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㈠ 為什麼說「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比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大」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比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大,主要有三點;1、行政訴訟的范圍以「版具體行政行為」為標准,把權抽象行政行為一概排除。而行政復議則將抽象行政行為部分的有限的納入到復議范圍,所謂部分是指除法規、規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所謂有限是指申請人不能直接針對抽象行政行為,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時,可以一並對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要求審查。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復議機關不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3、原則上講,在行政訴訟中,只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才具有可訴性,而行政復議則將標准從人身權、和財產權擴展到合法權益,合法權益顯然比人身權、和財產權更為寬泛,還包括勞動權、休息權、受教育權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權利。
㈡ 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是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本題應選B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做出的司法拘留決定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均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A不選。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種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要求重新審查,公安機關應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強制措施的決定。C不選。
D拘役屬於刑事訴訟。
㈢ 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哪些
管轄是指關於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許可權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准而定。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於處理行政爭議的許可權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許可權。 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採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於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准屬於概括式規定。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採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於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於這種考慮。2、便於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於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㈣ 行政訴訟的管轄與受案范圍
管轄是指關於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許可權劃分問題。
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准而定。
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
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於處理行政爭議的許可權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許可權。
二、管轄的種類
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
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採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於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准屬於概括式規定。
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採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
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
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三、確定管轄的考慮因素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
1、便於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於這種考慮。
2、便於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於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㈤ 在具體行政行為中有哪些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具體受案范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㈥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說,它確定行政相對人依法對哪些行政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採取結合式的方式,即採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加以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概括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列舉規定了八種行政行為,即以肯定列舉的方式,確定了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同時對於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以後將會逐步納入受案范圍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一條第二款又採用概括的方式作了補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列舉規定了四種不屬於受案范圍的事項,即以否定列舉的方式作出排除性的規定。
【新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行政訴訟法》,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從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採取概括與否定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具體列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種行政案件,這些行政案件大致可分為涉及人身權的案件、涉及財產權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具體包括: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十一條第二款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下列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的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由於國家行為不單純是行政行為,許多國家行為是由特定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體現國家主權的行為,且涉及國家的根本利益,因此,《行政訴訟法》將對國家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活動。抽象行政行為包括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以及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於憲法和法律已經規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辦法,未授權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因此,《行政訴訟法》把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勵即嘉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以及懲戒處分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對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免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不服此類內部管理行為可通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如當事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行政訴訟法》把對這類內部管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最終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最終處理決定,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對此類刑事司法行為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以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民事糾紛的行政行為。經行政調解達成協議製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和調解機關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里的仲裁行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所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如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由於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示範、建議、教育、引導等指導性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該行政行為正確,並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訴人。由於這種通知行為是一種告知行為,並沒有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嚴格說來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㈦ 為什麼只有行政訴訟有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以,起訴行政機關需要規定受案范圍,如果不規定,無限制的起訴行政機關,訴訟案件會增加,浪費司法資源,行政機關的積極行政性就會受到限制,在社會運行過程中不能充分發揮主動作用。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㈧ 行政訴訟中,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㈨ 試比較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對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
三、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也可申請行政復議,但因超出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如沒有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法院將不予受理不服此類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
四、在行政復議法中,國家行為未排除在復議受理范圍之外。而行政訴訟法規定,不能針對國家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中受案范圍的其他規定,雖然與行政訴訟法的表述有所區別,但許多都包括在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為之內,沒有超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大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那麼,是否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
有人認為,1999年的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行政復議法擴大了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受案范圍,也就是說,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並未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不管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如何規定,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應「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依照行政訴訟法」當然包含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所以,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國家行為不服而提起訴訟的,法院不應當受理。
2、行政復議法中規定的「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是強調不服行政復議機關的終局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應理解為,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朝著不斷擴大的趨勢發展,但目前而言,擴大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單行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來具體實施。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婦女權益保護法第52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未成年人、婦女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利,如文化教育權,可以申請行政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