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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執法裝備

發布時間: 2021-01-03 22:35:31

① 如何推進公安交警執法規范化建設

2010年是公安部執法規范化建設三年規劃的第一年。公安部把我省作為執法規范化建設四個「領頭羊」省份之一,並決定在年底前在我省召開現場會。我省並專門下發了《山東省公安機關加快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三年規劃(2010-2012)》和《山東省公安機關2010年執法規劃化建設實施意見》。面對全國公安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這樣的一個大形勢,公安交警作為公安系統的一部分,如何在本系統做好執法規范化建設工作,如何在整個公安系統打造執法規范化的亮點工程,下面筆者結合基層一線工作實際談一下對這一問題的看法:
加強基層交警執法規范化建設首先應規范民警的執法行為,因為交警執法的執法過程是由交通民警去完成的,假若人的問題解決不好,我們的執法工作就根本談不上規范化、合法化。因此在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這一工作上,我們應該把人的因素作為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首要環節。
一、規范執法首先要規范執法個體---我們的執法民警。只有規范了執法個體才能保證執法過程、執法結果的合法化、規范化。
1、交通民警要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
規范民警的執法首先應讓民警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為誰執法?為誰服務?」必須要把這個問題搞明白。在我們公安交警隊伍中嚴格的講還有一部分民警存在「特權」思想,自認為自己是「官」,對待群眾始終擺脫不了「打官腔、說官話」的模子,無法真正的實現執法為民的思想。針對這一問題,在公安交警部門要堅持搞「思想紀律作風教育整頓」、「愛民實踐大走訪」、「警民換位思考大討論」以及「反腐倡廉集中教育」等一系列學習教育活動。通過開展這些活動教育民警進一步端正執法思想和執法觀念;進一步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意識;進一步認清法律和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利是讓我們用來為人民服務的。使廣大民警從根本上徹底消除「官本位」思想。同時,在轉變執法思想的同時教育民警堅持法律至上、以法為本的原則,在執法過程中堅決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思想,執法辦案要以法律為准繩,每一次執法、每一次辦案都要堅持「對法律負責、對人民負責」的執法態度,才能把公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才能讓人民群眾滿意。
2、交通民警應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能力。
提高民警的執法水平和能力是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的基本要素。從2005年至今,全國公安系統先後組織開展的「正規化建設」、「三基建設」、「公安機關三項建設」以及今年的「執法規范化建設三年規劃」等都是著重提高基層執法辦案單位規范執法工作的大手筆、大動作。公安交警部門在這些工作中取得了驕人的成績。這些成績是我們公安交警高標准、高水平的執法和為民服務等綜合能力的體現。之前,在公安交警隊伍中確實存在著「說不過、追不上、打不贏」等問題。為此,公安交警系統組織開展了「崗位技能大練兵」、「業務理論大練兵」、「警務實戰大練兵」等活動,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有的放矢安排培訓課程組織民警進行學習培訓,目前的公安交警執法隊伍執法能力和綜合素質較之幾年前有了日新月異的新變化,人民的滿意率不斷提高,行風評比名次持續提升。
3、交警部門應建立制度約束機制。
通過建立健全相應的制度來約束民警的執法行為,對民警的過錯執法予以追究相應的責任,從而避免和減少民警執法不規范問題。一是建立健全各項執法制度。通過健全《執法責任制度》、《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執法公開制度》、《執法檔案制度》、《網上辦案制度》、《值日警官制度》、《法律知識考試培訓制度》等制度,健立起對民警執法辦案過程的監督制約體系,從而對民警的執法辦案情況進行約束和監督。二是完善民警個人執法檔案和單位執法檔案。將單位(民警)的執法情況通過單位(個人)執法檔案這一平台進行時時監督,記錄單位(民警)的執法過程和執法效果,並在全隊中間開展公開、公正、公平的考核評議活動,對執法不規范、執法案卷質量差的單位(民警)及時予以糾正、整改,將執法中的過失消除在內部。
在抓好執法個體的基礎上,應不斷健全完善執法現場和非現場執法裝備,為民警的規范執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加強執法裝備投入,促進執法規范化更好更快發展。
1、現場執法裝備的健全和完善。交通民警在執勤執法活動的中運用的執法裝備直接影響到執法效果的合法性合規范性。比如:照相機(或攝像機)、錄音錄像設備等能現場記錄交通違法行為人的的違法行為,這些記錄的資料就是民警對當事人作出處罰的有力依據。同時這種錄音錄像設備也可以用作民警維權裝備,在民警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用這些設備記錄當事人襲警(妨礙公務)的舉動,事後作為民警追究當事人責任的法律依據;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現場執法裝備可以更精確的為民警提供交通違法行為的違法事實,讓交通違法人在證據面前心服口服;警示燈、停車示意牌、牽引繩、反光錐筒、警戒帶、攔車破胎器等設備的使用不但能減少對群眾正常出行的干擾,也能更大程度的解放警力,可以讓民警更方便快捷的對路面交通進行管控,為轄區群眾創造有序、安全的交通環境。
2、非現場執法裝備的健全和完善。在我們的現代化交通管理工作中,電子警察、實時監控等非現場執法裝備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要使非現場執法更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便民性,交通管理部門要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對固定電子警察測速這種非現場執法設備要公開其設置位置,要在來車方向科學、合理的設置提示標志和限速值以及解除限速標志等輔助設置,確保執法的公開性。二是使用的電子警察等非現場執法設施要合法,非現場執法裝備要經過技術監督部門的技術鑒定,合格後方可使用。現在人民群眾對電子警察等非現場執法的合法性要求越來越高,對於沒有經過質監部門檢測合格的非現場執法設備進行執法的,人民群眾完全可以置處罰於不理,並對公安交警部門取證的合法性進行質疑,我們的工作就會陷於被動。三是及時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由於是非現場執法裝備採集的交通違法事實,許多交通行為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違法行為,這時公安交警部門應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及時告知,告知形式可以採取報紙、電視、廣播、電話查詢、郵寄等。四是對非現場執法裝備採集的信息要進行規范和審核,採集的信息資料應符合執法實體和執法程序,對因交通標志設置不規范引起的交通違法或者是對交通違法事實記錄不詳細的信息資料,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不予以採用。
執法環境對公安交警的執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公安交警部門在強化執法民警素質、完善執法裝備的同時應對公安交警的執法環境進行進一步優化,從而保障民警的執法質量。
三、優化執法環境,促進民警規范執法。
1、加強公安交警內部監督,減少民警執法過錯。健全公安交警內部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嚴格審批、執法檢查和執法質量考評機制,在內部監督工作中要抓住公安交警工作的重點、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以及執法監督的盲點等問題實行重點監督,將執法監督的觸角延伸到執勤執法活動的各個環節,增強內部監督的實效性。強化對執法行為的事前監督、事中監督,特別是對重點執法崗位、重點執法環節,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及時查處、糾正違法違紀行為,努力將執法失誤和偏差消除在結案前,消除在內部減少執法過錯。
2、加強社會監督力量,豐富監督形式。要拓寬外部監督渠道,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全方位接受社會的監督。一是實行警務公開,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容易發生問題的執法權、管理權的運行過程進行公開,方便社會群眾監督;二是聘請義務監督員,定期組織召開監督員座談會,向社會監督員匯報開展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聽取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三是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群眾,聽取來自社各方面人士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四是公開監督電話,在窗口單位的醒目位置公開監督(投訴)電話,方便群眾監督,受理群眾的投訴。
3、為民警執法創造好的環境。在基層很多民警都反映執法難、難執法的問題,這些問題均來源於社會各方面的阻力和壓力,民警查處交通違法時經常遇到領導說清、親戚說清、朋友說清的尷尬局面,這會讓民警在理性與感性、人情與法律面前失衡。長期下來就滋生了一些「特權車」、「特權人」,這些特權主義讓法律失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積極為民警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努力遏制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鼓勵民警堅決的對特權主義說「不」,全力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

② 市民有權利指揮交警罰款么

交警無權搜身.
法律依據:《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沒有賦於交警這項權利.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

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條 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第七條 檢查涉嫌有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第八條 糾正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的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警告、教育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請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第九條 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當場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XX地方法規)的規定,對你當場處以XX元的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你拒絕接受罰款處罰,可以扣留你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當場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XX地方法規)的規定,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機動車)。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前,告知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 要求違法行為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請你認真閱讀法律文書的這些內容,並在簽名處簽名。

第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理後,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請收好法律文書(和證件)。

對經檢查未發現違法行為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謝謝合作。

第十四條 對於按規定應當向銀行繳納罰款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請到XXX銀行繳納罰款。

第十五條 對於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依據法律規定,你拒絕簽字或者拒收,法律文書同樣生效並即為送達。

第十六條 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維護交通事故現場交通秩序,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前方正在實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衛任務或者發生了交通事故),請你繞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條 要求當事人將機動車停至路邊接受處理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請將機動車停在(指出停車位置)接受處理。

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規范行為舉止,做到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第十九條 站立時做到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於大腿外側,雙腿並攏、腳跟相靠,或者兩腿分開與肩同寬,身體不得倚靠其他物體,不得搖擺晃動。

第二十條 行走時雙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穩,雙臂自然擺動,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條 敬禮時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並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張,手腕不得彎屈。禮畢後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條 交還被核查當事人的相關證件後時應當方便當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條 使用手勢信號指揮疏導時應當動作標准,正確有力,節奏分明。

手持指揮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揮疏導時,應當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與右小臂始終處於同一條直線。

第二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巡邏間隙不得倚靠車身或者趴在摩托車把上休息。

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發光指揮棒、警用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工具等裝備,可以選配警務通、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條 執勤警用汽車應當配備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者攝像機)、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等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攔車破胎器、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裝備。

第二十八條 執勤警用摩托車應當配備制式頭盔、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等裝備。

第二十九條 執勤警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採取定點指揮疏導和巡邏管控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指揮疏導交通時,應當注意觀察道路的交通流量變化,指揮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號燈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據交通流量變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勢信號,指揮機動車快速通過路口,提高通行效率,減少通行延誤。

在無信號燈或者信號燈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應當使用手勢信號指揮疏導,提高車輛、行人通過速度,減少交通沖突,避免發生交通擁堵。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指揮疏導;遇嚴重交通堵塞的,應當採取先期處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級報告。

接到疏導交通堵塞指令後,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並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指揮疏導車輛。

在疏導交通堵塞時,對違法行為人以提醒、教育為主,不處罰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時,應當定期檢查道路及周邊交通設施,包括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設施等是否完好,設置是否合理。發現異常,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無法當場有效處理的,應當先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發現違反規定佔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礙通行,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上執勤時應當以巡邏為主,通過巡邏和技術監控,實現交通監控和違法信息收集。必要時可以在收費站、服務區設置執勤點。

第三十七條 交通警察發現高速公路交通堵塞,應當立即進行疏導,並查明原因,向上級報告或者通報相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須借用對向車道分流的,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在分流點安排交通警察指揮疏導。

第三十八條 交通警察執勤時遇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糾正。無法當場糾正的,可以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

第四十一條 交通警察發現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指揮當事人立即停靠路邊或者在不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處理,指出其違法行為,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向機動車駕駛人敬禮;

(二)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邊停車,可以視情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滅發動機或者要求其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檢查機動車駕駛證,詢問機動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檢查機動車行駛證,對類型、顏色、號牌進行核對;檢查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查詢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可以給予警告、無記分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後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輕微違法行為,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指揮交通、巡邏管控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在不具備違法車輛停車接受處理的條件或者交通堵塞時,可以通過手勢、喊話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手機簡訊、郵寄違法行為提示、通知車輛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依照本規范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輕微違法行為的具體范圍。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後,應當立即交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並予以放行。

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應當做到內容准確、字跡清晰。

第四十九條 違法行為需要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應當依照規定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接受處理的時限、地點。

第五十條 當事人拒絕在法律文書上簽字的,交通警察除應當在法律文書上註明有關情況外,還應當註明送達情況。

第五十一條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應當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妥善處置車輛所載貨物。

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能夠自行處理但拒絕自行處理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登記貨物明細並妥善保管。

貨物明細應當由交通警察、機動車駕駛人簽名,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貨物登記明細上註明。

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條 遇有霧、雨、雪等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時,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根據工作預案決定實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以及具有本規范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需要臨時在城市道路、國省道實施禁止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由市(地)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實施交通管制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十四條 實施交通管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車輛、行人繞行線路,並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繞行引導標志等,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無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對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異議或者不理解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實施交通管制,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五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執勤遇惡劣天氣時,交通警察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范圍、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採取發放警示卡、間隔放行、限制車速、巡邏喊話提醒、警車限速引導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關閉高速公路時,要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者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車輛分流應當在高速公路關閉區段前的站口進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處指揮疏導。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通知治安、刑偵部門,並根據現場情況採取以下先期處置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

(三)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第五十八條 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後,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並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攔車破胎器堵截車輛。

第六十條 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視情採取跟蹤、堵截等措施,確保有效控制車輛和嫌疑人員,並向上級報告。

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六十一條 交通警察執行警衛任務,應當及時掌握任務的時間、地點、性質、規模以及行車路線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准時到達崗位,及時對路口、路段交通秩序進行管理,糾正各類違法行為,依法文明執勤。

第六十二條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時,應當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採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警衛車隊到來時,遇有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維護現場交通秩序,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警衛任務結束後,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路口執行警衛任務時,負責指揮的交通警察應當用手勢信號指揮車隊通過路口,同時密切觀察路口情況,防止車輛、行人突然進入路口。負責外圍控制的交通警察,應當分別站在路口來車方向,控制各類車輛和行人進入路口。

第六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路段執行警衛任務時,應當站在警衛路線道路中心線對向機動車道一側,指揮控制對向車輛靠右緩行,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嚴禁對向車輛超車、左轉、調頭及行人橫穿警衛路線。

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六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七十條 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志,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一條 在執行公務時,警車需要臨時停車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燈,並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通行秩序。

警車在公路上執行公務時臨時停車和停放應當開啟警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在處置地點來車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警報器。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及夜間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含)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至少五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並確定專人對執勤區域進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並在至少兩公里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採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進行糾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現場督察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警察工作職責,結合轄區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況和交通事故的規律、特點,以及不同崗位管理的難易程度,安排勤務工作,確定執勤執法任務和目標,以執法形象、執法程序、執法效果、執法紀律、執勤執法工作量、執法質量、接處警等為重點,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通警察執法效果的唯一依據。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公布,記入交通警察個人執法檔案,並與交通警察評先創優、記功、職級和職務晉升、公務員年度考核分配掛鉤,兌現獎勵措施。

第七十八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過接待群眾及時發現交通警察在執法形象、執法紀律、執法程序、接處警中出現的偏差、失誤,隨時糾正,使執法監督工作動態化、日常化。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交通警察的執法檔案,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執法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公安法制部門按照執法質量考評的要求統一制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執法檔案應當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執法情況,發現、梳理帶有共性的執法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條 交警大隊應當設立專職法制員,交警中隊應當設立兼職法制員。法制員應當重點審查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事實依據、證據收集、程序適用、文書製作等,規范交通警察案卷、文書的填寫、製作。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實行執法辦案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和網上監督,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情況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二)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八)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八十六條 本規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實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發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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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
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糾正和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等任務,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堅持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條 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
(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違法行為;
(二)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三)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四)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
(五)接受群眾求助。
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
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接受群眾求助時應當尊重當事人,使用文明、禮貌、規范的語言,語氣莊重、平和。對當事人不理解的,應當耐心解釋,不得呵斥、諷刺當事人。
第七條 檢查涉嫌有違法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第八條 糾正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的違法行為,對其進行警告、教育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請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第九條 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當場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XX地方法規)的規定,對你當場處以XX元的罰款。
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的規定,你拒絕接受罰款處罰,可以扣留你的非機動車。
第十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當場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的(列舉具體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XX條(或XX地方法規)的規定,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機動車)。
第十一條 實施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前,告知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第十二條 要求違法行為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請你認真閱讀法律文書的這些內容,並在簽名處簽名。
第十三條 對違法行為人依法處理後,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請收好法律文書(和證件)。
對經檢查未發現違法行為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謝謝合作。
第十四條 對於按規定應當向銀行繳納罰款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繳納罰款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請到XXX銀行繳納罰款。
第十五條 對於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依據法律規定,你拒絕簽字或者拒收,法律文書同樣生效並即為送達。
第十六條 實施交通管制、執行交通警衛任務、維護交通事故現場交通秩序,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前方正在實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衛任務或者發生了交通事故),請你繞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條 要求當事人將機動車停至路邊接受處理時,交通警察應當使用的規范用語是:請將機動車停在(指出停車位置)接受處理。
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規范行為舉止,做到舉止端莊、精神飽滿。
第十九條 站立時做到抬頭、挺胸、收腹,雙手下垂置於大腿外側,雙腿並攏、腳跟相靠,或者兩腿分開與肩同寬,身體不得倚靠其他物體,不得搖擺晃動。
第二十條 行走時雙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穩,雙臂自然擺動,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條 敬禮時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並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張,手腕不得彎屈。禮畢後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條 交還被核查當事人的相關證件後時應當方便當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條 使用手勢信號指揮疏導時應當動作標准,正確有力,節奏分明。
手持指揮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揮疏導時,應當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與右小臂始終處於同一條直線。
第二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巡邏間隙不得倚靠車身或者趴在摩托車把上休息。
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配備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發光指揮棒、警用文書包、對講機或者移動通信工具等裝備,可以選配警務通、錄音錄像執法裝備等,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條 執勤警用汽車應當配備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者攝像機)、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等裝備;根據需要可以配備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攔車破胎器、酒精檢測儀、測速儀等裝備。
第二十八條 執勤警用摩托車應當配備制式頭盔、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等裝備。
第二十九條 執勤警車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做到統一規范。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採取定點指揮疏導和巡邏管控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指揮疏導交通時,應當注意觀察道路的交通流量變化,指揮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號燈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據交通流量變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勢信號,指揮機動車快速通過路口,提高通行效率,減少通行延誤。
在無信號燈或者信號燈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應當使用手勢信號指揮疏導,提高車輛、行人通過速度,減少交通沖突,避免發生交通擁堵。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應當立即指揮疏導;遇嚴重交通堵塞的,應當採取先期處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級報告。
接到疏導交通堵塞指令後,應當按照工作預案,選取分流點,並視情設置臨時交通標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指揮疏導車輛。
在疏導交通堵塞時,對違法行為人以提醒、教育為主,不處罰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時,應當定期檢查道路及周邊交通設施,包括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交通設施等是否完好,設置是否合理。發現異常,應當立即採取處置措施,無法當場有效處理的,應當先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三十五條 交通警察發現違反規定佔道挖掘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在道路上從事非交通行為危及交通安全或者妨礙通行,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上級報告,積極做好交通疏導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上執勤時應當以巡邏為主,通過巡邏和技術監控,實現交通監控和違法信息收集。必要時可以在收費站、服務區設置執勤點。
第三十七條 交通警察發現高速公路交通堵塞,應當立即進行疏導,並查明原因,向上級報告或者通報相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須借用對向車道分流的,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並在分流點安排交通警察指揮疏導。
第三十八條 交通警察執勤時遇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04號)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發現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糾正。無法當場糾正的,可以通過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糾正違法行為時,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
第四十一條 交通警察發現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指揮當事人立即停靠路邊或者在不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接受處理,指出其違法行為,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十二條 交通警察查處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應當按下列程序執行:
(一)向機動車駕駛人敬禮;
(二)指揮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靠邊停車,可以視情要求機動車駕駛人熄滅發動機或者要求其下車;
(三)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
(四)檢查機動車駕駛證,詢問機動車駕駛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檢查機動車行駛證,對類型、顏色、號牌進行核對;檢查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查詢機動車及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信息、機動車駕駛人記分情況;
(五)指出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
(六)聽取機動車駕駛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給予口頭警告、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違法處理通知書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可以給予警告、無記分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後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輕微違法行為,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四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指揮交通、巡邏管控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在不具備違法車輛停車接受處理的條件或者交通堵塞時,可以通過手勢、喊話等方式糾正違法行為。
第四十六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通過手機簡訊、郵寄違法行為提示、通知車輛所屬單位等方式,提醒機動車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依照本規范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輕微違法行為的具體范圍。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 違法行為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作出簡易程序處罰決定後,應當立即交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並予以放行。
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應當做到內容准確、字跡清晰。
第四十九條 違法行為需要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交通警察應當依照規定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或者依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告知機動車駕駛人接受處理的時限、地點。
第五十條 當事人拒絕在法律文書上簽字的,交通警察除應當在法律文書上註明有關情況外,還應當註明送達情況。
第五十一條 交通警察依法扣留車輛時,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並應當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妥善處置車輛所載貨物。
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能夠自行處理但拒絕自行處理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登記貨物明細並妥善保管。
貨物明細應當由交通警察、機動車駕駛人簽名,有見證人的,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貨物登記明細上註明。
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第五十二條 遇有霧、雨、雪等惡劣天氣、自然災害性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時,交通警察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由上級根據工作預案決定實施限制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五十三條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以及具有本規范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需要臨時在城市道路、國省道實施禁止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的,應當由市(地)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需要在高速公路上實施交通管制的,應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十四條 實施交通管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車輛、行人繞行線路,並在現場設置警示標志、繞行引導標志等,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
無法提前公告的,交通警察應當做好交通指揮疏導工作,維護交通秩序。對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異議或者不理解的,應當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實施交通管制,應當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工作預案進行。
第五十六條 在高速公路執勤遇惡劣天氣時,交通警察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范圍、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採取發放警示卡、間隔放行、限制車速、巡邏喊話提醒、警車限速引導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關閉高速公路時,要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者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車輛分流應當在高速公路關閉區段前的站口進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處指揮疏導。
第五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通知治安、刑偵部門,並根據現場情況採取以下先期處置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
(三)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第五十八條 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並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後,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並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攔車破胎器堵截車輛。
第六十條 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視情採取跟蹤、堵截等措施,確保有效控制車輛和嫌疑人員,並向上級報告。
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六十一條 交通警察執行警衛任務,應當及時掌握任務的時間、地點、性質、規模以及行車路線等要求,掌握管制措施、安全措施。
按要求准時到達崗位,及時對路口、路段交通秩序進行管理,糾正各類違法行為,依法文明執勤。
第六十二條 交通警察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時,應當遵守交通警衛工作紀律,嚴格按照不同級別的交通警衛任務的要求,適時採取交通分流、交通控制、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在確保警衛車輛安全暢通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社會車輛的影響。
警衛車隊到來時,遇有車輛、行人強行沖擊警衛車隊等可能影響交通警衛任務的突發事件,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車輛和人員,維護現場交通秩序,並迅速向上級報告。
警衛任務結束後,應當按照指令迅速解除交通管制,加強指揮疏導,盡快恢復道路交通。
第六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路口執行警衛任務時,負責指揮的交通警察應當用手勢信號指揮車隊通過路口,同時密切觀察路口情況,防止車輛、行人突然進入路口。負責外圍控制的交通警察,應當分別站在路口來車方向,控制各類車輛和行人進入路口。
第六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路段執行警衛任務時,應當站在警衛路線道路中心線對向機動車道一側,指揮控制對向車輛靠右緩行,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嚴禁對向車輛超車、左轉、調頭及行人橫穿警衛路線。
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第六十五條 交通警察遇到屬於《110接處警工作規則》受理范圍的群眾求助,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110派員處置。需要過往機動車提供幫助的,可以指揮機動車駕駛人停車,請其提供幫助。機動車駕駛人拒絕的,不得強制。
第六十六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但如不及時處置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國家財產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時,應當做好先期處置,並報請上級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六十七條 交通警察遇到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交通警察指揮疏導交通時不受理群眾投訴,應當告知其到相關部門或者機構投訴。
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第六十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時應當遵守以下安全防護規定:
(一)穿著統一的反光背心;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時,開啟警燈,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駕駛人、乘車人應當系安全帶。駕駛摩托車巡邏時,應當戴制式頭盔;
(三)保持信息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七十條 在城市快速路、主幹道及公路上執勤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兩名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車輛通行的地點進行,放置要求駕駛人停車接受檢查的提示標志,在距執勤點至少二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一條 在執行公務時,警車需要臨時停車或者停放的,應當開啟警燈,並選擇與處置地點同方向的安全地點,不得妨礙正常通行秩序。
警車在公路上執行公務時臨時停車和停放應當開啟警燈,並根據道路限速,將警車停在處置地點來車方向五十至二百米以外。在不影響周圍群眾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開啟警報器。
第七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霧、雨、雪、冰凍及夜間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應當由三名(含)以上交通警察或者兩名交通警察和兩名(含)以上交通協管員進行;
(二)需要在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至少五百米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並確定專人對執勤區域進行巡控;在高速公路上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或者服務區、停車區,並在至少兩公里處開始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間隔設置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等安全防護設備。
第七十三條 查處違法行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應當選擇不妨礙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點進行,並在來車方向設置分流或者避讓標志;
(二)遇有機動車駕駛人拒絕停車的,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伸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扒車輛,強行責令機動車駕駛人停車;
(三)除機動車駕駛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等方法進行處理;
(四)堵截車輛應採取設置交通設施、利用交通信號燈控制所攔截車輛前方車輛停車等非直接攔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攔截車輛行進方向的行車道上攔截車輛。
第七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發現有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低速行駛、遺灑載運物、客車嚴重超員、車身嚴重傾斜等危及道路通行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喊話、鳴警報器、車載顯示屏提示等方式,引導車輛到就近服務區或者駛出高速公路接受處理。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進行糾正。
第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檢查交通警察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情況,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第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督察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現場督察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警察工作職責,結合轄區交通秩序、交通流量情況和交通事故的規律、特點,以及不同崗位管理的難易程度,安排勤務工作,確定執勤執法任務和目標,以執法形象、執法程序、執法效果、執法紀律、執勤執法工作量、執法質量、接處警等為重點,開展考核評價工作。
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通警察執法效果的唯一依據。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定期公布,記入交通警察個人執法檔案,並與交通警察評先創優、記功、職級和職務晉升、公務員年度考核分配掛鉤,兌現獎勵措施。
第七十八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布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值日警官制度,通過接待群眾及時發現交通警察在執法形象、執法紀律、執法程序、接處警中出現的偏差、失誤,隨時糾正,使執法監督工作動態化、日常化。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交通警察的執法檔案,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執法檔案的具體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商公安法制部門按照執法質量考評的要求統一制定。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執法檔案應當定期分析交通警察的執法情況,發現、梳理帶有共性的執法問題,制定整改措施。
第八十二條 交警大隊應當設立專職法制員,交警中隊應當設立兼職法制員。法制員應當重點審查交通警察執勤執法的事實依據、證據收集、程序適用、文書製作等,規范交通警察案卷、文書的填寫、製作。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使用交通違法信息系統,實行執法辦案網上流程管理、網上審批和網上監督,加強對交通警察執法情況的分析、研判。
第八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機動車號牌;
(二)違反規定當場收繳罰款,當場收繳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不開具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故意為難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沖突;
(八)從事非職責范圍內的活動。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八十六條 本規范自2009年1月1 日起實施。2005年11月14日公安部印發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附件:1、查處酒後駕駛操作規程
2、查處違反裝載規定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3、查處超速行駛操作規程
4、查處違法停車操作規程
5、查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操作規程
6、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操作規程

⑤ 交警需要的裝備有哪些

重慶交巡警裝備 作為一支新型隊伍,重慶市交巡警的裝備,受到關注自然是不小。昨日,在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掛牌成立儀式上,部分交巡警的裝備得以曝光。 背心有爆閃燈 昨日出現在記者眼前的交巡警,裝備類似於原交警:也帶白色警帽,也穿與交警類似的反光背心,也有和交警「八大件」相同的裝備,如:催淚瓦斯、發光指揮棒、伸縮警棍、手銬 重慶交巡警裝備 、強光電筒、對講機、水壺等等。 細看之下,交巡警的裝備與交警也有不同——每名交巡警都新配了警哨,就別在警用背心左側上方。參會的交巡警向記者介紹:「主要方便提醒違章行人和車輛,注意遵守交通規則。」 交巡警的反光背心,還新添了爆閃功能。在背心環腰一圈,均設置了爆閃燈,分為高、中、低三個檔位進行爆閃,能夠為夜間交巡警執勤,提供警示保護——確保車輛能夠在足夠安全距離外發現執勤民警。 擬配左輪手槍 更為重要的是,我市的交巡警,還可能會配槍執勤。據了解,初定的槍型為左輪手槍,配發6顆子彈。不過,配槍不能隨便擁有,所有配槍交巡警,均須持有「持槍證」,並且槍支有嚴格的使用規定。 在昨日交巡警總隊成立儀式上,交巡警沒有配槍亮相。據介紹,是因為部分交巡警還沒有「持槍證」的緣故。 警車裝備先進 昨日,首批交巡警警車和警用摩托車也得以亮相。記者從交巡警總隊獲悉,目前,全市交巡警,首配了150輛蒙迪歐致勝轎車和60台力帆警用摩托車。 重慶交巡警徽章 與此前的巡邏警車不同,交巡警警車在科技含量上也有全面提升。每台巡邏警用轎車,均配備了360度攝像頭,可以在行進、停泊等任何狀態下,對周圍環境、違章車輛、行人進行全方位實時監控。 每台巡邏警車,還配備有GPS全球定位系統。這樣,110指揮中心和各轄區分中心以及交巡警平台,都能夠及時知曉各交巡警所在位置,以便及時聯絡、處警。 每台警車上還配備有車載衛星電話,方便指揮中心第一時間聯絡外巡民警。 交巡警在著裝 交巡警這樣認 --- 看臂章 作為該市一個新警種,交巡警在著裝上,也有新變化。 記者昨日看到,交巡警的警服,以交警警服為基礎,並稍加改動——警帽統一為白色警帽。警服上,新添了兩道反游標志,以便於交巡警夜間巡邏的自身安全保障。交巡警的反光背心上,也寫有「交巡警」字樣。 另一個突出變化是新添了臂章——就佩戴在交巡警左臂上。臂章呈盾牌型,有國際交巡警標志,下面還有一隻展翅飛翔的雄鷹。雄鷹的圖標,在警用摩托車的油箱上,也有呈現。據悉,該臂章是我市警方為交巡警這個新警種專門設立的。

⑥ 支付寶里的電子駕駛證,開車忘記帶駕駛證了,交警會不會認可呢

截至2020年1月,支付寶里的電子駕駛證並不是全國各省市交警都認可的。以鄭州市為例,駕駛員上路還需隨車攜帶紙質駕駛證,鄭州交警不認可支付寶里的電子駕駛證。

支付寶電子駕照非官方認可,鄭州交警還沒有接到上級通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員上路還需隨車攜帶紙質駕駛證。

支付寶電子駕駛證是企業推出的服務,還未獲得鄭州官方認可。支付寶電子駕駛證只能作為交警執法時的一個參考,實名認證的電子駕照可作為民警判斷駕駛員有駕駛資格的其中一個依據,民警執法時,都會通過警民通核實駕駛員身份等相關信息。

(6)交警執法裝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規定: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⑦ 交警和交通協管員在服裝上怎麼區別

交警是警察,帽子上有警徽的,衣服胸前有警號,左臂上的字是警察兩字.他們只是衣服款式差不多.交通協管員不能有這些標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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