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行為無效
❶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存在哪些情形,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確認違法
一、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專監督機關確認違法:
(一)不履行法屬定職責,但是責令其履行已沒有意義的;
(二)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但是撤銷可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認違法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行為不予撤銷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行採取補救措施。
二、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關確認無效:
(一)行政執法機關沒有法定依據作出的;
(二)行政執法決定未加蓋本行政執法機關有效印章的;
(三)行政執法決定不具有可執行內容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認無效的其他情形。
無效的行政執法行為,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❷ 行政處罰不成立與行政處罰行為無效的區別
行政處罰不成立是指行政處罰決定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不成內立,同時容決定了對行政相對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這就是說,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會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後果。行政處罰不成立還會導致行政機關既不能達到追究違法當事人責任的目的,又降低執法效率,從而影響執法的權威性。
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具有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於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在原則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效的含義較為寬泛,包含了無效和撤銷等。對程序上存在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
❸ 行政行為失效的案例
無效民事來行為:甲乙簽訂自合同,約定乙方殺害丙,甲支付乙十萬元,該合同無效。可變更撤銷:甲趁乙急需用錢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價格顯失公平,該合同可撤銷變更。效力待定:10歲小孩兒到商場買了一台電冰箱,在孩子家長未同意的情況下為效力待定行為。
❹ 無效的行政處罰決定都有哪些
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具有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於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在原則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6)被申請人按照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❺ 行政處罰不成立與無效有什麼區別呢謝謝
行政處罰不成立是指行政處罰決定還不成其為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不成立,同時專決定屬了對行政相對人不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本法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這就是說,沒有說明理由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會導致行政處罰決定不成立的後果。行政處罰不成立還會導致行政機關既不能達到追究違法當事人責任的目的,又降低執法效率,從而影響執法的權威性。
行政處罰無效是指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具有明顯瑕疵或具備法定無效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對於無效行政行為,任何人或任何機關在原則上都不受其拘束。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無效的含義較為寬泛,包含了無效和撤銷等。對程序上存在明顯違法而無效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權,即拒絕服從或合作的權利。
❻ 行政執法行為的失效方法之一是
通過向主管部門申請聽證,加以變更
❼ 幾種無效的行政處罰行為
【摘要】抄:正根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無效。 一、沒有法律依據或者未履行法律程序的行政處罰 解釋:1、行政執法主體必須合法。即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主體,其他行政機關不是執法主體。2、設定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必須合法,同時是已公開的法律、法規或使用其他規范性文件實施行政處罰。3、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合法。如按法定要求實行一般程序審理的,卻採用了簡易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在行政處罰時,沒有告知當事人事實、理由和處罰依據或者沒有告知當事人依法應享有的申訴、申辯、申請聽證、復議或起訴權
❽ 行政處罰無效的原因和主要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行為的無效條件:
①行政行為具有特別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專有明顯的違法情形;
②行政屬主體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③行政主體受脅迫作出的行政行為;
④行政行為的實施將導致犯罪;
⑤沒有可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❾ 關於無效行政行為的規定,具體出自哪部法律
在我國的立法中復,不乏「無制效」字眼: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無權批准徵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非法批准佔有土地的,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佔用土地的……批准文件無效。」
又比如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有的法律法規規章並未直接用「無效」,但其所規定的內容實際的承認公民對無效行政行為抵抗的權利,比如《行政處罰法》第5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
在事後的救濟手段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確立了「確認無效」的判決形式,從而為無效行政行為的司法實踐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