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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食品安全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3 16:36:39

A.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糧食收購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
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食品質量管理。
獸葯注冊辦法。
獸葯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獸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B.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食品安全法規定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專經營);
(二)食品添加屬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C. 中國出台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來食品安全法 2009.6.1實施
食品自添加劑生產監督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27號) 2010.6.1實施
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質檢總局令第129號) 2010.6.1實施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質檢總局令第142號) 2011.6.21實施
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里新頒布的一系列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等

D. 中國人民食品安全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准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別對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在下級行政區域設置的機構應當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

第八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鼓勵和支持食品生產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E. 中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是指什麼

有關食品生產、加工、流通和消費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構成的有機體系,稱為食品安全法律體系。早在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政府就頒布了一系列有關保證食品安全的衛生管理要求。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制修訂了一系列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辦法)。其中由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有30多種,各部委制定法規、條例、管理辦法等近100種。同時,各地方也配套出台了許多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為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礎。經過長期的努力,我國目前已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為基礎,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標簽標注規定》、《食品添加劑管理規定》,以及涉及食品安全要求的大量技術標准等法規為主體,以各省及地方政府關於食品安全的規章為補充的食品安全法規體系。

2007年底,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對食品衛生法修訂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並根據修訂內容,將「食品衛生法修訂草案」名稱改為「食品安全法草案」,由此這一概念首次正式浮出水面。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頒布。相對於以往的政策法規,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有以下亮點。

1.食品免檢成歷史名詞

新法第六十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不得實施免檢。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不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

2.明星代言要擔責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3.食品添加劑目錄外的不能用

新法從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條規范了食品添加劑的生產和應用,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不得在食品生產中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4.消費者可索1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5.統一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食品安全法》第三章共九條明確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要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食品衛生標准、食品質量標准等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F.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4-2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准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由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07月08日發布,自1993年09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G. 食品安全相關法規有哪些

一、
國務院相關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5]2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45號)
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35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專項整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人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發[200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品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國辦發[2003]65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衛生部關於加強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69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新階段「菜籃子」工作的通知(國發[2002]1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食物與營養發展綱要(2001~2010年)的通知(國辦發[2001]8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營養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辦發[1997]45號)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H. 2017年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食品的貯存和運輸;

(六)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於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對農業投入品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式控制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有關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二)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四)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六)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國務院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是制定、修訂食品安全標准和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的,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立即向社會公告,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該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停止生產經營;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立即制定、修訂。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溝通。

第三章食品安全標准

第二十四條制定食品安全標准,應當以保障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准。除食品安全標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准。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准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准編號。

食品中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的限量規定及其檢驗方法與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屠宰畜、禽的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依據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充分考慮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參照相關的國際標准和國際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並將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向社會公布,廣泛聽取食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有關部門等方面的意見。

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審查通過。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的代表組成,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草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九條對地方特色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准,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制定後,該地方標准即行廢止。

第三十條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於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准,在本企業適用,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制定和備案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

對食品安全標准執行過程中的問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給予指導、解答。

第三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分別對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和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及時修訂食品安全標准。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應當對食品安全標准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收集、匯總,並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行業協會發現食品安全標准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葯殘留、獸葯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八)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要求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十七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產品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審查;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許可並公布;對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葯材的物質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第三十九條國家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應當具有與所生產食品添加劑品種相適應的場所、生產設備或者設施、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制度,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

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

第四十條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有關食品安全國家標准應當根據技術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四十一條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對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採用信息化手段採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食品規模化生產和連鎖經營、配送。

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參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節生產經營過程式控制制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加強食品檢驗工作,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布考核情況。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I. 中國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多少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糧食收購條例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葯管理條例
食鹽專營辦法
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部門規章
商務部、財政部令2008年第9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銷程序管理規定》將於3月1日正式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
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
衛生部關於印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進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出口食品質量管理
獸葯注冊辦法
獸葯產品批准文號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04)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農作物種質資源管理辦法
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食鹽價格管理辦法
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
獸葯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
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

J. 中國食品安全問題的適用法律條文有哪些

你說的有一定抄道理,但有很多值得商襲榷的地方,僅作探討。

趨利性是人之本性,人之初性本惡,人是帶著原罪來到這個世界上的,這是西方思想史的認識;而中國,你也知道的,人之初性本善,老祖宗打心底認為自己是好人。這些認識本無利弊,一方水土養一方人,各具千秋。
問題出現在哪呢,就出現在中國近現代的法律思想完全照搬了西方的,與中國傳統思想完全割裂了。把你的腦袋內束縛了你幾千年的東西,突然拿掉,給你一些新的,完全陌生的,這當中就包含了一些人性骯臟的東西。其中最重要的一個表現就是不擇手段的趨利,久而久之上行下效,蔚然成風,好的、善的、美的被打壓,醜陋的就原形畢漏了。體現在法律上就是現在的這個狀況。
但能不能按你說的那樣以雷霆手段去做呢,答案是不行。
掌權人、有錢人,這些所謂的社會精英總有些不是那麼正大光明,你想以如此手段做,談何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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