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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執法的概念

發布時間: 2021-01-03 19:56:50

Ⅰ 簡述行政執法的概念和特點

(一)什麼是行政立法對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范,屬於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並發布行政法律規范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范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准則。另一種見解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屬於法的范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法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其適用的程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在近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准和規則。我們這里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二)行政立法的特徵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系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其他行政行為。補充說明:(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立法權。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為。其他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超越法律、法規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格的特別限制。(3)行政立法行為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後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別的;前者作出的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范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事作出的處理。(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類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復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行或實現即告消滅,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序規則;而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必須採取特殊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訟或訴願的對象,即對行政法規、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而對於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

Ⅱ 簡述行政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2)簡述行政執法的概念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

Ⅲ 行政執法案卷的概念是什麼

實務界傾向於來將行政執法案卷自理解為,是按照行政執法過程的關聯性進行排列、編注頁碼、填寫目錄,並裝訂成冊的行政執法文書組合。而理論界傾向把行政執法案卷理解為,是對行政程序本身的記載以及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一切文獻資料,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閉性、客觀性、整體性、相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實務界強調行政執法案卷對行政執法過程的反映,追求案卷客觀性。而理論界強調行政執法案卷對行政程序的反映,追求案卷的完美性,這種完美性的追求在行政案卷(排他)制度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Ⅳ 什麼是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的概念
行政執法,是指在實現國家公共行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法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得到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法律規范,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服務社會的目的的行政行為。一般認為,行政執法行為既包括抽象的行政行為,也包括具體的行政行為。而這里所講的行政執法,則主要指的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由此可見,對於行政執法的概念,我們必須把握它的四點基本內容:1.行政執法的主體,即行政執法的實施機關,必...
閱讀全文>>行政執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執法作為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有效手段和實施、適用法律規范的一種基本方式,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一)行政執法是實施國家法律規范的主要途徑現代社會應是法治社會,現代國家應是法治國家。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發生了一系列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引起的權力和利益格局變動,必須用法律來加以規范和調整。因而依法治國、走法治國家之路也就成...
閱讀全文>>行政執法行為的分類
行政執法行為內容繁雜、形式多樣,我們可以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各種分類:一、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這是依行政執法受到法律規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分類。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執行的,稱為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其范圍、方式、種類、數量等方面又允許有一定的選擇餘地或一定的選擇幅度的,稱為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區分羈束裁量...
閱讀全文>>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內容繁雜、形式多樣,我們可以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各種分類:(一)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這是依行政執法受到法律規范拘束程度的不同,對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的分類。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執行的,稱為羈束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法律、法規雖有規定,但在其范圍、方式、種類、數量等方面又允許有一定的選擇餘地或一定的選擇幅度的,稱為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

Ⅳ 簡述旅遊行政執法的基本含義和特徵

基本含義:旅遊行政執法是指執法人員根據《旅遊行政處罰辦法》為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保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特徵:強制性、單方性、行政性。

Ⅵ 簡述行政執法監察制度

行政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執法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由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的創制與發展源自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需求,呈現出一種自下而上的自發實踐探索過程,且各行業的執法監察實踐長期領先於該領域的理論研究,缺乏對執法監察二重性的正確認識,造成了在執法監察實踐及隊伍名稱中,長期將執法監察與行政執法、行政處罰、監察執法以及監察長期混用(如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隊伍就有城管監察大隊、城管監察執法大隊、城管執法大隊、城管執法監察大隊等多種名稱),甚至將執法監察與紀檢監察、行政監察錯誤混淆,產生執法監察是行政監察的分支等錯誤認識(當然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確實是行政監察的一個組成部分)。
 
《城市管理三維結構視野下的城管綜合執法與監察》一文以城管執法監察制度為例,介紹了從城建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到城市管理監察綜合執法、到城市管理執法監察的發展脈絡,指出執法監察的二重性(Duality of Law Enforcement and Supervision),即執法監察的一體兩面。執法具有監察的意涵,監察具有執法的屬性。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督促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履責,其中的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
執法監察既包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行政管理領域的執法監察,也包括紀檢監察、行政監察等國家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
 
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執法監察,通過執法巡查監察和行政處罰的實施,推動政府、市場、社會各方主體依法行事,達到社會共治。
 
行政監察領域的執法監察,主要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進行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以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活動中得以貫徹執行。
 
把握執法監察二重性有助於糾正執法監察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管、執法與監督錯位等問題,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實現執法監察驅動的法治視野下社會各方參與共治理

Ⅶ 簡述服務型行政執法的定義

作秀。

執法是以法律為依據的行政行為;服務是成本型商業行為;
執法是嚴肅、嚴回謹、不帶個體和主觀答行為、對執法對象不分三六九等的,這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執法客體不同選擇執法或不執法;而服務是分對象進行的,回報多、收益多的就要加大服務成本,以期獲得更大的收益,回報少的自然服務成本小,甚至拒絕服務,對服務對象可以選擇。

服務型行政執法那是領導因為他叔他舅或他姨媽不久就要涉及某執法了,才提出這個理念,如果有心思想出政績,也不會想出如此概念。

Ⅷ 簡述行政執法的特徵名詞解釋

廣義的執法是與立法相對應的,而行政執法是狹義上的執法。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准,行政執法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抽象執法和具體執法、羈束性執法和自由裁量性執法、依職權的執法和依申請的執法、強制性執法和非強制性執法。從體系結構上看,行政執法主要分為:政府的執法、政府工作部門的執法、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的執法、行政委託的社會組織的執法。
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
行政執法行為因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不同而分為羈束行政執法與自由裁量行政執法。羈束行政執法是法律法規對需執行的事項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執法者必須嚴格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沒有自由處置的執法行為;自由裁量行政執法在法律法規規定中,執法者可在范圍、方式、數額等方面有一定的選擇餘地的執法行為。羈束與自由裁量是相對的,如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與稅額一般都沒有伸縮餘地,治安管理處罰卻有一定的幅度,可供行政機關自由裁量。
但後者較之那種「可以處罰」而無任何種類、幅度的規定,顯然又屬於羈束執法。行政執法在多數情況下都屬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也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在法定的幅度以內進行,否則行政執法將無所適從,因執法而引起的行政訴訟也難以裁判。如何使行政行為既受法律的約束,又有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置的主動權,是行政法學研究的重要任務之一。

Ⅸ 簡述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概念: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而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制監督主體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由規范行政主體和行政權設定的行政組織法、規范行政權行使的行政行為法、規范行政權運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規范行政權監督的行政監督法和行政救濟法等部分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規范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合理行政原則
3、行政應急原則
4、高效便民原則
5、行政公開原則
6、權責統一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的精髓,貫穿於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監
督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廢除並指導行政法實施前基本准則。
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概括和歸納。根據我國的行政法發展狀況,我們認為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兩項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該原則具體又可分為4項子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2)法律保留原則。指立法法第8條所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又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前者如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做出規定:後者如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
(3)職權法定原則。指行政機關的任何職權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行使。
(4)責任政府原則。指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的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等,也包括國家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應承擔的行政處分責任和引咎辭職責任等。
2.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擴大。自由裁量權指行政機關的自行決定權,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盡管從機關性質上來說,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於行政事務的復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范完全約束行政行為,故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的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誠然,為了執行公務的需要,行政裁量權必須存在: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裁量權較少受到法律的約束,因而常常產生濫用的事實或出現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後果。無論行政裁量權的濫用或行政裁量顯失公正,都是對行政法治的破壞。因此,我們既應當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又應當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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