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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行政力

發布時間: 2021-01-03 23:15:01

1. 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為什麼不具備強制約束力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程序
經法院審理 對就是對 錯就是錯 沒有中間地帶

2. 行政法中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執行和間接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1、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專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屬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2、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於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3. 民事調解書具有行政強制執行力

民事調解書具有行政強制執行力。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在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採取調解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後而寫成的文書,稱為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應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它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予以批準的證明,也是當事人遵照執行的根據。因此,製作好調解書,對於及時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促進安定團結,宣傳社會主義法制,預防和減少糾紛,都有重要意義。民事調解書有一審、二審、再審調解書的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

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調解書相關法律

第九十三條【調解的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四條【調解組織形式】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五條【協助調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第九十六條【調解協議】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調解書】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不製作調解書】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3)強制行政力擴展閱讀:

民事調解書寫作方法:

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與民事判決書有共同之處,下面介紹一審民事調解書的寫作方法,以供參考。

1、標題和編號。標題由法院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編號由年度、院名簡稱、文書簡稱和文書順序號組成。

2、訴訟參與人(原告人、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寫法與第一審普通程序民事判決書相同,可參照。

3、案由。一審民事調解書要直接寫明案由。如「案由:離婚」。

4、事實。調解書事實的寫法,應視具體案件而定:如先寫明標的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再寫明糾紛的原因、過程和現狀,以及雙方的請求和所持的理由。

在寫法上,一般採取把雙方爭議的事實和法院認定的事實綜合在一起寫。它不像判決書那樣把事實寫得很詳細,而是力求高度的概括和凝練,在簡明上見功夫。

5、理由。調解理由,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法律,針對當事人爭議的問題,作出公正合理的評定,從而講明道理,分清是非,表明態度。

案情簡單,協議達成也順利的,可以不寫理由,或者調解理由從簡,與事實寫在一段里。但是,案情比較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要求法院明辨是非的,以及經濟糾紛案件,則應當另起一行寫明調解的理由。

6、協議內容。這是指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達成的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有兩方面的具體內容:一是案件實體問題的解決意見,二是訴訟費用的負擔。

7、註明文書效力。在訴訟費用負擔的左下一行寫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署名;達成協議的時間,並加畫人民法院院章;書記員署名,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字樣的印戳。



4.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是不是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范圍的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而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為實現所期待的行政狀態,以建議、勸告等非強制措施要求有關當事人作為或不作為的活動。並不屬於受案范圍內,

(4)強制行政力擴展閱讀:

行政指導的特點在於,只要取得相對人的同意即可形成所期望的行政秩序,而無須使用權力手段。行政指導可以消除相對人的抵觸,確保行政得以順利、切實地進行;國民也期望得到行政指導以趨利避害。

行政指導的原則

1.正當性原則。正當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為必須最大限度保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導指導的可接受性。這種可接受性表現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指導主觀上認為如果其接受行政指導,將會產生有利於其的法律結果。

從利己這一人性本能出發,行政相對人對於可選擇的行政指導,其必然會將自己利益在限定的范圍內最大化。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指導對其可能產生不利結果,或者沒有什麼好處,他一般是不會接受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指導行為。

我們之所以在這里將正當性作這樣的界定,是因為行政指導行為是以行政相對人接受為產生預期作用的前提條件。

2.自願性原則。自願性原則是指行政指導行為應為行政相對人認同和自願接受,因為,行政指導行為不是一種行政主體以行政職權實施的,期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自願,本意是人在沒有外在強迫下做自己想做的事。

法律上的「自願」還應加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之條件。行政指導不是行政機關的權力性行為,其沒有國家強制力為後盾,行政相對人不願意接受行政指導行為,行政機關也不能藉助國家強制力驅使行政相對人違心接受。

否則,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行為就質變為具有強制力的行政行為了。

3.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採取行政指導行為比實施行政行為可能會產生更好的客觀效果的一種主觀認識。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的基本目的在於維持一個正常的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的全面進步。

如果能通過非行政行為也能達到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體完全可以作出選擇,採用非行政行為實現行政目的。因此,在行政指導中確立必要性原則,是基於行政效益理論。

在現代社會中,行政管理的資源是有限的,有的甚至是稀缺的。為了減輕社會負擔,行政機關應當通過主觀努力,將有限的行政管理資源最大化。

5. 司法強制執行力於行政強制執行力 各是什麼區別是什麼

司法強制執行力: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執行權,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力。
行政強制執行力:法院和行政機關對於作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的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應當履行地的義務採取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產生的 法律效力。
1.決定主體並且執行主體不同:前者只有法院作出,後者既有法院又有行政機關作出;
2.執行依據不同:前者包括法院的裁判文書、仲裁裁決書和公證債權文書,後者則包括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裁定書,以及行政機關製作的行政決定書、命令書等;
3.授權法律不同:前者是民事訴訟法,後者是行政訴訟法;
4.目的結果不同:前者目的是強制義務人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的判決、裁定或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後者目的是強制義務人履行行政法中所規定的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
5.執行對象不同:前者的執行對象多為財產權,後者的執行對象既有財產權也包括人身權;
6.申請主體不同:前者多為民法中的債權人,後者行政機關可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不申請就執行
7.可否和解不同:前者在強制執行中可以和解,後者在強制執行中一般不得和解;
8.可否救濟不同:前者多為終審判決的執行,一般不會有救濟渠道,後者在強制執行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強制執行。

6. 行政調解不具備強制約束力 是那個法律規定的法律依據在哪兒

行政調解與法院調解相比,同人民調解一樣,屬於訴訟外調解,所達成的協議均不專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屬行的效力,但對當事人均應具有約束力。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一樣,均是在自願的基礎上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按照現有法律規定,當事人對所達成的協議,都應當自覺履行。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仍應與人民調解所達成的協議一樣,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7. 可以這么說嗎沒有行政強制力的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為什麼強調是行政強制力?
行政行為,作為一個大概念,它的效力體系中就有強制力這一項
具體行政行為,當然也得有強制力

8.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有什麼區別

1、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專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屬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2、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後者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9. 行政調解有強制執行力嗎

沒有的 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有強制執行力 它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自願起的調解作用 沒有具體的操作

10. 對行政機關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二)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三)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四)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五)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參見第四條,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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