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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局人員編制

發布時間: 2021-01-04 02:17:43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屬於什麼性質的事業單位

屬於全額撥款的行政單位,不是事業單位。

行政服務中心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又叫政務服務中心 ,是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監督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深化政務公開加強政務服務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體系,要充分發揮服務中心(即政務(行政)服務中心)作用。

行政單位,有財政全額撥款,實施行政行為均屬於行政單位。

(1)行政審批局人員編制擴展閱讀:

行政服務中心的管理與運行主要適用於:《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務員法》等。

其中要求行政審批服務機構的主要法律義務都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機關應當盡可能採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對人與政府打交道,並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到的服務。我國許多法律對此都規定了具體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將「便民」直接確定為法律原則。

2、行政公開。行政公開是指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行為或與公民權利義務直接相關的行政行為,要通過一定的方式讓公民知曉,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則對應著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告知義務。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過一些保障規定而保證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對人基本人權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規定簡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續簡單化。第二,設置時效或期間制度,使行政行為的各個步驟都受到法定時間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機關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許相對人的權利。第三,規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履行的制度。

㈡ 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是事業編制還是算公務員

事業編制來。

湛江市政府源行政服務中心成立於2002年11月25日,是湛江市人民政府綜合協調管理進入中心各單位有關事務的機構,行政級別正處級,屬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中心共有26個編制,設辦公室、投資服務科、督察科、綜合協調科、熱線管理科等5個科室,下屬1個科級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市政府采購中心)。

(2)行政審批局人員編制擴展閱讀

辦事原則

堅持「最少、最短、最簡、最優」原則,定期清理事項,不斷壓縮時限、優化流程,全面提升辦理效率,。

一是堅持應減必減,實現審批項目最少,並及時發布權力清單,接受社會監督。

二是堅持能快則快,實現審批時限最短。實行限時辦結服務承諾制,最大限度地壓縮承諾辦結時限。

三是堅持簡化優化,實現審批流程最簡。按照「受理—審核—審批—辦結」流程,對部門原審批方式、程序進行調整,壓縮中間環節。對需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通過流程再造,變串聯審批為並聯審批,採取「一窗受理、一次告知、聯合會審、同步辦理」模式運行。

四是堅持便民利民,實現審批服務最優。

㈢ 人員編制信息表的編制類別和在編情況如何填寫

一、《在編人員信息報表》和《編外用工人員信息報表》都要貼上紙質照片,確保信息報表的紙質照片與電子照片(以身份證號命名,JPG格式,紅底2寸免冠彩色近照,大小50 KB-100KB)一致,且將本單位在編人員和編外用工人員電子照片分別打包後一並上報。

二、《兼任領導信息報表》由該兼任領導的在編單位填寫。

黨政群機關機構編制信息報表填寫說明

㈣ 在行政服務中心工作的人屬於公務員嗎

在行政服務中心工作的人不一定是公務員,在行政服務中心工作的人有公務員編制、事業編制和臨時聘用制人員等。公務員編制人員僅佔一小部分,如領導崗位多為公務員編制。

行政服務中心原名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又叫政務服務中心,是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督於一體的綜合性行政服務機構。

據有關統計資料,全國已有不同層級的綜合行政服務機構3300多家,幾乎覆蓋了全國所有縣市。我國綜合行政服務機構的產生,順應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現實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務方式和服務程序的一種新的探索。其產生的原因大體可分為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

拓展資料

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建設以便民、高效、廉潔、規范為宗旨,推行「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並聯式審批、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運行模式。

1、集中辦事,方便群眾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在中心設立窗口集中辦公,將行政相對人需要跑多個部門才能辦成的事,變為只跑中心一處就能辦成,極大地方便了辦事群眾。「變群眾跑為幹部跑」,「變外部跑為內部跑」,真正體現了人民政府以民為本的思想和為民服務的宗旨。

2、加強監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統一要求、組織、監管和協調下,對進入中心的所有審批事項都作出公開承諾、限時辦結;特別是通過並聯審批,切實簡化了辦事程序、有效提高了辦事效率。同時,通過各單位之間、窗口工作人員之間的相互監督,中心管理人員和社會公眾相結合的監督,使監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實處。

3、陽光作業,防止腐敗

建立公開、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務項目、受理條件、辦事程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收費標准、辦事結果、行為規范、管理規章等全面公開,實行陽光作業,保障了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保證了行政審批的公正與規范,有效地預防和減少了暗箱操作、權力尋租、「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門的形象。

㈤ 行政審批服務大廳 大廳管委辦人員屬於什麼編制

應該為行政編制,也可能是事業編制參公管理。

㈥ 行政審批窗口人員可能納入編制嗎

不能的。
有的單位是安排在編人員在窗口,有的單位是安排編外人員,不管怎樣,編外人員要納入編制,都要通過統一考試,不可能直接納入編制的。

㈦ 如何建立機關人員編制都需要什麼手續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的直屬機構,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國家版權局名義單獨行使職權。新聞出版工作在建設、傳播和發展先進文化,增強國家的綜合實力和民族凝聚力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正式成立。建國初期的出版總署遵循"為人民大眾的利益服務"的基本方針,集中力量統一管理全國的出版事業,形成了以國營出版為主體,編印發合理分工,法規制度統一的出版體系。1954年11月出版總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業務歸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設置出版事業管理局;1973年7月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新聞出版署先後頒布了《出版管理條例》、《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印刷業務管理條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規,明確了出版者、印刷者、發行者的權利和義務,規范了各級出版管理機關的權力和職責,使新聞出版業呈現出健康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出版了一大批弘揚時代主旋律,反映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成就,有利於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的優秀出版物。尤其是重點圖書、重點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國百家期刊、優秀報紙的評選反響強烈,中國的新聞出版事業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生產力和發展,積極體現了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進一步滿足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更名為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升格為正部級,並在職能上進行了調整,加強了兩項職能:1、全國掃除"黃色"出版物,打擊非法出版活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出版物市場的執法監管,2、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工作;增加了一項職能:審核互聯網從事出版信息服務的報批,對互聯網出版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轉變了一項職能:與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發行企事業單位脫鉤。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內設11個職能司(廳局),主要職能是對圖書、報紙、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市場等進行總量、結構、布局的總體規劃和組織實施;審批出版社、報社、期刊社、印刷、發行等單位的成立、分工、變更等事項;對新聞出版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草擬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參與起草與著作權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草案;檢查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我國加入的國際版權公約在國內的執行情況;承辦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等。
當前中國新聞出版業的改革已進入整體推進的新階段,以集團化建設為龍頭,進一步加大結構調整力度。2002年正式組建了中國出版集團,中國印刷集團也已成立,中國發行集團即將成立。全國已組建試點出版集團7家,發行集團5家,期刊集團1家,報業集團38家。在不斷強化監管的基礎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有效地凈化了文化市場,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和對外交流與合作,使版權貿易有了更大的發展。中國政府和中國新聞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後必將充分發揮中國東方文化和巨大市場的諸多優勢,與國外新聞出版界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努力實現中國新聞出版事業的跨越式發展,推動中國由出版大國向出版強國邁進。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

(一) 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訂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和重要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制定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宏觀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全國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擬定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的經濟性宏觀調控措施;指導、推進新聞出版業的改革。
(三) 審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下同)總發行單位;審批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機構;核准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及其在境外設立的類似機構。
(四) 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貿易等)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或組織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單位的違規活動。
(五) 審核互聯網從事出版信息服務的申請,對互聯網出版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六) 擬定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和計劃並指導實施;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七) 擬定出版物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對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八) 負責音像製品出版、復制管理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發行管理。
(九) 負責全國印刷業(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監督管理。
(十) 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以及教科書和其他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權工作,查處或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代表國家處理涉外著作權關系,組織參加著作權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協議的談判、簽約和國內履約活動。
(十二) 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管理、協調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口貿易;組織、推動出版物的出國(境)展覽、展銷和出口貿易。
(十三) 負責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四) 編制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網路化、標准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進步工作。
(十五) 編制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工作全國性評獎和表彰活動。
(十六)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 號: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標 題: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頒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實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終止日期:
類 別: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內 容: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9月2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期刊業的繁榮和發展,規范期刊出版活動,加強期刊出版管理,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期刊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期刊由依法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期刊又稱雜志,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冊連續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期刊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並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設立期刊社的,其設立的期刊編輯部視為期刊出版單位。

第三條 期刊出版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益於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期刊發行分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

內部發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內按指定范圍發行,不得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陳列。

第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並實施全國期刊出版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機制等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期刊出版單位負責期刊的編輯、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動。

期刊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期刊的出版。

第七條 新聞出版總署對為我國期刊業繁榮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期刊出版單位及個人實施獎勵。

第八條 期刊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創辦和期刊出版單位設立

第九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已有期刊重復的名稱;

(二)有期刊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四)有確定的期刊出版業務范圍;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專業人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國家對期刊及期刊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總體規劃。

第十條 中央在京單位創辦期刊並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創辦期刊並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創辦期刊並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一條 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合辦期刊,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並由主要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期刊的主要主辦單位應為其主管單位的隸屬單位。期刊出版單位和主要主辦單位須在同一行政區域。

第十二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期刊出版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編輯出版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辦刊資金來源、數額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期刊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准決定之日起6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期刊出版登記表》,填寫一式五份,經期刊主管單位審核簽章後,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在15日內,將《期刊出版登記表》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二)公開發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國國家中心申領國際標准連續出版物號,並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申領條型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登記表》審核無誤後,在10日內向主辦單位發放《期刊出版許可證》;

(四)期刊出版單位持《期刊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期刊出版登記表》由期刊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 期刊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期刊主辦單位須把有關批准文件繳回新聞出版總署。

期刊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並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期刊社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規定所稱期刊業務范圍包括辦刊宗旨、文種。
各省市新聞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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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 重慶觀因橋建新東路3號百夜興大廈17樓 400020 023 67708100 67708123
四川省 成都市大石西路36號 610015 028 87026768 87028958
貴州省 貴陽市中華北路289號 550001 0851 6828624 6800761
雲南省 昆明市環城西路36號 650034 0871 4198048 4129428
西 藏 拉薩市林廊北路20號碼 850000 0891 6829432 6833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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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烏魯木齊市解放南路15號 830001 0991 2823648 2815715

㈧ 行政審批中心是什麼單位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

屬於事業單位編制。市財政開支。是政府為了方便市民、企業,將行政單位的一些審批事項集中起來辦理的機構。 也就是政府對外的服務窗口。

職能劃分: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履行對市級(縣級——編者 段 加註)職能部門進駐中心、開展事項集中審批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職能,集信息與咨詢、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察等為一體。

(8)行政審批局人員編制擴展閱讀:

行政審批的具體內容

行政審批要經歷「接件-承辦-核對-審批-收費-發證」的過程。為了便於理解和操作,將政府具有審批性的管理行為歸納為四大類:審批、核准、審核、備案。

審批: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指標額度限制;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審核:是指由本機關審查核實,報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審批的行為。

近幾年來,我國在相關的文件當中一再的要求對於行政審批的內容、審查要點等這些都要逐步的進行細化,經營相關特定的活動,比如說是高危的化學劇毒物品,這必須要經過行政審批,批准運營的情況下才能夠正式的營運,行政審批不能說是一種行政行為,准確的來說屬於行政管理。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審批局

㈨ 成立審批局之後,人員是強制劃轉的嗎,還是自願

成立審批局之後按政策辦事,人員不是強制劃轉,而是以自願為原則,根據本人的需要決定。

行政審批局,為市政府派出機構,履行對市級職能部門進駐中心、開展事項集中審批的組織協調、管理監督和指導服務職能、審批與收費、管理與協調、投訴與監察等為一體。

審批局成立將解決原有審批職能分散,審批效率不高的弊病。某審批局收編了原有18個部門的216項審批職責,實行一個窗口辦理,現場審批率達到100%。有超過150項事項,在要件齊全的情況下,可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9)行政審批局人員編制擴展閱讀:

行政審批局的工作流程:

一、「三個一」的工作流程

(一)「一個窗口流轉」:

解決「最後一公里」問題。運用信息化手段,創立企業設立「一口式」服務模式、企業投資項目「一體化」審批方式、政府投資項目「一條龍」辦理機制,實現了「讓材料和數據多跑腿,讓群眾和企業少跑路」目標,有效解決了「最後一公里」的問題;

(二)「一顆印章審批」:

解決「權力碎片化」問題。通過「一顆印章管審批」和「內部流程再造」,建立「車間式流水線」審批流程,啟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建立「一張申請表、一份承諾書」的便捷審批備案和信用管理體制,建立「濱海新區行政審批與績效管理系統」,通過「體制機制+科技」的手段,解決了「權力碎片化」問題;

(三)「一份清單定邊界」:

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實行政務信息主動公開,包括「權力清單」、審批運行圖和自由裁量標准等,釐清權力的邊界、責任和流程,確保行政權力規范運行,政務運作公開透明,通過社會監督倒逼政府提高工作效率和防範廉政風險,將權力置於陽光下。

三、「四個強化」的服務模式

一是,強化對「權力清單」的梳理

對216項審批事項進行重新梳理論證,通過取消、合並、壓減、下放,最終確定新區審批事項173項,把簡政放權的紅利釋放最大化。同時,推行行政審批規范化操作(SOP),規范審批事項各要件和要件審查辦法,並向社會公布,最大限度減少自由裁量權;

二是,強化便企便民服務舉措

開通24小時企業服務熱線,全天候值守為企業提供業務咨詢、項目審批和投訴建議等便企服務,確保在30分鍾內給予答復,完善公眾服務熱線功能,第一時間受理解決群眾咨詢、求助、投訴等,最大程度為居民提供便利;

三是,強化權力運行監察機制

加強監察監管制度建設,結合「權力清單」進一步完善電子監察系統,對行政職權和便民服務事項辦理的時效性、流程合法性、內容完整性和收費合規性等進行有效監察,明確廉政風險點和防控措施,通過電子監察系統進行有效監控;

四是,強化「保姆式」服務

加強業務培訓,進一步提升幫辦人員專業素質和業務能力,為辦事的群眾和企業提供全程專業化幫辦服務。實行非主審要件「容缺後補」制度,對非主審要件以承諾後補方式先行辦理審批。發揮網上審批「直通車」效能,方便申請人在線辦理審批事項。

㈩ 對新成立的行政審批局職工應做哪些培訓

按照省「調硬人、硬調人」的有關要求,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內障局負責,容對應劃轉的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對照劃轉的人員編制,優先從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從事行政審批工作的現有人員中劃轉,不足部分從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選調,確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人員數量、結構、素質與職能、工作任務相適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人員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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