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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名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4 06:00:06

『壹』 改名字的有關法律條例有幾條啊。。

根據《中華人民共抄和國戶口登記條襲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貳』 關於改名的法律

1、「我想再改一次.還能行嗎」:從法律規定上說,公民享有姓名權,可以自由更改姓名,改幾次應當都可以。可現實中,多次更改姓名,不僅會給公安部門的戶籍管理帶來麻煩,也會對你個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不便,比如:身份證、學籍和人事檔案、銀行卡、保險等等都要改;公安部門不會輕易答應給你改的。

2、「怎麼跟公安局說」:規定是要向公安提供「正當理由」,但什麼才算是正當理由沒有明確界定,你可以說這名字給你帶來的很多麻煩(比如,重名太多,你班裡或單位就有三個;或者容易讓其他人聽成諧音給你個人聲譽或心情帶來嚴重影響,等等),總之編吧,只要能讓警察叔叔相信、同情你就行。

3、「我爸幫我改名時,公安局把新改的名字弄成了曾用名,以前的名字還是現在用的名字.把這個說成公安局的錯,會幫我改嗎.也就是改的名字沒用過一次在正事」:
(1)這不是公安的什麼大錯誤,最好不提。
(2)不要想以「錯誤」威脅公安,一是這不是什麼真正的「錯誤」,二是公安是不會輕易被你威脅住的,弄不好威脅不成還會把事情弄僵。

4、建議:
(1)想好名字,爭取以後再不要去改。
(2)想好足夠多足夠充分的理由去公安申請改名。
(3)如果公安不給改,多去再次磨,再不給改,直接將公安局告上法庭,告他們行政不作為,請求法院判令公安依法履行更改公民姓名的職責

『叄』 公民一生只能改一次姓名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什麼

公民一生只能改一次姓名的法律法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姓名登記條內例》第二十條:容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依照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民族良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宗教教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姓名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一)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的;

(二)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四)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異的;

(六)名字難認、難寫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九條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肆』 法律規定改名要提供要改的名字證件嗎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回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答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民申請變改名字時,需持下列證明材料,如果材料不完整是不予以修改名字的。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伍』 關於改名字的法律法規

派出所侵犯了抄你的姓名襲權。
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姓名權保護的客體是權利人的姓名。姓名並不限於公民在戶籍機關正式登記的本名。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現在,你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你所在的區(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復議不支持你(這種可能性極小),你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上穩贏)

『陸』 公民更改姓名的相關法律法規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准,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柒』 關於中國居民更改名字的相關規定

具體法規是沒有的,但是有一些批復文件,給您做參考:根據有關上級戶口管理文件規定,現答復信件要求如下:
1、更正姓名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只要是正當要求、理由充分,不違反戶口管理規定,可以更正。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
(一)同時在同一單位工作或者在同一學校學習姓名相同的;
(二)與社會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
(三)與聲名狼藉人員姓名相同的;
(四)與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姓名相同的;
(五)名字粗俗、怪異的;
(六)名字難認、難寫的;
(七)名字可能造成性別混淆或者誤解的;
(八)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還俗,變更為法名、道名或者原姓名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一)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二)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三)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四)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五)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六)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七)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八)戶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4、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辦理名字變更登記的,以一次為限。民族良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宗教教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公民姓名被批准變更後,仍使用原有的公民身份號碼。

『捌』 中國法律是否明確規定公民有改名的權利

有幾部相關的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

1、民法通則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回有權決定、答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冒用。
2、戶口登記條例
《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007年7月1日起,更改姓名的政策有了改變。
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只需要以下相關材料:1.本人申請2.戶籍證明3.單位或學校證明即可。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只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戶籍證明,學校證明,出生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明)即可,如父母離異的也只需要監護人一方同意即可更改姓氏和姓名,無須以前那樣需要離異的父母雙方均同意。

『玖』 我國法律有規定成人不能改名字嗎

成年人可以變更姓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十八條規定,

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9)改名法規擴展閱讀: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8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准,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

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信息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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