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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獎勵政策

發布時間: 2021-01-03 02:48:22

Ⅰ 你知道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到底好在哪

公務員的工資都是由職務工資(基本工資)、級別工資、規范津貼補貼組成的。不同地區基本工資會有所不同,不過相差也不會太大。

剛上崗的本科畢業生,在試用期期間工資大概在3300元,另外算上醫療補助等,最終能拿到3700元,如果是研究生的話,差不多得4000元左右。通常情況下,公檢法部門的工資會高於其他部門的,偏遠地區高於內陸地區的。

公務員工資高低取決於級別

公務員主要取決於級別。級別越高,工資就會越高。公務員是每兩年一晉級,每五年一晉檔,晉了之後工資就會有上漲,只是幅度不會太大,100元之內吧,晉的級越高,調整的幅度越大。對基本工資進行定位的時候,個人的學歷往往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一般大專定辦事員、本科定科員。當然,不同地區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定,所以,沒有個具體的數,大概在3000-5000之間。

公務員的公積金

公積金繳納的數額是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二,然後單位和個人各交一半。可以說公務員繳納的基數要比在企業和工廠上班的高。也是公務員優勢之一。

補助與津貼

公務員每月都會有車補、餐補等補助費,具體標准既要看地區,也要看單位,有的單位就沒有。一般的補助標准都是科員450元/月,科級幹部650元/月,正處級1050元/月。看得出來,級別越高,補助也會越高。而津貼是每個公務員都有的,不論是什麼崗,比如基層人員有外勤補貼、公安幹警有執勤崗津貼,根據崗位性質都會有相應的津貼。

公務員整體編制大幅縮減,考的人還越來越多,畢竟僧多粥少,導致競爭力越來越大,同樣公務員內部工作壓力也越來越大,不再是我們以前覺得的那樣輕鬆了,這其中有這兩類「公務員」崗位最辛苦。大家一起來看看是哪兩個!

首先排在第一位的一定是人民警察,大家都知道想當上一名警察,尤其社招入警的人群,他們畢竟沒有專業去學習,所以錄取後還要經過嚴格的培訓學習,要進修德智體美勞等多方面課程,且還要學習格鬥搏擊技巧或者法律法學知識。

就算上崗後人民警察這份工作也是不容易的,每天都需要和危險打交道到,哪裡需要他們,他們就會出現在哪裡,而且沒有太多的節假日,而且常年都是需要加班的,當我們可以享受春節假期的時候,有些人民警察還在堅守崗位,保衛著人民群眾的安全。所以說他們的辛苦「他們敢說第二,沒人敢說第一」。

其次就屬於基層幹部崗位,基層幹部需要深入人際罕見的鄉村或者條件較差的農村去工作,他們需要幫助每一個在這個村裡的人民,而且只要有需要他們就得全年無休。

最後一名是辦公室部門,這也是以前人們認為的公務員最舒服的工作崗位就是坐在辦公室里辦公,其實大家只知其一不知其二,這類公務員崗位是一件非常考驗一個人的耐力的工作崗位,需要記錄大量的材料還不能復制粘貼需要有理有據的將材料整理書寫。

Ⅱ 處級公務員辭職青島有什麼獎勵政策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合法權利,優化國家公務員隊伍,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的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系。

第三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解除其同國家公務員的任用關系。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

第五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辭職:
(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以及調離上述職位不滿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而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三)正在接受審查的;
(四)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國家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二)所在單位提出意見,按照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
(三)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四)任免機關審批,並將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及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任免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表的三個月內予以審批。過三個月未予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任免機關應予辦理辭職手續。
國家公務員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給予開除處分,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後,兩年內到與原機關有隸屬關系的國有企業或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工作的,須經原任免機關批准。

第九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辭退;
(一)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單位調整、撤銷、合並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國家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國家公務員紀律,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或者造成惡劣影響,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第十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退;
(一)因公致殘並被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嚴重疾病或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三)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期及哺乳期內的。

第十一條 辭退國家公務員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所在單位在核准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研究提出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按管理許可權報任免機關審批。
(二)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三)任免機關審批。做出辭退決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呈報單位和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同時抄送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縣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辭退國家公務員,須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後,五年內不準重新錄用到國家行政機關工作。

第十三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後,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

第十四條 被辭退的國家公務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者按有關規定領取一定的辭退費。

第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辭退,應在批准之日起的半個月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職、辭退手續,必要時應接受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不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和被辭退,其人事檔案由所在單位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

第十七條 國家公務員對辭職未被批准或者被辭退不服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Ⅲ 河北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對農村雙女戶有何優惠政策

《1》按照國辦發(2004)21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這項制度的獎勵扶助對象是農村居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戶或雙女戶中,年齡滿60周歲者,按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
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

(一)獎勵扶助對象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基本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出生於1933年1月1日以後且年滿60周歲。

(二)獎勵扶助對象基本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戶口待定、待落(含口袋戶)、沒有戶口的人員不予認定。

「農村居民戶口」系指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後,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

本人及配偶的戶口必須均為農業戶口或戶口登記地址為村民委員會。認定其為農業戶口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有承包責任田的;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農村稅費改革前按規定繳納各種農業相關稅費的。

屬於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征地而失地現仍居住在農村的居民應具備:國家未予以安排就業;歷史遺留的沒有領取土地補償金的對象。

凡喪偶的,均以本人現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農村居民戶口來界定,不論原配偶為何種戶口。

夫妻中有一方為非農業戶口,雙方均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2.夫妻雙方均未生育的不屬於獎勵扶助對象。

3.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

系指從1973年國家開始實行「晚、稀、少」的計劃生育政策以來,沒有違反本省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的夫妻。
《2》參考:
新華網濟南5月22日專電(張明信)「俺的三項補貼都在這一本存摺上,這樣省事多了,太好了1山東省蒙陰縣雙山村農民盧善江拿出一本存摺,樂滋滋地說。

今年4月27日,山東拾齊魯惠農一本(卡)通」制度試點在蒙陰縣率先啟動後,全縣20多萬農戶47萬農民只用一張存摺就可以方便地領取各項涉農補貼了。這種農民政策性補貼的管理和發放模式屬全國首創,不但創新了財政管理模式,也規范了政府行政行為,更重要的是極大地方便了廣大農民。

5月16日,在蒙陰縣雙山村農民盧善江家裡,筆者見到了印有「齊魯惠農一本通」的農村信用社存摺,上面共有老盧的三項涉農補貼,一項項清晰明了。

65歲的盧善江是一位身有殘疾的農民,兩個女兒都已出嫁,他和老伴靠種一畝多地的小麥生活。根據國家政策,他享受每月15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每月50元的計劃生育雙女戶獎勵補助,每畝14.2元的柴油化肥補貼和每畝14元的小麥補貼。原來他領取這些補助,要拿著三本存摺跑農村信用社,不但領取十分麻煩,連存放存摺都讓他頭疼。現在,他只要用一本存摺就可以領到各項補助。

前幾年,蒙陰縣農民補貼資金一直由各個部門單獨發放,涉及財政、銀行、民政、計劃生育、水利、林業、教育、衛生等12個部門,包括農業補貼、水利補貼、計生補貼、民政優撫補助、文教衛生補助等六大類27項,手續繁瑣,農民領取不便。

為規范涉農補貼資金管理,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方便農戶,根據省財政廳的要求,該縣決定在全縣范圍內對涉農補貼資金推行「齊魯惠農一本(卡)通」發放制度,即財政部門根據各鄉鎮及有關業務部門採集的農戶基礎信息,將其在農村信用社辦理專用存摺,由銀行根據財政部門提供的資金發放清冊,將涉農補貼資金直接打入「一本通」銀行存摺上。

為確保農戶利益,蒙陰縣結合本地實際,根據「一本通」軟體的要求,第一步納入了13項,包括大中型庫區移民後期扶持資金、傷殘民工補助、農村五保供養、糧食直補、計生獎勵扶助資金等,其餘各項補助將逐步納入「一本通」。

《3》山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辦法
發布時間:2004-7-22 閱讀次數:1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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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准確地確認我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計生委財政廳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扶助對象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的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2、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生育;

3、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的確認和獎勵扶助金的發放以個人為單位。

試點縣計劃生育和財政部門依據上述基本條件和省計生委的有關政策解釋,結合本地相關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獎勵扶助對象的具體條件和人群范圍,報送省試點工作協調小組審批。

二、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確認獎勵扶助對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檢查、監督,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一)本人申請。

申請人本人應當在達到60周歲的前一年份的5月31日前(2004年60歲以上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在同年5月31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由國家統一制定的《獎勵扶助對象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一份,連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簿復印件一並交村民委員會。本年度新增的符合獎勵扶助對象條件、但因故未納入本年度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的,應納入下一年度的獎勵扶助對象確認程序。

(二)村民委員會審議並張榜公示。

村民委員會依據當地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議,提出擬上報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提交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時將討論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村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日。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在《申報表》上簽注意見,連同申請人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和戶籍簿復印件於當年6月30日前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並張榜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村民委員會申報的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的申請人名單在政務公開欄張榜公示10日,同時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並於當年7月31日前上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認並公布。

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擬獎勵扶助對象進行審查確認。經初步復核確認後,將獎勵扶助名冊印發至村民委員會,在各村張榜公布。同時將獎勵扶助名冊和舉報箱、舉報電話通過報紙、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並於8月31日前將最終確認的名冊提交縣級財政部門和資金委託發放機構,建立獎勵扶助個人信息檔案。

(五)市和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於每年9月將本轄區下一年度內新增的獎勵扶助對象名單匯總後,上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市級匯總後上報省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查。

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審查質量進行監督,並組織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以及其它社會中介機構,對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的獎勵扶助對象進行抽查;對不符合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取消資格,按照《責任追究辦法》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和結果及時上報省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4》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確認條件的政策性解釋
發布時間:2004-6-3 閱讀次數: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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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口計生委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的有關規定,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年滿60周歲。

一、關於"本人及配偶均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

(一)"農村居民戶口"特指在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地區,與"城鎮居民戶口"相對應的戶口類型。試點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從是否屬於農業戶口、現戶口登記地址是否在村委會;是否有承包責任田,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是否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幾個方面進行具體界定。

(二)喪偶現無配偶的,以本人戶口是否為農業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進行界定。

二、關於"1973年至2001年間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生育",應按以下條件掌握:

(一)獎勵扶助對象范圍為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在200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前,沒有違反本省(區、市)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的夫妻。

(二)界定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以其生育行為發生時,所在省(區、市)的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生育行為發生時,所在省(區、市)尚沒有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生育數量的,以其後所在省(區、市)第一個規定生育數量的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為依據。

三、關於"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一)曾生育子女符合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性文件規定,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二)合法收養子女(含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之前收養的子女,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後,現存子女合計數為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

(三)再婚夫妻雙方均未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再婚前後生育子女的現存數合並計算只有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夫妻。

(四)生育子女送他人收養,該子女現存活的,應計入現存子女數。

(五)獎勵扶助對象不包括雙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四、關於"年滿60周歲"

獎勵扶助對象年齡的認定應以其本人身份證的出生時間為准,對於從未辦理過身份證的,則以戶口簿登記的出生時間為准。2004年的獎勵扶助對象應為2004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60周歲的人員。

獎勵扶助金按年計算,以個人為單位發放

獎勵扶助金發放標准.

符合上述條件的獎勵扶助對象,按每人每月不低於30元的標准發放獎勵扶助金,直到亡故為止。已超過60周歲的,以該制度開始執行時的實際年齡為起點發放。發放的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金不計入獎勵對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響其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戶」待遇。

Ⅳ 國家對農村的政策有哪些

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示範社建設行動。加強合作社人員培訓,各級財政給予經費支持。

將合作社納入稅務登記系統,免收稅務登記工本費。盡快制定金融支持合作社、有條件的合作社承擔國家涉農項目的具體辦法。

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鼓勵發展農產品加工,讓農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

中央和地方財政增加農業產業化專項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對農戶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開展技術研發、基地建設、質量檢測。鼓勵龍頭企業在財政支持下參與擔保體系建設。採取有效措施幫助龍頭企業解決貸款難問題。

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

加快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建立穩定的農村文化投入保障機制,盡快形成完備的農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鄉鎮綜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室建設、農村電影放映、農家書屋等重點文化惠民工程。

加快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農民工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相關就業政策支持范圍。落實農民工返鄉創業扶持政策,在貸款發放、稅費減免、工商登記、信息咨詢等方面提供支持。

保障返鄉農民工的合法土地承包權益,對生活無著的返鄉農民工要提供臨時救助或納入農村低保。同時,充分挖掘農業內部就業潛力,拓展農村非農就業空間,鼓勵農民就近就地創業。

(4)行政獎勵政策擴展閱讀:

惠農政策補貼

農業部發布《2014年國家深化農村改革、支持糧食生產、促進農民增收政策措施》,50項政策涵蓋種糧直補、農機補貼、產糧大縣獎勵等多項支農惠農政策,其中僅種糧直補、良種補貼、農資綜合補貼、農機補貼等四項補貼資金規模達到1600億。

以2014年明確的資金數和2013年基數統計,四項對農民的補貼金額為1638億元。除了對農民直補,中央財政每年會對產糧產油大縣實施獎勵政策;

2013年,中央財政安排產糧(油)大縣獎勵320億元,今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加大獎勵力度,對產豬大縣的補貼預計也會達到2013年35億的規模。僅以上這幾項資金,就達到2000億的規模。

根據公開資料,我國用於農業補貼的資金從2002年的1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2000多億元規模,隨著各種補貼政策的完善,補貼資金還會進一步增長。

參考資料:惠農政策-網路

Ⅳ 計劃生育有哪些新政策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使人口發展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以下是計劃生育新政策相關知識的匯總,僅供參考。
◇我國計劃生育新政策的具體的內容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使人口發展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生,以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應實行人口目標任期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指標。應制訂人口規劃,分年度逐級下達到基層,並組織、督促實施。把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
收入的增長同步增長,並足額撥付。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職。
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城鎮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都要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認真執行人口計劃,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國家指導和群眾自願相結合,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同發展經濟、幫助農民勤勞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結合的原則,努力改變人們舊的生育觀念,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輔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經濟的措施。
第六條要加強計劃生育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七條全社會都應重視和支持計劃生育事業。要尊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所有公民必須支持他們依法履行職責。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努力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八條男性公民二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
第九條普遍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十條夫妻雙方屬城鎮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
第十一條夫妻雙方屬農村人口,除適用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兩代以上是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獨女家結婚落戶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後天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獨生女的。
第十二條夫妻一方屬城鎮人口,另一方屬農村人口的,按本條例對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重新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個孩子,另一方沒有孩子的,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
第十四條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請,經所屬單位審查同意,報本縣(含縣級市或市轄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領取《二孩准生證》,方可生育,但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縣級國家機關副局級以上幹部符合本條例
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孩子的,須報地、市、州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
上款中屬於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第十一條第(四)項的情況,還須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認。
第十五條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從業和居住的流動人口,必須持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管理機構的證明,到從業和居住地的計劃生育管理機構辦理計劃生育登記手續後,方可辦理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被雇請從業。辦理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被雇請從
業後計劃外生育的,分別由公安、工商部門、雇請單位吊銷其暫住戶口或寄住戶口、營業執照和予以辭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機逃避計劃生育。
(二)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的,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在從業與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門協助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接收流動人口從業、居住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密切配合,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凡對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報的,應追究其責任。
第十六條提倡優生優育。
要堅決執行《婚姻法》中禁止近親結婚等有關規定。要積極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檢查。要認真開展優生優育指導,加強圍產期和嬰幼兒保健。
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認,育齡夫妻一方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殘疾和醫學上認為不應生育的疾病的,對患者施行絕育手術或節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殘的痴呆育齡夫婦無行為能力的,應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負責落實其節育或絕育措施。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孕婦進行胎兒性別鑒定。
第三章節制生育
第十七條節制生育應採取以避孕為主的綜合措施。已生育一個孩子的育齡婦女無禁忌症的,應放置宮內節育器;對已生育兩個孩子的育齡夫妻,提倡一方做絕育手術,計劃外懷孕的婦女,應及早採取措施終止妊娠。
要認真做好節育技術服務與指導、避孕葯具發放與管理等項工作。
免費向育齡夫妻供應避孕葯具。
第十八條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手術條件;施行節育手術的醫務人員,須經縣以上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施術人員要具有職業道德和高度負責精神,嚴格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和診療常規,不斷提高手術質量,以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九條接受結扎、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他節育手術的,經醫生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
給幹部、職工的假期,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給農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當年的集體勞務負擔的標工。
第二十條施行結扎手術後,子女死亡或嚴重殘疾,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允許再生育一個孩子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市、縣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批准,可施行吻合手術。
第二十一條節育手術費,幹部、職工在本單位醫療費中開支;城鎮無業居民、農民和個體工商戶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計劃生育所需經費,各級財政要列入預算,予以保證。
第二十二條經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小組鑒定,確系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並發症、後遺症的,施術單位應予治療。治療期間,幹部、職工工資照發;城鎮無業居民、農民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一般社會困難戶給予照顧,符合社會救濟標準的給予社會救濟。
節育手術並發症、後遺症治療費用、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節育手術費的規定開支;因施術者主觀過錯造成醫療事故而增加的醫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支付。
節育手術事故的處理,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獎勵
第二十三條晚婚的幹部、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幹部、職工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和產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晚婚的農民,免去當年的集體勞務負擔的標工;晚育的農民產婦,免去本人當年的集體
勞務負擔的標工。
第二十四條一對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子生女證》並享受以下優待:
(一)獨生子女從領證之月起至滿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八元獨生子女保健費。保健費,獨生子女父母屬幹部、職工的,由所在單位開支;屬農民的,從集體提留資金或其他集體收入中開支;屬個體工商戶的,從個體工商管理費中列支,其中市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已從個體工商戶
收入中提取集體提留費用的,從提留費中發放;屬城鎮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夫妻雙方是幹部、職工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幹部、職工的,另一方是城鎮無業居民或農民的,由幹部、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時,獨生子女按兩個孩子計算份額。獨生子女戶的住房和獨生子女的入托(園)、入學、招工、就醫、健康檢查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
(三)農民夫妻只有獨生女就領取《獨生子女證》的,除享受獨生子女的優待外,另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來源和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四)幹部、職工中,屬獨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農民和城鎮無業居民中,屬獨生子女父母喪失勞動能力、子女贍養又確有困難的,酌情給予生活補助,所需經費從公益金或企業上交鄉(鎮)的補助社會性開支經費中列支。
(五)對已領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領養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難照顧的待遇。
第二十五條對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視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對醫務人員做節育手術連續千例無事故的,發給適當獎金,此項獎金從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六條對計劃外生育的,應按下列規定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一)幹部、職工計劃外生育的,妊娠、分娩、產褥期的一切費用自理,不得享受託幼補助和困難補助,從孩子出生之月起連續五年每月扣除夫妻雙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資,連續三年不得晉升,不得加工資,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二)農民計劃外生育的,按所在鄉(鎮)當年農村勞動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雙方的計劃外生育費五年。
(三)從事各種經營活動的人員計劃外生育的,按夫妻雙方不同的年總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計劃外生育費五年:年總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總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萬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總收入在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的,收取百分之六十。
(四)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的,從懷孕之月起至達到法定婚齡准予登記後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雙方計劃外生育費各十五至三十元。
計劃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機逃避計劃生育並超計劃生育的,加重處罰。
第二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證》後計劃外生育的,收回《獨生子女證》和已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以及獎勵的財物,並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超計劃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幹部、職工每超生一個孩子,對其所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罰款五百元,並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屬行政事業單位的罰款從行政事業費中扣繳,屬企業單位的罰款從企業留利中扣繳。
第二十九條計劃外生育費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徵收。
第三十條按本條例規定收取的計劃外生育費和其他罰款只限用於計劃生育事業,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和省財政廳制定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妨害和破壞計劃生育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侮辱威脅、報復傷害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積極分子的;
(三)歧視虐待實行計劃生育或生女嬰的婦女,鑒定胎兒性別,遺棄、殘害嬰幼兒的;
(四)貪污、挪用、揮霍計劃生育經費,以及偽造、出賣有關計劃生育證明的;
(五)私自為育齡婦女取出宮內節育器以及行醫中有嚴重妨礙計劃生育行為的;
(六)應採取節育措施而拒不落實節育措施,或採取其他違法行為拒不實行計劃生育情節嚴重的;
(七)有其他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或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送達復議申請人和作出原處罰的機關以及徵收的機關。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的,作出處罰決定和徵收的機關或復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規定,由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依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應用中的有關問題由湖北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以前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仍然有效。
◆相關知識:
◇計劃生育新政策的具體的內容是什麼
計劃生育新政策:第一條為了鼓勵、調動和保護廣大人民群眾參與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有效預防和懲治違法違紀行為,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人口計生委關於建立健全實名舉報獎勵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舉報內容
(一)違反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生子女的;
(二)施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施行假節育手術,進行假病殘兒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全文>>
◇計劃生育新政策的具體情況
國家對農村符合三個條件的家庭實施獎勵:第一,兩個女兒的家庭或者只生一個孩子,第二,滿60歲;第三是農村戶口。符合此三個條件的家庭,每人一年補助600元錢,如果兩口子都過了60就補助1200。
去年試點人數30萬,今年將變成134萬,擴大到23個省市自治區和很多的地市,明年全國將全面實施...全文>>
◇有關計劃生育新政策問題的咨詢
網友提問:
我老家的妹妹第一胎是女兒.隔了2年又生了個男孩.鄉鎮府要對他們罰款.但又不開罰款的發票.國家不是可以生2胎的嗎?請問大家計劃生育新政策是什麼?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生孩子之前是要辦准生證的,有了准生證才是計劃生育范圍內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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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計劃生育新政策的具體情況
教育的黨團員和各級幹部1.14萬餘人次。慈溪縣舉辦了以少生、優生、養好為內容的巡迴展覽,組織4.3萬多人次參觀。各縣還編排編印文藝節目和宣傳資料,大造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的社會輿論。?
1980年中共中央《公開信》發表後,地區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召開了全區計劃生育工作會議,各縣分管計劃生育工作的革委會副主任和地...全文>>
◇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等問題尋求法律幫助
網友提問:
曾經做出的行政處罰現在可撤銷么?有什麼可依據的文件么?
中顧法律網律師回答:
我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全面推行;在長期實踐中,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逐步形成了獎勵和處罰並舉的工作方法。各地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有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給予獎勵、對違反政策法規生育的夫妻進行行政制約...

Ⅵ 自主擇業軍轉幹部【2001】3號文件全文

這個吧?全文在這了: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2001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保持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軍隊轉業幹部,是指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第三條軍隊轉業幹部是黨和國家幹部隊伍的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

軍隊轉業幹部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

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

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

第七條解放軍總政治部統一管理全軍幹部轉業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黨委和政治機關負責本單位幹部轉業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轉業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幹部的移交,並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

第八條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

第九條軍隊轉業幹部應當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適應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t要,服從組織安排,努力學習,積極進取,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十條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貢獻突出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在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國家和軍隊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轉業安置計劃

第十一條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勞都安置計劃1,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含處級以部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達到平時服現役最高年齡的;

(二)受軍隊編制員額限制不能調整使用的;

(三)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軍隊正常工作但能夠適應

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現役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三條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軍隊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第十四條擔任師級職務(含局級文職幹部,下同)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50周歲以下的,本人申請,經批准可以安排轉業,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擔任師級職務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幹部,年齡超過50周歲、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轉業,另行辦理。

第十五條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或者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成建製成批軍隊幹部的轉業安置,由解放軍總政治部與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協商辦理。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計劃外選調軍隊幹部,經大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審核並報解放軍總政治部批准轉業後,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

第三章 安置地點

第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了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第二十條夫婦同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第二十一條因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

第四章 工作分配與就業

第二十二條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第二十三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優惠的政策措施,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艱苦地區和基層單位工作。

對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第二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採取使用空出的領導職位、按規定增加非領導職數或者先進後出、帶編分配等辦法,安排好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工作和職務。

黨和國家機關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把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安排與領導班子建設通盤考慮,有計劃地選調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安排到市(地)、縣(市)級領導班子或者事業單位、國有大中型企業領導班子任職。

第二十六條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擔任行政職務並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願,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七條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於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並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第二十八條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幹部中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第二十九條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隊職務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3年適應期。

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幹部本人志願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並給予2年適應期。

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採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第三十二條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幹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三條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第五章 待遇

第三十四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待遇按照不低於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標准確定,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時的職務等級低於轉業時軍隊職務等級的,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轉此時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未員的退休待遇。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到地方後受降級以上處分的軍隊轉業幹部。

第三十六條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其工資和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的待遇。在軍隊從事護理飛教學工作,轉業後仍從事該職業的,其在軍隊的護齡、教齡應當連續計算,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第三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二按照下列條件和標准增發退役金:

(一)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別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5%、10%、15%。符合其中兩項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項標准增發。

本辦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各項規定的標准合並計算後,月退役金數額不得超過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基礎、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之和。

第四十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根據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退休幹部退休生活費調整的情況相應調整增加。

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低於安置地當年黨和國家機關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月退休生活費數額的,安置地政府可以發給差額補貼。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役企。其工資等各項待遇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區別不同情況,一次發給本人生前10個月至40個月的退役金作為撫恤金和一定數額的退役企作為喪葬補助費。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金。

第四十二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政治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條軍隊轉業幹部在服現役期間被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號的,比照全國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被大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以及被評為全國模範軍隊轉業幹部的,比照省部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享受相應待遇。

第六章 培訓

第四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是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政策和經費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十五條對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應當進行適應性培訓和專業培訓,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在安置前組織適應性培訓。培訓工作貫徹「學用結合、按需施教、注重實效」和「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原則,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提高培訓質量。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十六條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專業培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按部門或者專業編班集中組織實施,培訓時間不少於3個月。

軍隊轉業幹部參加培訓期間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四十七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主要依託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具體實施,也可以委託地方院校、職業培訓機構承擔具體工作。負責培訓的部門應當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合理設置專業課程,加強定向職業技能培訓,以提高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競爭能力。

第四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主要承擔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適應性培訓和部分專業培訓,以及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的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從事社會服務的收益,主要用於補助培訓經費的不足。

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支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工作。對報考各類院校的軍隊轉業幹部,應適當放寬年齡條件,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應適當降低錄取分數線投檔。

第七章 社會保障

第五十條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給予保障,主要採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轉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單位工作後的住房補貼,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l的住房補貼,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的規定執行。

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個人支付確有困難的,安置地政府應當視情給予購房補助或者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其服現役期間的醫療等社會保險費,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二條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接收安置單位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五十三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五十五條軍隊轉業幹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第五十六條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於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十七條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第九章 安置經費

第五十八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軍費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逐步加大投入。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涉及的行政事業費、培訓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安家補助費和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按照現行的經費供應渠道予以保障。

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經費的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貼。安置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部門解決。

第五十九條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住房補貼和醫療保障所需經費,由安置地政府解決。

第六十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截留、剋扣、侵佔,有關職能部門對安置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六十一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把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的重要條件。

第六十二條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計劃安置、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經費管理和協調軍隊轉業幹部的社會保障等工作。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主管部門管理,主要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協助就業、退役金發放、檔案接轉與存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其他目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負責。

第六十三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堅決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對拒絕接收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人事、編制等部門可以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六十四條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經教育仍不到地方報到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原部隊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軍紀處分或者其他處罰。

第六十五條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單位報到時,應當到當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軍官登記,履行其預備役軍官的職責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置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適用於此後批准轉業的軍隊幹部。以往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第七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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