年起計算5年到2010年。反對人大釋法的人則指這違反了《基本法》第46條。最後,行政長官補選於2005年7月10日舉行,情況與2002年董建華連任時相似。曾蔭權在796名委員(4人身兼立法會議員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之中,獲得了674個提名簽名,成為唯一候選人而自動當選。
2007年3月25日,第三屆行政長官選舉舉行,曾蔭權獲得649票,擊敗只得123票的梁家傑成功連任。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按照有關《決定》,2012年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在不實行普選的前提下,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漸進原則的適當修改。《決定》又明確了2017年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採用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而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立法會的選舉亦可以採用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9.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歷任行政長官是誰

截止目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一共有5任,分別如下:

1、第一任:董建華( Chee-hwa),任期時間:1997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2、第二任:董建華(Tung Chee-hwa),任期時間:2002年7月1日—2005年3月12日;

3、第三任:曾蔭權(Donald Tsang Yam-kuen),任期時間:2007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4、第四任:梁振英(Leung Chun-ying),任期時間:2012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5、第五任:林鄭月娥(Carrie Lam Cheng Yuet-ngor) ,任期時間:2017年7月1日—至今。

(9)香港第三屆行政長官擴展閱讀

1、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又稱香港特區首長,簡稱香港特首;英語: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簡稱CE),由分別來自38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任命。

2、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職責如下:

(1)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執行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3)簽署、公報並向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由香港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政府的行政指令;

(4)建議中央任命或免去主要官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公職人員的職務;

(5)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及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0. 香港回歸後行政長官(梁振英以及之前)具體是怎麼產生的和puxuan產生的方法有什麼區別

現時香港行政長官由分別來自三十八個界別分組,代表不同行業、專業、勞工、社會服務團體及區域組織的一千二百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每屆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選舉委員會委員共八百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二百人

專業界二百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二百人

立法會議員、區域性組織代表、香港地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二百人

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各個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選舉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民主、開放的原則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選舉法規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以個人身分投票。
四、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五、選舉委員會根據提名的名單,經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具體選舉辦法由選舉法規定。

《基本法》規定了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2007年以後循序漸進地最終達至普選。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解釋了《基本法》第卌五條,間接否定了2007年普選特首的可能。隨後政府在2005年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決,第三屆特首選舉方法維持不變。
2010年,政府的政改方案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的支持而通過,第四屆特首選舉選舉委員會委員增至一千二百人。
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了香港將在2017年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另於2020年可以普選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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