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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執法權

發布時間: 2021-01-03 12:56:32

1. 證監會是怎樣的機構管理范圍和權利是什麼

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2. 證監會 屬於國家什麼部門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1995年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確定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監管。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駐證監會紀檢監察組組長1名;會機關內設20個職能部門,1個稽查總隊,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

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

(2)證監會執法權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期貨業協會。

3. 證監會的權利范圍

1:我國證監會簡介
1992年10月,中國證監會成立。經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人,副主席級5人;主席助理3人;內設16個職能部門,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請參考圖);目前,全系統監管人員共有1812人,平均年齡35歲;其中擁有博士、碩士學位的佔40.3%。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國外的證監會~~~
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國際證監會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簡稱IOSCO)是國際間各證券暨期貨管理機構所組成的國際合作組織。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正式成立於1983年,其前身是成立於1974年的證監會美洲協會。中國證監會於1995年加入該組織,成為其正式會員。

4. 中國證監會都管些什麼

證監會的概述: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5. 中國證監會有哪些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主要有:

1、責令停止發行證券。

2、責令停業整頓。

3、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期貨業務許可。

4、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5、對個人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

6、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

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體系日漸成熟,作為我國證券監管機構的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或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

2002年,中國證監會在《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體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概念,並對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作出了與行政處罰不同的程序規定。

(5)證監會執法權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是指中國證監會對證券違法行為施加的一種監管措施,但該等措施不屬於行政處罰(即不屬於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處罰類型),同時由於該等措施是調查工作完成後作出的。

因此調查、檢查措施以及在調查、檢查過程中採取的一些監管措施應不屬於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的范疇。所以《通知》中的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處罰性、非法律規定性和最終性的特點。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處罰性監管措施如下: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8、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業務活動。

10、限制分配紅利。

11、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限制證券買賣。

13、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權利;責令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

14、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15、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新業務。

16、停止批准增設、收購營業性分支機構。

17、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暫停或者終止回購股份活動。

18、暫停履行職務。

19、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公司。

20、暫不受理業務或業務資格申請、暫緩審核相關申請。

21、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2、責令股東轉讓股權。

23、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有關文件、申請或推薦。

24、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25、向社會公示違反承諾的情況。

26、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7、不予注冊登記,從名單中去除。

28、證券市場禁入。

29、撤銷證券公司。

6. 中國證監會稽查執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的意見
稽查執法是證監會的基本職責和核心工作,是加快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實現市場創新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根本保障。為進一步加強稽查執法工作,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升線索發現及處理能力
(一)提高監管工作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能力。會機關業務監管部門和派出機構要以發現線索、及時移送等為重點,進一步完善行政許可、日常監管、現場檢查等工作的制度建設與程序規范,提高監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增強違法違規線索發現能力;發現違法違規跡象的,應按照稽查執法要求固化證據,也可會同稽查執法部門採取稽查提前介入方式進行調查取證,確保相關材料能夠有效轉換為稽查執法案件證據;違法違規線索清楚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稽查執法部門移送,由稽查執法部門開展初步調查或立案調查。
(二)拓寬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渠道。各證券期貨交易所等自律監管組織要加強異常交易等監控系統建設,提高交易數據分析水平,明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識別標准,同時建立信息披露類案件線索報送標准和工作機制。達到違法立案標準的線索,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稽查局;涉及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同時抄送相關轄區的派出機構。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舉報受理工作規程,完善處理工作機制和程序,建立舉報人保護和獎勵制度。充分發揮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建立向監管部門報送違法違規線索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強對新聞媒體有關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的報道、評論等信息的監測和分析,對於社會影響廣泛、線索基本清楚的重大媒體線索,及時展開調查。
(三)完善違法違規線索處理工作機制。設立違法違規線索處理中心,提高對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線索的監測能力和分析處理能力。在分析、評估的基礎上,根據線索清晰度、與立案標準的符合度等因素,將線索分為立案線索、待查線索和其他線索。對於立案線索,要及時開展立案調查;對於待查線索,要及時啟動初步調查;對於其他線索,可轉日常監管部門或有關單位處理。稽查局要通過日常單項通報、定期通報、信息系統共享以及召開聯席會議等方式,與自律監管組織、派出機構和日常監管部門建立案件及線索的快速處理機制,定期向線索報送單位反饋線索處理情況。派出機構受理的案件線索,參照上述要求分類辦理,並通報相關單位。
二、完善案件調查管理機制
(四)進一步加強立案工作。制定並印發各類案件的立案標准,對於觸發立案標準的行為及時立案調查。稽查局和各派出機構均有立案權,稽查局立案事宜根據《會領導班子成員關於審批事項分工合作的意見》(證監發[2013]27號)辦理,涉案主體為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服務機構的重大案件,必要時,稽查局可會簽相關業務部門。派出機構要進一步規范有關立案事宜,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立案會商制度。自律監管組織和日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監管措施適用的具體條件和程序,細化自由裁量的標准,實現與立案標準的有機銜接;存在需要及時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糾正、警示、懲戒等情形的,要及時採取行政監管或自律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需要採取監管措施的行為達到立案標準的,在採取監管措施的同時,要及時移送稽查執法部門,不得以監管措施替代行政處罰。在加強立案工作的同時,要進一步梳理完善行政許可和監管標准,清晰界定責任,實現精準打擊、過罰相當。
(五)建立案件分類管理制度。建立大案要案類(A類)、常規案件類(B類)、簡單案件類(C類)三類案件的分類標准,並根據案件具體進展適時進行動態調整。A類案件主要包括涉嫌證券期貨犯罪、涉案主體特殊、涉嫌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市場持續高度關注、上級機關有具體明確查辦要求以及涉及其他重大敏感新型案件;C類案件包括成交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或沒有違法所得的內幕交易案件、案情簡單的操縱市場案件、不涉及重大財務造假的信息披露案件等違法情節較輕的案件;B類案件為A類、C類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稽查執法部門要對不同類別的案件進行分類管理,優先組織安排A類案件的調查、審理等工作,確保重大案件的查辦質量和效率。
(六)改進案件調查組織方式。稽查局負責所受理線索的立案交辦、全系統案件調查工作的協調督導評價、交辦案件的統一復核移送以及派出機構自立自辦案件備案管理工作。上海、深圳專員辦分別與稽查總隊上海支隊、深圳支隊合署辦公,主要負責案件調查工作。稽查總隊、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以承辦A類案件為主。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會管單位的執法部門在承擔自律監管職責的同時,應按照稽查局的統一調配,配合做好稽查執法工作。天津、沈陽、上海、濟南、武漢、廣州、深圳、成都、西安等9個大區稽查局在承辦所在轄區案件的同時,需承辦稽查局交辦的跨轄區案件。大區稽查局以外的派出機構以自立自辦所在轄區案件為主,同時根據稽查局的指定,承辦或參與承辦跨轄區案件的調查。調查過程中遇到可能影響案件質量、查辦效果等情形的,稽查局可根據需要或承辦單位申請,另行指定案件承辦單位。稽查局要建立統一的案件管理系統,建立健全案件調查的取證標准和制度規范,及時進行現場或非現場督導,切實履行全系統案件調查的協調、督導、評價、統計、宣傳以及調查力量的調配使用等職責,同時定期向會領導和系統各單位通報全系統立案及案件調查情況。稽查執法部門要按規定及時將立案以及案件進展等信息錄入案件管理系統。
(七)明確調查取證基本要求。案件調查工作要在保證質量的基礎上,更加註重執法效率和社會效果,進一步提升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初步調查和立案調查應當使用統一的調查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相關法律文書的樣式、編號、使用規范等由稽查局負責制定。案件調查的取證工作應當突出法律責任導向,集約使用調查資源,按照行政處罰的證明標准,優化取證內容,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完善稽查工作底稿制度,通過工作底稿如實記錄調查程序、取證過程、調查事項和初步意見。稽查工作底稿連同證據裝訂入卷,與調查終結報告一起保存,任何人不得更改。進一步完善調查終結報告的編制歸檔制度,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認定卷宗規范,圍繞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明目的、證據類別、證據形式等,准確撰寫調查終結報告,有效立卷裝卷,確保符合審理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證據要求。
三、堅持和優化查審分離體制
(八)全面授予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許可權。制定《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規定》,將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范圍擴大至全部派出機構。擴大派出機構自辦案件范圍,納入自辦范圍的案件,原則上由派出機構審理、處罰,但大案要案、疑難復雜案件和可能對當事人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案件仍由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處罰,相關復核移送工作按照交辦案件的程序辦理。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工作制度和擬處罰案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案件審理的監督、指導,保障全系統行政處罰工作的統一性。派出機構審理案件的相關法律文書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該派出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派出機構送達或執行;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由稽查執法部門委託當事人相關轄區派出機構負責送達與執行。各派出機構要確保及時、規范送達,提高行政處罰的執行率。
(九)加強調查、審理工作的銜接、配合。在堅持查審分離原則的前提下,調查和審理部門要加強銜接配合,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職責,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行政處罰委員會要加快制定各類案件審理標准,統一案件認定、處理標准,為案件調查提供指引。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明確各類案件審理時限,優化審理工作機制和程序,不斷提高審理效率。對於事實清楚、依據充分、情節輕微的案件適用獨任審理程序。對於重大、復雜、疑難或新型案件,在調查取得主要證據、調查部門形成初步認定意見後可以按相關規程開展審理提前介入。在審理提前介入階段及正式審理階段發現證據不足時,審理部門可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要求調查部門補充證據。補充證據以兩次為限,每次補充證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充證據後經審理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違法行為成立的,審理部門可以結案。進一步完善查審部門分歧解決機制,經調查、審理部門溝通協調後仍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由會領導召集調查、審理、法律等相關部門研究決定,派出機構依照上述原則辦理。加強行政處罰工作透明度建設,依法及時公開行政處罰信息,在依法保護證人的前提下,為當事人行使閱卷權利提供便利,保障行政處罰當事人的知情權和救濟權。
(十)建立特殊案件快速會商處理機制。會機關和派出機構要分別建立特別重大案件的快速會商處理機制,主要負責處理A類案件中需要快速回應社會關注等情形的特別重大案件。會機關快速會商處理機制由會領導牽頭,協調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會、法律部及相關調查部門組成專門工作小組研究案件調查和處理問題,必要時可吸收會機關相關部門和派出機構、相關交易所、會管單位參加。在特殊處理機制下,需要採取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及時跟進。辦公廳、稽查局牽頭做好輿論宣傳工作,實行分階段新聞通報辦法,及時公布行政處罰及日常監管措施等處理情況。派出機構可參照上述機制辦理。
(十一)建立完善快速結案制度。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鼓勵涉案當事人自查自認自糾違法違規行為,主動減輕或消除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積極補償投資者。對於整改效果較好、危害後果和不良影響明顯消除、投資者利益得到有效補償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會機關交辦案件在調查環節出現規定結案情形的,由調查部門提出結案建議,稽查局復核後按程序報會領導批准;在審理環節出現規定結案情形的,由審理部門按程序報會領導批准。派出機構自辦案件結案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四、加強系統內外的協調配合
(十二)完善內部執法聯動機制。建立稽查執法與信息披露監管聯動機制,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立案調查的,要在調查通知書中載明涉嫌違法的主要類型,並在立案、調查結案、審理結案、行政處罰等環節及時告知信息披露義務人,督促其及時披露案件有關信息。辦公廳、稽查局等部門要按照稽查執法信息發布的相關規定,加強信息發布工作管理,在發布涉及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執法信息時,應先由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披露。建立健全稽查執法部門、日常監管部門、自律監管組織之間的會商溝通機制,及時通報相關立案、調查和審理情況,研究解決案件查辦難題,協同做好各類監管措施的實施工作。稽查執法部門應及時將當事人拒不配合接受調查的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對於雖未達到立案標准或不予行政處罰但需要持續加以關注的,通過稽查關注名單的方式通報日常監管及自律監管部門,並及時將發現的問題以稽查建議書等形式反饋相關單位或部門。有關派出機構、日常監管和自律管理部門要建立稽查通報事項的後續應對機制,有針對性地予以持續關注,涉及整改要求的,督促當事人限期整改,及時通報稽查執法部門,並依法公開披露當事人整改情況。
(十三)加大行政司法銜接配合力度。進一步健全與各級公檢法機關的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會商、移送與辦理,推動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為的追訴標准和司法解釋。對於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在案情基本清晰、主要證據已調取後,即可啟動與公安機關的溝通會商。會機關移送公安部的案件,由稽查局、證券犯罪偵查局與案件調查單位會商,必要時可邀請會內相關部門參加;經上級機關同意移送的重大案件,必要時可通過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證監會共同參加的打擊證券期貨犯罪協作平台,依法做好偵辦組織、偵查監督、審查起訴、司法審判等相關工作,切實加大刑事追責力度。派出機構向所在轄區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可參照建立相應的會商機制,必要時提請會機關有關部門研究。推動建立證券期貨案件行政執法商請公安機關支持的工作機制,會同公安機關研究細化並有效落實執法協作、治安處罰、刑事追責等相關規定,探索建立辦案支持工作機制,有效解決涉案信息查詢困難、當事人阻礙執法等突出問題。
(十四)健全行政執法外部協作體系。從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兩個層面,通過簽訂合作備忘錄等方式,與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制度化的案件反饋機制與協同執法機制,涉及對地方經濟或社會有較大影響的執法行動要及時通報當地政府;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專門的溝通協作機制,暢通案件信息查詢渠道,落實《證券法》賦予我會的執法職權,建立健全跨部門的資本市場監管與執法協作體系。加強跨境執法協作,暢通跨境調查與協查通道,提升跨境取證效率,有效打擊跨境違法犯罪行為。
五、嚴格執法監督與考核問責
(十五)完善稽查執法流程式控制制。提高案件查辦效率,案件調查審理周期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報會領導審批。大力推進稽查執法信息化建設,規范案卷管理制度,實現稽查、處罰和行政復議等工作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進一步強化執法信息公開,增強執法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調查、審理部門做出的立案或處罰決定,上級領導和其他部門、單位不得提出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但有權對不予立案、不予處罰或從輕處罰的意見提出立案調查、依法予以處罰或從重處罰的要求,由調查、審理部門依法定程序重新研究處理決定。嚴禁證監會系統任何人為涉案主體或當事人說情以及違反程序干預、影響稽查執法工作。同時,建立說情人備案通報制度,進一步完善稽查執法工作保密制度,違反規定的,嚴格追究責任。
(十六)建立健全執法評估評價機制。建立稽查執法評估工作機制,按照我會關於監管執法評估工作的總體部署,評估稽查執法工作的合法合規性及綜合執法效果,不斷改進稽查執法工作。採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設定科學的評價考核指標,根據案件調查、審理、執行的數量、質量、效率、效果,以及執法行為是否規范、合作機制是否健全等情況,綜合評價各執法單位的稽查執法工作,確保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派出機構監管工作的評價考核、稽查經費的分配、稽查執法幹部的考核等,要將上述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
(十七)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問責機制。制訂我會行政復議意見書和行政復議建議書工作規程,明確發布的形式、程序、效力等內容,有效落實復議意見書和建議書制度。強化行政復議對稽查執法的監督規范作用,稽查執法部門要對復議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及時提出改正方案並切實改進完善。結合相關行政訴訟應訴和答復工作,及時將司法機關或國務院法制部門對我會稽查執法的審查意見轉化為內部工作要求。建立稽查執法專項巡視、案卷評查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執法監督,對於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發現線索、發現線索不報、有案不立、查處不力以及影響干擾正常案件查辦的,依法嚴格追究責任。
六、健全稽查執法組織保障體系
(十八)強化稽查執法信息技術保障。建立監管信息電子化查詢機制,實現會機關監管數據互聯互通。會機關各部門、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等會管單位要支持案件調查對相關數據的查詢,建立稽查執法電子化查詢機制和渠道,簡化稽查執法查詢程序,並在查詢支持單位和案件調查單位建立專門的查詢登記備案制度。組建稽查執法技術服務中心,加強新型取證工具和數據分析系統的研發和使用,提高快速取證能力。發布實施《關於加強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客戶交易終端信息等客戶信息管理的規定》,制定配套技術指引,規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統一標准收集和存儲客戶交易終端信息,提高調查部門採集和分析數據的效率。
(十九)加大稽查執法經費保障。稽查執法經費的增長要適應執法任務和執法力量快速增加的需要。探索建立經費的分配使用與各執法單位案件查處工作量相掛鉤的機制。加大對稽查執法部門核心技術服務、重要稽查取證設備以及執法信息化系統建設的投入。改善稽查執法人員待遇,建立稽查案件補貼制度,進一步提高辦案差旅食宿標准,深入推進稽查總隊、上海稽查支隊、深圳稽查支隊事業單位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稽查保障基金,為一線調查辦案人員人身意外傷害及案件查辦等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二十)大力充實稽查執法力量。增加稽查執法人員數量,重點充實一線執法力量和調查取證技術支持隊伍。加強大區稽查局領導班子建設,實行稽查局長單列管理,局長可以配備為正局級,副局長可以配備為副局級。大區稽查局局長兼任所在轄區派出機構黨委委員,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為稽查執法工作第一責任人。派出機構及大區稽查局分管稽查、審理工作的局領導分工調整及相關處室負責人的任免,需分別徵求稽查局、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意見。各證券期貨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執法部門負責人的任免,需徵求稽查局的意見。建立後備幹部稽查執法掛職鍛煉制度,司局級後備幹部應分期分批到一線執法崗位參與案件調查審理工作。
(二十一)強化執法隊伍建設。大力加強稽查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打造一支政治堅定、作風優良、業務過硬、堅持原則、敢於碰硬的執法隊伍。同時,大力加強專業能力建設,建立稽查崗位專業(技術)職務序列管理制度,完善行政處罰委員會委員、審理員聘任制度,加大專業職務人員公開遴選力度。建立稽查執法崗位與日常監管等崗位定期輪崗及幹部交流制度。建立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違法案件的專業執法隊伍。對稽查執法幹部每年開展不少於兩周的專業培訓,不斷優化稽查幹部隊伍的專業技能和知識結構,持續提高稽查執法隊伍的戰鬥力。

7. 證監會是做什麼的

1992年10月,中國證監會成立。經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人,副主席級5人;主席助理3人;內設16個職能部門,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請參考圖);目前,全系統監管人員共有1812人,平均年齡35歲;其中擁有博士、碩士學位的佔40.3%。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8. 《證券法》第180條規定證監會可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請問調查取證權和搜查權是一回事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內律規定的程序進容行。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對他人的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調查取證是指行政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違法行為人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和依法採取的有關強制措施.證監會沒有搜查權,只有調查取證權利。

9. 證監會的作用是什麼屬於什麼機構

我國證監會簡介
1992年10月,中國證監會成立。經國務院授權,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中國證監會設在北京,現設主席1人,副主席級5人;主席助理3人;內設16個職能部門,3個中心;根據《證券法》第14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還設有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證監會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會外有關專家擔任。中國證監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了36個證券監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證券監管專員辦事處(請參考圖);目前,全系統監管人員共有1812人,平均年齡35歲;其中擁有博士、碩士學位的佔40.3%。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負責有關證券公司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和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五)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六)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和期貨業協會。
(七)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中國證券業、期貨業協會開展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八)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管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九)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監管律師事務所、律師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活動。
(十一)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十二)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十三)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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