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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支付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1-03 00:27:45

❶ 常見的移動支付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移動支付方式是支付寶支付和微信支付。

移動支付是互聯網時代一種新型的支付方式,其以移動終端為中心,通過移動終端對所購買的產品進行結算支付,移動支付的主要表現形式為手機支付。

移動支付是第三方支付的衍生品。所謂第三方支付,是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買方選購商品後,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賬戶進行貨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賣家貨款到達並進行發貨;買方檢驗物品後,就通知付款給賣家,第三方再將款項轉至賣家賬戶。

有研究者認為第三方支付實質上作為信用中介,為交易的支付活動提供一定的信用保障,從而消除由於買賣雙方不對稱信息而產生的信用風險問題。

(1)移動支付法規擴展閱讀

移動支付風險種類

1、技術風險
:目前,移動支付的運營模式主要有運營商主導模式、銀行機構主導模式及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導模式等。無論哪一種運營模式下的移動支付,都是在移動支付產業鏈上的各方相互配合的基礎上實現的。

2、法律風險:
新興的支付形式存在不同種類的技術風險和法律風險,任何一項法律的制定都是漫長而嚴謹的過程,但政策的制定必須適時順應時代的發展要求。我國移動支付的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但步伐略顯落後,許多新事物只有出現了才能在應用中發現問題,並加以立法規范。

3、應用風險:
在移動支付工具的應用過程中,支付交易的收付款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有的收款二維碼被惡意掉包,付款二維碼被惡意讀取。

此外還有移動終端設備自身存在風險,如手機本身未採用加密等安全措施,不法分子通過釣魚網站或木馬程序竊取用戶信息,並對移動支付功能進行非法復制,從而造成用戶重要信息的泄露。

❷ 移動支付有哪些支付方式

目前移動支付的分類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根據支付金額的大小,可以將移回動支付分為小額支答付和大額支付。小額支付業務指運營商與銀行合作,建立預存費用的賬戶,用戶通過移動通信的平台發出劃賬指令代繳費用。大額支付指把用戶銀行賬戶和手機號碼進行綁定,用戶通過多種方式對與手機捆綁的銀行卡進行交易操作。

根據支付時支付方與受付方是否在同一現場,可以將移動電子支付分為遠程支付和現場支付。如通過手機購買鈴聲就是遠程支付,而通過手機在自動售貨機上購買飲料則是現場支付。

根據實現方式的不同,可以將移動支付分為兩種:一種是通過簡訊、WAP等遠程式控制制完成支付。另一種是通過近距離非接觸技術完成支付,主要的近距離通信技術有RFID、NFC、藍牙、802.11等。

❸ 銀行賬戶和移動支付央行規定有什麼變化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分類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在開立賬戶、身份認證、賬戶使用等方面作了優化改進,擴大了II、III類賬戶的應用范圍,推動Ⅱ、Ⅲ類戶成為個人辦理網上支付、移動支付等小額消費繳費業務的主要渠道。

Ⅲ類戶限額方面

《通知》要求重點推廣應用Ⅲ類戶。在滿足反洗錢、反詐騙要求的前提下,放寬Ⅲ類戶的使用限制。Ⅲ類戶賬戶余額上限從1000元提升為2000元,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日常小額支付需求。

Ⅱ、Ⅲ類戶取現方面

《通知》規定,Ⅱ、Ⅲ類戶可以通過基於主機卡模擬(HCE)、手機安全單元(SE)、支付標記化(Tokenization)等技術的移動支付工具進行小額取現,取現額度應當在遵守Ⅱ、Ⅲ類戶出金總限額規定的前提下,由銀行根據客戶風險等級和交易情況自行設定。

Ⅲ類戶發放貸款方面

此前無貸款功能的Ⅲ類賬戶許可權被放開。根據新規,銀行可以向Ⅲ類戶發放本銀行小額消費貸款資金並通過Ⅲ類戶還款,但Ⅲ類戶不得直接透支。而在此之前,只有Ⅰ、Ⅱ類戶有此許可權。

❹ 為什麼不能讓未滿18周歲的人使用手機移動支付呢其法律依據是什麼

未滿十八周歲,為未成年人。屬限制行為人。必須在監護人監護下才可以擁有移動支付。

❺ 移動支付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用戶信息及隱私安全法律風險
移動支付無論是在支付過程中還是在前期登記過程中,都會被銀行、運營商或者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取自己的個人信息和隱私,而移動支付主要用於用戶的消費,通過對大量移動支付用戶信息的獲取,就可以有針對性的獲得一定的商業信息或者潛在的商業機會,或者獲取用戶的個人信息進行商業推銷等。對於用戶來說,其在相關機構登記的個人信息以及其進行消費等的信息,都應該受到保護。但是目前相關機構存在泄露一定用戶信息和隱私的問題,而且由於第三方支付平台、運營商等本身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技術等的不完善甚至漏洞也容易造成信息的泄露等。
(2)賬戶資金安全的法律風險
由於移動支付是依託移動網路和智能手機等共同完成的,因此其本身的賬戶資金安全也存在一定的隱患,一方面,網路可能因黑客等的黑入而資金被盜走。另一方面,用戶自己對自己的身份證、用戶賬號、密碼等的保管不善也容易造成賬戶資金的被盜。同時虛假的身份開戶等也容易引發一系列資金安全問題。
(3)金融法律風險
移動支付中容易引發的金融法律風險主要包括沉澱資金的法律風險和洗錢的法律風險。首先,沉澱資金的風險。由於移動支付的過程中就存在一用戶存入賬戶中的資金和支付的時間差而產生的在途資金等的沉澱資金,這些沉澱資金的收益及能否對其進行挪用等將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尤其是有的機構擅自挪用資金而有可能產生的一系列的後果等將有可能引發金融法律風險。其次,洗錢的風險。移動支付這一新興的支付方式由於其方便快捷也很有可能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進行不當收益的漂白活動,因而反洗錢也是移動支付可能引發的一種金融風險。

❻ 中國互聯網金融法規2015年新頒布了什麼法規

不局限於2015年的全門類互聯網金融法規:
1-綜合篇法規:《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的通知》、央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於清理規范非融資性擔保公司的通知》、《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通過第三方電子商務平台開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指引(試行)》、《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通知》等。

2- 支付篇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2015年支付結算工作要點》全文及解讀、《國務院發布改革和完善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制度意見》、《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及起草說明、《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外匯管理局:《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
《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稿)、《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
行:《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海關總署:《關於網上支付稅費擔保事宜的公告》等。

3-P2P網貸篇法規:《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互聯網金融P2P平台運營(自律)標准:二十一條》、《個體網路借貸(P2P)監督管理辦法》(學者建議稿)、《中國銀監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等。

3-銀行篇法規:《銀聯關於開展移動支付終端專項規范工作的通知》、央行發布《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關於加強銀行卡安全管理預防和打擊銀行卡犯罪的通知》等。

4-互聯網保險篇法規: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互聯網平台保證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互聯網保險業務信息披露管理細則》、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印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關於專業網路保險公司開業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保
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等。

5-徵信篇法規:《關於做好個人徵信業務准備工作的通知》、《關於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工作的通知》等。

6-眾籌篇法規:《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等。

7-互聯網彩票篇法規:《互聯網銷售彩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開展互聯網銷售體育彩票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等。

8-虛擬貨幣篇法規: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通知》、商務部、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❼ 央行公告不得排斥和歧視現金支付,另外還有哪些要求

2020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今年的第18號公告,公告中提到“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現金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支付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央行有權對這些違法行為會同當地機關依法查處。央行的這條公告重申了人民幣作為我國法定貨幣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人民幣作為我國唯一的法定貨幣,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都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對於目前移動支付盛行,有個別單位和個人貪圖方便,存在拒收人民幣的行為,其實這本身已經構成違法行為了。

央行此次發布的公告所說明的問題和所指的對象十分明確,針對當前移動支付日益便利和快捷的狀態下,手機支付不應成為交易活動的唯一媒介和工具,如果在生活中有人拒收人民幣,我們也可以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抵制不合法的行為發生。

❽ 中國移動支付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如《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和《中國金融移動支付系列技術標准》

❾ 安全電子支付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規范和引導電子支付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風險,確保銀行和客戶資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電子支付是指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客戶)直接或授權他人通過電子終端發出支付指令,實現貨幣支付與資金轉移的行為。
電子支付的類型按電子支付指令發起方式分為網上支付、電話支付、移動支付、銷售點終端交易、自動櫃員機交易和其他電子支付。
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客戶和社會公共利益。
銀行與其他機構合作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的,其合作機構的資質要求應符合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銀行要根據公平交易的原則,簽訂書面協議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 第四條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賬戶),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規定。 第五條電子支付指令與紙質支付憑證可以相互轉換,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本指引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發起行」,是指接受客戶委託發出電子支付指令的銀行。
(二)「接收行」,是指電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開戶銀行;接收人未在銀行開立賬戶的,指電子支付指令確定的資金匯入銀行。
(三)「電子終端」,是指客戶可用以發起電子支付指令的計算機、電話、銷售點終端、自動櫃員機、移動通訊工具或其他電子設備。
第二章電子支付業務的申請
第七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客戶的條件。
第八條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銀行應公開披露以下信息:
(一)銀行名稱、營業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條件;
(三)所提供的電子支付業務品種、操作程序和收費標准等;
(四)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存在的全部風險,包括該品種的操作風險、未採取的安全措施、無法採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戶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品種可能產生的風險;
(六)提醒客戶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碼、密鑰、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爭議及差錯處理方式。
第九條銀行應認真審核客戶申請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基本資料,並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與客戶簽訂協議。
銀行應按會計檔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戶的申請資料,保存期限至該客戶撤銷電子支付業務後5年。
第十條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應根據客戶性質、電子支付類型、支付金額等,與客戶約定適當的認證方式,如密碼、密鑰、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 認證方式的約定和使用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銀行要求客戶提供有關資料信息時,應告知客戶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圍、安全保護措施、以及客戶未提供或未真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的後果。 第十二條客戶可以在其已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中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該賬戶也可用於辦理其他支付結算業務。
客戶未指定的銀行結算賬戶不得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客戶與銀行簽訂的電子支付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指定辦理電子支付業務的賬戶名稱和賬號;
(二)客戶應保證辦理電子支付業務賬戶的支付能力;
(三)雙方約定的電子支付類型、交易規則、認證方式等;
(四)銀行對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義務;
(五)銀行根據客戶要求提供交易記錄的時間和方式;
(六)爭議、差錯處理和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戶應及時向銀行提出電子或書面申請:
(一)終止電子支付協議的;
(二)客戶基本資料發生變更的;
(三)約定的認證方式需要變更的;
(四)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的;
(五)客戶與銀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客戶利用電子支付方式從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銀行應按照有權部門的要求停止為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
第三章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和接收
第十六條客戶應按照其與發起行的協議規定,發起電子支付指令。
第十七條電子支付指令的發起行應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對客戶身份和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並形成日誌文件等記錄,保存至交易後5年。
第十八條發起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在客戶發出電子支付指令前,提示客戶對指令的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確認。
第十九條發起行應確保正確執行客戶的電子支付指令,對電子支付指令進行確認後,應能夠向客戶提供紙質或電子交易回單。
發起行執行通過安全程序的電子支付指令後,客戶不得要求變更或撤銷電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條發起行、接收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指令傳遞的可跟蹤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二十一條發起行、接收行之間應按照協議規定及時發送、接收和執行電子支付指令,並回復確認。
第二十二條電子支付指令需轉換為紙質支付憑證的,其紙質支付憑證必須記載以下事項(具體格式由銀行確定):
(一)付款人開戶行名稱和簽章;
(二)付款人名稱、賬號;
(三)接收行名稱;
(四)收款人名稱、賬號;
(五)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
(六)發起日期和交易序列號。
第四章安全控制
第二十三條銀行開展電子支付業務採用的信息安全標准、技術標准、業務標准等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銀行應針對與電子支付業務活動相關的風險,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銀行應根據審慎性原則並針對不同客戶,在電子支付類型、單筆支付金額和每日累計支付金額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
銀行通過互聯網為個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除採用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安全認證方式外,單筆金額不應超過1000元人民幣,每日累計金額不應超過5000元人民幣。 銀行為客戶辦理電子支付業務,單位客戶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其單筆金額不得超過5萬元人民幣,但銀行與客戶通過協議約定,能夠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據的除外。 銀行應在客戶的信用卡授信額度內,設定用於網上支付交易的額度供客戶選擇,但該額度不得超過信用卡的預借現金額度。
第二十六條銀行應確保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安全性,保證重要交易數據的不可抵賴性、數據存儲的完整性、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並妥善管理在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使用的密碼、密鑰等認證數據。 第二十七條銀行使用客戶資料、交易記錄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規許可和客戶授權的范圍。
銀行應依法對客戶的資料信息、交易記錄等保密。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銀行應當拒絕除客戶本人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
第二十八條銀行應與客戶約定,及時或定期向客戶提供交易記錄、資金余額和賬戶狀態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策略,防止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發生有意或無意的危害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變化,並具備有效的業務容量、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計劃; (二)保證電子支付交易與數據記錄程序的設計發生擅自變更時能被有效偵測;
(三)有效防止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在傳送、處理、存儲、使用和修改過程中被篡改,任何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篡改能通過交易處理、監測和數據記錄功能被偵測; (四)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以紙介質或磁性介質的方式進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為5年,並方便調閱。
第三十條銀行應採取必要措施為電子支付交易數據保密:
(一)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須經合理授權和確認;
(二)電子支付交易數據須以安全方式保存,並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內部網路上傳輸時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
(三)第三方獲取電子支付交易數據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銀行關於數據使用和保護的標准與控制制度;
(四)對電子支付交易數據的訪問均須登記,並確保該登記不被篡改。
第三十一條銀行應確保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以及系統服務商有合理的授權控制:
(一)確保進入電子支付業務賬戶或敏感系統所需的認證數據免遭篡改和破壞。對此類篡改都應是可偵測的,而且審計監督應能恰當地反映出這些篡改的企圖。 (二)對認證數據進行的任何查詢、添加、刪除或更改都應得到必要授權,並具有不可篡改的日誌記錄。
第三十二條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保證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中的職責分離:
(一)對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進行測試,確保職責分離;
(二)開發和管理經營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的人員維持分離狀態;
(三)交易程序和內控制度的設計確保任何單個的雇員和外部服務供應商都無法獨立完成一項交易。
第三十三條銀行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將其部分電子支付業務外包給合法的專業化服務機構,但銀行對客戶的義務及相應責任不因外包關系的確立而轉移。
銀行應與開展電子支付業務相關的專業化服務機構簽訂協議,並確立一套綜合性、持續性的程序,以管理其外包關系。
第三十四條銀行採用數字證書或電子簽名方式進行客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認證機構提供認證服務。如客戶因依據該認證服務進行交易遭受損失,認證服務機構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境內發生的人民幣電子支付交易信息處理及資金清算應在境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銀行的電子支付業務處理系統應保證對電子支付交易信息進行完整的記錄和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披露。
第三十七條銀行應建立電子支付業務運作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電子支付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項。
第五章差錯處理
第三十八條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應遵守據實、准確和及時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銀行應指定相應部門和業務人員負責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處理工作,並明確許可權和職責。
第四十條銀行應妥善保管電子支付業務的交易記錄,對電子支付業務的差錯應詳細備案登記,記錄內容應包括差錯時間、差錯內容與處理部門及人員姓名、客戶資料、差錯影響或損失、差錯原因、處理結果等。 第四十一條由於銀行保管、使用不當,導致客戶資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戶損失,並及時通知和協助客戶補救。
第四十二條因銀行自身系統、內控制度或為其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無法按約定時間傳遞、傳遞不完整或被篡改,並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按約定予以賠償。 因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原因造成客戶損失的,銀行應予賠償,再根據與第三方服務機構的協議進行追償。
第四十三條接收行由於自身系統或內控制度等原因對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或遲延執行致使客戶款項未准確入賬的,應及時糾正。
第四十四條客戶應妥善保管、使用電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有關電子支付業務資料、存取工具被盜或遺失,應按約定方式和程序及時通知銀行。
第四十五條非資金所有人盜取他人存取工具發出電子支付指令,並且其身份認證和交易授權通過發起行的安全程序的,發起行應積極配合客戶查找原因,盡量減少客戶損失。 第四十六條客戶發現自身未按規定操作,或由於自身其他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按照約定程序和方式通知銀行。銀行應積極調查並告知客戶調查結果。 銀行發現因客戶原因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應主動通知客戶改正或配合客戶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七條因不可抗力造成電子支付指令未執行、未適當執行、延遲執行的,銀行應當採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指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希望能幫助到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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