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規
❶ 幹部人事檔案相關法規法條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檔案違法行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1)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3)塗改、偽造檔案的;
(4)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5)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6)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已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7)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8)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9)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如果你有什麼需要的話,可以找代辦機構,(辦得爽)你可以詳細了解一下,我之前在這里辦過檔案調出的,省了不少時間,他們辦事效率還蠻高的。
❷ 檔案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保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各行業、各地《電子檔案管理辦法》、《電子檔案管理規范》
❸ 檔案管理,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呢
第三章檔案的管理
第十條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 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第十二條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 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由上述單位自行管理。
檔案館與上述單位應當在檔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協作。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檔案館,機關、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便於對檔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設施,確保檔案的安全;採用先進技術, 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四條保密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 必須按照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鑒定檔案保存價值的原則、 保管期限的標准以及銷毀檔案的程序和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十六條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 對於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 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代為保管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征購。
前款所列檔案, 檔案所有者可以向有關檔案館寄存或者出售,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向國家捐贈檔案的,檔案館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檔案復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和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檔案以及這些檔案的復製件,禁止私自攜運出境。
❹ 什麼是檔案法規體系
檔案法規體系是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為核心,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若干有關檔案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所構成的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的統一體。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由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於1987年9月5日通過,並於1988年1月1日起施行。1996 年7月5日,經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修改,並公布施行。《檔案法實施辦法》由國家檔案局1999年6月7日發布。
❺ 關於檔案管理相關法律
個人人事檔案的管理在我國目前沒有一部明確的法律來規定。但從習慣上講,保管和轉遞檔案有以下幾個原則或者說慣例:
1、任何個人不得擅自保存檔案材料,更不得據為已有。也就是說,保管檔案的都應當是黨的部門。有些學校將檔案交給個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
2、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本人及親屬的檔案。
3、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需要轉遞檔案的,應辦理轉遞手續。 處級以上的黨委組織、人事部門,方可直接轉遞人事檔案。接收的單位應當催要檔案。
根據以上慣例,你個人是不能要回你的檔案的,你應當請求現在所在的單位幫助你派人去催要檔案,並把檔案中的不良評價比如除名決定及時取出。
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檔案局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1987年9月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 決定》修正)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1、國家檔案局中央檔案館關於印發《電子文件文件元數據》等兩項檔案行業標准徵求意見稿的通知2008年03月27日
2、檔案工作行業標准目錄 2007年03月22日
3、檔案工作國家標准目錄 2007年03月22日
❼ 檔案法規的當代檔案法規
當代檔案法規,主要有兩種類型:①以法國1979年1月頒布的《法蘭西共和國檔案法》 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性質的檔案法。它是在資本主義制度下,解決公共檔案和私人檔案的管理、保護和開放、利用等問題的一個全面的檔案法規,其中特別注重了私人檔案及其佔有者不可侵犯的權利,同時根據現代文件的特點充實了檔案的概念,擴大了公共檔案的范圍。②以蘇聯1980年 4月頒布的《蘇聯國家檔案全宗條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性質的檔案法規。它繼承了1918年法令關於集中統一管理檔案的基本原則,強調了國家檔案全宗是全體人民的共同財富,可以用於政治、經濟、科學和社會主義文化目的,用於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合法利益;還規定了國家檔案機關系統和國家檔案館網的組成以及它們的職責,規定了國家檔案全宗的成分及其管理、利用的原則與方法等。
❽ 檔案法規的四種類型是什麼
它可以劃分為:檔案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四種類型。
❾ 關於檔案有哪些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的規定,下列檔案違法行為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1)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3)塗改、偽造檔案的;
(4)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5)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6)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已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
(7)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8)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
(9)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11)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12)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製件出境的;
(13)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搶奪、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