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三分制
① 美國聯邦政府內部,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權力部門之間是如何分權制衡的
立法權歸於國會:
國會實行兩院制;參議院、眾議院的選舉規則;立法權歸於國會,法律的實施經總統批准;國會擁有宣戰權;參議院對總統任命權、締結條約的審批權;在職官員不得成為國會議員。
行政權歸於總統:
美國的總統權利使聯邦的行政權保持強有力的地位,是美國政治制度的特點,美國政治制度被稱為總統共和制,簡稱總統制。美國總統是全世界最有權力的職位之一,他的權力由憲法賦予,歸結起來為:「保衛美國聯邦憲法及執行國會制定的法律。」美國總統主管聯邦政府的行政部門一個有幾百萬人的龐大組織。而且,美國總統在立法和司法事務方面也有很大權力。
美國總統權力在行政方面主要表現為:
總統有權處理國家事務和聯邦政府的各種工作,有權選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機關首長(須經參議院認可),總統是美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宣戰權雖屬國會,但在一些情況下總統往往越過國會不宣而戰(美國海軍陸戰隊直接聽從總統指揮,不需國會審批)。在戰爭和緊急情況下,經國會授權,總統還可擁有更大的權力。
在外交事務方面,總統是負責處理對外關系的主要官員。他任命駐外大使、公使和領事(須經參議院認可),接見外國大使及公務人員。總統有權與外國締結條約,但須經參議院2/3多數票的批准;而總統與外國簽訂的一切行政協定,卻不需經參議院的同意。
司法權:歸於聯邦法院:
監督和解釋憲法,最高法院擁有最高裁判權。
「分權與制衡」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權力之間制約達到平衡。總統和國會之間、國會本身兩院之間、司法與其他部門之間均構成制衡。
② 行政三分制
「行政三分制」,即在一級政府管理系統內部,將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適度分離並在運行過程中使之相輔相成、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一種行政管理體制。
行政三分制只能說是帶有三權分立的意思,還遠遠沒有達到三權分立那種高度。
③ 求關於中國歷代行政區域劃分的資料
古代行政區劃沿革
http://ke..com/view/658000.htm
中國古代行政區劃地圖
http://hi..com/lninglove/blog/item/3072ef061a4e2c7d030881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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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行政區劃沿革
節選自《中國古代文化史》第八章
行政區劃,是指一個國家行政管理的區域組織系統。國家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有效地控制各個地域,通常在其所轄的領土范圍內按照自然地理的條件、政治經濟的狀況、民族和人口的分布、歷史的傳統以及軍事的需要,把全國劃分為不同級次的若干行政區,這種劃分叫做行政區劃。世界各國的行政區劃的級次和名稱是互不相同的。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我國現階段的行政區劃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之下實行省、縣兩級制;美國主要是州(Prefecture)、縣(County)或市(City);蘇聯主要是州(ОбласТъ)、區(PaЙОH);法國主要是省(Province)、區或縣(District);英國主要是郡(Shire)、縣(County)。即使在一個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行政區劃的級次和名稱也不是一定相同的,中國古代行政區劃的沿革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中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國家之一,有著幾千年光輝燦爛的文明歷史,所以行政區劃的歷史也十分悠久。從春秋初期,公元前688年開始置縣,中國的行政區劃至今已有2500多年的歷史,而且兩千多年來不斷發展,從未間斷。據筆者目前掌握的材料,可以說中國的行政區劃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也是保存最完整的行政區劃。
中國古代的行政區劃大致可以劃分為以下五個時期:萌芽時期(先秦)、郡縣制時期(秦、漢)、州制時期(魏晉南北朝、隋)、道(路)制時期(唐、宋)、行省制時期(元、明、清)。
第一節 萌芽時期
這個時期約從公元前21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即從建立我國歷史上第一個國家政權——夏朝開始,到秦始皇統一中國、確立郡縣制為止。
國家的產生,是形成行政區劃的先決條件。在原始社會,人們按氏族、部落進行生產和生活,根本不需要行政區劃,也沒有地域區劃的概念,正如《禮記·禮運》篇所述,那時是「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逐步出現了私有制,產生了階級,形成了國家。統治階級為維護其統治地位,有效地控制被統治階級,需要實行分區分級管理,於是產生了形成各種各樣行政區劃的可能性。但是,並不是產生國家的同時也必然出現行政區劃。一些同志認為:夏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是在原始公社部落基礎上形成的『小邦』或『方國』」;「商代的行政區劃採用分封制的形式」,(1)是不對的。夏、商兩代和西周,都還沒有完善的地方行政制度,當時也不可能對整個國家進行全面的行政區劃,無論是「方國」,還是「諸侯國」,都是一個個獨立的國家,與夏、商、周王朝之間都只是鬆散的臣屬關系。春秋以後,縣、郡的出現才是我國古代行政區劃的肇始。(2)(3)
一、傳說中的州服制
在本世紀以前,人們普遍認為夏、商、西周王朝存在著「十二州」、「九州」、「五服」等行政區劃。最典型的如《漢書·地理志序》所雲:「昔在黃帝,……方制萬里,畫野分州。……堯遭洪水,懷山襄陵,天下分絕為十二州,使禹治之。水土既平,更制九州,列五服,任土作貢。」即說黃帝時已有州制,堯因洪水之災,分中國為十二州,禹治水後更改為九州,以後又把中國分為五服。實際上,所謂夏、商、周代的「十二州」、「九州」、「五服」之說都僅是種種傳說而已。
1.「十二州」說
它是傳說中的堯舜氏族社會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尚書·堯典》的「肇十有二州」。西漢學者谷永(前?—前4年)最先把「肇十有二州」解釋為「堯遭洪水,天下分絕十二州」。(4)東漢史學家班固(32—92年)撰《漢書》即從其說。他們認為這「十二州」是堯舜時代的行政區劃制度,而且在禹設置「九州」之前。可是,東漢馬融(79—166年)認為「十二州」產生於禹治水之後,它是由當時氏族首領舜在禹置「九州」的基礎上,增置幽、並、營三州而成。後世的釋經家多從馬融之說。自顧頡剛(1893—1980年)在20世紀30年代以確鑿證據考證《尚書·堯典》乃漢人之作,「十二州」說是漢人影射漢武帝所置刺史部十三州而起,馬氏所敘的十二州名只是調和了《禹貢》、《爾雅》、《職方》「九州」之名的矛盾而形成的混合物。(5)(6)現代的秦漢史和先秦史學者都從顧氏之說,否定了「十二州」說是堯舜時代行政區劃制度的觀點。
2.「九州」說
它是傳說中大禹時代的中原地區的行政區劃制度,起於春秋、戰國時代。在西漢以前,都認為「九州」系禹治水後劃分的,但具體的說法各書所載互不相同,大致有四種說法:(1)《尚書·禹貢》記載九州為冀、兗、青、徐、揚、荊、豫、梁、雍;(圖1)(2)《呂氏春秋·有始覽》有幽州,無梁州;(3)《周禮·職方》有幽州、並州,無梁州、徐州;(4)《爾雅·釋地》有幽州、並州、營州,無梁州、青州、徐州(見表1)。各地所載各州的地域亦不盡相同,如泰山以北、以東地區在《禹貢》中屬於青州,在《職方》中屬於幽州;《職方》中的青州相當於《禹貢》中徐州的大部分和豫州的一部分。
這些「九州」說實際上是春秋、戰國時期學者對當時所知周朝領土所做的地理區域的劃分,並不是某個朝代的行政區劃。然而,在歷史上把它們長期地誤認為是行政區劃。在西漢以前,誤認為《禹貢》是大禹治水後所劃分的九州,代表夏朝的行政區劃制度;《漢書·地理志》最先把《周禮·職方》中的九州誤稱為代表周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三國時期魏人孫炎在注釋《爾雅》時,又把《爾雅·釋地》中的九州牽強附會地解釋為代表商朝的行政區劃制度;以後的經學家進一步推而廣之,把「九州」誤稱為夏、商、周三代的行政區劃制度。(7)(8)
3.畿服說
它最初見於《國語·周語》。《周語》曰:「夫先王之制:邦內甸服,邦外侯服,侯衛賓服,夷蠻要服,戎狄荒服。」即說周王實行「甸服」、「侯服」、「賓服」、「要服」、「荒服」的五服制度。《尚書·禹貢》中也說了五服,只是用「綏服」替代了《周語》中的「賓服」;並認為每服皆有一定的范圍,都為五百里。《周禮·夏官·職方氏》更將「五服」擴展為「九服」:「侯服」、「甸服」、「男服」、「采服」、「衛服」、「蠻服」、「夷服」、「鎮服」、「藩服」。在《周禮·夏官·大司馬》中,則把「服」改稱為「畿」,認為有侯、甸、男、采、衛、蠻、夷、鎮、藩九畿。以上敘述的「五服」、「九服」、「九畿」等記載,都是後人杜撰的先秦時代的行政區劃,事實上它們只是戰國時代或稍後人們地理視野不斷開闊的反映。(9)(10)
二、縣、郡的起源
前面已述,商、周王朝實行的是分封制,即「封邦建國」,各個領主在自己的封國內獨立為君主,整個商、周王朝無所謂任何行政區劃。但是,到了春秋時期,周室衰微,一些諸侯國逐漸強大,開始發展中央集權制度。他們在新開拓的疆土上不再進行分封,而由君主直接統治,為了便於統治,開始萌生了縣、郡等行政區劃的單位。
1.縣的出現
縣是我國最早出現的行政區劃單位名稱,始於春秋初期,最初設置在邊地,帶有國防作用。據現有文獻記載,最早設縣的是西方大國秦。《史記·秦本紀》曰:武公十年(前688年)「伐邽、冀戎,初縣之」;武公十一年(前687年)「初縣杜、鄭」。就是說在春秋初,秦武公在新開拓的疆域首先設立邦縣(今甘肅天水市)、冀縣(今甘肅甘谷縣),第二年又設置杜縣(今陝西杜陵縣)、鄭縣(今陝西華縣)。接著,楚、晉等國亦置縣。《左傳》載哀公十七年(前478年),子谷曰:楚文王「實縣申、息」;《左傳》載僖公三十三年(前627年)晉襄公以先茅之縣賞胥臣。楚文王在位是前689至前672年,晉襄公在位是前627至前621年。可見,在春秋前期即前7世紀,秦、楚、晉等大國已先後在新兼並的土地上置縣。(圖2)在古文中,縣是古懸字。因這些新拓的疆域,遠離諸侯國的國都,懸於諸侯的采邑之外而命名。
春秋後期,各諸侯國普遍置縣,且從邊遠之地發展到內地。據《左傳》記載,宣公十一年(前598年)楚子「伐陳,……縣陳」;第二年楚伐鄭(國),鄭伯對楚子說,「使改事君,夷於九縣」(如果讓鄭國奉事君王,等同於楚國諸縣);宣公十五年(前594年)晉侯以瓜衍之縣賞士伯;成公六年(前585年),「敗楚之二縣」;襄公二十六年(前547年),「晉人將與之縣,以比叔向」;昭公三年(前539年),「晉之別縣(把一縣劃分為二)不惟州」;昭公五年,「韓賦七邑,皆成縣也」,「因其十家九縣……,其餘四十縣」;昭公二十八年(前514年)晉吞滅祁氏、羊舌氏,「分祁氏之田以為七縣,分羊舌氏之田以為三縣」。吳國當時也已在今江蘇鎮江市設置朱方縣。正如顧炎武在《日知錄·郡縣條》所述:「春秋之世,滅人之國者,固以為縣矣。」
戰國時期,縣已成為較普遍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不過,春秋戰國時期的縣與以後的縣並不完全相同:一是保留著分封制的殘痕,如君主可以把縣賜送給臣子,縣尹可以世襲等;二是縣的規模相差懸殊,大的如秦、楚滅了一國置一縣,甚至滅了陳、蔡這樣的中等國家以後也以一國置一縣,小的如齊國的縣,大致是一鄉置一縣。當然,那時最多的還是以一邑之地置一縣。
2.郡的出現
現在看到的最早的關於郡的記載見於《國語·晉語》。晉國公子夷吾對秦公子摯講,「君實有郡縣」。意思是說,晉國猶如秦國的郡縣。這是魯僖公九年(前651年)的事,說明秦國在公元前651年即春秋前期已置有「郡」,所以一些書說,「春秋末年以後,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11)「戰國時期開始出現郡」,(12)都是不確切的。據《左傳》記載,魯哀公二年(前493年)趙簡子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以上是春秋時代僅見的「郡」名兩例,表明當時郡名還很少見。當初主要為滿足軍事防衛之需要,各諸侯國開始在邊遠地區置郡,由國君的重臣率軍駐守。
戰國時代,郡的設置增多。《史記·秦本紀》記載,惠文王十年(前328年)「魏納上郡十五縣」;惠文王更元十三年(前312年)「攻楚漢中,取地六百里,置漢中郡」。《史記·樗里子甘茂傳》記載,秦武王三年(前308年)甘茂對秦王說:「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史記·春申君傳》楚考烈王十六年(前247年),春申君對楚王說:「淮北地邊齊,其事急,請以為郡便。」《史記·匈奴傳》說,「魏有河西、上郡」,「秦有隴西、北地、上郡」,趙「置雲中、雁門、代郡」,燕「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可見,戰國時各國已普遍置郡,且多置於各國的邊遠地區。(圖3)
3.縣和郡的關系
郡、縣均出現在春秋前期,但是設郡晚於設縣,而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地位低於縣,所以才有趙簡子「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之語。這並不是縣大郡小的緣故,因為那時縣的大小懸殊,且在春秋時代郡的大小至今難以詳考。主要是由於郡置於邊遠荒僻之處,地廣人稀,經濟開發程度低於縣,不如縣那麼富裕。(13)
戰國時代,七雄爭霸,遍地烽火,邊地和內地、荒僻地區和富庶地區的差異縮小,而且幾個強國不斷向外拓展,所以邊郡日益增大,地位不斷提高。邊地郡大,逐步地在郡下分置數縣;內地事多,在數縣之上逐步地置郡統轄,漸漸地形成都統縣的兩級行政區劃。「魏納上郡十五縣」,春申君報請楚王在淮北12縣置郡,「宜陽、大縣也,……名曰縣,其實郡也」等,都是確鑿的證據。看來,郡統縣制的形成不會晚於戰國中期。戰國後期,郡縣制在各國已經較為普遍地實行。可是,在整個戰國時代郡縣制始終是分封制的附庸,至秦始皇統一中國後,郡縣制才正式成為全國劃一的行政區劃。(14)
綜上所述,商、周時期實行「分封制」,不存在行政區劃的制度,所謂「十二州」、「九州」、「五服」、「九畿」並不是當時的行政區劃,而是戰國時期和以後的一些學者的設想。中國最早的行政區劃是郡縣制,它萌生於春秋,演進於戰國,正式確立於秦代。
第二節 郡縣制時期
從秦始皇統一中國,正式確立郡縣制為全國統一的行政區劃,到魏晉時期實施州制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經歷了秦、漢四百多年。
一、郡縣制的確立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吞滅六國、統一中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高度中央集權的大帝國。秦始皇認為,「周制微弱,終為諸侯所喪」(《漢書·地理志》),因此採納廷尉李斯的建議,「不立尺土之封,分天下為郡縣」(《漢書·地理志》),徹底廢除分封制,實行中央集權制,是年即分天下為36郡,把郡縣行政區劃制度推行到全國。這是郡縣制在中國確定的標志,也是中國和世界行政區劃史上一個劃時代的事件。
1.秦郡
《漢書·地理志》雲:「秦京師為內史,分天下作三十六郡。」內史為秦國都所轄的地區,當時唯有它不稱為郡。始皇二十六年置36郡,其後陸續有增置,最後秦郡究竟有多少?當年所置的36郡,是否包括內史?對此前人有多種說法,直至今天仍有分歧。現按較多學者認可的全祖望在《漢書地理志稽疑》中的考據,摘錄秦郡如下:
內史,領京畿諸縣,不在36郡內。
隴西、北地、上郡、漢中、蜀郡、巴郡、邯鄲、巨鹿、太原、上黨、雁門、代郡、雲中、河東、東郡、碭郡、三川、穎川、南郡、黔中、南陽、長沙、楚郡、九江、泗水、薛郡、東海、會稽、齊郡、琅邪、廣陽、漁陽、上谷、右北平、遼西、遼東。以上為始皇二十六年所置36郡。
南海、桂林和象郡三郡,為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南平百越後置設。
九原,始皇置。始皇三十三年,蒙恬北伐匈奴,收回河西40餘縣(今河套一帶),置九原郡,當不在始皇二十六年所建36郡內。但具體置郡時間至今未見有力證據。
閩中郡,始皇置,不知具體置年。但從地理位置而言,當在始皇三十三年南平百越後所建。
《漢書·地理志》所雲36郡中,少楚郡、黔中(這兩郡見於《史記》)、東海(見於《水經注》)、廣陽(見於《漢書·地理志》本注),而多南海、九原、桂林、象郡。這就給秦郡的歷史分歧留下了根子。事實上,始皇統一中國時分設36郡中,沒有南海、九原、桂林和象郡,當時南海等郡地還未納入秦王朝的版圖。所以,《漢書·地理志》載始皇二十六年所建36郡中所缺4郡,應按《史記》等書補充楚郡等4郡。
以上共為42郡(包括內史)。譚其驤先生主編的《中國歷史地圖集》認為秦王朝共有47郡(15)。(圖4)
2.秦縣
各郡所轄的縣,據嚴耕望考證如下:內史約含40縣;北部雲中、雁門、代郡、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和遼東8郡,以及西北部九原、上郡、北地和隴西4郡,每郡平均轄十五、六縣,共近兩百個縣;內地各郡及南方諸郡近30郡,每郡各轄25縣,共約700縣左右。因此,嚴氏認為「秦縣的總數當在900以上至1千有餘,約言之當在1千縣左右也」。(16)
秦王朝的郡、縣劃分,不僅注意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和不平衡性,而且較充分地考慮了自然條件,使行政區盡可能地與自然地理單元相吻合。如珠江三角洲設南海郡,太原盆地置太原郡,南陽盆地置南陽郡,渭河平原置內史等。秦時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中心在黃河流域,該地域經濟較發展、人口較稠密,因此設的郡多,共有30郡或30郡以上,數郡相當於現在的一省;淮河——秦嶺以南地區,當時多草茅之地,人口稀少,因而僅置11個郡或稍多些,一郡多相當於現在的一省。如會稽郡相當於今浙江省,桂林郡相當於今廣西壯族自治區,九江郡相當於今江西省等。
二、郡縣制的發展
漢初,劉邦鑒於秦王朝孤立而亡的教訓,廣建王侯。先封「異姓七國」(韓、趙、楚、淮南、燕、長沙、梁),繼而在消滅異姓六國(長沙除外)的過程中建立「同姓九國」(楚、荊、代、齊、趙、梁、淮陽、淮南、燕),實行了郡、國並存制。
1.漢郡國
漢初的王國不但統率侯國或數縣,而且常常兼數郡之地,嚴重地威脅和阻礙了中央的統治權。據《漢書·地理志》記載,高祖於秦郡外增置26郡(譚其驤《漢百三郡國建置始考》的考證較精,指出高祖實增為19郡),其中三分之二的郡是在諸侯王國內;且諸侯王國多「兼數郡之地,……吳王濞封有四郡五十餘城」,(17)「大者或五、六郡」,(18)因而漢初60郡中,同姓九個諸侯王國和異姓僅剩的長沙國共有40餘郡,漢帝自領的郡只有15個。
以後,文帝、景帝、武帝多次削藩,令諸王不得自治其國,所屬官吏皆由天子授予。景帝時,一諸侯國便只領一郡,王國和郡自此在行政區劃上才處於同一級別。(表2)根據《漢書·地理志》記載,至西漢末年有郡國103,其中除三輔(沿京畿地區的三郡)外,有郡80、國20;大郡領縣三、五十個,大國領縣最多十餘個,小國僅領縣三、四個。可見,西漢末年郡和國級別雖相同,實際上是郡大國小。
王莽時,郡數增至125。東漢初,光武帝考慮到連年戰爭、國空民虛的情況,為減少官役,與民休息,對郡、縣曾大加並合。《後漢書·光武帝紀》記載:建武六年(30年)「並省四百餘縣」,約相當於當時縣數的四分之一;繼而累並郡、國13,占當時郡、國總數的十分之一強。以後,又遵西漢之制,至順帝永和五年(140年)共有郡、國105,並成為較穩定的行政區劃,直到東漢末。
2.漢縣
郡下統縣,戰國已然,秦王朝推行全國。漢承秦制,仍在郡下轄縣,並有所發展。《漢書·百官表》雲:縣「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後、皇後、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表明西漢的縣級行政區劃,已有縣、國、邑、道之別。
據《漢書·地理志》載,西漢在元封年間有一百零三郡,下轄「縣、道、國、邑,千五百八十七」;據錢大昕在《二十二史考異》中根據郡、國所轄的縣統計,西漢實有縣級行政單位1578個,其中:縣1344、侯國188、道30、邑16。王莽時,全國125郡,國下領縣、邑2203個。東漢永和五年時,全國105個郡,國下轄「縣、邑、道、侯國千一百八十」,(19)較西漢末幾乎少去三分之一。
三、州的萌芽
如第一章所述,把中國劃分為州,起源於戰國時人們的理想。但是,「十二州」、「九州」、「五服」、「九畿」都停留在學者們所著作的書上或人們的傳聞中,並未成為中國的行政區劃。在中國行政區劃中真正地出現「州」一級,始於西漢武帝。
1.西漢的州
《漢書·武帝紀》說,元封五年(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漢武帝用《禹貢》、《職方》中的11個州名(冀、兗、徐、揚、荊、豫、幽、並、梁、雍、青)(見表1)置刺史部,其中把梁改曰益、雍改曰涼,加上新開辟的邊地「南置交趾、北置朔方」(20)兩個刺史部,共為13刺史部,又名13州。但《漢書·地理志》正文與序所載大異:正文的13州名中無朔方、涼州,卻有司隸(京師地域),將交趾稱為交州。顧頡剛在《兩漢州制考》中,根據較充分的事實指出《漢書·地理志序》較正文可信,置13州部是元封五年(前106年)之事,而在京師置司隸校尉是征和四年(前89年)之事,相距27年,故司隸不在13州之列,如加司隸應統稱為14州;「北置朔方」,屬13州,是確切的,正文把朔方歸並州乃是東漢之制,非武帝所為;稱交趾為交州,是王莽和東漢時制,非西漢之稱;而且《漢書·地理志》正文還遺漏了涼州。應當指出當時的州刺史僅代表漢王朝監察所轄的郡、國,並無固定駐所,還沒有形成一級行政區劃。
2.東漢的州
西漢末年王莽專權,企圖實現《堯典》中所謂「肇十有二州」的古制,於元始四年(公元4年)廢除朔方、司隸兩部,全國變成12州;據《堯典》中無交趾而有「宅南交」的話,改交趾為交州;據《禹貢》中有雍州、無涼州,改涼州為雍州。(21)
東漢光武曾恢復西漢舊制,復置司隸部,復改雍州為涼州。但不久,在建武十一年(35年)又參用王莽之制置州。以後東漢的州制與西漢有以下不同:(1)降司隸校尉部為全國13州之一;(2)廢朔方,歸入並州;(3)改交趾為交州。(22)
靈帝中平元年(184年)爆發黃巾起義,朝廷為有效地鎮壓各地的農民起義,於中平五年(189年)改刺史為州牧,命朝中九卿任州牧,執掌一州軍、政大權,州逐漸成為郡、縣以上的一級結構。於是,全國的行政區劃由虛的三級制演變為實的三級制,由郡縣制演變為州郡縣制。東漢末,曹操又倡復「九州說」,廢幽、並兩州,合入冀州;省去司隸校尉部和涼州,並為雍州;棄交州,分入荊、益兩州。全國僅有兗、豫、青、徐、荊、揚、冀、益、雍9州。
總之,漢代的行政區劃承襲了秦制,基本上實行的是郡縣制。與秦王朝不同的是:(1)漢代有郡、國並存的局面。漢初,實行的是郡—縣二級制和國—郡—縣三級制並行的行政區劃制度;景帝平定「七國之亂」之後,實行的是郡或國統縣的二級制,(表2)直到東漢末大致如此。
所以,更確切地說,漢代的行政區劃實行的是郡、國並存的制度。(2)漢代的縣級區劃單位的形式多樣化,除縣以外,還有邑、道、侯國。(3)漢代的行政區劃單位中出現了「州」。武帝首創行政監察區,在郡、國之上增設十三刺史部,即十三州。東漢末年,州由虛的行政監察機構變為一級政區實體,開始出現州—郡—縣的三級行政區劃制度,表明中國的行政區劃演進到了一個新的階段。(表3)
第三節 州制時期
東漢中平五年,「州」開始成為一級行政區實體。自此,中國的行政區劃進入到州制的新時期,經三國、兩晉、南北朝,直至隋代,州一直成為中國最高的行政區劃單位。時間延續了四百年左右。
④ 行政體制的基本形式有()多選1.集權制行政體制,2.分權制行政體制,3.均權制行政體制4.單一制行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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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權制很簡單,就是秦始皇開始一直到清朝所實行的中央集權制。分權制最著名的就是孟德斯鳩創立的三權分立,一直到現在世界多數國家沿用,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而均權罵就是說的我國現行吧,這個還真不知道,但是我國是明確提出不搞分權的,就是民主協商,應該是均權制,這是我自己的考慮,但是其實說是不分權,其實很多是好要政治清明就要分權,還要換個說法沒什麼監督,執行分管。換湯不換葯,中國人就是要面子。
至於單一制嘛,應該與邦聯制跟聯邦制一起作為國家組織形式吧,好像不是行政制度,比如美國是聯邦制國家,也是分權制,所以4跟123不是一個概念下的屬概念。
⑤ 行政三分和三權分立的關系
拿美國三權分立來說,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不相互隸屬,相互分離,卻又相回互牽制。三者之間答不能相互干涉。立法只能設定法律,司法行駛司法職權,比如說法院和檢察院職能。而行政相當於各行政級別官員行駛行政只能。三權雖然分立,但就其權利大小而言,立法職能是權利最大的,可比喻成一塊大蛋糕分為三塊,其中立法那塊是最大的蛋糕。
⑥ 圖一,圖二,圖三,分別反映了中國古代不同時期的什麼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沒有看到圖,下面是歷代中國地方行政制度。
1.先秦:
西周:分封制(分封制是西周分封建諸侯的制度,是奴隸社會的上層建築;周王把土地和人民分封建給王族、功臣和先代貴族;諸侯要服從命令,按期納貢,隨從作戰.
2.秦漢:
秦朝:郡縣制(在地方上推行郡縣制,縣以下設鄉、里等基層行政組織,郡守和縣令都由皇帝任免)。
兩漢:刺史制度的演變(監察—地方行政:漢武帝時實行刺史制度,刺史級別不高,但可監察諸侯王和地方高官;東漢末年,刺史改為州牧,執掌州的軍政大權;東漢末年地方行政區劃變為州、郡、縣三級制);郡國並行與王國問題的解決(漢初郡國並行;其中,王國與割據無異,侯國受所在郡監督;漢武帝頒布「推恩令」、「附益法」、「左官律」,逐步解決了王國問題).
3.魏晉南北朝
南朝時都督管轄二州或二州以上,就形成「都督區」(北朝稱為「總管」)這樣在州郡縣之上
又有了都督州,就形成了都督州、州、郡、縣四級建制。
4.隋唐五代
州、縣二級到道、州、縣三級。唐代的州縣根據轄區的大小、地位的輕重、人口的多少、經濟水平的高低,分為「輔、雄、望、緊、上、中、下」七等。
節度使制度,以安史之亂為界,由前期的「內重外輕」轉變為後期的「內輕外重」。
5.宋:
知州與通判(副知州)互相牽制;「路、州(府、軍、監)、縣」三級制 ;宋代的州有二種劃分:第一種是分為都督州、節度州、觀察州、防禦州、團練州和刺史州六個等級,第二種,分為輔、雄、望、緊、上、中、(中下)、下州八個等級。
6.元:
行省制度(元朝在地方實行行省制度;中書省直轄河北、山西、山東;蒙古地區為嶺北行省;東北地區為遼陽行省).行省制之下有路、府、州、縣等。
7.明
廢行省設三司(布政司管民政財政;按察司管監察司法,都司管軍政);土司制度(當地少數民族首領擔任宣慰司、土知府長官)與「改土歸流」(取消土司衙門、改由朝廷派遣有任期、不世襲、可調動的流動官員直接統治的變革,稱為「改土歸流」.但明朝時西南大部分地區仍實行土司制度 .省、府(州)、縣三級制。後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
8.清:
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亂」,為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創造了條件;雍正帝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清初設立十八行省五將軍轄區(黑龍江、吉林、盛京、烏里雅蘇台、伊犁)兩個辦事大臣轄區(青海、西藏)一個盟旗(蒙古).一般分為省、道、府、(州)縣四級。
督撫制度:在傳統的郡縣制中央集權的基礎上,朝廷將控制地方的職責和代表朝廷行使行政、財政、軍事、司法等權力,委付給總督、巡撫,通過總督、巡撫的「分工性地方分權」,達到高度中央集權的目標。
⑦ (12分)行省制是元朝統治者在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後世的一份重要遺產。閱讀下列材料:材料一 秦
(1)特點:數量少,管轄范圍大。現實原因:元朝疆域空前遼闊。(3分) (2)創新:地方行政區劃打破山川地形的自然疆界;設行中書省管理地方;行省長官由中央官員擔任。(3分) 歷史作用:消除地方割據,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了多民族國家的統一;開創了以省為單位的行政區劃,是中國省制的開端。(3分) (3)借鑒價值:注重加強對邊遠地區的治理;注重對地方行政區劃的合理調整;注重處理好中央集權與地方分權的關系。(3分) ⑧ 為什麼行政三分制在我國很難成功而英國很成功
你說的是三權分立吧?行政權在任何國家都是統一的,不能分立的。 ⑨ 行政級別有哪些依次排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我國的國家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規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國家級正職:一級;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縣處級副職:二十一級至十四級;鄉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鄉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縣級(縣級市、區)政府下屬局內設機構科(股)的科長、副科長(股長、副股長)、縣屬局派出到鄉鎮街道的所長、副所長(股所級、股級)、鄉鎮街道所屬工作部門的正副職:十八級到二十六級。 熱點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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