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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規制行政

發布時間: 2021-01-03 05:40:11

① 對於網路言論有什麼法律

對於網路言論的相干法律有: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1)司法規制行政擴展閱讀:

1、2013年,中國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該司法解釋子2013年9月10日起實施。

2、一般來說,中國有關網路誹謗的民事侵權成立,須具備以下兩個要件:

(1)要有損害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為通過網路傳播了有損特定人名譽的文字、圖片或語言。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明知傳播內容必然或可能會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卻希望和放任結果發生的,為故意。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結果導致他人的名譽受到損害的,為過失。

② 取消考核指標後,靠什麼來規制司法

律法?

③ 如果法院向有關單位或部門調查取證對方不配合怎麼辦法律具體有何種規制

如果法院向有關單位或部門調查取證對方不配合的話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2、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一百一十四條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4、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3)司法規制行政擴展閱讀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證據收集證據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在程序上應該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屆滿前7日。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而且該線索應該與證據有實質聯系。

5、繳納人民法院收集證據所需要的必要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④ 尊嚴是什麼有什麼作用『『『

人性尊嚴是德國基本法中的一個理念,該法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國家一切權力均有義務尊重並保護人性之尊嚴」。此一理念被許多國家采為憲法的最高指導原則。

內涵

人性尊嚴的意涵,在哲理上有相當豐富的討論,但在法學領域之中則認為人性之尊嚴難以加以正面描述或定義,德國憲法實務界認為,相較於正面定義人性尊嚴,在法學上更有意義的是確立人性尊嚴不可侵害之原則,包括了國家公權力對於任何一個人的尊嚴,在消極面上不應加以侵害,在積極面上更負有防禦侵害的保護義務。人性尊嚴的正面表述大致可以說是∶每一個人都是自主、自決的獨立個體,都是具體存在並且具有意義的生命。每個人均有權利為自己維護自己的尊嚴;每一個人在社會中,均有其一定的社會價值,每個人都有權主張自己應受到充分的尊重。因此,國家不能為了成就特定人的目的,而將任何人當成達成目的的手段,人尤其不能被貶抑為單純僅受國家行為支配的客體,而在根本上損及其做為一個人的主體性,包括了他的自主、自決及自治權力。

客體公式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人性尊嚴侵害之判斷,常引用所謂「客體公式」(Objektformel),亦即「具體的個人被貶為客體、純粹的手段或是可任意替代人物」,有法學家認為此一公式過於簡單而常流於個說個話的場面。該院為補充此一公式之欠缺,正面認定侮辱(Erniedrigung)、烙印(Brandmarkung)、跟蹤(Verfolgung)、逐出社會(Achtung)均屬侵害人性尊嚴。不過該院也在解釋中指出,並非每一項限制人民自由、賦予人民義務或未經人民同意而使其受不知且持續不使其知的措施拘束的規制或命令,皆抵觸基本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

最高性

憲法學者陳清秀指出,尊重並保障人性尊嚴是一種憲法價值的決定。一旦確立國家公權力應對人性尊嚴加以尊
重與保障,人性尊嚴即成為憲法秩序中最高的法律價值,非但在行政、立法及司法上均應受到人性尊嚴原則的拘束,不容國家機關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予以侵害外,甚至屬於不得經由修憲程序變更的憲法核心領域。

⑤ 標准必要專利的司法規制原則是什麼

標准必要專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具有標准上的強制性、技術上的鎖定性和實施上的必然性。為內防止標准必容要專利的持有人不正當地利用上述優勢,標准制定組織在其知識產權政策中一般都要求標准必要專利持有人事先作出FRAND(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無歧視,通常簡稱FRAND)承諾,將其標准必要專利按照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許可他人使用。FRAND承諾本身比較原則,標准制定組織對於一些違反FRAND承諾的商業做法也無力糾偏,專利法也沒有針對標准必要專利作出特別規定。為此,筆者認為,需要從司法裁判的層面明確規制標准必要專利的若干基本原則,引導當事人盡可能達成專利許可協議,事先預防和減少標准必要專利糾紛的發生。

⑥ 一. 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哪些格式條款無效,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和效力認定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9〕5號
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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