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試題及答案
『壹』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一)試題 課程代碼:00923 答案
學法的,能做。俺就是學法的。要是需要做答案,加一下l俺。各個科目,都可以的。
『貳』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期末復習指導試題類型舉例答案
一、選擇題
1、A 2、D 3、BC 4、AD
二、填空題
1、顯示公正 2、該組織、委託的行政機關
三、名詞解釋
1、行政訴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由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出裁判的活動和制度。
2、行政侵權賠償: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由國家對受害人承當賠償責任的制度。
四、簡答題
1、答:有八類:1、不服行政處罰的案件。1、不服行政強制措施的案件。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案件。4、對行政機關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或者不予答復不服的案件。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而被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案件。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案件。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案件。
2、答: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論述題
答: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樣,也是程序法。行政訴訟法是從民事訴訟法中脫胎而來的。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外,對於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例如,民事訴訟中有關迴避、證據、期間、送達、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以及執行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行政案件時可以適用。但兩者調整的對象不同,因此,在具體內容上有顯著的不同:(1)訴訟的主體不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他組織、法人和公民之間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糾紛。行政訴訟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原告是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行政復議機關。而民事訴訟是解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因而,民事訴訟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隸屬關系。(2)訴訟的性質不同。行政訴訟中爭執的是關於行政權利義務問題,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提起的訴訟;而民事訴訟中爭執的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問題,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發生糾紛時提起的訴訟。(3)訴訟發生的條件不同。行政糾紛發生後,有的爭議須經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當事人對處理不服時,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民事糾紛發生後,糾紛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程序因此而發生。(4)舉證責任不同。行政訴訟中,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即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而民事訴訟中,不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均負舉證責任。(5)適用調解的范圍不同。行政訴訟中,除行政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的行政爭議。這是因為被告是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主管機關,它的職責就是維護國家的利益,保障社會的穩定,保護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權益,它不能對依據國家法規所作出的決定加以更改和讓步。而民事訴訟中,自願、合法調解原則是一項重要原則,貫穿於整個審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調解方式處理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
『叄』 急求:拜託了,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選擇試題答案
答案選BD。
對於B,派出機關不一定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稅務局、公安局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設立。
對於D,鄉鎮人民政府才是最幾層的人民政府,居委會、村委會是城市居民自治組織,不是政府。
『肆』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期末考試兩道論述題求標准答案
針對的對象不同;抽象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具體針對具體的人;
行為後果不同;具體的行為後果會導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抽象則不會;
實施主體不同,抽象的是行政機關以及立法機關,具體的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
比例原則是行政法上重要的基本原則,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
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採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為滿足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前准確理解和正確確定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在多數情況下,法律會對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確規定,但有時法律規定的目的可能比較含混,這些情況下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立法背景、法律的整體精神、條文間的關系、規定含義等因素作出綜合判斷。
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為達到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擬採取的措施對達到結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第三,損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採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機關能用輕微的方式實現行政目的,行政機關就不能選擇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機關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以上來自網友,我看了哈,基本准確。)
以上內容也不算什麼標准答案,僅供你參考,提供一個思路,具體的自己也可以想想,組織哈語言什麼的
『伍』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統考題型
有填空的呀!
給你一份題看看
自學考試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試題
課程代碼:00220
一、單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四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一個正確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填在題乾的括弧內。每小題1分,共15分)
1. 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有權制定行政法規的是( )。
A.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B. 國務院
C. 國務院各部委 D. 省級人民政府
2. 某縣政府所屬林業局在某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對過往木材進行檢查,並委託其行使處罰權,木材檢查站應當以誰的名義行使處罰權?( )
A. 縣林業局 B. 林業木材檢查站
C. 縣人民政府 D. 縣政府法制辦
3. 行政行為是指( )。
A. 行政主體的行為
B. 行政機關的行為
C. 行政主體實施的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D. 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行為
4. 行政行為具有從屬性,因為( )。
A. 行政機關要受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
B. 行政行為要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C. 行政行為要遵守法律
D. 行政行為要接受黨的監督
5. 依行政立法的內容不同,行政立法可分為( )。
A. 一般授權立法與特別授權立法
B. 中央行政立法與地方行政立法
C. 執行性立法與創制性立法
D. 法規性立法與規章性立法
6. 某大學為本單位因公傷殘的職工發放撫恤金的行為是( )。
A. 行政獎勵 B. 行政給付
C. 行政補償 D. 不是行政行為
7. 下列屬於行政機關賦予行政相對人法律資格的許可( )。
A. 持槍許可 B. 排污許可
C. 會計師證 D. 行醫許可
8. 行政徵收的實施以下列哪一項內容為前提( )。
A. 行政管理相對方行為違法
B. 公共利益的需要
C. 與行政管理相對方意思表示一致
D. 行政管理相對方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
9. 下列強制措施中屬於執行罰的有( )。
A. 強制傳喚 B. 查封
C. 滯納金 D. 扣押
10. 行政處罰中的通報批評屬於( )。
A. 申誡罰 B. 財產罰
C. 行為罰 D. 人身自由罰
11. 張某因擾亂社會治安受到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其認為行政處罰太重,應當如何處理?( )
A. 直接起訴
B. 經復議後再起訴
C. 經復議後終局
D. 既可依法復議,也可向法院起訴
12. 我國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 )。
A. 解決糾紛的行為 B. 解決行政糾紛的行為
C. 解決民事糾紛的行為 D. 解決特定的民事糾紛的行為
13. 某甲在行政機關准備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要發表意見,被行政機關拒絕,行政機關的行為違反了( )。
A. 行政公開原則 B. 參與原則
C. 程序及時原則 D. 作出決定原則
14. 行政合同是一種( )。
A. 民事合同 B. 行政行為
C. 訴訟行為 D. 民間行為
15. 陳某被公安機關拘留。後該公安機關拘留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並被撤銷。在這種情況下,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公安機關不能採取哪種方式對損害陳某名譽權的行為承擔責任?( )
A. 消除影響 B. 支付賠償金
C. 書面賠禮道歉 D. 恢復名譽
二、多項選擇題(在每小題的五個備選答案中,選出二至五個正確的答案,並將正確答案的序號分別填在題乾的括弧內,多選、少選、錯選均不得分。每小題1分,共10分)
1. 行政法規的名稱為( )。
A. 條例 B. 規章 C. 規定
D. 辦法 E. 規程
2. 行政執法與其他行政行為比較,主要有下述特徵( )。
A. 行政執法的主體是一般行政主體
B. 行政執法的對象具有特定性
C. 行政執法的形式具有廣泛性和多樣性
D. 行政執法的程序具有較強的效率性
E. 行政執法的主體只能是法律、法規特別授權的主體
3. 在我國,行政司法制度包括:( )。
A. 行政復議制度 B. 行政裁決制度 C. 行政仲裁製度
D. 行政調解制度 E. 行政訴訟制度
4. 行政合同具有如下哪些特徵?( )
A. 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
B. 行政合同的目的都是為了執行公務
C. 行政合同屬於雙方行政行為
D.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E. 行政合同爭議應通過行政法的途徑解決
5.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的方式有:( )。
A. 金錢賠償 B. 返還財產 C. 恢復原狀
D. 賠禮道歉 E.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6. 關於行政訴訟的說法錯誤的有:( )。
A. 行政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
B. 行政訴訟一般不適用調解
C. 行政案件可以由審判員獨任審判
D.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公開進行
E. 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
7. 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事項:( )。
A. 外交承認
B. 國防動員
C. 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免職決定
D.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E. 相對人對行政規范性文件不服
8. 下列哪些證據屬於行政法規定的證據種類?( )
A. 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B. 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
C.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 D.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E. 本證和反證
9.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
A. 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
B. 證明起訴未超過起訴期限
C.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D. 在一並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E. 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實
10.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訴訟第二審判決可分為下述形式( )。
A. 維持判決 B. 變更判決 C. 撤銷判決
D. 履行判決 E. 確認判決
三、填空題(每小題1分,共15分)
1. 行政法最核心的原則是_______。
2. 行政管理法律關系是_______因行使行政職權而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的關系。
3. 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確定力、_______、執行力。
4.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_______的活動。
5. 行政執法以其本身內容、性質為標准,可以分為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制裁和_______。
6. 行政司法指行政機關審理_______的活動。
7. 行政機關在內部管理中所遵循的程序稱作_______。
8. 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_______。
9. 無論是行政賠償,還是刑事賠償,都由_______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10. 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是_______。
11. 行政訴訟法律關系所調整的是_______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關系。
12. 我國行政訴訟法確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採取列舉式和_______相結合。
13. 行政訴訟證據的性質表現為客觀真實性、_______、合法性三個方面。
14. 行政訴訟程序包括起訴受理程序、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_______、執行程序。
15. 行政附帶民事訴訟中,民事爭議的解決以_______的解決為前提。
四、名詞解釋(每小題4分,共20分) 1. 行政法基本原則
2. 行政主體
3. 行政強制
4. 行政程序法
5. 行政合同
五、簡答題(每小題6分,共18分)
1. 簡答行政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
2. 簡答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與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的區別。
3. 簡答行政給付與行政許可的區別。
六、論述題(12分)
論行政公正原則。
七、案例分析(10分)
原告劉某和其鄰居李某因瑣事爭吵起來,繼而互相扭打,二人都有輕微傷,但李某受傷稍重。縣公安局在得到李某報案後,偏聽偏信,即對劉某處以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劉某不服,向市公安局(其所在地是城東區)申請復議。經復議,市公安局作出了將拘留15天改為拘留5天的復議裁決。劉某仍不服,准備向法院提起訴訟。
1. 如果劉某提起訴訟,應以誰為被告?為什麼?
2. 如果劉某提起訴訟,應向哪個地方的法院起訴?為什麼?
『陸』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練習試題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
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會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第七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
第九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第十條 人民檢議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二章 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章 管 轄
第十三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七條 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第二十八條 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為訴訟。
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第三十條 代理訴訟的律師,可以依照規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可以向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保密。
經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五章 證 據
第三十一條 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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