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用地審批
㈠ 如何辦理臨時用地的申報審批
臨時用地使用單位向所在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㈡ 縣政府審批臨時用地最多能批幾畝
目前國家沒政策對臨時用地數量有限制,但對於臨時用地的審批有嚴格規定,佔用耕地需要上報省或社區市政府審批,佔用基本農田需要報國務院審批,佔用非耕地由縣級國土局審批。
㈢ 臨時用地上未報規劃審批,已自建廠房如何補辦手續
臨時用地,未批先建視為違法建設。建議去當地規劃部門申請補辦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不過臨時用地和工程,最多使用兩年,延期一年,到期後需自行拆除。
㈣ 請教鄉鎮臨時用地審批標准,申請方法及流程
一、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二、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 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四、審批程序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文件(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 (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臨時用地平面布置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注擬用地范圍,但坐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坐標一至)(原件)
6、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佔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註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復(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
(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後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註明,本協議自批准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後,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並在實地踏勘結束後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7個工作日)。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後1個工作日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後,耕地保護股5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
組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佔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3日)
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後,耕地保護股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准文件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窗口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後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五、收費項目:
1、
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一十七條規定,收費標准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當事人自行組織復墾的,經驗收合格後,退還收取的土地復墾費。
2、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經驗收合格後,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此稅由稅務機關收取)
㈤ 如何規范臨時用地審批程序
一、法律依據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二、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 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四、審批程序
(一)申請(以下資料一式三份)
向國土資源局行政服務窗口提交資料:
1、臨時用地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原件);
2、臨時用地申報表(被用地單位、所在鄉鎮國土資源所、鄉鎮人民政府要有明確意見)(原件);
3、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文件(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 (原件);
4、法人單位有效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用地勘測定界圖(500平方米以下用地可用臨時用地平面布置圖),要求在圖上標明各點坐標。紅線圖上要求用地單位及被用地單位簽字蓋章認可
(原件);
6、土地利用現狀位置圖(在土地利用現狀圖上用紅線標注擬用地范圍,但坐標必需與勘測定界坐標一至)(原件)
6、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還需提交規劃部門同意臨時建設的書面證明(原件);
7、涉及佔用林地、水利設施用地等的,需提供相關部門同意用地的書面意見(原件);
8、臨時用地協議(用地單位同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必須在合同上簽字認可),臨時用地協議需註明,本協議自臨時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原件);
9、土地復墾方案批復(生產建設項目提交經批準的《土地復墾方案報告表》及《土地復墾方案評審表》)
(原件);
10、地質災害評估備案表
11、其它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資料。
審查通過後提供資料:
11、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需註明,本協議自批准臨時用地之日起生效(原件)。
12、臨時用地補償清冊(驗原件收復印件);
13、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稅費票據(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調查:縣局接到申請後,耕地保護股牽頭,相關股室根據職能職責對地類、權屬、臨時用地條件、地質災害隱患等進行實地踏勘,並在實地踏勘結束後作出相應處理,再由耕保股綜合各股室意見提交局領導審定(7個工作日)。
(三)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局領導審定後1個工作日通知用地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
(四)資料收集全後,耕地保護股5個工作日內提出臨時用地審查意見,
組件上報州國土資源局(佔用非耕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
(五)交費、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3日)
有批准權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通過後,耕地保護股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相關部門交納有關稅費費,接到批准文件後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到行政服務窗口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申請人領取《臨時用地批准書》後方可建設使用土地。
五、收費項目:
1、
土地復墾費:土地復墾費,根據《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一十七條規定,收費標准為田15元/平方米、土10元/平方米、其它土地5元/平方米;當事人自行組織復墾的,經驗收合格後,退還收取的土地復墾費。
2、耕地佔用稅(佔用耕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批准臨時佔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佔用耕地原狀的,經驗收合格後,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佔用稅(此稅由稅務機關收取)。
㈥ 有沒有臨時用地批准文件
有的
臨時用地審批程序
一、法律依據 :
1、《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八十條;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
二、審批許可權 全部佔用非耕地的臨時用地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佔用耕地(嚴禁佔用基本農田)的由州國土資源局審批。
三、臨時用地應具備的條件
1、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集體土地的;
2、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
3、 在城市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4、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臨時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
5、 其他符合規定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 臨時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和構築物,時間不得超過兩年,期滿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審批
㈦ 臨時用地如何辦理,審批許可權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第五十七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 (一)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頃的,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臨時用地二公頃以上不足四公頃,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頃的,由設區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臨時用地四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㈧ 《土地管理法》第57條規定:臨時用地由縣級政府土地部門審批,這里所指包不包括區國土分局
《土地管理法》第條規定:臨時用地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部門審批,這里所指不包括區國土分局。臨時用地的申請需提交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項目批准文件,包括:立項文件、可研批復、初設批復等。
但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8)臨時用地審批擴展閱讀: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施工、堆料、運輸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以及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需要搭建臨時建築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下,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臨時使用土地二公頃以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臨時使用土地五公頃以上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定須事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部門同意。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土地使用者應當退還土地,並恢復土地原狀。」
《浙江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臨時用地申請人(包括單位和個人)向擬申請用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資料和臨時用地申請書。
(二)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或核准、備案)文件,或者探礦權許可證。
(四)臨時使用農用地的,提交臨時用地復墾協議和土地復墾方案。
㈨ 長春市臨時用地審批怎麼辦
一、在長春市辦理「臨時用地審批」需攜帶如下材料進行申請:
1.一般情況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臨時用地意見(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提供原件一份;不在城市規劃區內的不需要規劃部門出具意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提供原件一份。)
2.一般情況需提供:建設項目立項批復(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縣級以上發改或行政主管部門的立項文件。)
3.一般情況需提供:涉及佔用耕地的需要提供復墾方案及復墾費用監管協議(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用地單位同土地所用者簽字蓋章。)
4.一般情況需提供: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臨時用地勘測定界圖(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要求圖上標明各個坐標,並加蓋測繪隊印章。)
5.一般情況需提供:土地利用現狀圖(紙質: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國土局地籍科簽字並加蓋公章。)
6.一般情況需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局部1:2.5萬)(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由出圖單位加蓋專用章。)
7.一般情況需提供:用地單位的臨時用地申請(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用地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或申請文件。)
8.一般情況需提供:用地單位與被佔地單位簽訂的臨時用地合同及補償票據(紙質和電子版:原件1 份;復印件0 份;用地單位與國土局簽字蓋章。)
二、本事項收費情況:
不收費
三、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
四、辦理地址
註:若你戶籍地所在行政區域的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不在所列網點內,請先電話咨詢戶籍地政務服務中心或公共服務中心。
網點名稱:凈月開發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凈月區生態大街6666號 網點電話:0431-8521353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汽開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汽開區東風大街7766號汽開區管委會 網點電話:0431-81501237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蓮花山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蓮花山度假區泉眼鎮霧九路一號 網點電話:0431-81336520 辦公時間: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朝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延安大街1149號 網點電話:0431-85090718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南關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南關區家苑路399號南關交警隊東側 網點電話:0431-896827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寬城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寬城區富城路228號 網點電話:0431-89991639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綠園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西安大路6665號 網點電話:0431-89625000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二道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二道區惠工路與廣德街交匯處惠工路799號 網點電話:0431-8917796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雙陽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長春市雙陽區鼎鹿廣場南側 網點電話:0431-84285756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九台區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九台區長通路與福林大街交匯民生大廈 網點電話:0431-81367322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榆樹市政務服務中心(榆樹市政府東南) 網點電話:0431-8383554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德惠市政務服務中心 網點地址:德惠市德興路與惠新路交匯處西行100米 網點電話:0431-87000815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網點名稱:農安縣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網點地址:吉林省長春市農安縣龍府廣場東側德彪街1616號 網點電話:0431-83279001 辦公時間: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
㈩ 如何理解臨時用地政策
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政策中對臨時用地的認定、審批、年限、合同簽訂等有明確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建築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佔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2014年,《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13年度全國土地變更調查臨時用地審核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5號,以下簡稱15號文件)規定4類用地不得認定為臨時用地:有臨時用地批准文件、無臨時用地合同或者有臨時用地合同、無臨時用地批准文件的;臨時用地批准文件、臨時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在時效期內的;臨時用地位置與批準的位置不一致的;改編批準的臨時用地用途,興建永久性建(構)物等設施的。
同時,15號文件還將臨時用地分為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地質勘查臨時用地、搶險救災臨時用地、采礦用地等方式改革試點臨時用地等4大類。其中,工程項目建設施工臨時用地項下又細分為交通(指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等項目)、水利(含水電,指水庫、河渠等項目)、能源(指火力發電、核電、石油天然氣等項目)、管線(指輸油、輸氣干線項目)、采礦(指除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之外的采礦項目)臨時用地等5個子項。
綜述,我們理解,對臨時用地的認定應重點把握兩點:一是是否依法得到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簽訂了臨時用地合同。凡無臨時用地批准文件和臨時用地合同,或者臨時用地批准文件、臨時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不在時效期內的,以及超出國土資源部批準的采礦用地方式改革試點規定范圍的用地,一律不應認定為臨時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