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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釣魚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1-03 16:22:35

1. 上海城市交通行政執法被爆「釣魚執法」的真相

從10月14日因「涉嫌非法營運」被扣下車輛,到20日被認定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法律正確,取證手段並無不當」,再到26日被浦東新區政府重新認定為「在執法過程中使用不正當取證手段,依法終止執法程序」,短短兩周內,河南籍「90後」小夥子孫中界經歷了一波三折的變化。變化背後,是調查的不斷深入。 10月20日至26日,新華社記者作為中央媒體代表參加了浦東新區政府為調查「孫中界事件」而組成的聯合調查組。26日聯合調查組公布調查報告,將真相還原。 「非法營運」之爭 從一開始,「孫中界事件」爭論的焦點就是其是否從事了「非法營運」,即人們通常所說的「黑車」。 14日晚8時,剛把一批工人送到公司基地的孫中界,在上海浦江鎮召泰路閘航路口遇到一名身材瘦弱的年輕人揚招,乘客上車4分鍾後便要求停靠在閘航路188號。正是在這里,孫中界受到了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的檢查,認為其「涉嫌非法營運」而扣下金杯麵包車。 對於車上這關鍵的4分鍾,孫中界和行政執法部門各執一詞。17日孫中界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當時那名乘客說:『兄弟啊,幫個忙,我有急事,打不到的士也沒有公交車』,我見他實在可憐就讓他搭車了。上車後那名乘客主動談價錢,說要給計程車的價錢,但我一直沒理他。」 而交通執法部門的調查結果是那名乘客「承認揚招上車且談妥車費10元。」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負責人19日對記者表示,定義「黑車」在「業內」只要滿足四個條件即可:揚招、聽乘客指令行駛、司機和乘客互不認識、提供有償服務,「孫中界一事完全符合這四個要求。」 剛來上海3天的孫中界顯然沒有想到自己就這樣被定義成了「黑車」,並且要面臨1萬元的行政罰款。情急之下孫中界選擇傷指以示清白,而此事經媒體報道後也迅速引發各方關注。 18日,上海市政府要求浦東新區政府迅速查明事實,並將調查結果及時公布於眾。20日,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布「調查報告」,稱「孫中界涉嫌非法營運行為情況屬實」,「並不存在所謂的『倒鉤』執法問題」。 20日,在浦東城管部門公布「調查報告」的同一天,浦東新區政府決定成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媒體代表、社區和企業代表在內的12人聯合調查組,城管部門明確被排除在調查組之外。 「釣頭」浮出水面 21日,剛剛組建起來的調查組迅速投入工作。在查閱相關卷宗、錄音等資料的基礎上,兵分三路到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孫中界工作的上海龐源建築機械工程公司以及孫中界傷指後就診的73171部隊醫院現場調查。 「孫中界事件」中的乘客是確定此案是否屬於「釣魚執法」的關鍵。21日下午,調查組約見了「乘客」陳雄傑。調查組成員、上海金融學院政法學院院長薄海豹律師問:「你是否第一次配合執法?」陳答:「我是第一次。」薄又問:「假設是否有第二次?」陳答:「沒有。」薄再問:「假設是否能配合作公安測謊測試?」陳答:「可以。」 但就是這位自稱敢做測謊測試的「乘客」陳雄傑,在調查中露出了馬腳。在調查組抽查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今年8月執法活動的案卷中,發現陳雄傑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證非法營運的筆錄,證明其向調查組的陳述存在虛假,有可能是「職業釣鉤」。 進一步深入調查後,破綻越露越多。調查組發現在多份不同卷宗上多次出現同一姓名的「乘客」,而檢查相關財務資料後發現前來領取所謂「專項整治勞務費」的卻另有其人,而且不同「舉報乘客」的「勞務費」大多都由這位「蔣某某」領取,「釣頭」由此現身。 22日晚,調查組約見「蔣某某」,在強大的心理壓力下,這位「釣頭」承認了自己組織的「釣鉤集團」直接參與了「孫中界事件」。他說,自己手下有三四十人,沒有固定地域。14日當天,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一中隊的一名隊員通過「蔣某某」將當天執法的時間和地點告訴了「乘客」陳雄傑,當晚8時許陳雄傑正是按照事先約定的路線將孫中界駕駛車輛帶到了執法人員檢查點。 真相自此大白。 將真相誠實地公之於眾 「孫中界事件」的調查過程非常順利,沒有受到政府部門的阻撓和壓力;而調查結果能否完整客觀地向社會公開,成為調查組成員在後期最為關心的問題,也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24日從上午9時一直到下午4時,聯合調查組開始起草和審議最終的調查報告。報告的第一稿就明確寫入「原南匯區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在10月14日執法過程中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以及「陳雄傑在調查中的陳述存在虛假」等關鍵內容。此後報告雖幾易其稿,但是這些文字都全部得以保留。最終12名成員都在這份客觀真實的報告上鄭重署名。 24日中午,浦東新區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看望並聽取聯合調查組的匯報,對聯合調查組的工作表示感謝,同時承諾將以調查結果為基礎,「負責任地對此事件作出回應」。 26日中午,浦東新區人民政府舉行新聞通氣會,通報「聯合調查組」關於10月14日「孫中界事件」的調查報告和區政府關於此事件的處理意見,認為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10月20日公布的結論與事實不符,向社會公眾作出公開道歉。 上海市委副秘書長、浦東新區區長姜樑說:「政府不能夠保證不做錯事情,但政府一定要保證是誠實的。」

2. 釣魚執法違反了什麼法律

違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3.越權無效原則.
4.信賴保護原則.
採取釣魚的方式進行執法,顯然違反了以上原則。行政機關利用職務便利違法行政,違反了以上基本原則,同時也觸犯了刑法涉嫌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濫用職權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3. 釣魚執法收集的證據是否具備客觀

據《財經》報道,孫中界事件發生時,「釣魚執法」曾一度盛行。《財經》報道稱,據中國官方內部資料,「釣魚執法」大約從上個世紀90年代初開始出現。官方對內或對外的書面材料中,對「釣魚執法」的方式不乏肯定,稱為「先進的技偵手段」「有效的辦法」。早在2005年「釣魚執法」開始大規模推廣時,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曾給交管部門提供過一份《司法建議書》,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如果沒有其他違法情形,也沒有誘使行為人違法,僅僅是使行為人暴露違法的意圖,該種方式取得的證據應當可以採信」。

孫中界事件也推動了行政執法的規范進程。2010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規范》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

網約車起訴交通局「釣魚執法」敗訴

不過近年來,「釣魚執法」也仍然存在。

據財新網梳理,孫中界事件發生後,多地的不同部門陸續被曝出「釣魚執法」行為。如2009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多次假扮患者,在市內社康中心就醫,設法要求醫生不核查醫保卡,成功後對這些社康中心進行處罰。事後,深圳市社保局回應這是一種暗訪行為,社保局與社康中心的協議規定可以暗訪形式進行檢查。

2012年8月,西安市一市民爆料稱被警察「釣魚抓嫖」,交了3000元罰金後沒有任何處罰證明,事後經調查發現,當地派出所私設「小金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廟派出所原領導李財等6人分別被判處13年到1年有期徒刑不等。

2017年4月1日,中國青年網報道稱,山東省萊陽市多名網約車司機反映遭到山東省平度市交通局與社會人員合謀的「釣魚執法」,事後社會人員承認幫平度市交通局「釣魚」獲取報酬。之後,曾被「釣魚」的一名網約車司機宋修福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圖片來源:網路)

檢索發現,該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宋修福敗訴。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顯示,該院並未採納宋修福關於「釣魚執法」的主張。

判決書顯示,一名叫李中浩的案外人在公安機關接受詢問,「我與交通局沒有關系,是我朋友李甲佺幫我聯系一個張龍輝,張龍輝幫我聯系張豐勝,張豐勝常年和交通局打交道,幫助交通局抓黑計程車,抓車這事是由張豐勝負責,每次出來抓黑計程車都是張豐勝開著帶著我們,讓我們在不同地點下車、打車。」「問:帶回一輛車給你們多少錢?答:200元,一星期結一次賬。問:這200元是誰給你們?答:張豐勝。」

但青島中院認為,除這份證據外,沒有其他旁證證明李中浩所述屬實,且無其他證據證明李中浩的行為與平度市交通局之間有直接關聯,不能證明李中浩行為系由被上訴人安排指示,故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平度市交通局採取了利誘手段取得調查證據。

該案經媒體曝光後,《新京報》上的一篇評論曾將此案描述為「互聯網+釣魚執法」。最終宋修福通過網約車軟體接單的記錄成了對他不利的證據。判決書稱,上訴人(註:指宋修福)在二審庭審中自認其在本案所涉行政處罰之前也曾有過兩三單無證載客營利行為,據此可以印證上訴人未經許可違法營運行為並非因被上訴人(註:指平度市交通局)採取利誘手段導致。

各省市陸續禁止「釣魚執法」

其實在孫中界事件之後,多省市陸續出台了相關文件,對行政執法進行規范,明令禁止「釣魚執法」。

2010年4月17日,《湖南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將在該省范圍內正式實施,成為我國首部限制和規范行政權力的省級政府規章,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採取發布信息、提醒、建議、引導等行政指導方式,預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嚴禁行政機關採取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並實施行政處罰。」

之後,重慶、遼寧、四川等多個省份都出台了相關規定。近期,山西、福建兩省也在修訂該省的行政執法條例時對「釣魚執法」明確禁止。

5月28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關於《山西省行政執法條例(修訂草案)》,其中,明確提出「行政執法機關不得採取利誘、欺詐等不正當方式,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並對其實施行政處罰」。與此同時,《福建省行政執法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福建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與一審稿相比,草案修改稿增加「行政執法特別規定」專章,對「禁止釣魚執法」「一次性告知」「當場許可」等行政執法中普遍推行的制度,以及行政檢查的有關規定,在條款中進行了明確。

6月1日,交通運輸部的新規《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也將開始實施,其中規定執法人員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材料,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收集與案件無關的材料,不得將證據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的其他用途。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被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4. 釣魚執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不合法。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回entrapment),這是答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5. 釣魚執法違背了依法行政的哪些具體要求

(一)「釣魚」執法違背了合法行政的要求
合法行政要求政府執法必須依據明確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規定的范圍、條件、標准、限度。「釣魚」執法的取證方式明顯有違於法律的規定和有關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 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和收集有關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法律界有一句諺語叫「惡樹結惡果」,即通過違法程序獲得的證據也是非法的,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由此可知,「釣魚」執法通過引誘、欺騙的手段,騙取普通公民做出違法事實的證據,不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正如行政法學家馬懷德所說:「其違法之處在於,非執法人員採用了引誘、欺詐、脅迫甚至暴力的方式取證,違反了執法取證的基本要求。事實上,通過這些方法獲取的證據是無效的,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二)「釣魚」執法違背了合理行政的要求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和保護相對人的權益,如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當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在「釣魚」執法過程中,相對人本來沒有違法事實,而是被執法者故意設置的圈套欺騙,引誘才實施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本身就不大。但是,引誘相對人採取的「釣鉤」行為本身就存在著很大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擾亂社會秩序,而且還影響到人們的道德價值觀。執法機關在利用他人的善心,踐踏人對人的信任,達到「執罰」的目的。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是必要、適當的,並盡可能少地對社會產生危害性與副作用。顯然,「釣魚」執法所產生的社會危害性與副作用要遠遠大於它所保護的權益和打擊的非法利益,而且這個非法利益還是由執法者設圈套陷害而來的。
(三)「釣魚」執法違背了程序正當的要求
無以規矩,不成方圓。一個社會沒有規則就很難建立。規則分為實體規則與程序規則,而程序規則又往往與公平、正義、秩序緊密相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季衛東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義》一文中講到:「程序是國家與公民個人之間的紐帶」。一個國家往往通過對程序規則的制定來約束不正當行為的產生。針對行政程序,它應通過預設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為合法、正當運作的強制力量。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要求在對相對人作出不利的決定之前,必須事先告知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釣魚」執法則省略了這些法定程序,通過誘騙的方式栽贓當事人,然後逼迫當事人簽署放棄陳述申辯的聲明,從而達到進行處罰的目的,這明顯違背了程序正當的要求。另外,國家公職人員面對作為當事人的受害者與「釣鉤」者,在沒有在核實的情況下就確信「釣鉤」者的言辭,這顯然也不合乎程序正當的基本要求。

6. 釣魚執法算違法嗎

從法律明文規定角度,現無明文禁止,僅部分地方法規明確規定不允許釣魚執法。如2008年10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70條規定: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行政執法決定的依據。
從法理上分析,釣魚執法是圈套執法,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現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行政執法面臨的情形危險性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危害性相當大。
註:我國一般將釣魚執法這一用語定義在行政領域內,英美法系中這一詞也能指刑事領域的類似行為,以上回答不涉及這方面。

7. 釣魚執法是否合法.我怎樣告他們放人

我國目前僅規定針對毒品行為的釣魚執法、偵查陷阱合法。

其他的釣魚執法一般情況都是不合法的。只要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程序違法為由,要求撤銷行政行為,則行政機關承擔行政程序合法的舉證責任,證明不了則敗訴,到時候就應放人並予以國家賠償。

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釣魚執法的實行方式:

1、「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7)行政釣魚執法擴展閱讀:

釣魚執法的動機:

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誘捕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

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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